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压全封闭落地式垃圾中转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液压全封闭落地式垃圾中转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09
决定日:2012-05-15
委内编号:5W10280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98220560.0
申请日:1998-03-2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烟台天元实业公司
授权公告日:1999-12-2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山东省泰安市农业机械科学研究所
主审员:李华
合议组组长:弓玮
参审员:吴通义
国际分类号:B65F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既未被其他现有技术所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98220560.0、名称为“液压全封闭落地式垃圾中转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1998年03月25日,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12月22日,专利权人为山东省泰安市农业机械科学研究所。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l、一个由集装箱式垃圾箱(15)、起重横梁(12)、地坑密封盖(13)、汽车托板(19)、一级起重臂(5)、二级起重臂(6)、三级起重臂(7)及液压传动装置组成的液压全封闭落地式垃圾中转装置,其特征是一级起重臂(5)下端用螺栓固定在支座(1)上,支座(1)上面固定有一个液压缸支座(2),二级起重臂(6)中上部开有一通孔(20),三级起重臂(7)开有一条长槽(21),在左右两节三级起重臂(7)内腔分别装有液压缸(8)、液压缸(9),它们的尾部和活塞杆端部均为耳环式结构,其尾部耳环通过销轴(3)与液压缸支座(2)连接,另一销轴(10)穿过端部耳环、三级起重臂(7)上的长槽(21)和二级起重臂(6)上的通孔(20),将液压缸(8)、液压缸(9)分别与二级起重臂(6)连接在一起。
2、按权利要求1所规定的液压全封闭落地式垃圾中转装置,其特征是液压传动装置中液压缸(8)和液压缸(9)之间的油腔接有顺序阀(26)和溢流阀(27),换向阀(25)与另一换向阀(28)串联,换向阀(28)又连接着小液压缸(17)。
3、按权利要求1所规定的液压全封闭落地式垃圾中转装置,其特征是在一级起重臂(5)的上部固定有支座(18),支座(18)上装有一条小液压缸(17),其活塞杆端部与汽车托板(19)连接。”
针对上述专利权,烟台天元实业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12月0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3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1994年02月0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15535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8页;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1997年12月3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27147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3页;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1996年11月2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24113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著录项目页、权利要求书第1-2页、说明书第1-7页、附图第1-3、5页复印件,共14页。
请求人认为:证据1是与本专利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的结合或证据1、3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01月1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02月1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03月19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当庭提交了下列公知常识性证据:
证据4:全华科技图书股份有限公司出版、世界图书出版公司重印、1990年6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现代机构百科(上)》封面页、目录第1页、正文第7页、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文献复制证明的复印件,共6页;
证据5:机械工业出版社1992年1月印刷的《机械设计手册》第5卷版权页、第37-179页复印件,共2页。
合议组当庭将上述证据4-5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表示对证据1-4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5的真实性有异议。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理由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的结合或证据1、3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双方当事人就各自的观点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证据
证据1-3为专利文献复印件,证据4-5为图书复印件,均属于公开出版物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证据1-4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对证据1-4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尽管专利权人由于请求人未出具证据5的原件而对证据5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并未具体指出证据5存在的缺陷,经合议组核实,对证据5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1-5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其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的结合或证据1、3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液压全封闭落地式垃圾中转装置。证据1公开了一种后装式垃圾压缩车(参见证据1说明书的“实施例”部分及附图1-3),其侧向移筒装置由装载油缸5、伸缩臂2、抓钩7三部分组成。伸缩臂采用钢丝绳滑轮系统同步伸缩,基本水平布置。伸缩臂2由基本臂2-2(对应于本专利的一级起重臂),中间臂2-3(对应于本专利的二级起重臂),工作臂2-4(对应于本专利的三级起重臂)依次嵌套组成非箱形结构,其基本臂2-2与中间臂2-3不封闭,工作臂2-4为封闭结构,伸缩臂通过设置在基本臂2-2侧面的二只挂耳2-1铰接在车厢4上。工作臂2-4侧面装有二只抓钩铰座2-5。伸缩油缸(对应于本专利的液压缸)由活塞杆10和油缸体14组成,活塞杆10通过铰销9与基本臂2-2铰接,油缸体14通过销13与中间臂2-3连接。在工作过程中,利用伸缩油缸作为动力,通过滑轮19、滑轮8、滑轮11、钢丝绳16、钢丝绳15实现中间臂2-3和工作臂2-4的同步伸出和缩回。
与权利要求1相比,证据1仅公开了与权利要求1中的一、二、三级起重臂相对应的伸缩臂以及与权利要求1中的液压缸相对应的伸缩油缸,权利要求1与证据1之间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a)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是全封闭落地式垃圾中转装置,其起重臂为竖直设置,而证据1中为垃圾压缩车,其伸缩臂为水平设置;(b)权利要求1的装置还包括集装箱式垃圾箱(15)、起重横梁(12)、地坑密封盖(13)、汽车托板(19),一级起重臂(5)下端用螺栓固定在支座(1)上,支座(1)上面固定有一个液压缸支座(2),三级起重臂(7)包括左右两节,液压缸的尾部和活塞杆端部均为耳环式结构,其尾部耳环通过销轴(3)与液压缸支座(2)连接,而证据1中不包括汽车托板等部件,其缩臂通过设置在基本臂2-2侧面的二只挂耳2-1铰接在车厢上,伸缩臂仅有一套,活塞杆10通过铰销9与支座连接;(c)二级起重臂(6)中上部开有一通孔(20),三级起重臂(7)开有一条长槽(21),一销轴(10)穿过端部耳环、三级起重臂(7)上的长槽(21)和二级起重臂(6)上的通孔(20),将液压缸(8)、液压缸(9)分别与二级起重臂(6)连接在一起;而证据1中的油缸体14通过销13连接在中间臂2-3靠近基本臂2-2的一端(对应于本专利的二级起重臂下部),中间臂2-3、工作臂2-4和液压缸的连接方式与本专利不同。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c)的存在,本专利具有提高垃圾箱举升效率的技术效果。
证据2公开了一种伸缩手把(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1页最后1段-第2页第2段、第3页最后1段-第5页最后1段及附图1-8),附图1中的伸缩手把在手把杆10近顶端处一侧设有管制长槽12,另侧设有多个定位孔14;外套管20中段设有径向贯穿的横孔24;在外套管20的横孔24中组装有控制钮30,内部穿设有手把杆10的中套管40穿设于控制钮30的贯孔32中,穿孔34中的控制销36穿过中套管40的通孔46后卡合在手把杆10的定位孔14中,而可让手把杆10与中套管40(及外套管20)间形成定位效果,管制件44穿设在中套管40的销孔42与手把杆10的管制长槽12之间。附图6中的伸缩手把在推杆80近上端处的一面设有长孔81,同时在相对的一面设有具圆弧缘822的长孔82,同时在推杆80上端套设组装有一伸缩套84,在该伸缩套84一侧的凹槽86中的贯孔88处穿入一控制销90。当要进行伸缩调整时,将外盖96压入凹槽86中,而使得控制销90的卡合块906脱离推杆80长孔82的圆弧缘822让伸缩套84可在推杆80上作伸缩移动,当调整至定位后,再将外盖96释放,而让控制销90的卡合块906再次卡入推杆80长孔82的圆弧缘822中,而达到卡合定位的作用。
由证据2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知,证据2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c)。上述区别技术特征(c)不仅涉及三级起重臂上长槽的开设,还涉及二级起重臂和液压缸的连接位置、方式,这些技术特征的配合解决了提高垃圾箱举升效率的技术问题。证据2公开的是伸缩手把,尽管证据2中设有长孔的推杆80可以相对于伸缩套84运动,设有长槽的手把杆10可以相对于外套管20运动,但其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调节手把的长度,与本专利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证据2的技术内容结合到证据1,并将证据1中的液压缸与伸缩臂之间的连接方式改变为本专利所述的连接方式。
公知常识性证据4公开了单自由度导块式滑动对偶,连杆1上有沟孔b,连杆1靠此沟孔沿着固定在连杆2的螺丝a滑动,连杆1和2可沿轴线x-x做相对直线运动(参见证据4第7页的32部分)。但证据4仅公开了可利用沟孔和螺丝的配合实现两个连杆之间的相对直线运动,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c),也不涉及本专利解决的技术问题,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公知常识性证据5公开了液压缸头部和尾部可以设置耳环以便于安装(参见证据5第37-179页“耳环型”部分),请求人仅使用证据5来证明耳环是液压缸的基本组成部分,其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c),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综上所述,证据2未公开权利要求1与证据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c),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同时,请求人所提交的公知常识性证据也不能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c)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c)的存在,本专利解决了提高垃圾箱举升效率的技术问题。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证据3公开了一种起重机抓斗(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5页第3行-第6页第9行及附图1、5),撑杆体8内,用轴17a,装有另一端铰接的液压缸19。活塞杆20端头的铰接孔与长槽15同装在铰轴14上。当抓斗工作时,颚板4遇到不同阻力,其无杆腔的油,通过油管18自动进或出,从而使颚板4等力异步。活塞杆20动作,长槽15在铰轴14上滑动。
由证据3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知,证据3未公开权利要求1与证据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c)。证据3中在撑杆体上设置长孔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实现颚板异步运动,与本专利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证据3的技术内容结合到证据1,并将证据1中的液压缸与伸缩臂之间的连接方式改变为本专利所述的连接方式。
如上所述,公知常识性证据4和5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c),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综上所述,证据3未公开权利要求1与证据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c),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同时,请求人所提交的公知常识性证据也不能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c)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c)的存在,本专利解决了提高垃圾箱举升效率的技术问题。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3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在此基础上,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98220560.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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