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具有自动套色功能的间歇式商标印刷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91
决定日:2012-03-09
委内编号:5W10244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20164295.6
申请日:2008-09-1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野岛光雄
授权公告日:2009-06-1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浙江炜冈机械有限公司
主审员:孙志敞
合议组组长:魏屹
参审员:王辉
国际分类号:B41F17/00(2006.01),B41F33/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已经在其他对比文件中公开,并且在其他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的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于2009年06月10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具有自动套色功能的间歇式商标印刷机”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为200820164295.6,申请日为2008年09月17日,专利权人为瑞安市东海印刷机械有限公司,后变更为浙江炜冈机械有限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具有自动套色功能的间歇式商标印刷机,包括放料装置(1)、印刷单元(2)、收料装置(5)、机架(6)、控制装置,所述印刷单元(2)底部设有带伺服电机(13)的调节机构(8),伺服电机(13)与控制装置电连接,所述机架(6)上设有导轨(7),调节机构(8)可带动印刷单元(2)在导轨(7)上前后移动,其特征在于:所述印刷单元(2)边上设有色标探测开关(3),色标探测开关(3)与所述控制装置电连接。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具有自动套色功能的间歇式商标印刷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装置包括依次电连接的触摸显示屏(4)、逻辑运动控制器(19)、伺服驱动放大器(20),所述色标探测开关(3)与逻辑运动控制器(19)电连接,所述伺服电机(13)与伺服驱动放大器(20)电连接。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具有自动套色功能的间歇式商标印刷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调节机构(8)包括伺服电机(13)及设在印刷单元(2)底部的滑块(9)和安装座(17),印刷单元(2)通过滑块(9)与所述导轨(7)滑动连接,安装座(17)上设有丝杆螺母(16),丝杆螺母(16)里套接有滚珠丝杆(18),滚珠丝杆(18)与伺服电机(13)传动连接。”
请求人于2011年09月0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3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下称证据1):日本特开昭62-201248A及其中文译文,共14页;
附件2:(下称证据2):日本特开2005-88514A及其中文译文,共15页;
附件3:(下称证据3):中国发明专利申请200810059306.9,共9页;
附件4:中国实用新型公告说明书CN201253989Y(本专利),共9页。
请求人认为: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所规定的新颖性;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1-3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3缺乏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关于权利要求书应该以说明书为依据的规定;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的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关于说明书应当充分公开的规定,因此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10月1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陈述书。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12月0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01月09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一方出席口头审理。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及证据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权利要求1-3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证据1结合证据3,或证据3结合证据1破坏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具体内容与请求书中一致,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或1公开,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3都不具有创造性,具体理由同请求书;权利要求1-3不符合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证据1和2是日本专利文献,证据3是中国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对证据1-3的真实性以及证据1、2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提出异议,合议组对证据1-3的真实性以及证据1、2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予以确认。证据1、2、3的授权公告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其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用作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3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证据1结合证据3,或证据3结合证据1破坏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具体内容与请求书中一致,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或1公开,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3都不具有创造性。
经查,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具有自动套色功能的间歇式商标印刷机,证据3公开了一种间歇式商标印刷机,其包括放卷装置21、多色组印刷单元22、收卷装置23、印刷单元定位调节装置24(相对于本权利要求1中的控制装置)及伺服电机10、机架25、触摸屏26、电器控制柜30(运动控制器与伺服驱动放大器装在其内)等构成,触摸屏26、运动控制器27、伺服驱动发大器28、绝对值编码器、伺服电机10之间分别通过人机通讯电缆、驱动控制电缆、绝对值编码器反馈电缆、伺服电机动力电缆来连接,印刷单元定位调节装置24包括直线导轨1、印刷单元2,印刷单元2通过滑块3而装在直线导轨1上,印刷单元2底部下装有丝杆固定座4(伺服电机10、滑块3和固定座4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调节机构),印刷单元自动定位调节装置可带动印刷单元2在直线导轨1上左右移动(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5行至第4页第5行,附图1-3)。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3的区别在于:间歇式商标印刷机具有自动套色功能,印刷单元2边上设有色标探测开关3,色标探测开关3与控制装置电连接。该区别技术特征要解决是现有技术中调节机构采用人工手调工作模式,套印精度完全依靠操作人员的工作经验,套印精度不高,印刷速度慢的技术问题。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1公开,证据1公开了一种连续片材间歇进给方式的快速转轮式印刷机、平板转轮式印刷机的印刷对准装置,该装置对通过从右侧开始的第一级印刷单元(20)的连续片材(1)的印刷进给误差进行检测的传感器(30b)与该连续片材(1)相对地进行设置,对通过第二级印刷单元(20)的连续片材(1)的印刷标记进给误差进行检测的传感器(30c)与该连续片材(1)相对地进行设置,并且设置有印刷单元位置控制装置(31b),该印刷单元位置控制装置(31b)根据上述传感器(30b)的上述印刷进给误差的检测信号在片材移动方向对下一级(第二级)的印刷单元(20)进行移动控制,以此进行印刷对准,还设置有印刷单元位置控制装置(31c),该印刷单元位置控制装置(31c)根据传感器(30c)的上述印刷进给误差的检测信号进一步在片材移动方向上对下一级(第三级)的印刷单元(20)进行移动控制,以此进行印刷对准(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16行至13页第4行及附图1-7)。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证据1中所起的作用与本申请相同,都是根据对片材的检测结果自动对印刷单元进行定位,从而提高印刷精度和速度。因此,将证据3与证据1结合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也已在证据3中相应地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也已在证据3中相应地公开,证据3中的印刷机中的丝杆固定座4上设有丝杆螺母5,丝杆螺母5里套接有滚珠丝杆6,滚珠丝杆6与伺服电机10传动连接(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5行至第4页第5行,附图1-3),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3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故合议组不再对请求人的其他无效理由进行评述。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820164295.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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