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汽车液压助力转向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74
决定日:2012-04-20
委内编号:5W10236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20300154.2
申请日:2008-01-2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12-2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黄赞成
主审员:王荣
合议组组长:马燕
参审员:孟超
国际分类号:B62D5/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已被属于同一技术领域的对比文件所公开,且该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预期的技术效果均相同,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不具备新颖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12月24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汽车液压助力转向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820300154.2,申请日是2008年1月28日,专利权人是黄赞成。
本专利授权时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汽车液压助力转向装置,包括有通过油管连通的动力转向器、液压油泵和贮油器,其特征在于:在连通所述贮油器、所述动力转向器和所述液压油泵的管路上串连有油冷却器。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汽车液压助力转向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油冷却器是在油管外连接有冷却翅片的换热器。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汽车液压助力转向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油冷却器是在油路经过中空冷却翅片的换热器。
4、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汽车液压助力转向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冷却翅片外装有冷却风扇。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汽车液压助力转向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油冷却器是油管穿过冷却水箱的换热器。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汽车液压助力转向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冷却水箱设在所述贮油器的外壁上。
7、根据权利要求1、2、3、5或6所述的汽车液压助力转向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油冷却器串连在所述贮油器与所述动力转向器之间。
8、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汽车液压助力转向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油冷却器串连在所述贮油器与所述动力转向器之间。”
针对上述专利权,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8月1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3、5-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因而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8无效。与此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CN101107157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其公开日为2008年1月16日;
附件2:EP1219526A1号欧洲专利文献及其部分中文译文5页,其公开日为2002年7月3日;
附件3:CN1944152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其公开日为2007年4月11日;
附件4:US5839398A号美国专利文献及其部分中文译文3页,其授权公告日为1998年11月24日;
附件5:US5002117号美国专利文献及其部分中文译文2页,其授权公告日为1991年3月26日;
附件6:CN201163073Y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12月10日;
附件7: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的、针对本专利作出的编号为G112037的检索报告,共7页。
结合上述附件,请求人认为:
(一)关于附件1
(1)附件1的图1-3及说明书公开了一种汽车液压助力转向装置,其包括通过油管连通的动力转向器1、液压油泵5和液压油箱4(即贮油器),在连通液压油箱4、动力转向器1和液压油泵5的管路上串连有热交换器2(即油冷却器),即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且作用相同,因此该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
(2)附件1的背景技术中记载了“US5513490A和US5718281A示出带有一体的冷却翅片的液体油箱”,且在发明内容中记载了“该冷却系统还可包括空气冷却装置,对动力转向液更好的冷却”,而选用在油管外连接有冷却翅片的换热器或油路经过中空冷却翅片的换热器及翅片外装有冷却风扇是常见的空冷方式(例如参见附件6),因此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此外,附件5公开了权利要求2和3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2和3不具备新颖性。
(3)附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备新颖性。
(4)将冷却水箱设在贮油器的外壁上是常见的水冷方式,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此外,附件2也公开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备新颖性。
(5)附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7和8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和8也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二)关于附件2
附件2的附图1、6、7及相应实施例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以及权利要求5、6、7和8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5-8相对于附件2不具备新颖性。
(三)关于附件3
附件3的附图2及相应实施例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以及权利要求7和8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7-8相对于附件3不具备新颖性。
(四)关于附件4
附件4的附图1、2及说明书第2-3栏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以及权利要求5、7和8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5、7和8相对于附件4不具备新颖性。
(五)关于附件7
附件7中的结论也说明了本专利的全部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因此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8全部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1年9月1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无效宣告请求人于2011年8月19日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清单中所列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并于2011年10月2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本案定于2011年11月10日在广西南宁进行口头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11月1日收到专利权人于2011年9月2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具体理由如下:本专利中利用外部带翅片的中空金属管或其它类型散热器做为汽车液压助力转向系统散热降温措施,在实施中常安置于汽车发动机水箱冷却风扇出风口之后或汽车发动机风扇侧面或此风扇冷却水箱之前端,利用此风扇的余风和汽车行驶中的自然风作为散热风源,基本没有增加汽车自生能耗,获得最有利的散热效果;散热器安置于转向器出油口与贮油器之间是巧妙之作,而不是置于有可能会吸入空气的贮油器与转向助力泵之间;带有水套的贮油器的冷却水源来自汽车备用水箱,采用无需电源的风动抽水泵作源泵进行抽水让水能循环利用,无需改变汽车原来液压助力转向方向系统设计和布局。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人刘小萍、翁建华和公民代理人徐成思、周惠玲参加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黄赞成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和证据使用方式为:(1)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无新颖性;权利要求2-4相对于附件1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同时附件5公开了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权利要求2-3相对于附件1与附件5的结合无创造性;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公开,因此无新颖性;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或被附件2公开,因此无创造性;权利要求7-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无新颖性和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8也无新颖性和创造性。(2)权利要求1、5-7相对于附件2无新颖性。(3)权利要求1、7相对于附件3无新颖性。(4)权利要求1、5、7相对于附件4无新颖性。
请求人明确放弃权利要求8相对于附件2或附件3或附件4不具备新颖性的理由。
请求人当庭提交了一份公知常识性证据《空调系统》,用以证明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并且明确表示放弃附件6作为证据使用,同时表示附件7仅供合议组参考使用。
专利权人委托合议组核实附件1-7的真实性及中文译文的准确性,并表示对中文译文的准确性基本无异议;对于请求人当庭提交的公知常识性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其涉及的领域与本专利无关。
双方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充分发表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以附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1)关于权利要求1
请求人认为:附件1的图1及说明书相应部分公开了一种液压助力转向装置,其包括动力转向器1,转向器1通过连接板3连接热交换器2,热交换器2连接液压油箱4,油箱4连接泵5,泵通过高压液体入口部分将液压油送入转向器,即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的特征部分内容与附件1不同,其不是安装在转向器的高压入口处。
(2)关于权利要求2
请求人认为:附件1的背景技术指出了在液压助力转向装置的冷却方式中采用空冷方式,空冷方式为常见的冷却方式,且附件5的图1及其中文译文的研发背景部分公开了通过翅片式换热器冷却的内容。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的方案尚未在国内使用。
(3)关于权利要求3
请求人认为: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从附件5的图1中可以明了其中为利用中空翅片进行空冷。
专利权人认为:利用中空翅片进行冷却是常见换热器结构,但通常用于空调中,而将其用于液压助力转向装置中属于创新,且这种创新能够在液压助力转向装置中得到高效降温的技术效果。
(4)关于权利要求4
请求人认为:在换热器旁边设置冷却风扇是一种很常用的手段。
专利权人认为:在换热器旁设置冷却风扇确实是现有技术中公知的,但本专利的发明点不在于此,而是将其用于液压助力转向装置。
(5)关于权利要求5
请求人认为:附件1说明书第3页第3段公开的板式冷却器与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同,且本专利中并未强调冷却液的来源。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中使用汽车附带水箱的水作为冷却液,而不是采用汽车发动机的冷却液。
(6)关于权利要求6
请求人认为:附件2的图1、6、7及中文译文的相应部分公开了其附加技术特征,且该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2中的冷却液缺少发生循环的条件,即缺少泵。
(7)关于权利要求7和8
请求人认为:附件1的图1公开了热交换器位于动力转向器和液压油箱之间,即公开了该附加技术特征。
(二)关于以附件2、3和4分别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请求人表示坚持之前提交的书面意见。专利权人亦表示坚持前面提出的意见,并且补充附件4中缺乏使冷却液进行循环的部件。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附件1、2和5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为中国专利文献,附件2和5为外国专利文献及其部分中文译文,专利权人对其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未提出异议,经合议组核实,对附件1、2和5的真实性及附件2、5中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予以确认,同时,附件1、2和5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故其上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且附件2和5的公开内容以其中文译文记载的内容为准。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它方式被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汽车液压助力转向装置。附件1(参见图1及说明书第5页第4-14行)涉及动力转向器冷却,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其中具体公开了一种汽车液压助力转向系统,其中包括通过油管连通的动力转向器1、液压油箱4和泵5,并且在上述连通管路上在动力转向器1和液压油箱4之间串连有热交换器2,泵5在动力转向液中产生高压,该动力转向液流进动力转向器1,转向液的压力在动力转向器中减小,因此转向液在离开动力转向器和进入热交换器时处于低压,转向液从热交换器流入液压油箱4,热交换器用于对动力转向液进行冷却。
基于上述公开内容可知,附件1中用于在动力转向液中产生高压的泵5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液压油泵”,液压油箱4相当于本专利中的“贮油器”,热交换器2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油冷却器”。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已在附件1中公开,且两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获得的技术效果相同,都是形成具有转向液冷却功能的汽车液压助力转向系统,因此,该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油冷却器是在油箱外连接有冷却翅片的换热器”。附件5(参见其中文译文部分及附图1)涉及一种汽车动力转向冷却器布置,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其中公开了安装在车架12上的动力转向器10由循环在转向助力油泵14中的液压油驱动,通过翅片式换热器16冷却,换热器16通常由一个U形管18(即油管)和附着在上面的众多散热片20组成。由此可见,附件5中公开了采用在油管外连接冷却翅片的散热器作为汽车动力转向装置中转向液压油冷却器的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由此容易想到可以将该附加技术特征限定的油冷却器结构具体应用于附件1中的热交换器,且这种应用不会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合附件5得到该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油冷却器是在油路经过中空冷却翅片的换热器”。
专利权人认为,利用中空翅片进行冷却是常见换热器结构,但通常用于空调中,而将其用于液压助力转向装置中属于创新,且这种创新能够在液压助力转向装置中得到高效降温的技术效果。
对此,合议组认为:让待冷却液体经过中空冷却翅片的换热器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换热器结构,其散热性能也为人们所熟知,尽管在日常生活中常常是在空调或散热片等家用设备中接触到这种换热器结构,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显然知晓这种换热器结构也可以用在其它需要进行热交换的设备中,而附件1中已公开了在汽车液压助力转向装置的液压油路中要设置油冷却器,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上述日常知识显然容易想到附件1中的油冷却器可以选择采用这种常见的让待冷却液体经过中空冷却翅片的换热器形式,且这种选择并不会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即,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2或3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冷却翅片外装有冷却风扇”。然而,在换热器旁边相应设置风扇以通过加强空气流动来达到促进散热的效果是日常生活中的公知常识,在任何需要散热的场合(诸如在汽车液压助力转向装置中设有翅片式换热器的情况),本领域技术人员均容易想到可以在需要散热的位置(诸如翅片式换热器外)设置风扇来提高散热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油冷却器是油管穿过冷却水箱的换热器”。附件1说明书第3页第3段公开了热交换器包括具有冷却液入口和出口的板式冷却器,冷却液可以是专门由特定泵供入到热交换器的水,但冷却液优选为安装有动力转向器的车辆上的发动机的发动机冷却液。具有冷却液入口和出口的板式冷却器显然为一种让油管穿过冷却水箱实施冷却的换热器形式(诸如可以参见附件1的图3),即附件1中已公开了该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中是使用汽车附带水箱的水作为冷却液,而不是采用汽车发动机的冷却液。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只是对油冷却器的结构形式进行了具体限定,并未限定冷却液的来源,因此专利权人陈述的上述区别并不能成为该权利要求5相对于附件1具备新颖性的理由。
(6)、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冷却水箱设在所述贮油器的外壁上”。附件2(参见其中文译文及附图6)涉及一种组合的动力转向液压油油壶和冷却单元,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其中包括装有液压油储存箱的壳体(相当于本专利中的“贮油器的外壁”),该壳体有热交换器122,热交换器为围绕在缸体外的环形水套(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冷却水箱”)构成,即公开了将冷却水箱设置在贮油器外壁上的散热形式,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要达到冷却转向液压油的目的,也可以采用在转向液压油油路上的贮油器段对转向液压油进行热交换操作的方式,具体地可以通过在贮油器外壁上设置冷却水箱来实现,且这种冷却方式不会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由此可见,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合附件2得到该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是引用权利要求1-3、5-6之一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8是引用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均为“所述油冷却器串连在所述贮油器与所述动力转向器之间”。如上所述,附件1中已经公开了热交换器2串连在动力转向器1和液压油箱4之间,即公开该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权利要求1或5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在权利要求2-3或6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另外,专利权人还提出本专利中利用外部带翅片的中空金属管或其它类型散热器作为汽车液压助力转向系统散热降温措施,在实施中常安置于汽车发动机水箱冷却风扇出风口之后或汽车发动机风扇侧面或此风扇冷却水箱之前端,利用此风扇的余风和汽车行驶中的自然风作为散热风源,基本没有增加汽车自生能耗,获得最有利的散热效果。
对此,合议组认为,上述油管散热器安装位置的内容并未限定在本专利权利要求中,在本专利说明书中也不存在相关文字记载,其对本专利权利要求不具有限定作用,不能成为本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理由。
基于上述理由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8相对于附件1、2和5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应当予以无效,因此,本决定不再对请求人提出的其它理由和证据进行评述。
三、决定
宣告ZL200820300154.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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