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生用于高速共享控制信道的用户识别专有扰频码的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产生用于高速共享控制信道的用户识别专有扰频码的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92
决定日:2012-04-23
委内编号:4W10120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3810259.5
申请日:2003-05-0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09-0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美商内数位科技公司
主审员:马原
合议组组长:郑直
参审员:张峥
国际分类号:H04N7/167(2006.01),H04B1/69(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一篇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是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与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03810259.5,名称为“产生用于高速共享控制信道的用户识别专有扰频码的装置”的PCT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3年05月05日,最早的优先权日为2002年05月07日,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09月05日,专利权人为美商内数位科技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装置, 包括:
一输入部,设置以接收具有L位的一用户识别码;
一1/2速率卷积编码器,利用一1/2速率卷积讯息码来处理该用户识别码的至少该等位,以产生一讯息码,该讯息码用于扰频一高速共享控制信道; 以及
一速率匹配块,用以在产生该1/2速率卷积讯息码后,刺穿位。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该L位的长度是由8位、10位以及16位所组成的组的其中之一。
3.一种用户设备, 包括:
一输入部,设置以接收一16位用户识别码;
一1/2速率卷积编码器,用以处理具有8个附加“0”位的16位用户识别码,以产生一48位的讯息码,该48位的讯息码用于解扰频一高速共享控制通道; 以及
一速率匹配块,用以在产生该48位讯息码后,刺穿8个位。
4.一种用户设备,包括:
一输入部,设置以接收一16位用户识别码;
一用于将具有8个附加“0”位的该16位用户识别码进行1/2速率卷积编码,以产生一用于解扰频一高速共享控制信道的48位讯息码的装置; 以及
一用于在产生该48位讯息码后,刺穿8个位的装置。
5.一种基站,包括:
一输入部,设置以接收具有16位的一用户识别码;
一1/2速率卷积编码器,用于处理具有8个附加“0”位的16位用户识别码,以产生一48位讯息码,该48位讯息码用于扰频与该16位用户设备识别码有关的一高速共享控制信道; 以及
一速率匹配方块,用以在产生该48位讯息码后,刺穿8个位。
6.一种基站, 包括:
一输入部,设置以接收具有16位的一用户识别码;
一用于将具有8个附加“0”位的16位用户识别码进行1/2速率卷积编码, 以产生一用于扰频与该16位用户设备识别码有关的一高速共享控制信道的48位讯息码的装置; 以及
一用于在产生该48位讯息码后,刺穿8个位的装置。
7.一高速下行分组存取用户设备,其特征在于, 包括:
一解扰频装置,用以解扰频一高速分享控制信道,该高速分享控制信道是由一40位用户设备专有序列所扰频,该40位用户设备专有序列为其后带有8个“0”位的一16位元用户设备识别码的一1/2速率卷积编码,该1/2速率卷积编码于一40位序列相匹配。
8.如权利要求7的高速下行分组存取用户设备,其特征在于,该解扰频装置将该高速分享控制信道的第一部分解扰频。
9.如权利要求8的高速下行分组存取用户设备,其特征在于,该经解扰频的第一部分指示一组信道码与一高速下链共享信道的一调制形式。”
针对上述专利权,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09月2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和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4和7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1、3-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7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9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授权公告号为CN100336397C(本专利)的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09月05日,共10页;
附件2:公开号为CN1653815A(本专利)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公开日为2005年08月10日,共9页;
附件3: “HS-SCCH:Performance results and improved structure”,3GPP TSG RAN WG1 Meeting #25,Paris,France April 9-12,2002,共7页;
附件4:公开号为CN1250262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公开日为2000年04月12日,共38页;
附件5:附件3的中文译文,共1页;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3不具备新颖性;(2)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3和附件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6相对于附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附件3、附件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9相对于附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一种装置”没能体现其技术领城,特征“至少该等位”不清楚其是什么样的等位,该术语含义不清楚,导致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权利要求3-7中的特征“具有8个附加‘0’位的16位用户识别码”不清楚,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是16位用户识别码本身就是16位,还是附加“0”位后为16位,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也难以确定“8个”是限定“0”位的个数,还是限定16位用户识别码的个数,导致该权利要求不清楚;(4)权利要求3的特征“该48为的讯息码用于解扰频一高速共享控制信道”,权利要求4的特征“用于解扰频一高速共享控制信道的48位讯息码”,权利要求5和6的特征“该48位讯息码用于扰频与该16位用户设备识别码有关的一高速共享控制信道”上述内容表达的含义是48位讯息码执行解扰频或扰频的动作.而根据说明书的理是要将48位讯息码刺穿8个位变成40位后才用来执行扰频或非扰频.本专利说明书中没有提供采用48位讯息码进行扰频的方案,因此,权利要求3-6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7中的特征 “该40位用户设备专有序列为其后带有8个‘0’位的一16位元用户设备识别码的一1/2速率卷积编码,该1/2速率卷积编码于一40位序列相匹配”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因为在说明书中仅给出了一种得到40位序列的方案,即图2A和图2B所对应的方式,而该方式的第二阶段中是要对1/2速率卷积编码得到的48位讯息码进行速率匹配,通过穿刺8位才能得到上述40位序列,因此上述权利要求7中的40位序列的获取过程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5)和本专利公开文本的记载相比,修改后的权利要求3和4中将“输入部”的功能仅限定为接收16位用户识别码,将“非扰频”修改为“解扰频”,与原说明书的记载不同,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新增的权利要求7限定的“下行分组存取用户设备”并未记载在原说明书中,且其中的特征“该40位用户设备专有序列为其后带有8个“0’’位的一16位元用户设备识别码的一1/2速率卷积编码,该1/2速率卷积编码于一40位序列相匹配”是对于说明书内容的二次概括,因而权利要求7的修改也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请求人于2011年10月28日提交了补充意见及证据,其补充证据如下(编号续前):
附件6:附件3的公开日期的证明文件,共1页;
请求人在上述意见陈述书中指出:(1)本专利的说明书第4-5页中的具体实施方式中第一段的记载 “编码后,基于该输出字符串的长度,一速率匹配阶段12便可以加入穿刺位”公开不充分,原因如下:首先,“穿刺位”并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通常掌握的术语,即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得知什么是穿刺位,以及应该如何加入“穿刺位”;其次,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UEID产生扰频信息码,并且,需要使各个使用者的产生扰频信息码间能够具有完善的区分。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不知道应该如何进行速率匹配才能使得到的扰频信息码间具有完善的区分,因而本专利的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3和4、5和6的保护范围实质相同,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3)根据附件6中的图一和图二中标识部分可以确定,附件3的文件上传日期为2002年4月2日,会议开始时间为2002年4月9日至2002年4月12日,均早于第03810259.5号专利的优先权日2002年5月7日。附件6中的图1和图2中所示出的内容均是公众可以通过公共渠道获取到的。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12月0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补充意见及两次提交的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和补充意见于2012年01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反证,其反证如下:
反证1:公开号为WO03/096694A1的PCT国际申请(本专利的PCT国际公布文本)的国际公布文本的复印件,公开日为2003年11月20日,共10页;
专利权人认为:
(1)附件3的公开日不明确,无法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2)请求人提供的附件3的部分中文译文(附件5)中存在译文错误,其中“UE?ID?based?scrambling?sequence”错误翻译为“基于加扰序列的UE?ID”,而其正确翻译应为“基于UE?ID的扰频序列”;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权利要求1与附件3中并没有明确提出输入部,假定认为附件3中隐含公开有输入部,但权利要求1中的输入部是用以接收用户识别码(即UEID),而附件3中接收的却是第一部分数据,即CCS MOD UEID Tail这样组合起来的一串编码,二者不能等同,因而特征“一输入部,设置以接收具有L位的一用户识别码”没有被附件3公开(下称区别①);权利要求1中的1/2速率卷积编码器所处理的仅有UE?ID,而附件3中进行1/2速率卷积的是上述第一部分数据,所处理的内容不同;权利要求1中的1/2速率卷积编码器所生成的讯息码是用于扰频一高速共享控制信道的,因而特征“一1/2速率卷积编码器,利用一1/2速率卷积讯息码来处理该用户识别码的至少该等位,以产生一讯息码,该讯息码用于扰频一高速共享控制信道”在附件3中也没有公开(下称区别②);附件3中仅公开了在1/2速率卷积之后进行速率匹配,但没有公开是通过刺穿位的方式,除了刺穿位之外,速率匹配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实现,因此,与请求人所提出的观点相反的是,速率匹配应是权利要求1中刺穿位的上位概括,所以特征“一速率匹配块,用以在产生该1/2速率卷积讯息码后,刺穿位”也没有被附件3公开(下称区别③);因为上述特征没有公开,因而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在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具有新颖性,并且附件3中并没有公开用以接收具有L位的一用户识别码的输入部,所以即使附件3中的UE?ID是10位,但是由于UE?ID在此的作用与权利要求1和2中UE?ID的作用并不相同,因而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也没有被附件3公开从而具有新颖性;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权利要求1与附件3相比具有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③,其也没有被附件4公开,请求人认为特征③与附件4中的“符号穿孔装置”类似,但附件4中的符号穿孔装置以及卷积编码器等所针对的对象均是业务信道比特,而不是UE?ID,也不是用于生成扰频序列的,因此,附件4中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③,并且也没有给出任何技术启示。请求人也没有给出任何证据表明这些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性证据。因此,权利要求1与附件3和附件4的结合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对于权利要求2而言,由于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则该权利要求2也具备创造性;与前述类似,权利要求3与附件3相比具有如下区别特征:“④一输入部,设置以接收一16位用户识别码;⑤一1/2速率卷积编码器,用以处理具有8个附加“0”位的16位用户识别码,以产生一48位的讯息码,该48位的讯息码用于解扰频一高速共享控制通道;⑥一速率匹配块,用以在产生该48位讯息码后,刺穿8个位。”,附件4也未公开区别特征⑥,并且也没有给出任何技术启示以与附件3结合。并且,请求人也未能提供证据以证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因而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3和附件4的结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与权利要求3具备创造性的理由类似,权利要求4也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与附件3相比具有如下区别特征:“⑦一输入部,设置以接收具有16位的一用户识别码;⑧一1/2速率卷积编码器,用于处理具有8个附加“0”位的16位用户识别码,以产生一48位讯息码,该48位讯息码用于扰频与该16位用户设备识别码有关的一高速共享控制信道;⑨一速率匹配方块,用以在产生该48位讯息码后,刺穿8个位”,附件4也未公开区别特征⑨,并且也没有给出任何技术启示以与附件3结合。并且,请求人也未能提供证据以证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因而权利要求5相对于附件3和附件4的结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与权利要求5具备创造性的理由类似,权利要求6也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与附件3存在以下区别特征“⑩该高速分享控制信道是由一40位用户设备专有序列所扰频,该40位用户设备专有序列为其后带有8个“0”位的一16位元用户设备识别码的一1/2速率卷积编码,该1/2速率卷积编码于一40位序列相匹配”,因为图7所处理的并不是扰频序列,而是第一部分数据,所以图7中并未公开上述40位用户设备专有序列的具体生成过程,并且请求人也未提出其他证据证明该特征属于公知常识,从而权利要求7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由于所引用的权利要求7具备创造性,则该权利要求8、9也具备创造性;
(5)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一种装置”这样的主题名称也不会造成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该等位”的含义是清楚的,是指“这些位”,因而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16位用户识别码”是指用户识别码自身具有16位,而“8个”是用于限定“0”位的个数,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说明书和附图可以毫无疑义地确定这一点,因而权利要求3-7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用于进行1/2速率卷积编码的装置可能是多个组件构成的装置,其功能相当于1/2速率卷积编码器,但并不意味着等同于一个1/2速率卷积编码器,因而权利要求3和4、5和6保护范围并不相同,并且也没有造成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因而权利要求1、3-7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6)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权利要求3-6中的“用于解扰频”或者“用于扰频”并不是直接使用该48位的讯息码以扰频或解扰频的意思,而是该48位讯息码可用于以解扰频或扰频,当然包括直接用于或间接用于两种含义,而通过权利要求中其他部分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以理解该48位讯息码还需要进行速率匹配的过程才可以,因此不会造成权利要求概括的范围过大、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问题,因而权利要求3-6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本专利对1/2速率卷积编码处理之后的讯息码进行速率匹配是为了获得想要的位长度。根据说明书公开文本第3页最后一行的记载:“为了将该讯息码的长度降低至40位的较佳长度,8个位最好能够刺穿。”由此可知,的特征说明书中公开的这种刺穿位的方式仅是一种用于达到想要的位长度的优选实施方式,而并不是完成速率匹配的唯一方式。因此,权利要求7的特征“该40位用户设备专有序列为其后带有8个‘0’位的一16位元用户设备识别码的一1/2速率卷积编码,该1/2速率卷积编码于一40位序列相匹配”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因而权利要求3-7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7)关于专利法第33条:关于将本专利公开文本中权利要求3的输入的第二个功能改成由1/2速率卷积编码器来执行的这一修改,可以从本专利公开文本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6行至倒数第2行中得出;另外,专利权人还提供了本专利的PCT英文公开文本(WO03/096694),在该公开文本权利要求3中也可以看出,原本这个功能就是1/2速率卷积编码器执行的,而输入只完成接收用户识别码的功能,公开文本的中文译文存在笔误,后又被纠正,因此这一修改也是有修改依据的;关于将“利用8个附加‘0’位,处理16位用户识别码”修改为“处理具有8个附加‘0’位的16位用户识别码”这一修改,与说明书多个位置中的记载一致,本专利的PCT英文公开文本权利要求3中也可以得到修改后的内容,因此这一修改也是有修改依据的;关于将“非扰频”修改为“解扰频”,专利权人认为这仅是同一术语“descramble”的不同说法,二者实质是相同的,修改没有超范围。并且从PCT英文公开文本中也能得到“descrambling”,即解扰频;因而权利要求3和4的修改没有超出原始记载的范围;关于权利要求7的主题“高速下行分组存取用户设备”,可以从说明书第3页具体实施方式第一段第2-3行中得到本发明可以用于高速下行分组存取技术,并且在图4及其记载中也记载了用户设备,因此本发明公开了可用于高速下行分组存取的用户设备,所以权利要求7的主题没有超出原始记载的范围,关于“该40位用户设备专有序列为其后带有8个‘0’位的一16位元用户设备识别码的一1/2速率卷积编码,该1/2速率卷积编码于一40位序列相匹配” 这一特征,说明书明确记载有速率匹配阶段16,并且记载了刺穿8个位只是优选实施方式(参见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1行至第4页第2行),因此“相匹配”并没有二次概括,没有超出原始记载的范围,因而权利要求7的修改没有超出原始记载的范围;综上权利要求3、4、7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8)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根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可以确定“刺穿位”的含义以及如何对1/2速率卷积编码后的讯息码的位进行选择取舍,以获得想要的讯息码长度,因而本专利的说明书公开充分,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02月0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3月28日举行口头审理,并将专利权人于2012年01月3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反证转送给请求人。;
合议组于2012年03月06日向专利权人变更后的专利代理机构重新发出了口审通知书,口审日期不变;
请求人于2012年03月22日针对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和反证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证据,其证据如下(编号序前):
附件7: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出具的(2011)京国信内民证字第05677号公证书复印件,公证时间为2011年12月05日,共24页;
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
(1)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中仅仅认为附件3的公开日期不明确,但是对于附件3的公开日期,其并没有提供反证,而本次提供的附件3的公证文件可以确定,附件3上传网络的时间为2002年04月02日,会议召开时间为2002年4月9日至2002年4月12日.而本专利的优先权日期最早为2002年5月7日,晚于附件3的上述日期,因此请求人认为附件3的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2)对于专利权人指出的翻译错误,请求人认可专利权人提出的译文;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附件3隐含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输入部即区别特征①,权利要求1中的UEID与附件3中的CCS MOD UEID Tail的组合编码二者相当,因而权利要求1和附件3的1/2速率卷积编码器处理的内容相同;附件3中对基于10位的UEID的扰频序列(26比特)进行1/2卷积编码后得到52比特的扰频序列也是用于扰频高速共享控制信道,因而公开了区别特征②;根据说明书的描述,刺穿位的具体操作之一是对当前字符串进行缩短,这种方式恰好与附件3中公开的“对52比特的扰频序列进行速率匹配得到48比特”的方式相同,因此附件3也公开了区别特征③;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附件3公开了L的长度是10位,因而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新颖性;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附件3隐含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输入部,特征④与附件3公开的输入部的不同之处仅在于特征④接收的字符串为16位的用户识别码,本领城技术人员根据解扰高速共享控制通道的实际需求很容易想到采用16位的用户识别码作为输入部的接收字符串;附件3与特征⑤中的1/2速率卷积处理的内容可以等价;附件3公开了速率匹配操作,且附件4公开了刺穿位操作,且刺穿位操作是对字符串的长度进行调整, 因此本领城枝术人员为了实现的解扰倾高速共享控制通道,能够从附件3和4中得到启示采用特征⑥对1/2速率卷积处理后的讯息码进行处理,因此坚持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意见,基于类似的原因,权利要求4-6也不具备创造性;附件3和特征⑩的区别仅在于处理对象的不同,因为1/2速率卷积编码和速率匹配操作均被附件3公开,而权利要求7保护的是用户设备,仅处理对象的不同不会构成对设备结构的改变, 因此该区别不具体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坚持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的意见;权利要求8的附加特征被附件3隐含公开,权利要求9的附加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因而权利要求8和9也不具备创造性;
(5)请求人不认同专利权人对于权利要求是否清楚,得到说明书支持,以及修改超范围的意见,坚持权利要求1、3-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7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4、7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的理由。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删除了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中的权利要求3、5、7-9,并对删除后的权利要求书重新编号,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4,新修改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装置, 包括:
一输入部,设置以接收具有L位的一用户识别码;
一1/2速率卷积编码器,利用一1/2速率卷积讯息码来处理该用户识别码的至少该等位,以产生一讯息码,该讯息码用于扰频一高速共享控制信道; 以及
一速率匹配块,用以在产生该1/2速率卷积讯息码后,刺穿位。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该L位的长度是由8位、10位以及16位所组成的组的其中之一。
3.一种用户设备,包括:
一输入部,设置以接收一16位用户识别码;
一用于将具有8个附加“0”位的该16位用户识别码进行1/2速率卷积编码,以产生一用于解扰频一高速共享控制信道的48位讯息码的装置; 以及
一用于在产生该48位讯息码后,刺穿8个位的装置。
4.一种基站, 包括:
一输入部,设置以接收具有16位的一用户识别码;
一用于将具有8个附加“0”位的16位用户识别码进行1/2速率卷积编码, 以产生一用于扰频与该16位用户设备识别码有关的一高速共享控制信道的48位讯息码的装置; 以及
一用于在产生该48位讯息码后,刺穿8个位的装置。”
请求人当庭提交了附件7的公证书的原件,合议组当庭将请求人于2012年03月2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公证书的复印件转送给专利权人,并将专利权人当庭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转送给请求人,本次口头审理以上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没有异议。专利权人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无效宣告请求人认可专利权人对译文的修改,针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是:(1)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3、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4)权利要求1、3、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5)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6)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3和附件4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3-4相对于附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附件3、附件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放弃其他无效理由。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双方当事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充分陈述了意见。在双方坚持书面意见的基础上,专利权人进一步指出,附件3公开的是发送端的编码操作,而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3、4保护的是一种加扰操作,权利要求2保护的是接收端的解扰频操作,二者并不相同;无效宣告请求人进一步指出,虽然附件3的附图7公开的是,三个数据加在一起,然后进行处理,然而附件3公开的内容是对PART1的数据的处理,涵盖了对UEID的处理,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从中能够得到技术启示,单独对UEID进行处理后再加入。
2012年04月13日,专利权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对口头审理以及当庭转送给专利权人的相关文件中的问题,再次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于2012年3月28日提交了权利要求的修改替换页,请求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无异议,合议组经审查,亦接受该修改。因而本无效决定涉及的权利要求以2012年3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4为基础。
(二)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3为标题为“HS-SCCH: Performance results and improved structure”3GPP草案,该草案是用于2002年4月9-12日在法国巴黎会议的相关材料,根据请求人当庭出示的(2011)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5677号公证书可见,该附件3是以Zip压缩文件的形式存于3GPP网站的,最后修订日期(“last modified”)为2002年4月2日09点17分;请求人当庭表示上述文件是用于开会讨论的草案,且一旦上传到该网站后,任何人都可以随时从该网站上下载上述文件,专利权人认同3GPP网站的公开性,但认为其last modified的日期不是专利法所规定的公开日,因此请求人应该进一步举证证明其所出示的公证书中关于上述对比文件的last modified日期就是该文件的公开日;合议组认为,鉴于请求人已经当庭出示了(2011)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5677号公证书原件,该公证书已经证明附件3的最后修订日期为2002年4月2日。由于3GPP网站是通信领域的权威网站,其可性度较高,且鉴于该网站的性质,附件3的压缩文件一经上传即可以随意下载,因此请求人已经尽到了举证责任,在没有其他反证足以推翻的情况下,其最后修订日(“last modified”)可以作为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日,因此,合议组认为附件3的公开日为2002年4月2日,在本专利的最早的优先权日之前,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且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就附件3的中文译文达成了一致的意见,合议组对其予以认可。
(三)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装置,附件3公开了一种使用UEID进行加扰的方法,并具体披露了以下特征(参见附件3的第1页第8行至第12行、第5页第3行至第15行,图2、7):在HS-SCCH的结构中,10比特UEID(相当于具有L位的一用户识别码)被作为part1负载的一部分,将包括part1的总负载为8(CCS MOD) 10(UEID)=18比特的总负载以及8个尾比特使用1/2码率卷积编码为52比特(相当于利用一1/2速率卷积讯息码来处理该用户识别码的至少该等位,以产生一讯息码),然后,码率匹配为48比特(相当于在产生1/2速率卷积讯息码后,刺穿位),因为在附件3的加扰方法中,需要接收以对于UEID进行处理,并且进行了1/2速率卷积编码和速率匹配的步骤,因而要实现该方法必然存在包括实现上述功能的输入部、1/2速率卷积编码器以及速率匹配块的装置,即附件3隐含公开了包括输入部、1/2速率卷积编码器以及速率匹配块以实现上述方法的装置。
可见,权利要求1与附件3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使用UE ID经1/2速率卷积编码和速率匹配生成扰频信息码,而附件3公开的是对UE ID经1/2速率卷积编码和速率匹配的一种数据处理方法。基于该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获得高速共享控制信道数据。
然而,附件3的图7中虽然将UE ID作为HS-SCCH信道part-1的一部分,进行1/2速率回旋编码和速率匹配处理,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得到将上述数据处理方法应用到对UE ID的处理上,并采用上述处理方法以获得期望长度的基于UE ID的扰频序列,以此对信道数据采用上述序列进行加扰的技术启示;
因而,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3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专利权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于实现附件3的HS-SCCH结构的装置而言,一定存在一个用于接收该最初字符串的输入部,即附件3隐含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输入部,在权利要求1中对于输入部输入内容的表述并非封闭式的,即其并未限定输入部接收的内容仅为UEID,而附件3中接收的内容CCS MOD UEID Tail,其中包括了UEID,因而公开了专利权人所辩称的区别特征①;对于区别特征②,附件3的图2公开了信道数据可以使用基于UE ID的扰频序列进行加扰,而图7中虽然将UE ID作为HS-SCCH信道part-1的一部分,进行1/2速率回旋编码和速率匹配处理,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得到将上述数据处理方法应用到对UE ID的处理上,对UE ID进行相应的处理以获得期望长度的基于UE ID的扰频序列的技术启示,并结合图2的内容进行信道数据的加扰和解扰的动作;根据说明书的描述,刺穿位的具体操作之一是对当前字符串进行缩短,这种方式恰好与附件3中公开的“对52比特的扰频序列进行速率匹配得到48比特”的方式相同,因此附件3也公开了区别特征③。
2.权利要求2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的限定,附件3还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附件3的第5页第3行至第15行,图7):该UEID为10比特,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根据接收端的数据要求以及编码需要选择UEID的具体长度,如8位或16位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保护一种用户设备,附件3公开了一种使用UEID进行加扰的方法,并具体披露了以下特征(参见附件3的第1页第8行至第12行、第5页第3行至第15行,图2、7):在HS-SCCH的结构中,10比特UEID(相当于具有用户识别码)被作为part1负载的一部分,将包括part1的总负载为8(CCS MOD) 10(UEID)=18比特的总负载以及8个尾比特使用1/2码率卷积编码为52比特(相当于利用一1/2速率卷积讯息码来处理包括用户识别码的Part1数据,以产生一讯息码),然后,码率匹配为48比特(相当于在产生1/2速率卷积讯息码后,刺穿位),因为在附件3的发送端的加扰方法中,需要接收以对于UEID进行处理,并且进行了1/2速率卷积编码和刺穿位的步骤,因而要实现该方法必然存在包括实现上述功能的输入部、以及进行编码以及加扰和刺穿位的装置。
可见,权利要求3与附件3相比,区别在于:
(1)权利要求3保护的是接收端的包括输入部,编码和解扰频装置以及刺穿位装置的用户设备而附件3公开的是发送端的加扰方法;
(2)权利要求3的用户设备使用UE ID经1/2速率卷积编码和速率匹配生成解扰频信息码,而附件3公开的是对UE ID经1/2速率卷积编码和速率匹配的一种数据处理方法;
(3)权利要求3规定了用户识别码的具体长度为16位,进行1/2速率卷积编码的具体是附加了8个“0”位的16位用户识别码,相应的产生的讯息码位48位,并刺穿8个位。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使用者设备中获得高速共享控制信道数据以及根据实际需要灵活的选择用户识别码的长度。
对于区别特征(1),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根据发送端进行的操作设置相应的接收端的用户设备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而为具有输入端、编码以及加扰和刺穿位的装置的发送端装置设置相应的具有输入端,编码以及解扰和刺穿位的接收端的用户设备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2),附件3的图7中虽然将UE ID作为HS-SCCH信道part-1的一部分,进行1/2速率回旋编码和速率匹配处理,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得到将上述数据处理方法应用到对UE ID的处理上,并采用上述处理方法以获得期望长度的基于UE ID的扰频序列,以此对信道数据采用上述序列进行加扰,并且在接收端进行相应的解扰操作的技术启示。
对于区别特征(3),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根据传输需要以及接收设备的设定用户识别码的长度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且在卷积编码中通过加0构成合适长度的码字以及在匹配速率的过程中,选择合适的穿孔位数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而,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3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专利权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于实现附件3的HS-SCCH结构的装置而言,一定存在一个用于接收该最初字符串的输入部,即附件3隐含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输入部,且在权利要求1中对于输入部的表述并非封闭式的,即其并未限定输入部接收的内容仅为UEID,而附件3中接收的内容CCS MOD UEID Tail,其中包括了UEID,因而公开了特征④的输入UEID的输入部,二者的不同之处仅在于特征④接收的字符串为16位的用户识别码,而上述区别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对于区别特征⑤,图2公开了信道数据可以使用基于UE ID的扰频序列进行加扰,而图7中虽然将UE ID作为HS-SCCH信道part-1的一部分,进行1/2速率回旋编码和速率匹配处理,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得到将上述数据处理方法应用到对UE ID的处理上,对UE ID进行相应的处理以获得期望长度的基于UE ID的扰频序列,并结合图2的内容进行信道数据的加扰和解扰的动作的技术启示;根据说明书的描述,刺穿位的具体操作之一是对当前字符串进行缩短,这种方式恰好与附件3中公开的“对52比特的扰频序列进行速率匹配得到48比特”的方式相同,因此附件3也公开了区别特征⑥中的穿刺位的操作,二者的区别仅在于穿刺的位具体为8位,而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4.权利要求4保护一种基站,附件3公开了一种使用UEID进行加扰的方法,并具体披露了以下特征(参见附件3的第1页第8行至第12行、第5页第3行至第15行,图2、7)被作为part1负载的一部分,将包括part1的总负载为8(CCS MOD) 10(UEID)=18比特的总负载以及8个尾比特使用1/2码率卷积编码为52比特(相当于利用一1/2速率卷积讯息码来处理包括用户识别码的Part1数据,以产生一讯息码),然后,码率匹配为48比特(相当于在产生1/2速率卷积讯息码后,刺穿位),因为在附件3的发送端的加扰方法中,需要接收以对于UEID进行处理,并且进行了1/2速率卷积编码和刺穿位的步骤,因而要实现该方法必然存在包括实现上述功能的输入部、以及进行编码以及加扰和刺穿位的装置。
可见,权利要求4与附件3相比,区别在于:
(1)权利要求4保护的是一种基站;
(2)权利要求4的基站使用UE ID经1/2速率卷积编码和速率匹配生成扰频信息码,而附件3公开的是对UE ID经1/2速率卷积编码和速率匹配的一种数据处理方法;
(3)权利要求4规定了用户识别码的具体长度为16位,进行1/2速率卷积编码的具体是附加了8个“0”位的16位用户识别码,相应的产生的讯息码位48位,并刺穿8个位。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基站中获得高速共享控制信道数据以及根据实际需要灵活的选择用户识别码的长度。
对于区别特征(1),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使用基站作为信息发送端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2),附件3的图7中虽然将UE ID作为HS-SCCH信道part-1的一部分,进行1/2速率回旋编码和速率匹配处理,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得到将上述数据处理方法应用到对UE ID的处理上,并采用上述处理方法以获得期望长度的基于UE ID的扰频序列,以此对信道数据采用上述序列进行加扰的技术启示;
对于区别特征(3),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根据传输需要以及接收设备的设定用户识别码的长度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且在卷积编码中通过加0构成合适长度的码字以及在匹配速率的过程中,选择合适的穿孔位数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而,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3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专利权人的意见,合议组已作出针对性答复(参见关于权利要求3的针对性答复),不再重复。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4相对于附件3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由此请求人的无效理由成立,基于此,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宣告理由和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03810259.5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03810259.5,名称为“产生用于高速共享控制信道的用户识别专有扰频码的装置”的PCT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3年05月05日,最早的优先权日为2002年05月07日,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09月05日,专利权人为美商内数位科技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装置, 包括:
一输入部,设置以接收具有L位的一用户识别码;
一1/2速率卷积编码器,利用一1/2速率卷积讯息码来处理该用户识别码的至少该等位,以产生一讯息码,该讯息码用于扰频一高速共享控制信道; 以及
一速率匹配块,用以在产生该1/2速率卷积讯息码后,刺穿位。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该L位的长度是由8位、10位以及16位所组成的组的其中之一。
3.一种用户设备, 包括:
一输入部,设置以接收一16位用户识别码;
一1/2速率卷积编码器,用以处理具有8个附加“0”位的16位用户识别码,以产生一48位的讯息码,该48位的讯息码用于解扰频一高速共享控制通道; 以及
一速率匹配块,用以在产生该48位讯息码后,刺穿8个位。
4.一种用户设备,包括:
一输入部,设置以接收一16位用户识别码;
一用于将具有8个附加“0”位的该16位用户识别码进行1/2速率卷积编码,以产生一用于解扰频一高速共享控制信道的48位讯息码的装置; 以及
一用于在产生该48位讯息码后,刺穿8个位的装置。
5.一种基站,包括:
一输入部,设置以接收具有16位的一用户识别码;
一1/2速率卷积编码器,用于处理具有8个附加“0”位的16位用户识别码,以产生一48位讯息码,该48位讯息码用于扰频与该16位用户设备识别码有关的一高速共享控制信道; 以及
一速率匹配方块,用以在产生该48位讯息码后,刺穿8个位。
6.一种基站, 包括:
一输入部,设置以接收具有16位的一用户识别码;
一用于将具有8个附加“0”位的16位用户识别码进行1/2速率卷积编码, 以产生一用于扰频与该16位用户设备识别码有关的一高速共享控制信道的48位讯息码的装置; 以及
一用于在产生该48位讯息码后,刺穿8个位的装置。
7.一高速下行分组存取用户设备,其特征在于, 包括:
一解扰频装置,用以解扰频一高速分享控制信道,该高速分享控制信道是由一40位用户设备专有序列所扰频,该40位用户设备专有序列为其后带有8个“0”位的一16位元用户设备识别码的一1/2速率卷积编码,该1/2速率卷积编码于一40位序列相匹配。
8.如权利要求7的高速下行分组存取用户设备,其特征在于,该解扰频装置将该高速分享控制信道的第一部分解扰频。
9.如权利要求8的高速下行分组存取用户设备,其特征在于,该经解扰频的第一部分指示一组信道码与一高速下链共享信道的一调制形式。”
针对上述专利权,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09月2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和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4和7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1、3-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7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9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授权公告号为CN100336397C(本专利)的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09月05日,共10页;
附件2:公开号为CN1653815A(本专利)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公开日为2005年08月10日,共9页;
附件3: “HS-SCCH:Performance results and improved structure”,3GPP TSG RAN WG1 Meeting #25,Paris,France April 9-12,2002,共7页;
附件4:公开号为CN1250262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公开日为2000年04月12日,共38页;
附件5:附件3的中文译文,共1页;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3不具备新颖性;(2)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3和附件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6相对于附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附件3、附件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9相对于附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一种装置”没能体现其技术领城,特征“至少该等位”不清楚其是什么样的等位,该术语含义不清楚,导致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权利要求3-7中的特征“具有8个附加‘0’位的16位用户识别码”不清楚,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是16位用户识别码本身就是16位,还是附加“0”位后为16位,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也难以确定“8个”是限定“0”位的个数,还是限定16位用户识别码的个数,导致该权利要求不清楚;(4)权利要求3的特征“该48为的讯息码用于解扰频一高速共享控制信道”,权利要求4的特征“用于解扰频一高速共享控制信道的48位讯息码”,权利要求5和6的特征“该48位讯息码用于扰频与该16位用户设备识别码有关的一高速共享控制信道”上述内容表达的含义是48位讯息码执行解扰频或扰频的动作.而根据说明书的理是要将48位讯息码刺穿8个位变成40位后才用来执行扰频或非扰频.本专利说明书中没有提供采用48位讯息码进行扰频的方案,因此,权利要求3-6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7中的特征 “该40位用户设备专有序列为其后带有8个‘0’位的一16位元用户设备识别码的一1/2速率卷积编码,该1/2速率卷积编码于一40位序列相匹配”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因为在说明书中仅给出了一种得到40位序列的方案,即图2A和图2B所对应的方式,而该方式的第二阶段中是要对1/2速率卷积编码得到的48位讯息码进行速率匹配,通过穿刺8位才能得到上述40位序列,因此上述权利要求7中的40位序列的获取过程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5)和本专利公开文本的记载相比,修改后的权利要求3和4中将“输入部”的功能仅限定为接收16位用户识别码,将“非扰频”修改为“解扰频”,与原说明书的记载不同,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新增的权利要求7限定的“下行分组存取用户设备”并未记载在原说明书中,且其中的特征“该40位用户设备专有序列为其后带有8个“0’’位的一16位元用户设备识别码的一1/2速率卷积编码,该1/2速率卷积编码于一40位序列相匹配”是对于说明书内容的二次概括,因而权利要求7的修改也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请求人于2011年10月28日提交了补充意见及证据,其补充证据如下(编号续前):
附件6:附件3的公开日期的证明文件,共1页;
请求人在上述意见陈述书中指出:(1)本专利的说明书第4-5页中的具体实施方式中第一段的记载 “编码后,基于该输出字符串的长度,一速率匹配阶段12便可以加入穿刺位”公开不充分,原因如下:首先,“穿刺位”并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通常掌握的术语,即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得知什么是穿刺位,以及应该如何加入“穿刺位”;其次,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UEID产生扰频信息码,并且,需要使各个使用者的产生扰频信息码间能够具有完善的区分。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不知道应该如何进行速率匹配才能使得到的扰频信息码间具有完善的区分,因而本专利的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3和4、5和6的保护范围实质相同,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3)根据附件6中的图一和图二中标识部分可以确定,附件3的文件上传日期为2002年4月2日,会议开始时间为2002年4月9日至2002年4月12日,均早于第03810259.5号专利的优先权日2002年5月7日。附件6中的图1和图2中所示出的内容均是公众可以通过公共渠道获取到的。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12月0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补充意见及两次提交的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和补充意见于2012年01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反证,其反证如下:
反证1:公开号为WO03/096694A1的PCT国际申请(本专利的PCT国际公布文本)的国际公布文本的复印件,公开日为2003年11月20日,共10页;
专利权人认为:
(1)附件3的公开日不明确,无法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2)请求人提供的附件3的部分中文译文(附件5)中存在译文错误,其中“UE?ID?based?scrambling?sequence”错误翻译为“基于加扰序列的UE?ID”,而其正确翻译应为“基于UE?ID的扰频序列”;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权利要求1与附件3中并没有明确提出输入部,假定认为附件3中隐含公开有输入部,但权利要求1中的输入部是用以接收用户识别码(即UEID),而附件3中接收的却是第一部分数据,即CCS MOD UEID Tail这样组合起来的一串编码,二者不能等同,因而特征“一输入部,设置以接收具有L位的一用户识别码”没有被附件3公开(下称区别①);权利要求1中的1/2速率卷积编码器所处理的仅有UE?ID,而附件3中进行1/2速率卷积的是上述第一部分数据,所处理的内容不同;权利要求1中的1/2速率卷积编码器所生成的讯息码是用于扰频一高速共享控制信道的,因而特征“一1/2速率卷积编码器,利用一1/2速率卷积讯息码来处理该用户识别码的至少该等位,以产生一讯息码,该讯息码用于扰频一高速共享控制信道”在附件3中也没有公开(下称区别②);附件3中仅公开了在1/2速率卷积之后进行速率匹配,但没有公开是通过刺穿位的方式,除了刺穿位之外,速率匹配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实现,因此,与请求人所提出的观点相反的是,速率匹配应是权利要求1中刺穿位的上位概括,所以特征“一速率匹配块,用以在产生该1/2速率卷积讯息码后,刺穿位”也没有被附件3公开(下称区别③);因为上述特征没有公开,因而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在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具有新颖性,并且附件3中并没有公开用以接收具有L位的一用户识别码的输入部,所以即使附件3中的UE?ID是10位,但是由于UE?ID在此的作用与权利要求1和2中UE?ID的作用并不相同,因而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也没有被附件3公开从而具有新颖性;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权利要求1与附件3相比具有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③,其也没有被附件4公开,请求人认为特征③与附件4中的“符号穿孔装置”类似,但附件4中的符号穿孔装置以及卷积编码器等所针对的对象均是业务信道比特,而不是UE?ID,也不是用于生成扰频序列的,因此,附件4中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③,并且也没有给出任何技术启示。请求人也没有给出任何证据表明这些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性证据。因此,权利要求1与附件3和附件4的结合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对于权利要求2而言,由于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则该权利要求2也具备创造性;与前述类似,权利要求3与附件3相比具有如下区别特征:“④一输入部,设置以接收一16位用户识别码;⑤一1/2速率卷积编码器,用以处理具有8个附加“0”位的16位用户识别码,以产生一48位的讯息码,该48位的讯息码用于解扰频一高速共享控制通道;⑥一速率匹配块,用以在产生该48位讯息码后,刺穿8个位。”,附件4也未公开区别特征⑥,并且也没有给出任何技术启示以与附件3结合。并且,请求人也未能提供证据以证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因而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3和附件4的结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与权利要求3具备创造性的理由类似,权利要求4也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与附件3相比具有如下区别特征:“⑦一输入部,设置以接收具有16位的一用户识别码;⑧一1/2速率卷积编码器,用于处理具有8个附加“0”位的16位用户识别码,以产生一48位讯息码,该48位讯息码用于扰频与该16位用户设备识别码有关的一高速共享控制信道;⑨一速率匹配方块,用以在产生该48位讯息码后,刺穿8个位”,附件4也未公开区别特征⑨,并且也没有给出任何技术启示以与附件3结合。并且,请求人也未能提供证据以证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因而权利要求5相对于附件3和附件4的结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与权利要求5具备创造性的理由类似,权利要求6也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与附件3存在以下区别特征“⑩该高速分享控制信道是由一40位用户设备专有序列所扰频,该40位用户设备专有序列为其后带有8个“0”位的一16位元用户设备识别码的一1/2速率卷积编码,该1/2速率卷积编码于一40位序列相匹配”,因为图7所处理的并不是扰频序列,而是第一部分数据,所以图7中并未公开上述40位用户设备专有序列的具体生成过程,并且请求人也未提出其他证据证明该特征属于公知常识,从而权利要求7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由于所引用的权利要求7具备创造性,则该权利要求8、9也具备创造性;
(5)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一种装置”这样的主题名称也不会造成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该等位”的含义是清楚的,是指“这些位”,因而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16位用户识别码”是指用户识别码自身具有16位,而“8个”是用于限定“0”位的个数,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说明书和附图可以毫无疑义地确定这一点,因而权利要求3-7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用于进行1/2速率卷积编码的装置可能是多个组件构成的装置,其功能相当于1/2速率卷积编码器,但并不意味着等同于一个1/2速率卷积编码器,因而权利要求3和4、5和6保护范围并不相同,并且也没有造成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因而权利要求1、3-7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6)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权利要求3-6中的“用于解扰频”或者“用于扰频”并不是直接使用该48位的讯息码以扰频或解扰频的意思,而是该48位讯息码可用于以解扰频或扰频,当然包括直接用于或间接用于两种含义,而通过权利要求中其他部分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以理解该48位讯息码还需要进行速率匹配的过程才可以,因此不会造成权利要求概括的范围过大、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问题,因而权利要求3-6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本专利对1/2速率卷积编码处理之后的讯息码进行速率匹配是为了获得想要的位长度。根据说明书公开文本第3页最后一行的记载:“为了将该讯息码的长度降低至40位的较佳长度,8个位最好能够刺穿。”由此可知,的特征说明书中公开的这种刺穿位的方式仅是一种用于达到想要的位长度的优选实施方式,而并不是完成速率匹配的唯一方式。因此,权利要求7的特征“该40位用户设备专有序列为其后带有8个‘0’位的一16位元用户设备识别码的一1/2速率卷积编码,该1/2速率卷积编码于一40位序列相匹配”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因而权利要求3-7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7)关于专利法第33条:关于将本专利公开文本中权利要求3的输入的第二个功能改成由1/2速率卷积编码器来执行的这一修改,可以从本专利公开文本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6行至倒数第2行中得出;另外,专利权人还提供了本专利的PCT英文公开文本(WO03/096694),在该公开文本权利要求3中也可以看出,原本这个功能就是1/2速率卷积编码器执行的,而输入只完成接收用户识别码的功能,公开文本的中文译文存在笔误,后又被纠正,因此这一修改也是有修改依据的;关于将“利用8个附加‘0’位,处理16位用户识别码”修改为“处理具有8个附加‘0’位的16位用户识别码”这一修改,与说明书多个位置中的记载一致,本专利的PCT英文公开文本权利要求3中也可以得到修改后的内容,因此这一修改也是有修改依据的;关于将“非扰频”修改为“解扰频”,专利权人认为这仅是同一术语“descramble”的不同说法,二者实质是相同的,修改没有超范围。并且从PCT英文公开文本中也能得到“descrambling”,即解扰频;因而权利要求3和4的修改没有超出原始记载的范围;关于权利要求7的主题“高速下行分组存取用户设备”,可以从说明书第3页具体实施方式第一段第2-3行中得到本发明可以用于高速下行分组存取技术,并且在图4及其记载中也记载了用户设备,因此本发明公开了可用于高速下行分组存取的用户设备,所以权利要求7的主题没有超出原始记载的范围,关于“该40位用户设备专有序列为其后带有8个‘0’位的一16位元用户设备识别码的一1/2速率卷积编码,该1/2速率卷积编码于一40位序列相匹配” 这一特征,说明书明确记载有速率匹配阶段16,并且记载了刺穿8个位只是优选实施方式(参见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1行至第4页第2行),因此“相匹配”并没有二次概括,没有超出原始记载的范围,因而权利要求7的修改没有超出原始记载的范围;综上权利要求3、4、7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8)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根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可以确定“刺穿位”的含义以及如何对1/2速率卷积编码后的讯息码的位进行选择取舍,以获得想要的讯息码长度,因而本专利的说明书公开充分,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02月0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3月28日举行口头审理,并将专利权人于2012年01月3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反证转送给请求人。;
合议组于2012年03月06日向专利权人变更后的专利代理机构重新发出了口审通知书,口审日期不变;
请求人于2012年03月22日针对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和反证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证据,其证据如下(编号序前):
附件7: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出具的(2011)京国信内民证字第05677号公证书复印件,公证时间为2011年12月05日,共24页;
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
(1)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中仅仅认为附件3的公开日期不明确,但是对于附件3的公开日期,其并没有提供反证,而本次提供的附件3的公证文件可以确定,附件3上传网络的时间为2002年04月02日,会议召开时间为2002年4月9日至2002年4月12日.而本专利的优先权日期最早为2002年5月7日,晚于附件3的上述日期,因此请求人认为附件3的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2)对于专利权人指出的翻译错误,请求人认可专利权人提出的译文;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附件3隐含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输入部即区别特征①,权利要求1中的UEID与附件3中的CCS MOD UEID Tail的组合编码二者相当,因而权利要求1和附件3的1/2速率卷积编码器处理的内容相同;附件3中对基于10位的UEID的扰频序列(26比特)进行1/2卷积编码后得到52比特的扰频序列也是用于扰频高速共享控制信道,因而公开了区别特征②;根据说明书的描述,刺穿位的具体操作之一是对当前字符串进行缩短,这种方式恰好与附件3中公开的“对52比特的扰频序列进行速率匹配得到48比特”的方式相同,因此附件3也公开了区别特征③;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附件3公开了L的长度是10位,因而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新颖性;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附件3隐含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输入部,特征④与附件3公开的输入部的不同之处仅在于特征④接收的字符串为16位的用户识别码,本领城技术人员根据解扰高速共享控制通道的实际需求很容易想到采用16位的用户识别码作为输入部的接收字符串;附件3与特征⑤中的1/2速率卷积处理的内容可以等价;附件3公开了速率匹配操作,且附件4公开了刺穿位操作,且刺穿位操作是对字符串的长度进行调整, 因此本领城枝术人员为了实现的解扰倾高速共享控制通道,能够从附件3和4中得到启示采用特征⑥对1/2速率卷积处理后的讯息码进行处理,因此坚持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意见,基于类似的原因,权利要求4-6也不具备创造性;附件3和特征⑩的区别仅在于处理对象的不同,因为1/2速率卷积编码和速率匹配操作均被附件3公开,而权利要求7保护的是用户设备,仅处理对象的不同不会构成对设备结构的改变, 因此该区别不具体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坚持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的意见;权利要求8的附加特征被附件3隐含公开,权利要求9的附加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因而权利要求8和9也不具备创造性;
(5)请求人不认同专利权人对于权利要求是否清楚,得到说明书支持,以及修改超范围的意见,坚持权利要求1、3-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7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4、7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的理由。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删除了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中的权利要求3、5、7-9,并对删除后的权利要求书重新编号,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4,新修改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装置, 包括:
一输入部,设置以接收具有L位的一用户识别码;
一1/2速率卷积编码器,利用一1/2速率卷积讯息码来处理该用户识别码的至少该等位,以产生一讯息码,该讯息码用于扰频一高速共享控制信道; 以及
一速率匹配块,用以在产生该1/2速率卷积讯息码后,刺穿位。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该L位的长度是由8位、10位以及16位所组成的组的其中之一。
3.一种用户设备,包括:
一输入部,设置以接收一16位用户识别码;
一用于将具有8个附加“0”位的该16位用户识别码进行1/2速率卷积编码,以产生一用于解扰频一高速共享控制信道的48位讯息码的装置; 以及
一用于在产生该48位讯息码后,刺穿8个位的装置。
4.一种基站, 包括:
一输入部,设置以接收具有16位的一用户识别码;
一用于将具有8个附加“0”位的16位用户识别码进行1/2速率卷积编码, 以产生一用于扰频与该16位用户设备识别码有关的一高速共享控制信道的48位讯息码的装置; 以及
一用于在产生该48位讯息码后,刺穿8个位的装置。”
请求人当庭提交了附件7的公证书的原件,合议组当庭将请求人于2012年03月2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公证书的复印件转送给专利权人,并将专利权人当庭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转送给请求人,本次口头审理以上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没有异议。专利权人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无效宣告请求人认可专利权人对译文的修改,针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是:(1)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3、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4)权利要求1、3、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5)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6)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3和附件4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3-4相对于附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附件3、附件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放弃其他无效理由。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双方当事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充分陈述了意见。在双方坚持书面意见的基础上,专利权人进一步指出,附件3公开的是发送端的编码操作,而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3、4保护的是一种加扰操作,权利要求2保护的是接收端的解扰频操作,二者并不相同;无效宣告请求人进一步指出,虽然附件3的附图7公开的是,三个数据加在一起,然后进行处理,然而附件3公开的内容是对PART1的数据的处理,涵盖了对UEID的处理,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从中能够得到技术启示,单独对UEID进行处理后再加入。
2012年04月13日,专利权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对口头审理以及当庭转送给专利权人的相关文件中的问题,再次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于2012年3月28日提交了权利要求的修改替换页,请求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无异议,合议组经审查,亦接受该修改。因而本无效决定涉及的权利要求以2012年3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4为基础。
(二)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3为标题为“HS-SCCH: Performance results and improved structure”3GPP草案,该草案是用于2002年4月9-12日在法国巴黎会议的相关材料,根据请求人当庭出示的(2011)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5677号公证书可见,该附件3是以Zip压缩文件的形式存于3GPP网站的,最后修订日期(“last modified”)为2002年4月2日09点17分;请求人当庭表示上述文件是用于开会讨论的草案,且一旦上传到该网站后,任何人都可以随时从该网站上下载上述文件,专利权人认同3GPP网站的公开性,但认为其last modified的日期不是专利法所规定的公开日,因此请求人应该进一步举证证明其所出示的公证书中关于上述对比文件的last modified日期就是该文件的公开日;合议组认为,鉴于请求人已经当庭出示了(2011)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5677号公证书原件,该公证书已经证明附件3的最后修订日期为2002年4月2日。由于3GPP网站是通信领域的权威网站,其可性度较高,且鉴于该网站的性质,附件3的压缩文件一经上传即可以随意下载,因此请求人已经尽到了举证责任,在没有其他反证足以推翻的情况下,其最后修订日(“last modified”)可以作为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日,因此,合议组认为附件3的公开日为2002年4月2日,在本专利的最早的优先权日之前,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且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就附件3的中文译文达成了一致的意见,合议组对其予以认可。
(三)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装置,附件3公开了一种使用UEID进行加扰的方法,并具体披露了以下特征(参见附件3的第1页第8行至第12行、第5页第3行至第15行,图2、7):在HS-SCCH的结构中,10比特UEID(相当于具有L位的一用户识别码)被作为part1负载的一部分,将包括part1的总负载为8(CCS MOD) 10(UEID)=18比特的总负载以及8个尾比特使用1/2码率卷积编码为52比特(相当于利用一1/2速率卷积讯息码来处理该用户识别码的至少该等位,以产生一讯息码),然后,码率匹配为48比特(相当于在产生1/2速率卷积讯息码后,刺穿位),因为在附件3的加扰方法中,需要接收以对于UEID进行处理,并且进行了1/2速率卷积编码和速率匹配的步骤,因而要实现该方法必然存在包括实现上述功能的输入部、1/2速率卷积编码器以及速率匹配块的装置,即附件3隐含公开了包括输入部、1/2速率卷积编码器以及速率匹配块以实现上述方法的装置。
可见,权利要求1与附件3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使用UE ID经1/2速率卷积编码和速率匹配生成扰频信息码,而附件3公开的是对UE ID经1/2速率卷积编码和速率匹配的一种数据处理方法。基于该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获得高速共享控制信道数据。
然而,附件3的图7中虽然将UE ID作为HS-SCCH信道part-1的一部分,进行1/2速率回旋编码和速率匹配处理,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得到将上述数据处理方法应用到对UE ID的处理上,并采用上述处理方法以获得期望长度的基于UE ID的扰频序列,以此对信道数据采用上述序列进行加扰的技术启示;
因而,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3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专利权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于实现附件3的HS-SCCH结构的装置而言,一定存在一个用于接收该最初字符串的输入部,即附件3隐含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输入部,在权利要求1中对于输入部输入内容的表述并非封闭式的,即其并未限定输入部接收的内容仅为UEID,而附件3中接收的内容CCS MOD UEID Tail,其中包括了UEID,因而公开了专利权人所辩称的区别特征①;对于区别特征②,附件3的图2公开了信道数据可以使用基于UE ID的扰频序列进行加扰,而图7中虽然将UE ID作为HS-SCCH信道part-1的一部分,进行1/2速率回旋编码和速率匹配处理,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得到将上述数据处理方法应用到对UE ID的处理上,对UE ID进行相应的处理以获得期望长度的基于UE ID的扰频序列的技术启示,并结合图2的内容进行信道数据的加扰和解扰的动作;根据说明书的描述,刺穿位的具体操作之一是对当前字符串进行缩短,这种方式恰好与附件3中公开的“对52比特的扰频序列进行速率匹配得到48比特”的方式相同,因此附件3也公开了区别特征③。
2.权利要求2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的限定,附件3还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附件3的第5页第3行至第15行,图7):该UEID为10比特,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根据接收端的数据要求以及编码需要选择UEID的具体长度,如8位或16位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保护一种用户设备,附件3公开了一种使用UEID进行加扰的方法,并具体披露了以下特征(参见附件3的第1页第8行至第12行、第5页第3行至第15行,图2、7):在HS-SCCH的结构中,10比特UEID(相当于具有用户识别码)被作为part1负载的一部分,将包括part1的总负载为8(CCS MOD) 10(UEID)=18比特的总负载以及8个尾比特使用1/2码率卷积编码为52比特(相当于利用一1/2速率卷积讯息码来处理包括用户识别码的Part1数据,以产生一讯息码),然后,码率匹配为48比特(相当于在产生1/2速率卷积讯息码后,刺穿位),因为在附件3的发送端的加扰方法中,需要接收以对于UEID进行处理,并且进行了1/2速率卷积编码和刺穿位的步骤,因而要实现该方法必然存在包括实现上述功能的输入部、以及进行编码以及加扰和刺穿位的装置。
可见,权利要求3与附件3相比,区别在于:
(1)权利要求3保护的是接收端的包括输入部,编码和解扰频装置以及刺穿位装置的用户设备而附件3公开的是发送端的加扰方法;
(2)权利要求3的用户设备使用UE ID经1/2速率卷积编码和速率匹配生成解扰频信息码,而附件3公开的是对UE ID经1/2速率卷积编码和速率匹配的一种数据处理方法;
(3)权利要求3规定了用户识别码的具体长度为16位,进行1/2速率卷积编码的具体是附加了8个“0”位的16位用户识别码,相应的产生的讯息码位48位,并刺穿8个位。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使用者设备中获得高速共享控制信道数据以及根据实际需要灵活的选择用户识别码的长度。
对于区别特征(1),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根据发送端进行的操作设置相应的接收端的用户设备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而为具有输入端、编码以及加扰和刺穿位的装置的发送端装置设置相应的具有输入端,编码以及解扰和刺穿位的接收端的用户设备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2),附件3的图7中虽然将UE ID作为HS-SCCH信道part-1的一部分,进行1/2速率回旋编码和速率匹配处理,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得到将上述数据处理方法应用到对UE ID的处理上,并采用上述处理方法以获得期望长度的基于UE ID的扰频序列,以此对信道数据采用上述序列进行加扰,并且在接收端进行相应的解扰操作的技术启示。
对于区别特征(3),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根据传输需要以及接收设备的设定用户识别码的长度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且在卷积编码中通过加0构成合适长度的码字以及在匹配速率的过程中,选择合适的穿孔位数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而,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3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专利权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于实现附件3的HS-SCCH结构的装置而言,一定存在一个用于接收该最初字符串的输入部,即附件3隐含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输入部,且在权利要求1中对于输入部的表述并非封闭式的,即其并未限定输入部接收的内容仅为UEID,而附件3中接收的内容CCS MOD UEID Tail,其中包括了UEID,因而公开了特征④的输入UEID的输入部,二者的不同之处仅在于特征④接收的字符串为16位的用户识别码,而上述区别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对于区别特征⑤,图2公开了信道数据可以使用基于UE ID的扰频序列进行加扰,而图7中虽然将UE ID作为HS-SCCH信道part-1的一部分,进行1/2速率回旋编码和速率匹配处理,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得到将上述数据处理方法应用到对UE ID的处理上,对UE ID进行相应的处理以获得期望长度的基于UE ID的扰频序列,并结合图2的内容进行信道数据的加扰和解扰的动作的技术启示;根据说明书的描述,刺穿位的具体操作之一是对当前字符串进行缩短,这种方式恰好与附件3中公开的“对52比特的扰频序列进行速率匹配得到48比特”的方式相同,因此附件3也公开了区别特征⑥中的穿刺位的操作,二者的区别仅在于穿刺的位具体为8位,而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4.权利要求4保护一种基站,附件3公开了一种使用UEID进行加扰的方法,并具体披露了以下特征(参见附件3的第1页第8行至第12行、第5页第3行至第15行,图2、7)被作为part1负载的一部分,将包括part1的总负载为8(CCS MOD) 10(UEID)=18比特的总负载以及8个尾比特使用1/2码率卷积编码为52比特(相当于利用一1/2速率卷积讯息码来处理包括用户识别码的Part1数据,以产生一讯息码),然后,码率匹配为48比特(相当于在产生1/2速率卷积讯息码后,刺穿位),因为在附件3的发送端的加扰方法中,需要接收以对于UEID进行处理,并且进行了1/2速率卷积编码和刺穿位的步骤,因而要实现该方法必然存在包括实现上述功能的输入部、以及进行编码以及加扰和刺穿位的装置。
可见,权利要求4与附件3相比,区别在于:
(1)权利要求4保护的是一种基站;
(2)权利要求4的基站使用UE ID经1/2速率卷积编码和速率匹配生成扰频信息码,而附件3公开的是对UE ID经1/2速率卷积编码和速率匹配的一种数据处理方法;
(3)权利要求4规定了用户识别码的具体长度为16位,进行1/2速率卷积编码的具体是附加了8个“0”位的16位用户识别码,相应的产生的讯息码位48位,并刺穿8个位。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基站中获得高速共享控制信道数据以及根据实际需要灵活的选择用户识别码的长度。
对于区别特征(1),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使用基站作为信息发送端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2),附件3的图7中虽然将UE ID作为HS-SCCH信道part-1的一部分,进行1/2速率回旋编码和速率匹配处理,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得到将上述数据处理方法应用到对UE ID的处理上,并采用上述处理方法以获得期望长度的基于UE ID的扰频序列,以此对信道数据采用上述序列进行加扰的技术启示;
对于区别特征(3),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根据传输需要以及接收设备的设定用户识别码的长度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且在卷积编码中通过加0构成合适长度的码字以及在匹配速率的过程中,选择合适的穿孔位数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而,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3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专利权人的意见,合议组已作出针对性答复(参见关于权利要求3的针对性答复),不再重复。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4相对于附件3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由此请求人的无效理由成立,基于此,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宣告理由和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03810259.5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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