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折叠式滑板车的折叠器结构改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45
决定日:2012-04-01
委内编号:5W10232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013650.0
申请日:2006-04-2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05-3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元渝机械(深圳)有限公司
主审员:李伟伟
合议组组长:弓玮
参审员:丁一
国际分类号:B62K17/00(2006.01),B62K15/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分析一份证据公开的技术内容时,除了其文字记载的技术方案以外,还应当考虑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中直接确定的技术内容。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620013650.0,申请日为2006年04月26日,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05月30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折叠式滑板车的折叠器结构改良,该折叠器包括折叠方管、分隔设立在底板前端的两连接片、定位片、板簧、方管转轴、定位片转轴、定位片转动手柄和快拆组件;方管转轴、定位片转轴均穿设于两连接片上;折叠方管的上端与立管相固定,下端通过方管转轴组合在两连接片之间,并可绕方管转轴转动;板簧通过方管转轴组合在折叠方管内,并可绕方管转轴转动;定位片设在折叠方管内置于板簧的后方,定位片的下端设置在两连接片之间,与定位片转轴相固定,且定位片转动手柄固定在连接片外侧的定位片转轴上,其特征在于:快拆组件包括手柄、快拆销轴、快拆套管,快拆销轴组合快拆套管穿设在两连接片的前上端,位于折叠方管之前,快拆套管置在两连接片之间;在两连接片的上端周面均设有调节孔,调节孔与快拆销轴穿设的轴孔相通;在调节孔内设有沉头螺丝,通过调节沉头螺丝压抵快拆销轴使快拆套管与折叠方管无间隙接触。”
请求人于2011年08月1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02月1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1915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13页)。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10月1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5256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9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前序部分已经全部被对证据1公开,特征部分的“手柄、快拆销轴”也被证据1公开,区别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特征部分有关快拆套管、调节孔、沉头螺丝的技术特征没有被证据1公开。但是,证据2公开了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其中证据2的快折组60相当于本专利的快拆组件,圆柱体601相当于本专利的快拆套管,贯穿螺纹孔204相当于本专利的调节孔,螺栓212相当于本专利的沉头螺丝,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10月14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11年11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调节孔与证据2螺纹孔204所起的作用不同:本专利的调节孔的作用是调节间隙,用于压抵快拆销轴使快拆套管与折叠方管无间隙接触;证据2的螺纹孔204的作用是锁紧定位,用于锁紧螺栓212促使圆柱体601紧贴于连接管30的底部。(2)本专利与证据2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权利要求1要解决的是因零配件加工公差及使用磨损造成折叠器转折部位松动的技术问题;证据2要解决的是圆柱体601紧贴于连接管30的底部以此达到稳定的定位效果的技术问题。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12月07日将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给请求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针对上述转送文件,请求人分别于2011年12月20日和2011年12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两份意见陈述书的内容完全相同。其认为:(1)根据附图所示结构及文字描述,证据2的螺纹孔204与权利要求1调节孔不论是从结构还是从位置上讲均相同或等同。(2)证据2的螺栓212、快折组60中一销轴部件、中空圆柱体601、连接管30分别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沉头螺丝、快拆销轴、快拆套管3、折叠方管,且装配关系相同或等同,证据2的“通过向内锁两螺栓212促使圆柱体601紧贴于连接管30的底部”,紧贴也就是无间隙接触,因此尽管证据2没有文字记载本专利的技术问题,但是客观上实际解决了本专利声称的技术问题。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01月1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 年03月14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将请求人2011年12月20日和2011年12月2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针对上述转送文件,专利权人于2012年02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认为:证据2的结构如果要解决“因零配件加工公差及使用磨损造成折叠器转折部位松动”的技术问题,零配件必须制作多种规格以供选用适合的尺寸,但控制管理累计公差组合,是个很大的工程,企业不易实施。更重要的是,证据2的结构是无法对零配件使用后的磨损作补偿作用。证据2的结构存在不完美且易造成安全隐患,也根本不能解决因零配件加工公差及使用磨损造成折叠器转折部位松动的技术问题。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一方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出席。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本案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12年02月1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请求人,请求人明确表示当庭陈述了意见,庭后不再进行答复。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决定以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2.证据认定
证据1-2均为中国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证据1-2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上述证据所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折叠式滑板车,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3页、附图3):折叠器9包括折叠方管901、下连接器、定位片905、板簧907、方管转轴903、定位片转轴904、定位片转动手柄906和快拆螺丝组件909;其中,下连接器为分隔设立在底板3前端的两片连接片902,方管转轴903和定位片转轴904均穿设于两片连接片902上,为防止转轴滑脱,在连接片902外侧的转轴两端均设置有卡簧910;折叠方管901的上端与立管203相固定,下端通过方管转轴903组合在两片连接片902之间,并可绕方管转轴903转动;板簧907通过方管转轴903组合在折叠方管901内,并可绕方管转轴903转动;定位片905设置在折叠方管901内的板簧907的后方,定位片905的下端设置在两片连接片902之内,套设在定位片转轴904上(同时,证据1的说明书第2页第3-4行记载了:定位片的下端设置在两片连接片之内,与定位片转轴相固定),定位片转动手柄906固定在连接片902外侧的定位片转轴904上。从附图3中可以看出,快拆螺丝组件909包括一个轴部(相当于本专利的快拆销轴)和手柄(相当于本专利的快拆组件的手柄10)。
根据证据1公开的上述技术内容可知,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与证据1存在如下区别: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快拆组件还包括快拆套管,快拆销轴组合快拆套管穿设在两连接片的前上端,位于折叠方管之前,快拆套管置在两连接片之间;在两连接片的上端周面均设有调节孔,调节孔与快拆销轴穿设的轴孔相通;在调节孔内设有沉头螺丝,通过调节沉头螺丝压抵快拆销轴使快拆套管与折叠方管无间隙接触。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专利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沉头螺丝、调节孔与快拆销轴、快拆套管的配合实现快拆套管与折叠立管的无间隙接触。
证据2公开了一种滑板车新型折收机构,其快折组60(对应于本专利的快拆组件)会穿过圆柱体601(对应于本专利的快拆套管)(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第3页第9-10行),两者组合穿设在两固定支架20(对应于本专利的连接片)的前上端,并且位于连接管30(对应于本专利的折叠立管)之前(参见证据2的附图2-4);圆柱体601置于两固定支架20之间,在两固定支架的椭圆孔203上端设置两个贯穿螺纹孔204(对应于本专利的调节孔),两螺栓212(对应于本专利的沉头螺丝)设置在螺纹孔204内,通过向内锁两螺栓212促使圆柱体601紧贴于连接管30的底部,以此达到稳定的定位效果(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4-6行、附图2)。由此可见,证据2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而且,虽然本专利关于权利要求1的快拆组件所记载的作用是“使得快拆套管与折叠方管无间隙接触”,而证据2记载的是“圆柱体紧贴连接管,以达到稳定的定位效果”,两者虽然在文字表述上存在差异,但是证据2已经明确记载了螺栓212的作用是使圆柱体紧贴连接管,并实现稳定的定位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所要实现的技术效果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所述的“紧贴”意味着“无间隙接触”,否则无法实现证据2所述的“稳定定位”的技术效果。由此,合议组认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直接从证据2公开的技术方案中确定出来,且该技术特征在证据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因此证据2给出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证据1以解决技术问题的启示,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2的螺纹孔204与本专利的调节孔的作用不同,前者是为了“紧贴”,后者是为了“无间隙接触”;证据2没有提出消除部件公差带来的间隙的技术问题。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2中的螺纹孔204与螺栓212以及圆柱体的设置位置和相关关系与本专利的调节孔、沉头螺丝和快拆套筒都是相同的,并且圆柱体“紧贴”连接管的目的是为了稳定地进行定位,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2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确定圆柱体与连接管之间的“紧贴”就是“无间隙接触”。证据2虽然没有明确记载其可以消除零件公差带来的间隙,但是螺纹孔204与螺栓212以及圆柱体601客观上能够解决这一技术问题。因此,专利权人的观点不能成立,合议组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620013650.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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