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椅子(龙)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27
决定日:2012-03-23
委内编号:6W10164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30059461.7
申请日:2007-07-1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佛山市万振家具实业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07-1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程怀清
主审员:程云华
合议组组长:张美菊
参审员:高桂莲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06-01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决定要点:通过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本专利与在先设计整体形状近似,两者组成部分相同,在靠背、扶手、坐垫和椅脚这些更容易做出设计变化以及更容易引起一般消费者注意的部位上具有诸多相同点,根据二者在这些部位上的相同点可以看出二者的设计风格相同,已经使二者产生了相似的整体视觉效果;二者的区别不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的影响。因此,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07月16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200730059461.7的外观设计专利,其产品名称为“椅子(龙)”, 申请日为2007年07月11日,专利权人为程怀清。
针对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下称本专利),佛山市万振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10月2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200630064305.5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公告文本打印件1页;
附件2:200630064304.0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公告文本打印件1页。
请求人认为,附件1和附件2的公告日均早于本专利申请日,用途和分类号也相同,附件1所示外观设计、附件2所示外观设计与本专利相比,区别主要在于靠背边框上端的雕刻图案形状,坐垫衬边侧面、后面有无雕刻图案,从整体上看,附件1所示外观设计、附件2所示外观设计与本专利没有明显区别,整体外观相近似。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请求宣告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10月26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告知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01月1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02月28日举行口头审理。
请求人于2012年02月0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明确表明不参加口头审理,并指出2011年10月26日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中附页第4-6页中的“附件1”为笔误,应改为“附件2”。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均未出席本次口头审理。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基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合议组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证据认定
附件1是200630064305.5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公告文本打印件,专利权人未对其真实性提出质疑,经核实,合议组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附件1的公开日为2007年05月16日,早于本专利申请日(2007年07月11日),因此其上记载的外观设计可用以评价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附件1中公开了一种“椅子”的外观设计(下称在先设计),本专利是“椅子(龙)”的外观设计,二者用途相同,所属产品的种类相同。
本专利授权图片包括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立体图,其简要说明记载“该外观设计的仰视图无设计要点,故省略仰视图。”本专利所示椅子包括靠背、扶手、坐垫和椅脚,靠背由靠背软垫和靠背边框两部分构成,靠背软垫轮廓下窄上宽、顶部有三个弧形拱面,上面设置有软包扣,软包扣水平呈“3-4-3”排列,整体构成“皇冠”状,靠背边框上半部分呈拱形并雕有镂空“龙凤”图案,靠背边框下部设置有左右两脚并向坐垫方向延伸;扶手位于椅子左右两侧并分别与靠背边框和坐垫相接,扶手前端有“龙首”雕刻造型,中间设置有扶手软垫;坐垫由坐垫软包和坐垫衬边两部分构成,坐垫软包位于坐垫衬边上方,坐垫衬边下部与椅脚连接,坐垫衬边正面雕有镂空图案;椅脚由前椅脚和后椅脚构成,两个前椅脚略呈“S”型左右相对设置,前椅脚转角处表面雕有图案,后椅脚亦左右对称设置且外张呈“八”字形,后椅脚表面没有雕刻造型。(详见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公开图片包括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俯视图、立体图,其简要说明记载“1.右视图与左视图对称,省略右视图;2.仰视图无设计要点,省略仰视图。”。在先设计所示椅子包括靠背、扶手、坐垫和椅脚,靠背由靠背软垫和靠背边框两部分构成,靠背软垫轮廓下窄上宽、顶部有三个弧形拱面,上面设置有软包扣,软包扣水平呈“2-3-2”排列,整体构成“皇冠”状,靠背边框上半部分呈拱形并雕有镂空“双龙”图案,靠背边框下部设置有左右两脚并向坐垫方向延伸;扶手位于椅子左右两侧,并分别与靠背边框和坐垫相接,扶手前端有“龙首”雕刻造型,中间设置有扶手软垫;坐垫由坐垫软包和坐垫衬边两部分构成,坐垫软包位于坐垫衬边上方,坐垫衬边下部与椅脚连接,坐垫衬边正面、侧面、背面均雕有镂空图案;椅脚由前椅脚和后椅脚构成,两个前椅脚略呈“S”型左右相对设置,前椅脚转角处表面雕有图案,后椅脚呈“S”型左右对称设置且略外张呈“八”字形,后椅脚表面没有雕刻造型。(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相比,两者的整体形状近似,两者组成部分相同,均包括靠背、扶手、坐垫和椅脚,各组成部分形状均相似。两者主要不同之处在于:两者靠背边框上部雕刻图案不同,本专利为“龙凤”图案,在先设计为“双龙”图案;靠背软包扣设置数量不同,本专利为“3-4-3”排列,在先设计为“2-3-2”排列;坐垫衬边侧面、背面有无雕刻图案,本专利无图案,在先设计有图案;两者后椅脚的形状不同,本专利后椅脚本身略有弯曲弧度,在先设计后椅脚弯曲略呈“S”形。
合议组认为,对于椅子而言,靠背、扶手、坐垫和椅脚部位的设计变化相对于椅子后部等来说对椅子的产品外观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的影响,相对而言,椅子正面比椅子侧面以及背面属于使用时容易被一般消费者或使用者关注的部位。通过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本专利与在先设计整体形状近似,两者组成部分相同,在靠背、扶手、坐垫和椅脚这些更容易做出设计变化以及更容易引起一般消费者注意的部位上具有诸多相同点,根据二者在这些部位上的相同点可以看出二者的设计风格相同,已经使二者产生了相似的整体视觉效果;二者靠背边框上部雕刻花纹的不同、靠背软包扣设置数量不同以及后椅脚的形状上的差异均应属于局部的细微差别,坐垫衬边侧面、背面有无雕刻图案、后椅脚形状的细微差异不容易引起一般消费者注意,上述区别不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的影响。因此,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4.鉴于上述评述已经得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授权条件的结论,合议组对请求人提交的其他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730059461.7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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