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超锥型双螺杆塑料挤出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10
决定日:2012-02-28
委内编号:5W10184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20083446.5
申请日:2008-02-2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吴汉民
授权公告日:2009-01-2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王刚
主审员:郭彦
合议组组长:郭建强
参审员:王森
国际分类号:B29C47/40,B29C47/60,B29C47/92,B29C47/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与一篇对比文件的内容相比虽存在区别特征,但教科书类现有技术证明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0820083446.5,名称为“一种超锥型双螺杆塑料挤出机”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08年2月20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1月21日,专利权人为王刚。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超锥型双螺杆塑料挤出机,包括挤出模具、机筒、锥形螺杆、排气口、加热圈、喂料系统、分配齿轮箱、减速传动箱、联轴器、驱动电机、机架,其特征在于:每根锥形螺杆的有效长径比为24~50∶1;所述锥形螺杆在机筒内的转速为0~98rpm。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超锥型双螺杆塑料挤出机,其特征在于:两根锥形螺杆在机筒内异向旋转或同向旋转。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超锥型双螺杆塑料挤出机,其特征在于:两根锥形螺杆在机筒内同向旋转时,分配齿轮箱中与两根锥形螺杆相连接的主动齿轮和从动齿轮上方或下方设有中间齿轮。”
请求人于2011年4月2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12月2日,专利号为200510118915.3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共6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2、3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8月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另于2011年9月1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了无效宣告的理由和证据,其中补充的证据为:
附件2:《双螺杆挤出机及其应用》,耿孝正编著,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第1次印刷,封面页、扉页、版权页、第34-39、211-212、279、319-321、324-325页、封底页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1、2无新颖性和创造性,同时本专利无实用性,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的规定。
合议组于2011年9月2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11月15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1年9月1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单方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当庭提交了附件3:公开日为2006年5月24日,公开号为CN1775505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7页。请求人主张附件3是附件1的公开文本,用来证明附件1中的具体实施部分的技术方案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公开,构成了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请求人明确其无效范围、理由和证据为: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1、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放弃新颖性、实用性和专利法第二条的无效理由。
在此基础上,合议组对本案进行了调查。
另,合议组于2011年12月6日向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并转送了附件3,合议组告知专利权人口头审理的情况并要求其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3的新颖性和创造性问题进行答复。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附件2是教科书,属于公知常识性证据,附件3是附件1的公开文本,用于证明附件1中相关内容的公开日期,合议组对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3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附件3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且其具体实施部分记载的内容与附件1中的相应内容一致,可以证明附件1中的具体实施部分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公开,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另外附件2的公开日期也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也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2.关于本专利创造性
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与一篇对比文件的内容相比虽存在区别特征,但教科书类现有技术证明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超锥形双螺杆塑料挤出机,附件1也涉及一种在塑料加工中应用的双螺杆挤出机,两者领域完全相同,并且公开了“挤出切粒系统8(即本专利中的挤出模具)、机筒5、锥形双螺杆6、排气系统7、喂料系统4、减速分配箱3(即本专利中的减速齿轮箱和分配齿轮箱)、联轴器2、驱动电机1、机架10”等部件,以及公开了“两根锥形双螺杆在机筒内同方向旋转”的特征(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2页具体实施方案部分和图1-4),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加热圈,(2)每根螺杆的有效长径比为24~50∶1,(3)锥形螺杆在机筒内的转速为0~98rpm。但上述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附件2教科书中均有记载,如,第319页记载了双螺杆挤出机在机筒外具有线圈式加热装置,第211页记载了“我国螺杆长径比可达48,国外最大长径比可达70左右”,第212页记载了“螺杆转数范围为3~40r/min”。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2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两根锥形螺杆在机筒内异向旋转或同向旋转”,其中“同向旋转”的方案已经被附件1公开,“异向旋转”的方案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附件2教科书中有记载,如第39页记载了常用的双螺杆挤出机有锥形双螺杆和异向旋转的。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和2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两根锥形螺杆在机筒内同向旋转时,分配齿轮箱中与两根锥形螺杆相连接的主动齿轮和从动齿轮上方或下方设有中间齿轮”,其中在“下方”的方案在附件1中被明确公开(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2页具体实施方案部分和图2),在此基础上将中间齿轮设置于上方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1和2的结合也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3均不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820083446.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应当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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