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暖通操纵机构-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汽车暖通操纵机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46
决定日:2012-03-21
委内编号:5W10242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20010556.5
申请日:2005-12-2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瑞安海汽车暖风机制造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03-2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姜国清
主审员:陈旭暄
合议组组长:祁轶军
参审员:李卉
国际分类号:B60R16/00(2006.01);B60R16/02(2006.01);B60R16/08(2006.01);B60H1/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另一现有技术已经给出了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将上述现有技术结合起来得到该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而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并未给该项权利要求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03月28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 “汽车暖通操纵机构”、专利号为200520010556.5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5年12月20日, 专利权人为“姜国清”。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汽车暖通操纵机构,包括有主体(1),其特征是呈L形的主体(1)的垂直板上中间装置有带小旋钮(3)的暖风风量开关(9),暖风风量开关(9)两侧主体(1)的水平板上端面有凸起的齿轮座(5),齿轮座(5)装配有从动锥齿轮(7),从动锥齿轮(7)与主体(1)的垂直板上装有旋转轴(8)上的主动锥齿轮(6)啮合,旋转轴(8)的一端装有大旋钮(2)、另一端装在齿轮座(5)上端的轴孔内,主体(1)的水平板下端面有凸起的中心座(11),中心座(11)装在控制杆(10)中部孔内,控制杆(10)的一端装有按钮(4)。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汽车暖通操纵机构,其特征是暖风风量开关(9)是一种波段开关。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汽车暖通操纵机构,其特征是从动锥齿轮(7)装在盘上,盘上有孔。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汽车暖通操纵机构,其特征是控制杆(10)的另一端有孔。”
针对本专利,瑞安市瑞海汽车暖风机制造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09月0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4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10月2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65164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8页);
证据2:公开日为2003年09月25日、公开号为特开2003-267034的日本专利申请公开特许公报的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共28页);
证据3: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687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共7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具体理由如下: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①主体(1)呈L形;②旋转轴(8)的一端装有大旋钮(2)、另一端装在齿轮座(5)上端的轴孔内;③主体(1)的水平板下端面有凸起的中心座(11), 中心座(11)装在控制杆(10)中部孔内。”而上述区别特征①-③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区别特征②也被证据2所公开。请求人还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和证据1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与证据2的区别在于“ ①本专利主体呈L形,而证据2仅公开主体由盘和底座构成;②本专利与主动锥齿轮啮合部件是从动锥齿轮,而证据2是齿条;③本专利主体(1)的水平板下端面有凸起的中心座(11), 中心座(11)装在控制杆(10)中部孔内,控制杆(10)的一端装有按钮(4)”,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已被证据3所确认,而上述区别特征均已被证据1所公开。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已被证据1或证据2所公开。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9月26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作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11月29日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02月08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理由及证据的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或被证据1所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或被证据1或证据2所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所公开;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和证据1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2所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专利权人对证据1-证据3的真实性以及证据2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双方当事人在口头审理中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鉴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未对权利要求书作出修改,故本决定仍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证据1是中国专利文献的复印件,证据2是日本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证据1和2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作为公开出版物的证据1、2其公开时间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其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鉴于专利权人对证据2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故证据2所公开的技术内容以其中文译文为准。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和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3.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用于控制汽车内空调调节的操作机构总成(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2页,附图1-4),其上盖3安装在支架1上,面板19安装在上盖3型腔内,方向旋钮轴16装入支架1左边和转轴齿轮17钩牢支架1,方向齿轮板2对准转轴齿轮17装入和支架钩牢,冷暖齿轮轴14装入支架1右边和转轴齿轮17钩牢支架1,冷暖齿轮板8对准转轴齿轮17和支架钩牢;两只万向接头15分别装入冷暖齿轮轴14及方向旋钮轴16型腔内,由两只旋钮11对准万向接头15装在面板19左右边;进风选择柄18装入支架1采用压盖9螺钉拧紧,并且从附图4(仰视图)中可以看出,进风选择柄18中部通过压盖9及螺钉安装在支架1下端面;从附图1和2中可以看出,支架1的截面形状大体呈T形,支架1上端面设有用于安装方向齿轮板2和冷暖齿轮板8的凸起的齿轮安装座,并且方向旋钮轴16和冷暖齿轮轴14的一端通过万向连接头15安装有旋钮11,另一端与从支架1上端面凸起的齿轮安装座上的孔钩牢,方向齿轮板2、冷暖齿轮板8与各自的转轴齿轮17之间的配合传动都为锥齿轮传动。
证据2公开了一种车辆电热器的控制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证据的中文译文,图1、2): 由盘1和底座2构成,底座2上面有用于调剂温度的温度调节装置3,切换风向的改变送风模式的装置4,调节风量的风量调节装置5,切换内气循环和外气输入的内外空气切换装置6,在盘1前面设有操作上述装置的操作把手9、10、11、12。在温度调节装置3的操作把手9的背面安装有同该操作把手一起旋转地旋转部件30。在该旋转部件30上形成了驱动用的齿轮部31,旋转部件30的后部由轴部37构成,轴部37的底座2里面插通了由筒部21形成的轴受部22。旋转部件30的后下方(图2的纸的背面)配置着齿轮变速装置40,齿轮变速装置40有可能旋转到筒部21那样嵌入,在筒部21的外围部分形成了爪部来防止其脱落。齿轮变速装置40具备回动部件30的驱动用的齿轮部31和咬合的被驱动用的齿轮部41,从附图2中也可以看出,驱动的齿轮部31位于被驱动的齿轮部41的上方。送风模式切换装置4也如温度调节装置3一样,也包括同操作把手一体旋转地回动部件50,回动部件50上的齿轮部51,回动部件50的后端的轴部55插通于底座2上的筒部22的轴受部25,与回动部件50上的齿轮部51咬合齿轮变速装置60的齿轮61。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内容进行比对,可以看出:证据1中支架1的水平板对应于本专利中的主体(1)的水平板,安装在支架1上的上盖3和面板19对应于本专利中的主体(1)的垂直板,与小旋钮13连接的鼓风机开关5对应于本专利中的暖风风量开关,方向齿轮板2、冷暖齿轮板8对应于本专利中的从动锥齿轮,转轴齿轮17对应于本专利中的主动锥齿轮;进风选择柄18对应于本专利中的控制杆。
由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①本专利的主体呈L形,而证据1中的支架大体呈T形;②本专利的旋转轴的一端装有大旋扭,另一端装在齿轮座上端的轴孔内,而证据1的旋转轴一端通过万向连接头15安装有旋钮11,另一端装在齿轮座下端的轴孔内;③本专利的主体的水平板下端面有凸起的中心座,用于安装控制杆,而证据1仅公开了通过压盖和螺钉安装控制杆。
对于区别特征①,合议组认为:主体的水平板的主要作用是用于安装暖通操作机构的各驱动部件,而主体的垂直板的主要作用是用于安装操作旋钮,水平板与垂直板的相对位置决定了主体的整体形状,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其所应具备的知识水平和设计能力范围内很容易根据主体上所安装部件的整体位置或空间要求、汽车面板内部的形状、构造和面板内部的空间大小等设计因素对水平板与垂直板的相对位置进行适当的调整和选择,因此将主体设置为L型或者T型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具体设计要求所采用的常规的技术手段,而且本专利说明书也未记载将主体设置成L型能够带来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故主体截面形状的不同不足以使权利要求1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对于区别特征②,本案合议组认为,本专利之所以限定“旋转轴8的一端装在齿轮座5上端的轴孔内”是基于其安装方式是旋转轴8的主动锥齿轮6位于从动锥齿轮7的上方,而证据1中的冷暖齿轮轴14上的转轴齿轮17位于冷暖齿轮板8的下方。但在证据2中公开了回动部件30上的驱动用的齿轮部31位于被驱动的齿轮部41的上方(参见证据2的附图2),也就是说,证据2给出了将主动齿轮部设置在从动齿轮部41上方的技术启示,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证据1中的转轴齿轮和齿轮板的相对位置进行调整,从而使其旋转轴的一端装在齿轮座上端的轴孔内,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并且,证据1中进一步公开了其相对于已有技术是在冷暖齿轮轴及方向旋钮轴上安装万向接头,从而在旋钮过程中旋钮和面板在任意位置都能吻合(参见证据1中的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4段),基于该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旋转轴的另一端可以与旋钮直接连接,显然,该设置方式同样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③,本合议组认为:不论通过主体上凸起的中心座来安装控制杆,还是通过压盖和螺钉的方式来安装控制杆,都是为了将控制杆安装于水平板的下端面,两种安装方式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且控制杆的安装方式对控制杆的动作方式并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其相应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且并无实质性差别,故该区别技术特征也不足以使本专利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基于上述理由,在证据1、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应具备的知识水平和设计能力可以显而易见地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不足以使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故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2 关于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暖风风量开关是一种波段开关”,对于“波段开关”而言,本专利说明书未对其作出具体的解释、说明或通过附图示出其形状、结构,而且在口头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也承认波段开关本身属于现有技术,而综合考虑本专利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该“波段开关”在本专利中的主要作用就是调节暖风风量,而证据1也公开了采用旋转式的开关来实现暖风风量的调整,因此就其功能和作用而言与“波段开关”并无实质性区别,且该附加技术特征的引入并未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3 关于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从动锥齿轮(7)装在盘上,盘上有孔”,而在证据1中公开了齿轮板上设有凸起(参见证据1的附图2),但在盘上开孔或设置凸起等安装端以固定拉索来带动水阀的开关柄或风门都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且该附加技术特征的引入并未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4 关于权利要求4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控制杆(10)的另一端有孔”,而该技术特征也已被证据1所公开(参见证据1的附图4),其同样是为了控制内外控制箱的状态,且该附加技术特征的引入并未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4均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鉴于根据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2已经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4均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故本决定不再对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理由及证据作出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520010556.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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