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变向回转阳极式电除尘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可变向回转阳极式电除尘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12
决定日:2012-05-15
委内编号:5W10246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20218259.8
申请日:2009-10-1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艾尼科环保技术(安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0-05-2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江苏瑞帆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王萌
合议组组长:谢有成
参审员:房宝盛
国际分类号:B03C3/04,B03C3/86,B03C3/74,B03C3/8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实用新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仅是现有技术的简单叠加,各技术特征之间没有功能上的关联,并且叠加后所得到的技术方案也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0920218259.8、名称为“可变向回转阳极式电除尘器”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9年10月16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5月26日,专利权人原为江苏瑞帆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后变更为江苏瑞帆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可变向回转阳极式电除尘器,包括除尘器壳体、进口烟道、出口烟道、第一电场、第二电场和第三电场,所述除尘器顶部设置有多个振打器,每个电场内均设置有阴极线、阳极板、高压电源和卸灰斗,其特征是:所述第三电场上、下两端的除尘器壳体上分别固定有主动轮和被动轮,所述主动轮上连接有回转驱动电机,所述主动轮与被动轮之间通过传动机构连接,所述第三电场的阳极板为多个可运动的回转式阳极板,所述回转式阳极板左右两端分别固定在传动机构上;所述第三电场卸灰斗上部还设置有清灰腔,所述清灰腔内固定有正反螺旋钢刷清灰装置。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变向回转阳极式电除尘器,其特征是:所述传动机构为传动链条或传动履带或传动带。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变向回转阳极式电除尘器,其特征是:所述正反螺旋钢刷清灰装置包括钢刷轴、固定在钢刷轴上的钢刷毛、转动轴和钢刷电机,所述钢刷毛沿钢刷轴圆周面均匀分布有二组或三组,所述一端的钢刷毛以顺时针方向螺旋绕行固定至钢刷轴1/2处,另一端的钢刷毛以反时针方向螺旋绕行固定至钢刷轴另一半长度处。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可变向回转阳极式电除尘器,其特征是:所述清灰腔左右两侧壳体上均固定有与钢刷毛接触的压力传感器,所述清灰腔壳体外部固定有压力调节杆,所述压力调节杆上连接有压力调节电机。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变向回转阳极式电除尘器,其特征是:所述第三电场的卸灰斗为双口的船形卸灰斗。”
针对上述专利权,艾尼科环保技术(安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09月2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3和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说明书和权利要求2、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5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下称证据1):申请号为200610006008.4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公开日为2007年04月04日,共3页(著录项目页,说明书第4页,附图第1页);
附件2:专利号为200920218259.8的实用新型专利(本专利),共11页;
附件4(下称证据2):收录于《第11届全国电除尘学术会议论文集》的“Recent Application and Reliability Improvement of Moving Electrode Type Electrostatic Precipitator”的复印件,作者为Toshiaki Misaka、Tadashi Oura、Minoru Yamazaki,出版日期2005年10月21日~24日,共4页(第467-468、470-471页),及其部分内容的中文译文1页;
附件6(下称证据3):专利号为200820035864.7的实用新型说明书,公开日为2009年05月20日,共7页(著录项目页,说明书第5-6页,附图第2、5、8-9页);
附件7(下称证据4):公开号为特开2001-246284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共3页(著录项目页,附图1-9共2页)。
请求人认为:证据2第468页及图1和图2展示了MEEP(移动电极电除尘器)的整体结构,进气侧的第一和第二部分是固定电极部分、出气侧的是移动电极部分,第一和第二部分的固定电极部分壳体顶部设置有高压电源,壳体顶部必然设有振打器,壳体内部必然设有阴极线、阳极板、卸灰斗等部件,图2的移动电极部分在非收尘区配备了旋转刷清灰机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2的区别在于,(1)第三电场卸灰斗上部设置有清灰腔,(2)清灰腔内固定有正反螺旋钢刷清灰装置;证据4的图6和7示出了卸灰斗13上部非收尘区设置有垂直部分,与本专利的清灰腔实质相同;证据4的图中、证据2的图中、证据1和3均图示或描述了非收尘区设有正反螺旋钢刷清灰装置,与本专利实质相同;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仅仅是现有技术与公知常识或常规技术的简单叠加,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附加技术特征中的传动链条被证据1和证据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中清灰机构包括钢刷轴、钢刷毛、转动轴和钢刷电机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说明书第5-6页和附图7全部公开,对于沿钢刷轴上的钢刷毛均匀分组、顺时针和反时针螺旋绕行的附加技术特征,证据3说明书中有“两端螺旋轴向力指向轴中央”的描述,图13和14中可以看出钢刷毛沿轴圆周面螺旋均匀分布;从属权利要求5附加技术特征限定的双口船形卸灰斗被证据4图6和7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3和5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关于权利要求2附加技术特征中的传动履带、传动带,说明书中没有提供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于预见履带和传动带能够作为传动装置使用并达到预期效果;关于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相关描述不知道可以采用何种类型及结构的压力传感器,以及压力传感器如何与壳体连接固定,也不知道压力传感器如何与电机相连、压力调节杆为何物、如何调节刷毛压力,因此,本专利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2、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11月02日发出补正通知书,指出无效宣告请求书未使用标准表格。
请求人于2011年11月22日提交了补正书,同时提交了符合标准表格要求的无效宣告请求书以及附页,其具体内容与2011年09月21日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相同。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12月0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且将请求人于2011年09月21日和2011年11月22日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补正书以及附件和附页的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告知专利权人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对该无效宣告请求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逾期未提交意见陈述。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02月0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指出本案定于2012年03月16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方委托专利代理人杨晋弘、公民代理人吴华、丁锦武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方委托专利代理人卢海洋、公民代理人戴勇、查鑫利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合议组告知双方当事人,由于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对独立权利要求1的无效宣告理由仅涉及创造性,因此其从属权利要求也仅涉及创造性、不存在新颖性问题。请求人明确本次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范围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3和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说明书和权利要求2、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放弃关于新颖性的无效宣告理由。
请求人当庭出示了证据2的原件;专利权人对证据1-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
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请求人认为,以证据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中固定电极部分的结构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不言而喻的,具体意见与请求书中一致,其中的灰斗就是卸灰斗;证据4的图6和7中卸灰斗13上部的垂直部分就是本专利中的清灰腔,图3和6中可以看到正反螺旋旋转刷36和38;证据2第468页图2明确示出了设置在非收尘区内的反向旋转刷、非收尘区与清灰腔只是叫法不同而实质相同,而图5进一步描述了本专利权利要求3所述的刷子结构;证据3说明书第5-6页描述了刷子夹紧在刷夹上,刷夹成螺旋状。专利权人认为,证据2译文中没有公开壳体、多个振打器、阴极线、阳极板、高压电源等特征,译文中的灰斗与本专利中的卸灰斗是不同概念,证据2中的旋转刷与本专利中的正反螺旋钢刷清灰装置也是不同的;本专利中钢刷轴上的钢刷刷毛一边是顺时针、一边是逆时针,本专利说明书第0011段描述了其技术效果,本专利中钢刷毛的特征在证据2-4中都没有公开、并且不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请求人认为,本领域常规使用的都是传动链条,本专利的传动履带、传动带没有明确说明,如果履带、传动带是机械领域的常规履带、传动带,则属于常规技术,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如果不是常规的履带、传动带,则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权利要求2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专利权人认为,传动链条是现有技术,传动履带、传动带是与传动链条功能相同的部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如何实施本专利;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具备创造性。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请求人认为,证据3第5-6页公开了正反螺旋刷的结构,顺时针和逆时针的钢刷毛旋向、以及两组或三组的设置方式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放弃使用证据2评述权利要求3;专利权人认为,证据3仅说明钢丝刷是相对旋转的,其是设置在两端的、与本专利中一体的方式不同。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4和说明书:请求人的意见与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相同。专利权人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可以选择不同的传感器,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设置,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如何使用;压力传感器将测量的压力大小传递给显示装置,通过压力调节杆调节压力调节电机、从而控制钢刷轴的转速。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5的创造性:请求人认为,证据4公开了船形的卸灰斗,虽然没有译文,但图纸对于工程技术人员来说也是一种语言,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4的图示没有理解上的困难。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没有提交证据4的译文,看不出图示是什么结构。
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已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依据的文本
在本次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没有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因此,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权利要求书为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第1-5项。
(二)关于证据
随同无效宣告请求书,请求人提交了证据1-4,证据1、3和4为专利文献,证据2为会议论文。对于英文证据2请求人提交了部分中文译文,日文证据4仅使用了附图而没有提交中文译文。专利权人对全部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经审查,本案合议组认可证据1-4的真实性,且证据1-4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其中证据2文字部分公开的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三)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范围
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理由涉及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和5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2、4和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请求人于口头审理当庭放弃了关于新颖性的无效宣告理由,因此,本无效宣告审查决定的审查范围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3和5是否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说明书和权利要求2、4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
(四)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
1.关于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可变向回转阳极式电除尘器。证据2是收录于《第11届全国电除尘学术会议论文集》的论文“Recent Application and Reliability Improvement of Moving Electrode Type Electrostatic Precipitator”,其中文译文为“移动电极电除尘器的最新应用和性能改进”,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其中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证据2页码468,图1和2):图1是移动电极电除尘器(MEEP)的整体结构,由4个平行部分和3个连续部分组成,在进气侧(Gas Inlet)的第一和第二部分是固定电极部分(Fixed Electrode section),在出气侧(Gas Outlet)的是移动电极部分(Moving Electrode section),所述第一、第二固定电极部分和移动电极部分分别对应于本专利中的第一电场、第二电场和第三电场;在图1中可以看到,除尘器包含有外壳,除尘器底部设置有卸灰斗,在固定电极部分的顶部设置有高压电源(High Voltages Power Supply),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的现有技术可知,固定电极部分、移动电极部分的电场内均设置有阴极线、阳极板,对于固定电极部分在其顶部设置多个振打器;图2所示为移动电极的结构,包括收尘区和非收尘区,移动电极部分由驱动轮(Driving)、链条(Chain)、集尘极(Collecting Electrode)、下端的轮子(Lower)、放电极(Discharge Electrode)、旋转刷(Rotating Brush)等构成,其分别对应于本专利中的主动轮、传动机构、回转式阳极板、从动轮、阴极线、清灰装置。
由此可见,证据2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2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第三电场卸灰斗上部设置有清灰腔,清灰腔内固定有正反螺旋钢刷清灰装置。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在除尘器下部的清灰腔内进行除尘是为了使清灰产生的扬尘远离主风道,避免二次扬尘现象从而提高除尘器效率;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的现有技术可知,清灰装置中“正反螺旋钢刷”所限定的钢刷结构为,钢刷成对使用、两个钢刷分别位于阳极板的两侧,两个钢刷轴的旋转方向相反,每个钢刷的刷毛以螺旋方式绕行在钢刷轴上,如此设置钢刷清灰装置的结构是为了保证清灰装置对于阳极板的清灰效果。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证据4公开了一种移动电极式电气集尘装置,虽然请求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没有提交其译文,但图纸对于工程技术人员来说同样是一种语言,根据图示能够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同样属于其公开的范围。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4的附图1-9能够理解,证据4与本专利、证据2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在证据4的图6、7中可以看出,在卸灰斗13紧邻的上部具有垂直部分(未使用附图标记指出),结合图3和图9可知数对旋转刷40(包含顺时针旋转刷36和逆时针旋转刷38)位于该垂直部分的区域内,并且根据图6可以看出所述垂直部分没有包含在由进气口16到出气口18的主风道路径中。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所述图示可以理解,证据4中的所述垂直部分即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清灰腔,证据4给出了将旋转刷设置在没有气流的区域的技术启示,其作用显而易见也是为了避免二次扬尘,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移动电极除尘器的卸灰斗上部设置清灰腔并用其来容纳实现清灰作用的旋转刷。另外,证据2的图2中明确示出了收尘区和非收尘区,旋转刷设置在位于下部的非收尘区中,并且其文字部分记载“收集的粉尘吸附在收尘板上……运送到非收尘区内无气流的灰斗中。旋转刷子能够彻底清除收集的粉尘”,本领域技术人员据此也容易想到在移动电极除尘器的收尘区和卸灰斗之间设置单独的清灰腔来容纳实现清灰作用的旋转刷。关于“正反螺旋钢刷清灰装置”,证据3公开了一种带旋转刷的移动式集尘极静电除尘器,与本专利和证据2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证据3的图13和14给出了旋转刷3的示例,并且记载“旋转刷3为安装在移动式集尘极下部的一对相对旋转的钢丝刷”、“刷子夹紧在刷夹上,刷夹成螺旋状”(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5页第21行至第6页第3行),由此可见,证据3公开了两个刷轴正反旋转、刷毛为螺旋结构的旋转钢刷清灰装置,以及该装置位于移动式集尘极下部,并且能够预料到其清灰效果。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上述证据的结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中钢刷轴上的钢刷毛一边是顺时针、一边是逆时针,进行清灰时对阳极板的作用力达到均衡从而避免阳极板振动导致二次扬尘问题的出现,而该特征没有被本案中的证据公开,据此主张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仅限定了清灰装置的钢刷为“正反螺旋”结构,并不包含“钢刷毛一边是顺时针、一边是逆时针”的技术特征;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其所用词语的含义来理解,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和现有技术可知,“正反螺旋”仅限定了旋转刷的两个刷轴正反旋转、刷毛为螺旋结构,因此专利权人的理由不具有说服力。
2.关于权利要求2是否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传动机构为传动链条或传动履带或传动带。传动链条是本领域常规使用的传动装置,如证据2的移动电极电除尘器中使用的就是链条(Chain)(参见证据2的图2、8);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传动链条、传动履带、传动带均能够实现传动功能,本专利中使用传动履带、传动带也仅是作为传动链条的替代,使用传动履带、传动带同样是完成传动作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3是否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正反螺旋钢刷清灰装置包括钢刷轴、钢刷毛、转动轴和钢刷电机,钢刷毛沿钢刷轴圆周面均匀分布有二组或三组,一端的钢刷毛顺时针方向、另一端的钢刷毛反时针方向分别螺旋绕行至钢刷轴的轴向中点位置。证据3公开的移动式集尘极静电除尘器中,图7示出了旋转刷3、万向轴组件12、传动轴13、摆动减速机19、调速电机18等部件,图13和14示出的旋转刷3即为螺旋结构,并且说明书中记载了“旋转刷3为安装在移动式集尘极下部的一对相对旋转的钢丝刷”、“刷子夹紧在刷夹上,刷夹成螺旋状,头数为3~5个,两端螺旋轴向力指向轴中央,不仅消除轴回力,而且使刷尘趋向中央,刷下的尘粒直接落入灰斗,减少了二次飞灰”(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5页第21行至第6页第3行)。由此可见,证据3中的万向轴组件12、传动轴13对应于本专利中的转动轴,证据3中的摆动减速机19、调速电机18对应于本专利中的钢刷电机,旋转刷3具有钢刷轴和围绕轴旋转固定的钢刷毛,本专利中限定的“二组或三组”钢刷毛与证据3中公开的“头数为3~5个”均是常规设置,本专利中钢刷毛一半顺时针绕行、另一半反时针绕行的技术特征虽然与证据3中公开的“两端螺旋轴向力指向轴中央,不仅消除轴回力”的结构在文字表述上不同,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两者的刷毛结构并没有实质性区别,本专利中如此设置的刷毛结构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关于权利要求5是否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第三电场的卸灰斗为双口的船形卸灰斗。证据4公开了一种移动电极式电气集尘装置,其中图6和7示出了卸灰斗13,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图6和7的示意以及本领域的现有技术可知其中的标记13所示的正是船形卸灰斗,并且为1×2的双口结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五)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规定: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具体到本案:
请求人认为,关于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相关描述不知道可以采用何种类型及结构的压力传感器,以及压力传感器如何与壳体连接固定,也不知道压力传感器如何与电机相连、压力调节杆为何物、如何调节刷毛压力,因此,本专利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
本专利说明书的“实用新型内容”部分中记载“本实用新型清灰腔左右两侧壳体上均固定有与钢刷毛接触的压力传感器,所述清灰腔壳体外部固定有压力调节杆,所述压力调节杆上连接有压力调节电机,上述结构使得钢刷毛作用在阳极板上的作用力可以自动调节,提高正反螺旋钢刷清灰装置的清灰能力和提高使用寿命”;“具体实施方式”部分中也仅是对照图7描述了“清灰腔15左右两侧壳体上均固定有与钢刷毛18接触的压力传感器21,清灰腔15壳体外部固定有压力调节杆22,压力调节杆22上连接有压力调节电机23”。
根据说明书及说明书附图的上述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知晓本专利中上述压力传感器、压力调节杆、压力调节电机的结构、位置关系和连接关系,以及如何自动调节钢刷毛对阳极板的作用力,无法实现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具体来看例如:(1)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刷毛对于阳极板的压力会随着刷毛的磨损而改变,压力传感器所检测的应当是刷毛对于阳极板的压力,本专利中仅记载将压力传感器21固定在两侧壳体上并与钢刷毛18接触,但没有公开如何设置钢刷毛、阳极板、压力传感器、壳体的位置关系使得压力传感器能够检测钢刷毛对于阳极板的压力。(2)本专利仅记载压力调节杆22固定在清灰腔壳体外部、连接有压力调节电机23,而没有公开压力传感器21与压力调节杆22、压力调节电机23的连接关系,无法知晓压力传感器21的感测信号如何传递给压力调节电机23以进行压力调节,也无法确定究竟是通过压力调节杆22对压力调节电机23进行调节、亦或是压力调节电机23通过压力调节杆22对钢刷毛的压力进行调节。
因此,关于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本专利说明书没有对该技术方案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所述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实现本实用新型的该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所述清灰腔左右两侧壳体上均固定有与钢刷毛接触的压力传感器,所述清灰腔壳体外部固定有压力调节杆,所述压力调节杆上连接有压力调节电机”,如上所述,上述技术特征的相关内容在本专利说明书中没有充分公开,因此权利要求4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可以选择不同的传感器,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设置,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如何使用;压力传感器将测量的压力大小传递给显示装置,通过压力调节杆调节压力调节电机、从而控制钢刷轴的转速。
对此,合议组认为,虽然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针对压力传感器、压力调节杆、压力调节电机进行了描述,但所作描述缺乏依据、并且条理不清,根据专利权人的描述仍然无法确定如上所述的两个问题,因而无法实现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专利权人的理由不具有说服力。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3和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说明书对于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5应予全部无效。

三、决定
宣告200920218259.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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