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手动装订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手动装订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13
决定日:2012-05-14
委内编号:5W10274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20012602.5
申请日:2005-06-1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广州市科密电子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6-08-1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阮永华
主审员:吴亚琼
合议组组长:李华
参审员:李卉
国际分类号:B26F1/02(2006.01)B26D5/10(2006.01)B26D7/0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3款、第26条第4款
决定要点: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概括是否恰当,应当从相关的现有技术、说明书给出的实施方式及概括所包含的技术方案是否能达到基本相同技术效果等方面去判断。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08月16日授权公告的200520012602.5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发明名称为“一种手动装订机”,申请日为2005年06月17日,专利权人为阮永华。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手动装订机,包括底座、安装于底座上的机架、与机架铰接的操作手把,所述的操作手把与铰轴固接,所述的铰轴上带有齿轮,机架内套有可上下滑动的导柱,所述的导柱上具有与所述的齿轮配合的齿口,所述导柱下端安装有钻刀,所述的底座和机架之间有压纸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压纸板通过弹性件与所述的导柱连接。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手动装订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压纸板具有向上延伸的导杆,所述的导杆上端固接挡板,所述的挡板具有可供所述的导柱通行的开口;所述的导杆上套有可上下滑动的连接套,所述的连接套位于所述的挡板下方,所述的连接套与所述的导柱下部固接;所述的导杆上还套有弹簧,所述弹簧一端连接所述的连接套,另一端连接所述的压纸板。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手动装订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导杆有两个,对称地位于所述的导柱的两侧。
4.如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手动装订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导柱上端还安装有复位弹簧。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手动装订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钻刀为圆柱状。
6.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手动装订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钻刀为角状。”
针对本专利,广州市科密电子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11月3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有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73058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其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10月05日。
其具体理由如下: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故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结合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也不具有创造性;证据1的权利要求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4中的“复位弹簧”,权利要求2、3、5、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故权利要求2-6不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12月0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上述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专利权人于2012年01月09日、2012年01月14日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提交了内容相同的意见陈述书, 其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压纸板通过弹性件与导柱连接”与证据1中的“操作板、连接杆、压纸板和离合机构”不同,证据1和公知常识没有利用这个特征来达到本发明目的的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和新颖性。本专利权利要求4中的“复位弹簧”不同于证据1中的“复位弹簧”,其他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并非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故无效请求不能成立。
请求人于2011年12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如下补充证据: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304533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其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01月20日;
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267884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其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02月16日;
证据4:授权公告号为CN237103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其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03月29日;
证据5:授权公告号为CN1153657C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其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06月16日;
证据6:授权公告号为CN266143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其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12月08日;
证据7:授权公告号为CN266310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其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12月15日;
证据8:授权公告号为CN2673596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其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01月26日;
证据9:授权公告号为CN246314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其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12月05日。
请求人认为:(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2的区别在于: a)导柱下端安装有钻刀;b)所述的压纸板通过弹性件与所述的导柱连接。关于区别特征a),首先证据2中的钩线订针9也是靠手动压力穿透纸张,针对穿透纸张过程的方案、作用和效果与本专利中的钻刀完全一致,仅以穿透纸张为目的实现转换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容易的;证据3中的“调节杆3”、“中空刀柱4”分别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导柱”、“钻刀”,即证据3实际揭示了本领域技术人员将中空刀柱4替代证据2中的钩线引针,不需要通过创造性的劳动。对于区别特征b),证据4中的压纸板7通过左右竖立滑轨2、3(相当于本专利的导杆9)与滑座4(相当于本专利的连接套11),将上述结构导入证据2,由证据2中的凸块5(相当于本专利的螺钉)驱动滑座4,就实现了与区别特征b)相同的连接方式。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主要特征已被证据4公开,其他特征或已被证据5、6公开,或可以从证据4获得明显的技术启示而得到;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4或5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通过证据7的启示而得到;权利要求5和6限定的钻刀都是本领域常用的基本钻刀,如证据3公开了中空刀柱,证据7公开了圆柱体冲头,证据8、9公开了角状钻刀。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6不具有创造性。(二)权利要求1中有关“所述的压纸板通过弹性件与所述的导柱连接”的表述是将弹性件作为连接件,但是在说明书的具体实施方式和附图中,没有公开弹性件与导柱之间存在的直接接触位点,也没有公开弹性件与压纸板和导柱固定的具体技术措施,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理解和实现“所述的压纸板通过弹性件与所述的导柱连接”,故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26条4款的规定。
2012年02月10日,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04月26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合议组将请求人的补充证据及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
2012年02月14日,合议组将专利权人于2012年01月09日、2012年01月1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针对补充证据及理由于2012年02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认为:(一)证据2、3、4均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下列技术特征:“操作手把与机架铰接”、“操作手把与铰轴固接”、“齿轮”、“齿轮在铰轴上”、“导柱套在机架内”、“压纸板通过弹性件与所述的导柱连接”。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使本专利结构简单,传力比更大,齿轮和被齿轮啮合精确,不容易产生卡死,还可以使导柱、压纸板的动作一次完成,使得压力逐渐增大,提高压纸的效果和操作的稳定性。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有关创造性的规定。(二)证据2、3均没有公开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证据4也没有公开权利要求2中的技术特征“压纸板具有向上延伸的导杆”、“导杆上端固接挡板”、“档板具有可供导柱通行的开口”、“导杆套有可上下滑动的连接套”、“连接套与导柱固定连接”;证据5中的定位杆34与本专利中导杆实质不同,定位杆34是用以定位弹簧的,本专利的导杆与弹簧、连接套一起形成弹性连接件,而证据5中的压制板18是安装在壳体12上的,定位杆34不起连接作用,压制板18也只能沿壳体12上的轨道移动,这与本专利的弹性连接本质不同。故本专利权利要求2具有创造性,同时引用权利要求2的权利要求3-6也具有创造性。(三)权利要求1中“压纸板通过弹性件与所述的导柱连接”的目的是通过导柱的运动可带动压纸板上移或者下移,从该特征的目的及说明书给出的具体实施方式来看,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清楚的,也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
2012年03月19日,合议组将专利权人于2012年02月2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当庭放弃证据1及由其派生出的无效理由,放弃2011年12月2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关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坚持该意见陈述书中的其他无效理由。专利权人对证据2-9的真实性无异议。双方当事人当庭充分陈述了意见,请求人还表示不再针对2012年03月19日转送的文件提交书面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证据2-9均是公开出版物,它们的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专利权人对它们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认定证据2-9已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无效理由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有关“所述的压纸板通过弹性件与所述的导柱连接”的表述是将弹性件作为连接件,但是在说明书的具体实施方式和附图中,没有公开弹性件与导柱之间存在的直接接触位点,也没有公开弹性件与压纸板和导柱固定的具体技术措施,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理解和实现“所述的压纸板通过弹性件与所述的导柱连接”;并且,弹性件作为连接件,如果从连接结构中去除,连接件两端的被连接物会分离。在本专利中,如果去掉弹簧,压纸板和导柱是不会分离的。因此,弹性体作为连接件在说明书中没有记载。权利要求1的上述表述在说明书中找不到依据,故权利要求1不符合本专利专利法26条4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权利要求1中的“弹性件”应当结合说明书来理解。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实施例一”第1段对压纸板和导柱之间的连接结构作了如下描述:压纸板8具有向上延伸的导杆9,导杆9上端固接挡板10,导杆9上套有可上下滑动的连接套11,连接套11位于挡板10下方,连接套11与导柱5下部通过螺钉固接;导杆9上还套有弹簧12,弹簧12一端连接连接套11,另一端连接压纸板8。可见,压纸板通过导杆9(包括固接于其上的档板10)、弹簧12、连接套11与导柱5连接,所以,权利要求1中的“弹性件”并不是单纯指弹簧,而是指包括弹簧在内的弹性连接组件,即导杆9(包括固接于其上的档板10)、弹簧12、连接套11,权利要求1中的“弹性件”就是对上述实施例所描述的具体结构的概括,可以从说明书中找到依据。其次,判断“弹性件”概括是否恰当,应当从相关的现有技术、说明书给出的实施方式及概括所包含的技术方案是否能达到基本相同技术效果等方面去判断。“弹性件”是为了使压纸板与导柱一起向下运动起到固定纸张的作用,而弹性件的弹性可以使压纸板适应不同厚度的纸叠。本专利说明书除了在实施例一中参照图1-3给出了压纸板和导柱的一种具体连接方式外,还在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2段例举了其他连接方式:导柱5上直接固接连接件,该连接件再与压纸板8固接,连接件上套有弹簧。本领域技术人员从上述描述能够理解到,此连接件的两端分别与导柱和压纸板固接,而靠中间的弹簧使连接件本身变形,从而实现导柱和压纸板之间弹性连接,这种形式的连接件也可以使压纸板对不同厚度的纸叠起到固定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从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两个具体实施方式及其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可以概括得到实现压纸板和导柱之间的弹性连接的弹性件,请求人也没有指出上述概括所包含的何种具体方式不能达到上述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符合本专利专利法26条4款的规定。
3、关于本专利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与证据2的区别在于:1)导柱下端安装有钻刀;2)所述的压纸板通过弹性件与所述的导柱连接;3)所述的压纸板具有向上延伸的导杆;4)所述的导杆上端固接挡板;5)所述的挡板具有可供所述的导柱通行的开口;6)所述的导杆上套有可上下滑动的连接套,所述的连接套位于所述的挡板下方;7)所述的连接套与所述的导柱下部固接;8)所述的导杆上还套有弹簧,所述弹簧一端连接所述的连接套,另一端连接所述的压纸板。而证据4直接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4)、6)、8)。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首先,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对证据2中的钩线订针9进行转换而得到;其次,证据3揭示了本领域技术人员将中空刀柱4替代证据2中的钩线引针,不需要通过创造性的劳动。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将证据4中压纸板上述结构导入证据2,就可以得到区别技术特征2);证据5中的“制压平板18”、“定位杆34”分别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压纸板”、“导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已被证据5公开;证据6的图1-3展示了现有全自动装订机的三视图,其中:钻刀4(相当于导柱)的运行轨迹己经被压纸板3阻断,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上述视图可以确定:压纸板3的上板(相当于挡板)和下板(相当于压纸板)上都必须预留钻刀4(相当于导柱)通道,否则装订机无法工作。因此,证据6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5);证据4公开了电机经传动机构拖动滑块4向下移动,本领域技术人员将证据4引入装订机时,可以获得技术启示直接选择从导柱获得动力,从而得到区别技术特征7)。故权利要求2不具有创造性。
经查,证据2公开了一种具有联动机构的手动装订机,具有转动手柄4及其齿轮26,与齿轮联动的齿条1上固定设有钩线订针9,钩线订针9下设有工作台底座16,在机壳25上还设有压料杆10及其压料板11,工作台底座针孔位置下设有引线14及其引线机构31,齿条1上固定设有压凸块5,与钩线订针9平行的压料杆10内设有活动块27及其复位压簧29,压凸块5在压料杆10开口的长槽中与活动块27及其复位压簧29活动压合,在活动块27下设活动卡块28及其卡位板6和卡位板拉簧8,该机构使活动块27在压凸块5压下联动时能有效地带动压料杆10联动,同时使压料板11压料更紧更实(参见证据2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第2页最后1段及图1、2、4)。由此可见,在证据2中,通过转动手柄使齿轮26带动齿条1下端的钩线订针9向下运动,同时靠固定在齿条1上的压凸块5、活动块27等构件带动压料杆10联动使压料板11压料。与其相比,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区别在于:(1)装订机的类型不同。本专利的导柱下端安装有钻刀,用于在文件上钻孔,而证据2的齿条1下端固设有钩线订针9,用于钩取引线14。(2)证据2没有公开连接压纸板与导柱的下述弹性件,即压纸板具有向上延伸的导杆,所述的导杆上端固接挡板,挡板具有可供导柱通行的开口;导杆上套有可上下滑动的连接套,连接套位于挡板下方,连接套与导柱下部固接;导杆上还套有弹簧,弹簧一端连接连接套,另一端连接压纸板。
证据3公开了一种打孔机,其中调节杆下端连接有中空刀柱4(参见证据3图1及说明书第3页第9-10行)。合议组认为,证据3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但证据2公开的装订机与本专利要求保护的装订机类型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用钻刀或用证据3公开的中空刀柱4来替代证据2中的钩线订针9。
证据4公开了一种装订机的压纸板移动装置,包括基板1、左、右竖滑轨2、3、滑座4、左、右上弹簧5、6、压纸板7及右下弹簧8,压纸板7的左、右侧分别固设一左短套71及一右长滑套72、且右长滑套72内孔与右竖滑轨3滑配合,而左短套71内孔空套在左竖滑轨2外围。当电机经传动机构拖动滑座4向下移动时,左、右上弹簧5、6被压缩,其弹力推动压纸板7的右长滑套72沿右竖滑轨3向下滑动、且使右下弹簧8被压缩,被装订的纸张受压;当滑座4向上移动时,由右下弹簧8向上推动压纸板7的右长滑套72沿右竖滑轨3向上滑动,压纸板7脱开被压的纸张(参见证据4的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2页最后一段及图1)。合议组认为,从证据4的压纸板随着滑套运动来看,其滑座相当于本专利的连接套,左、右竖滑轨相当于本专利的导杆,其最上端将两根滑轨连在一起的构件对滑套起限位作用,相当于本专利的档板,因此请求人提出证据4公开了“所述的导杆上端固接挡板”、“所述的导杆上套有可上下滑动的连接套,所述的连接套位于所述的挡板下方”、“所述的导杆上还套有弹簧,所述弹簧一端连接所述的连接套,另一端连接所述的压纸板”的主张是成立的。但证据4公开的不是手动装订机,没有公开“滑座与安装有钻刀的导柱相连”,其对应于本专利的档板的构件上没有供导柱通行的开口,因此证据4也没有公开“所述的挡板具有可供所述的导柱通行的开口”。并且由于证据2中靠压凸块5、活动块27、定位杆17、压料板复位弹簧7、定位板18、定位板斜吊拉簧19、定位板拉平牵拉线杆22等构件带动压料杆10联动使压料板11压料的机构与证据4公开的压纸板移动装置的结构差异很大,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将证据4的滑套驱动压纸板移动的结构引入证据2中而得到“所述的连接套与所述的导柱下部固接”这一技术特征。
证据5公开了一种打孔机,其包括有两定位杆34,每一定位杆34的下端固定在制压平板18上,其上端以可上下移动的方式固定于打孔模组件14的内侧,弹簧24套在定位杆34上,当马达驱动打孔模组件14时,打孔模组件14会经由弹簧与定位杆一同向下带动制压平板(参见证据5说明书图3、5、权利要求5及说明书第3页第2、3自然段)。由此可见,证据5的“制压平板18”、“定位杆34”分别相当于本专利的“压纸板”、“导杆”,因此合议组认定请求人提出证据5公开了“所述的压纸板具有向上延伸的导杆”的主张是成立的。
证据6图1-3分别是现有全自动档案装订机的主、左、右视图,从图中可以看出钻刀4位于压纸板3的上方(参见证据6的图1-3及说明书第1页第2段)。合议组认为,在证据6中,由于待装订文件位于工作台2与压纸板3之间,压纸板3上必然有让钻刀4通行的开口,但证据6并没有公开压纸板3具有一个相当于本专利的档板的上板,因此证据6没有公开“所述的挡板具有可供所述的导柱通行的开口”。
综上所述,虽然请求人引用了证据2-6或证据2、4-6多篇对比文件来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但是,由于请求人选用的最接近对比文件-证据2与本专利的装订机类型不同,证据3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能显而易见地将证据4的压纸板移动装置用于证据2中得到包含“所述的连接套与所述的导柱下部固接”这一技术特征的弹性件。并且如上所述,证据6也没有公开“所述的挡板具有可供所述的导柱通行的开口”。因此,按照请求人的请求,上述多篇对比文件也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全部技术特征,而本专利权利要求2限定了一种具有与导柱联动的压纸机构的手动装订机,其结构、操作简单,可靠性较高,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请求人提供证据7-9是为了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4-6的附加技术特征可以从中获得技术启示而得到或被公开,但在本专利权利要求2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直接或间接引用其的权利要求3-6也具有创造性,因此合议组对它们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否被证据公开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维持200520012602.5 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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