防火隔热卷帘用耐火纤维复合卷帘及其应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防火隔热卷帘用耐火纤维复合卷帘及其应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42
决定日:2012-02-20
委内编号:4W10114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0107201.3
申请日:2000-04-2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北京德源快捷门窗厂
授权公告日:2003-02-1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北京英特莱摩根热陶瓷纺织有限公司
主审员:孙丽芳
合议组组长:危峰
参审员:赵鑫
国际分类号:A62C2/10,B32B5/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4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以及第21条第2款
决定要点:说明书是否对请求保护的发明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是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否实现为判断标准的。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请求保护的发明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00107201.3,申请日为2000年04月28日,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02月12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防火隔热卷帘用耐火纤维复合帘面,其中所说的帘面由多层耐火纤维制品复合缝制而成,其特征在于所说的帘面包括中间植有增强用耐高温的不锈钢丝或不锈钢丝绳的耐火纤维毯夹芯,由耐火纤维纱线织成的用于两面固定该夹芯的耐火纤维布以及位于其中的金属铝箔层。
2、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合帘面,其特征在于所说的耐火纤维制品包括碳纤维、耐高温不锈钢丝、陶瓷(硅酸铝或硅酸钙)纤维、高硅氧纤维、莫来石纤维、氧化铝和氧化锆纤维、膨体或普通玻璃纤维和矿棉以及由它们纯纺或混纺制成的各种纱、布、绳、毯、毡。
3、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合帘面,其特征在于所说的铝箔层被贴在耐火纤维布和/或夹芯上或者被夹在所说的夹芯中。
4、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合帘面,其特征在于所说的耐火纤维布使用有加耐高温不锈钢丝的耐火纤维纱线织成。
5、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合帘面,其特征在于所说的帘面使用耐火纤维纱线或耐高温的不锈钢丝复合缝制而成。
6、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合帘面,其特征在于所说的帘面受火面的耐火纤维布采用陶瓷 (硅酸铝或硅酸钙)纤维布或高硅氧布,另一表面采用玻璃纤维布。
7、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合帘面,其特征在于在卷帘帘面中纵向(垂直地面)可等间距植入耐高温不锈钢丝或耐高温不锈钢丝绳,卷帘表面与耐高温不锈钢丝或耐高温不锈钢丝绳垂直方向可等距或非等距加上若干根薄钢带,或在卷帘两面之间规则地加上带盖的螺钉以固定卷帘尺寸。
8、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合帘面,其特征在于帘面表面加一层具有装饰作用的薄形耐火纤维布或阻燃布。
9、按照权利要求1~8所述的防火隔热卷帘用耐火纤维复合帘面的应用,其特征在于卷帘面可以做成单帘(层)结构,双帘(层)结构,和垂直卷帘及水平卷帘。”
针对上述授权公告的专利权,崔德冲于2011年04月0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4W100835号无效宣告请求,北京博隆盛工贸有限公司于2011年04月1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4W100854号无效宣告请求。经合案审理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宣告本专利部分无效的第1715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在专利权人于2011年08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的基础上,维持第00107201.3号发明专利权有效。在法定期限内,双方当事人均未针对上述决定提起诉讼。
针对上述授权公告的专利权,北京德源快捷门窗厂(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08月2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中国大百科全书?化工?》,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编辑部编,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发行,1988年7月第三次印刷,第533页和出版信息页,复印件共2页;
证据2:“防火卷帘将进入全无机纤维时代”,刘学峰、王渭云,《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 2001年第11期,第67-71页以及万方数据库的网络检索链接页,复印件共6页;
证据3:《量热技术和热物性测定》,陈则韶等编著,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出版,1990年10月第1次印刷,出版信息页和第68-69页,复印件共3页;
证据4:公开号为CN 1078531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1993年11月17日,复印件共7页;
证据5:公开号为CN 1280021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2001年01月17日,复印件共11页;
证据6:英国专利GB 2300900A,公开日1996年11月20日,复印件11页;相关中文译文5页;共16页;
证据7:授权公告号为CN 217642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1994年09月07日,复印件共6页;
证据8:公开号为CN 2081427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公告日1991年07月24日,复印件共6页;
证据9:公开号为CN 1063130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1992年07月29日,复印件共9页;
证据10:授权公告号为CN 218225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公开日1994年11月09日,复印件共7页;
证据11:授权公告为号CN 1035336C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公开日1997年07月02日,复印件共6页;
证据12:北京祥和天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针对本专利出具的检索报告,编号为G110526,复印件共9页。
请求人认为,(一)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说明书没有清楚说明何谓“耐高温性能极佳”和“导热系数极小”,由证据1-2可以看出,热导率、隔热性和耐高温强度依照具体数据是分等级的。另外,说明书对“高温”、“耐高温”的标准或数值没有讲清楚,关于“增强用耐高温不锈钢丝或不锈钢丝绳”的描述不清楚;以及耐高温不锈钢丝绳是否属于耐火纤维制品不清楚。
(二)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1)权利要求1所述的“耐火纤维符合帘面由多层耐火纤维制品复合缝制而成”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原因在于说明书相关表述中还采用了耐高温性能极佳和导热系数极小来限定纤维制品;权利要求2-9因为引用权利要求1而同样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2)权利要求1-9没有记载耐火纤维布等的厚度和直径特征而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3)依据本专利说明书第6页第2段的说明,权利要求1-2所述的陶瓷(硅酸铝或硅酸钙)纤维需要经过防火涂层或高温氧化处理,权利要求1-2因未限定上述特征而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4)权利要求1和5中关于缝合材料的内容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5)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金属铝箔层位于耐火纤维布不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三)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1)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温”和“耐高温”范围不清楚;不锈钢丝、绳是否属于耐火纤维制品不清楚;权利要求1、3中所述金属铝箔的放置位置不清楚;权利要求2-9因为引用权利要求1而同样是不清楚的;
(2)权利要求2中关于“耐高温不锈钢丝”是否属于耐火纤维制品不清楚。
(四)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1)权利要求1-9缺少“厚度”的必要技术特征,依据证据1、3-4的记载,厚度与传热存在重要联系;
(2)权利要求 1-9对陶瓷纤维缺少涂层和氧化处理的必要技术特征。
(五)专利权人将本专利公开文本(证据5)中权利要求2的“陶瓷(硅酸铝)纤维、硅酸钙纤维” 修改成授权文本的“陶瓷(硅酸铝或硅酸钙)纤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另外,根据说明书的陈述,本专利解决的主要技术难题是卷帘的背火面温升问题,可见权利要求6所描述的技术特征是本专利的关键技术特征,但本专利原权利要求书中未记载该特征,因此,权利要求6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六)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证据6公开了一种多层耐火纤维制品制成的防火隔热复合帘面,其多层耐火纤维制品可以是耐火纤维布和毯,不锈钢丝固定所述毯相当于不锈钢丝的缝合,金属铝箔层贴或者夹在耐火纤维毯中,金属丝网32相当于增强用耐高温不锈钢丝、绳。另外,权利要求2所述的纤维制品及纺织形成的纱等属于常规选择,权利要求3、5的技术特征也被证据6公开了,权利要求6技术特征是常规选择,权利要求8技术特征不产生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3、5-6、8相对于证据6不具有创造性;
(2)除证据6公开的特征外,证据7还公开了在防火帘中敷设钢丝绳或间隔安装钢带条。因此,权利要求4、7相对于证据6和7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1-9相对于证据6和7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3)除证据6公开的特征外,证据8还公开了在双层耐高温的玻璃纤维布之间填充隔热的硅酸铝纤维毡,再用耐高温的玻璃纤维绳将玻璃纤维布和硅酸铝纤维毡缝制在一起。因此,权利要求1-3、5-8相对于证据6和8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4)除证据6公开的特征外,证据9还公开了用于防火包芯织物的纤维制品和不锈钢丝等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6、8相对于证据6和9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5)除证据6公开的特征外,证据10还公开了无机防火卷帘门可内嵌支撑钢带,隔热材料和支撑钢带可通过铆钉连接的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3、5-8相对证据6和10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6)除证据6公开的特征外,证据11公开了陶瓷纤维加工成毯、毡的技术特征以及陶瓷纤维复合制品可由陶瓷纤维与有机纤维等合股制成、金属丝可以为不锈钢丝等的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6、8相对于证据6和11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7)权利要求1-9相对于证据6、7、8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8)权利要求1-9相对于证据6、7、9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9)权利要求1-9相对于证据6、7、11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9相对于证据6、8、9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9月2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10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委内编号为4W100854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和(2010)民申字第773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专利权人认为,(1)本专利对技术方案作了清楚、完整的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实现其中记载的防火隔热卷帘用耐火纤维复合帘面的技术方案;另外,最高人民法院的(2010)民申字第773号民事裁定书中已经认定请求人制造的产品侵权了本专利的专利权,这也进一步说明本专利的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2)说明书第5页第3段记载的“其中帘面是由全耐火纤维制品复合缝制而成。帘面包括……”内容可以支持权利要求1所述的“耐火纤维复合帘面由多层耐火纤维制品复合缝制而成”以及关于铝箔位置的描述;某种产品必然要具有厚度,实施例的厚度仅仅是一种例子,权利要求并不存在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问题;说明书第3页第1段已经描述了耐火纤维制品的例子,因此,权利要求1和5可以得到说明书的支持;(3)依据说明书第3页第1段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清楚“高温”、“耐高温”词语的含义,明白耐高温不锈钢丝为耐火纤维制品的一种,而纱是由耐火纤维制品纯纺或混纺制成。权利要求1也对金属铝箔位置进行了清楚的说明。因此,权利要求1-9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4)在防火卷帘的使用过程中,可以将权利要求1限定的结构和组成设置为需要的厚度、尺寸,厚度特征不是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对于陶瓷纤维纱等进行涂层和氧化处理步骤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已经在委内编号4W100854的审查决定中作出认定。因此,权利要求1-9并不存在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问题;(5)专利权人已将权利要求2和6中的“陶瓷(硅酸铝或硅酸钙)”修改为“陶瓷(硅酸铝)”,因此,权利要求6修改超范围的问题并不存在;(6)请求人未结合证据具体说明其关于本专利不具有创造性的无效理由,该无效理由应不予受理和审理;请求人声称的最接近对比文件(证据6)在应用领域上存在较大差异,二者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达到的技术效果均不相同,铝箔层的作用和防火产品的整体构成亦不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3、5-6和8相对于证据6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9相对于证据6和其他证据的结合也具有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11月08日将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文给请求人,并于2011年11月1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拟定于2012年01月05日举行口头审理。
2012年01月05日,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各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合议组当庭告知,在先的第1715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已经宣告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部分无效,在专利权人于2011年08月1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权有效。修改文本中已将权利要求2、6中的“陶瓷(硅酸铝或硅酸钙)纤维”修改为“陶瓷(硅酸铝)纤维”。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防火隔热卷帘用耐火纤维复合帘面,其中所说的帘面由多层耐火纤维制品复合缝制而成,其特征在于所说的帘面包括中间植有增强用耐高温的不锈钢丝或不锈钢丝绳的耐火纤维毯夹芯,由耐火纤维纱线织成的用于两面固定该夹芯的耐火纤维布以及位于其中的金属铝箔层。
2、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合帘面,其特征在于所说的耐火纤维制品包括碳纤维、耐高温不锈钢丝、陶瓷(硅酸铝)纤维、高硅氧纤维、莫来石纤维、氧化铝和氧化锆纤维、膨体或普通玻璃纤维和矿棉以及由它们纯纺或混纺制成的各种纱、布、绳、毯、毡。
3、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合帘面,其特征在于所说的铝箔层被贴在耐火纤维布和/或夹芯上或者被夹在所说的夹芯中。
4、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合帘面,其特征在于所说的耐火纤维布使用有加耐高温不锈钢丝的耐火纤维纱线织成。
5、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合帘面,其特征在于所说的帘面使用耐火纤维纱线或耐高温的不锈钢丝复合缝制而成。
6、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合帘面,其特征在于所说的帘面受火面的耐火纤维布采用陶瓷 (硅酸铝)纤维布或高硅氧布,另一表面采用玻璃纤维布。
7、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合帘面,其特征在于在卷帘帘面中纵向(垂直地面)可等间距植入耐高温不锈钢丝或耐高温不锈钢丝绳,卷帘表面与耐高温不锈钢丝或耐高温不锈钢丝绳垂直方向可等距或非等距加上若干根薄钢带,或在卷帘两面之间规则地加上带盖的螺钉以固定卷帘尺寸。
8、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合帘面,其特征在于帘面表面加一层具有装饰作用的薄形耐火纤维布或阻燃布。
9、按照权利要求1~8所述的防火隔热卷帘用耐火纤维复合帘面的应用,其特征在于卷帘面可以做成单帘(层)结构,双帘(层)结构,和垂直卷帘及水平卷帘。”
故本次口头审理以上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第1-9项、本专利授权公告的说明书、说明书附图和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作为审查基础。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在此基础上,请求人放弃如下无效宣告请求理由:(1)放弃权利要求2、6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2)放弃权利要求1-9中缺少“使用涂层或高温处理有机纤维”的必要技术特征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3)放弃权利要求1中金属铝箔放置位置不清楚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4)放弃权利要求1中金属铝箔层位于耐火纤维布中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以及权利要求2中“陶瓷(硅酸铝或硅酸钙)纤维”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另外,合议组当庭告知,请求人所主张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中关于创造性的证据结合方式(7)-(10)在请求书中没有详细的说明,不符合《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3.3节的规定,合议组将不予审理。双方当事人对此均表示清楚。
在此基础上,请求人确认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和证据方式为,(1)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涉及上述权利要求1-9;(2)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4)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5)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证据6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证据结合方式包括:①证据6单独使用评价权利要求1-3、5-6、8的创造性;②证据6和7结合评价权利要求1-9的创造性;③证据6和8结合评价权利要求1-3、5-8的创造性;④证据6和9结合评价权利要求1-6、8的创造性;⑤证据6和10结合评价权利要求1-3、5-8的创造性;⑥证据6和11结合评价权利要求1-6、8的创造性。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还确认并记录了如下重要事实:(1)请求人当庭放弃证据5和12的使用;(2)专利权人对证据1-4、6-1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6的中文译文准确性没有异议;(3)请求人对专利权人提交的在先无效决定和民事裁定书等资料的真实性没有异议;(4)请求人确认证据6的使用部分为中文译文第2页的附图1、2,第3页第3、5、6段,第4页文字描述至第5页第2段以及附图2;实施例2是最接近的技术方案;(5)专利权人确认不锈钢丝在防火纤维毯中直接放置,并不是以经纬线的方式编织加入。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8月25日作出并于2011年08月31日发出第1715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该决定宣告在专利权人于2011年08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权有效。在法定的期限内,双方当事人均未针对该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因此,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第1715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第1-9项、授权公告的说明书第1-5页和说明书附图第1-3页以及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3为非专利文献,证据4、6-11为专利文献。请求人当庭出示了证据1和3的原件及盖有“国家图书馆科技查询中心”红色骑缝章的证据2。专利权人对证据1-4、6-1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经审查,合议组对证据1-4、6-11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此外,证据6-11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请求人对专利权人提交的委内编号为4W100854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17155号决定)以及(2010)民申字第773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没有异议。如上所述,第17155号决定已经生效,而法院的侵权裁定书与本案的审理无关,因此,合议组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予评述。
3、关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
3.1 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说明书是否对请求保护的发明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是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否实现为判断标准的。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请求保护的发明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本案中,请求人认为,由证据1-2可以看出,热导率、隔热性和耐高温强度依照具体数据是分等级的,本专利说明书没有清楚说明在什么情况下是“耐高温性能极佳”和“导热系数极小”,因而说明书没有作出完整、清楚的说明。另外,说明书对“高温”、“耐高温”的标准或数值没有讲清楚,关于“增强用耐高温不锈钢丝或不锈钢丝绳”的描述不清楚,植有“不锈钢丝或不锈钢绳”如何产生“增强用耐高温”的技术效果不清楚完整;以及耐高温不锈钢丝绳是否属于耐火纤维制品不清楚。
对此,合议组认为,1)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帘面具有三层夹芯结构,两面为耐火纤维布,中间为耐火纤维毯夹芯,而且耐火纤维毯夹芯中间植有耐高温不锈钢丝或不锈钢绳,此外还有金属铝箔层位于其中。说明书第5页第5-11行详述了本发明防火卷帘门的结构(包括帘板、导轨、卷轴、升降机等)和材料(耐火纤维毯和布、不锈钢丝、铝箔以及固定用的螺钉),并在随后的两段文字中详述了单帘单轨产品和双帘单轨产品的制备。依据上述记载,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即可以实现如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陶瓷纤维布或高硅氧布等作为帘面、陶瓷纤维毯作为夹芯、内植铝箔和不锈钢丝的防火隔热卷帘的制造。因此,本专利说明书对发明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2)关于证据1和2,证据1是一本百科全书的节选页,其中采用列举和测定方式结合的形式定义了热导率的概念;证据2是一篇介绍在防火卷帘中使用全无机纤维材料的非专利文献,其中表2列举了常用的无机纤维纺织材料的安全使用温度和最高使用温度。证据1或2是现有技术中所属领域技术人员选择导热系数小或可耐高温无机纤维材料的参考资料,属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应知晓的普通技术知识。3)根据相同的理由,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证据的基础上结合现有技术的其它常识不难判断出适合防火隔热卷帘用材料的“高温”、“耐高温”的范围。4)由于本专利中不锈钢丝是包裹于耐火纤维材料中的,因此,尽管不锈钢丝本身导热率高、强度好,但作为毯芯的耐火纤维毯整体仍是导热系数极小的,可以产生“增强用耐高温”的技术效果的。5)耐高温不锈钢丝绳当然属于耐火纤维制品,这在说明书第3页第2-3行中已经有清楚的记载。
至此,合议组对请求人主张的权利要求第1-9项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不予支持。
3.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专利保护的范围。
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出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权利要求可以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本案中,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由于采用耐高温性能极佳和导热系数极小来限定纤维制品,使得所述的“耐火纤维符合帘面由多层耐火纤维制品复合缝制而成”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另外,权利要求第1-9项均因为没有记载耐火纤维布等的厚度和直径特征而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对此,合议组认为,1)如上3.1所述,本专利的说明书对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进行了清楚、完整的说明,本案说明书已经定义了所述耐火纤维复合帘面完全采用耐火纤维制品复合缝制而成,耐火纤维制品包括碳纤维、耐高温不锈钢丝、陶瓷(硅酸铝和硅酸钙)纤维、膨体或普通玻璃纤维、高硅氧纤维、莫来石纤维、氧化铝纤维、氧化锆纤维、矿棉以及由它们纯纺或混纺制成的各种纱、布、绳、毯、毡等(参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一行-第3页第1-5行)。在此基础上,即使说明书另外采用耐高温性能极佳和导热系数极小来限定耐火纤维制品亦不会导致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耐火纤维符合帘面由多层耐火纤维制品复合缝制而成”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2)尽管权利要求第1-9项没有记载耐火纤维布等的厚度和直径特征,但是,依据说明书背景技术及发明目的的介绍(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3段,第2页第3-4段内容),现有技术中钢质防火卷帘存在必须加装自动喷水系统、成本大幅增加的缺点,而采用普通合金的硅酸铝纤维布制成的卷帘门无法起到隔热、防火的作用。本专利所述结构的卷帘面是通过改进防火卷帘的材质、结构特征以提高耐火极限和耐用性从而能够克服现有技术的缺陷的,耐火纤维布等的厚度和直径并未对发明产生重大影响,因而权利要求第1-9项中未记载耐火纤维布等的厚度和直径特征不会造成权利要求的范围概括不当,故权利要求第1-9项的上述内容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请求人还主张,由于说明书仅记载了使用不锈钢丝来缝合耐高温纤维复合材料的例子,因而权利要求1和5中关于缝合材料的内容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对此,合议组认为,请求人仅指出说明书中只有不锈钢丝缝合的描述,却未充分陈述说明现有技术中哪一种常用的防火帘面缝合材料不能用于本专利,故对于请求人的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至此,合议组对请求人主张的权利要求第1-9项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不予支持。
3.3 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达请求保护的范围。
权利要求是否清楚,是指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是否清楚,一是指权利要求所使用的术语是否根据说明书的定义可以清楚地确定其含义,二是指其中的技术特征作为整体构成的权利要求是否清楚。

本案中,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温”和“耐高温”含义不清楚,而且不锈钢丝、绳是否属于耐火纤维制品不清楚;权利要求2-9由于引用权利要求1而同样是不清楚的。
为此,合议组查明,说明书于第3页倒数第6行至第4页第4行记载了“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发明有下列优点:1、耐火温度高,最高耐火温度可达1350℃,正常使用温度可达1200℃……2、耐火极限时间长,可达4.00小时以上……4、高温强力好,即使1150℃以上火焰温度烧4.00小时,也能保持卷帘整体结构完好无损”,于第3页第2-3行记载了“所述的耐火纤维制品包括碳纤维、耐高温不锈钢丝、陶瓷(硅酸铝和硅酸钙)纤维……”。
合议组认为,一方面,结合上下文以及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可以看出,本专利所述的高温和耐高温下限可低于并接近1150℃,另一方面,站在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如上3.1所述,材料本身是否属于防火隔热卷帘领域中所述的“高温”、“耐高温”范围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在说明书的内容及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可以判断得出的,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并不会因为技术方案中出现上述词汇而难以确认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关于不锈钢丝、绳是否属于耐火纤维制品,依据说明书第3页第2-3行的记载,耐高温不锈钢丝绳当然属于耐火纤维制品,这同样不足以造成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不清楚。
至于请求人主张的当帘面、夹芯和缝合材料均为不锈钢材质时不能起到隔热效果的陈述,合议组认为,在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第3段已明确指出钢质卷帘存在的显著缺陷、并指出本专利要采用导热系数极小的耐火纤维制品复合缝制的情况下,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判断出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应排除上述情况。
至此,合议组对请求人主张的权利要求第1-9项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不予支持。
3.4 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
本案中,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第1-9项缺少“厚度”的必要技术特征,依据证据1、3-4的记载,厚度与传热存在重要联系。
对此,合议组认为,如上3.2所述,本专利主要是通过改进防火卷帘的材质、结构特征以提高耐火极限和耐用性,即使厚度是传热的重要因素,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由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也看不出本专利耐火纤维布等采用背景技术(如第92106489.6号专利申请等)中记载的厚度将不能实现本发明的技术效果。因此,防火卷帘门的厚度不是本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第1-9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证据3仅从物理学上指出厚度与传热效果之间存在计算公式,而证据4指出可通过增加防火门厚度延长防火门耐火时间。由于本专利的改进点不在于减少或增加防火卷帘门的厚度。因而,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由证据3和4判断出权利要求第1-9项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3.5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发明有显著进步,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
本案中,请求人认为,证据6单独使用或与证据7-11之一单独结合均可破坏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证据6译文第4页最后一段所述的“多层”对应于本专利复合材料的层,层12、26、34对应本专利的多层纤维布,“不锈钢丝沿其边缘固定所述毯”对应于权利要求1所述的不锈钢丝缝合,金属网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不锈钢丝,而铝箔层18、22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铝箔层。权利要求1与证据6的区别仅在于不锈钢丝、绳与金属网的区别。网与绳只是粗细略有不同;铝箔层不仅起到分隔的作用,也是为了防辐射用的。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防火隔热卷帘用耐火纤维复合帘面,其中所说的帘面由多层耐火纤维制品复合缝制而成,其特征在于所说的帘面包括中间植有增强用耐高温的不锈钢丝或不锈钢丝绳的耐火纤维毯夹芯,由耐火纤维纱线织成的用于两面固定该夹芯的耐火纤维布以及位于其中的金属铝箔层。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第2段、第4段指出,本专利的防火隔热卷帘用帘面高温强力好,即使1150℃以上火焰温度烧4小时,也能保持卷帘整体结构完整无损,可抵挡救火时高压水龙冲击而不被破坏;使用安全,由于帘体全部使用柔性纤维材料制成,当需要时可用刀割破,便于人员逃生。
证据6公开了一种具有耐热抗蚀保护性外壳的防火系统,包括可由有机硅玻璃制成的最内层(12),此层用于紧靠受保护的装置,如管道或电导体。然后设置可由玻璃布制成的纤维布层,此纤维布层紧靠由所述可压缩不可燃烧材料制成的第一层(16)。可压缩不可燃材料为无机纤维毯、有机纤维毯、有机泡沫、陶瓷纤维、硅酸铝纤维或玻璃纤维。层(18)(例如铝箔)用于分离层(16)和第二可压缩层(20)。层(20)可由相对层(16)的任何所述材料制成……。可压缩层(16、20、24)在使用时通过紧固件(28)保持压缩状态……,发生火灾时,紧固件破裂,从而使得层(16、20、24)膨胀,从而为受保护装置提供更好的隔热性能。另外,由耐热抗蚀材料如金属丝网材料制成的层(32)提供额外的保护层……,该网具有0.3mm正方形或0.2mm×0.4mm矩形开口的丝网。可设置由有机硅玻璃布制成的最外层(34)。可使用任何层数的可压缩不可燃烧材料,但首选形式中有三层陶瓷纤维制成。整个系统可形成毯,首选用不锈钢丝固定所述毯(参见证据6中文译文第4-5页内容)。
将证据6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比可见,尽管二者均使用耐火纤维制成多层的复合制品防火,均用到金属铝箔层。但是,一方面,二者的具体应用领域、作用方式不同:证据6涉及采用固定耐火纤维材料、通过受热后膨胀受压缩的耐火纤维材料产生隔热效果的喷火防止系统,该系统是单面防火,而且在使用时固定不动并在起防火作用时同时受损,该防火系统对耐火产品的柔韧性、使用时的可持续性并没有要求;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涉及将复合耐火纤维材料形成卷帘用活动帘面、通过形成防火分区来防火的系统,是双面均防火的系统,不仅要求复合材料的柔韧性,同时对材料使用时的持久性有较高要求;另一方面,二者的产品结构不同:证据6中的金属丝网于多层防火材料中单独形成一层包括经纬线交错的层,并不是以植入的形式包裹于耐火纤维毯之中,这种设置在增强防火系统强度的同时减少了整个防火系统的柔韧性;而权利要求1中的不锈钢丝或不锈钢丝绳植入耐火纤维毯夹芯后并不单独形成金属丝网层,纤维毯夹芯中植有的不锈钢丝或不锈钢丝绳的作用在于增强(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5页第7行),这种设置在增强防火系统的同时仍可保持系统的柔韧性。
由此可见,证据6公开的防火系统与本专利的产品不仅在应用领域有较大差异,而且就技术效果来看,也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防火隔热卷帘用耐火纤维复合帘面完全不同。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6的基础上,并不能显而易见地获得技术启示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同时,本专利权利要求1起到了防火隔热的有益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6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证据7涉及一种耐高温轻型卷帘防火门,其说明书公开了可以在防火卷帘双面横向均匀间隔安装钢带条用螺栓、螺母固定(参见其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7-9行);证据8涉及一种无机复合防火卷帘,其说明书公开了可以在无机复合卷帘的双层耐高温纤维布之间填充隔热的硅酸铝纤维毡,再用钢丝将纤维布和纤维毡缝制在一起(参见其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2段);证据9涉及一种防火包芯纱织物及其制造方法,其说明书指出可用于防火纤维包芯的材料包括硅酸铝纤维、不锈钢丝等(参见其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1段至第2页第3段);证据10涉及一种分体式组合防火卷门,其说明书公开了无机防火卷帘门片由无机防火隔热材料层、无机防火隔热材料层内嵌的支承钢带组成(参见其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2段);证据11涉及一种生产陶瓷纤维纱线的方法及其产品,其说明书公开了可将陶瓷纤维加工成毯、毡,或与有机纤维合股制成(参见其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2-3段)。虽然上述证据7-8、10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证据9和11属于相关联的技术领域,但是,上述证据均不能从具体应用领域的作用方式不同以及产品结构两方面给出相应的启示,因此,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证据6与证据7-11分别结合以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故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6与证据7-11之一或任意组合的结合都是非显而易见的,同时,本专利权利要求1起到了防火隔热的有益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6与证据7-11之一或任意组合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9
从属权利要求2-8以及独立权利要求9均直接引用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6单独使用或证据6与证据7-11中的任意一个结合均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3、5-6和8相对于证据6单独使用,权利要求2-9相对于证据6和7的结合,权利要求2-3、5-8相对于证据6和8或证据6和10的结合,权利要求2-6和8相对于证据6和9或证据6和11的结合同样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相对于证据6和7的结合也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请求人主张的全部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均不成立。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在第1715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第1-9项(即在专利权人于2011年08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的基础上维持第00107201.3号发明专利权有效。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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