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带小型非易失性存储卡的监护仪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00
决定日:2012-05-23
委内编号:5W10211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20062990.8
申请日:2005-08-0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6-12-2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王蕊娜
合议组组长:赵鑫
参审员:刘文治
国际分类号:A61B5/00、G06F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已经能够解决该发明所要解决的至少一个技术问题,则不应以其无法解决其他技术问题为理由而认定该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12月20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200520062990.8、名称为“带小型非易失性存储卡的监护仪”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5年08月09日,专利权人为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带小型非易失性存储卡的监护仪,包括CPU、外设接口电路,其特征在于:
所述外设接口电路为预定的小型存储卡接口电路,还包括一时序逻辑转换单元,接入在所述CPU总线与所述小型存储卡接口电路之间。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带小型非易失性存储卡的监护仪,其特征在于:
所述小型存储卡接口电路包括CF、CF 、MMC、SD、SM、XD、MS、Microdrive或MiniDisk接口中的至少一种接口。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带小型非易失性存储卡的监护仪,其特征在于:
还包括与所述接口相对应的小型非易失性存储卡。
4.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带小型非易失性存储卡的监护仪,其特征在于:
所述小型存储卡接口电路还设置有与所述接口类型一致的卡座。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带小型非易失性存储卡的监护仪,其特征在于:
所述时序逻辑转换单元包括CPLD,即复杂可编程逻辑器件,或FPGA,即现场可编程门阵列。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带小型非易失性存储卡的监护仪,其特征在于:
还包括负载开关和总线开关,分别控制对所述小型存储卡接口电路的供电,和控制所述时序逻辑转换单元与所述小型存储卡接口电路IO引脚之间的信号导通隔离。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带小型非易失性存储卡的监护仪,其特征在于:
所述CPU包括通断控制信号POW_ON和BE,分别送往所述负载开关和总线开关,控制使所述总线开关的开通后于所述负载开关的开通,而关断先于所述负载开关的关断。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带小型非易失性存储卡的监护仪,其特征在于:
所述小型存储卡接口电路包括一指示存储卡是否插入的接口状态信号CD,送往所述CPU,所述通断控制信号POW_ON和BE进而依序控制所述负载开关和总线开关或通或断。
9.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带小型非易失性存储卡的监护仪,其特征在于:
所述时序逻辑转换单元包括通断控制信号POW_ON和BE,分别送往所述负载开关和总线开关,控制使所述总线开关的开通后于所述负载开关的开通,而关断先于所述负载开关的关断。
10.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带小型非易失性存储卡的监护仪,其特征在于:
所述小型存储卡接口电路包括一指示存储卡是否插入的接口状态信号CD,送往所述时序逻辑转换单元,所述通断控制信号POW_ON和BE进而依序控制所述负载开关和总线开关或通或断。”
针对本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人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07月0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下称证据1):公开号为CN1584790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2005年02月23日,共19页;
附件2(下称证据2):公开号为CN259212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2月17日,共6页;
附件3(下称证据3):公开号为CN284811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12月20日,共10页;
附件4(下称证据4):US6454708B1号美国专利文献,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09月24日,共43页;
附件5(下称证据5):US2005/0065557A1号美国专利文献,公开日为2005年03月24日,共9页。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5相对于证据1或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5相对于证据5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2-4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4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2、4-6、8、10相对于证据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7-10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据此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0全部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1年07月1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证据清单所列的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
随后,请求人又于2011年08月0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补充了无效理由,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编号续前):
附件6(下称证据6):《中国医疗器械杂志》2004年第28卷第3期封面、封底、目录页及第172-175页(“基于DSP和CF卡的动态心电监护系统”,杨燕红、蒋阅峰)的复印件,共7页;
附件7(下称证据7):US6454708B1号美国专利文献(证据4)的部分中文译文,共23页;
附件8(下称证据8):US2005/0065557A1号美国专利文献(证据5)的部分中文译文,共4页。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5相对于证据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5相对于证据5(证据8)与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5相对于证据6与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4(证据7)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8月1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并于同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1年08月02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证据清单所列的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
口头审理于2011年09月28日举行,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人孙强、公民代理人何文峰、尹新、文微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人刘芳、公民代理人张娜、刘彬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
1、专利权人当庭对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删除了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2的方案、权利要求5、权利要求6、权利要求8和权利要求10。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重新编号)如下:
“1.一种带小型非易失性存储卡的监护仪,包括CPU、外设接口电路,其特征在于:
所述外设接口电路为预定的小型存储卡接口电路,还包括一时序逻辑转换单元,接入在所述CPU总线与所述小型存储卡接口电路之间;
所述小型存储卡接口电路包括CF、CF 、MMC、SD、SM、XD、MS、Microdrive或MiniDisk接口中的至少一种接口;
还包括与所述接口相对应的小型非易失性存储卡。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带小型非易失性存储卡的监护仪,其特征在于:
所述小型存储卡接口电路还设置有与所述接口类型一致的卡座。
3.一种带小型非易失性存储卡的监护仪,包括CPU、外设接口电路,其特征在于:
所述外设接口电路为预定的小型存储卡接口电路,还包括一时序逻辑转换单元,接入在所述CPU总线与所述小型存储卡接口电路之间;
还包括负载开关和总线开关,分别控制对所述小型存储卡接口电路的供电,和控制所述时序逻辑转换单元与所述小型存储卡接口电路IO引脚之间的信号导通隔离;
所述CPU包括通断控制信号POW_ON和BE,分别送往所述负载开关和总线开关,控制使所述总线开关的开通后于所述负载开关的开通,而关断先于所述负载开关的关断。
4. 一种带小型非易失性存储卡的监护仪,包括CPU、外设接口电路,其特征在于:
所述外设接口电路为预定的小型存储卡接口电路,还包括一时序逻辑转换单元,接入在所述CPU总线与所述小型存储卡接口电路之间;
还包括负载开关和总线开关,分别控制对所述小型存储卡接口电路的供电,和控制所述时序逻辑转换单元与所述小型存储卡接口电路IO引脚之间的信号导通隔离;
所述时序逻辑转换单元包括通断控制信号POW_ON和BE,分别送往所述负载开关和总线开关,控制使所述总线开关的开通后于所述负载开关的开通,而关断先于所述负载开关的关断。”
2、关于证据:请求人当庭出示了证据6的原件,专利权人表示其质证意见与涉及专利号为200520062991.2的案件编号为5W102116的另一无效宣告请求案(下称“5W102116案”)中的质证意见相同,即对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6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4和证据5的中文译文证据7和证据8的准确性也无异议,合议组告知双方当事人证据4和证据5公开的内容以其中文译文,即证据7和证据8的内容为准。
3、关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范围:请求人表示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与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理由和5W102116案中陈述的理由相同,即放弃了有关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以及关于“CPU”不清楚的理由,并坚持其他理由。
4、专利权人对证据6中的CF卡是小型非易失性存储卡表示认可,但不认可公开了接口电路的技术特征。关于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专利权人表示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并不涉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3、4,并且坚持在5W102116案中关于创造性和其他无效理由的答辩意见。
由于专利权人在本次无效程序中对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因此在下文中,为了清楚和简明,均以重新编号的权利要求书进行记载,将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意见陈述书、口审当庭双方的意见以及5W102116案中的无效宣告请求书、意见陈述书、口审当庭双方的意见综合起来,请求人的具体无效理由与专利权人的答辩意见概括如下:
1.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中仅对“时序逻辑转换单元”为CPLD时如何解决“热插拔”的问题进行了说明,而没有对“时序逻辑转换单元”为其他结构时如何解决“热插拔”的问题进行说明,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知道如何实现采用其他任意一种符合所述“时序逻辑转换单元”功能的器件或者装置时,如何解决实现“热插拔”这个技术问题;此外,本专利说明书中没有记载小型存储卡接口电路的具体结构、组成及其工作原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得知该小型电子存储卡接口电路的用途和工作原理。
2.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中的小型电子存储卡接口电路的结构组成、该小型电子存储卡接口电路与时序逻辑转换单元以及CPU如何连接、以及时序逻辑转换单元这个纯功能性限定的特征均是不清楚的,从而导致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3、4为产品权利要求,而在其中分别存在方法特征“所述CPU包括通断控制信号POW_ON和BE,分别送往所述负载开关和总线开关,控制使所述总线开关的开通后于所述负载开关的开通,而关断先于所述负载开关的关断”以及“所述时序逻辑转换单元包括通断控制信号POW_ON和BE,分别送往所述负载开关和总线开关,控制使所述总线开关的开通后于所述负载开关的开通,而关断先于所述负载开关的关断”,使得该权利要求的类型不清楚,进而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中的特征“CPU”、“时序逻辑转换单元”概括的范围过大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4.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请求人认为:(1)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3、4存在上述不清楚之处,导致其未能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2)本专利发明目的是提出一种监护仪,能实现大容量、可移动存储和掉电存储,并且不过多占用设备较大体积,同时实现的成本较低,而独立权利要求1、3、4缺少“与所述接口相对应的小型非易失性存储卡”这一解决技术问题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3)实现并支持“小型非易失性存储卡的热插拔使用”是该实用新型专利独立权利要求技术方案所声称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达成的有益效果,只有在采用了权利要求3中的“所述CPU包括通断控制信号POW_ON和BE,分别送往所述负载开关和总线开关,控制使所述总线开关的开通后于所述负载开关的开通,而关断先于所述负载开关的关断”的技术特征的情况下才有可能解决“热插拔”这个技术问题。
5.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3、4中包含方法特征,而本专利为实用新型,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
6.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
(1)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
请求人认为:证据6公开了该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证据6公开一种基于DSP和CF卡的动态心电监护系统,其中DSP、CF存储接口以及CPLD器件(分别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CPU、外设接口电路以及时序逻辑转换单元)等,其中数字处理模块的核心为DSP,通过其能完成数据采集、数字滤波、ECG自动分析等数据处理过程。由CPLD器件构成所需的并行输入输出接口电路,以实现总线时序的转换(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时序逻辑转换单元),DSP芯片的总线通过CPLD连接至CF存储接口(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时序逻辑转换单元接入在CPU总线和小型存储卡接口电路之间),该系统通过CF存储接口接纳CF卡作为存储媒体,并且监护仪还包括与接口相对应的小型非易失性存储卡也已经被证据6公开。由此可见,证据1已经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能够适用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6中的CF卡是小型非易失性存储卡,但未公开接口电路的技术特征。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1)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以及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4的结合
请求人认为:证据1中公开的CPU、可编程逻辑器件、可插拔光模块分别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CPU、一时序逻辑转换单元和小型存储卡接口电路。还公开了:CPU和可编程逻辑器件之间有CPU读写接口相连,可编程逻辑器件与它连接的若干个可拔插光模块之间分别通过三条线连接(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时序逻辑转换单元接入所述CPU总线与所述小型存储卡接口电路之间)。而小型存储卡接口电路采用CF、CF+、MMC、SD、SM、XD、MS、Microdrive或MiniDisk接口中的一种的手段是本领域的一般技术人员所具有公知的常识,并且在小型存储卡接口电路采用为上述接口中的一种与所述接口相对应小型非易失性存储卡的手段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和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本领域内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4(证据7)公开,其中的存储卡接入器相当于卡座或插头,并且小型存储卡接口电路采用有与所述接口类型一致卡座的手段是本领域的一般技术人员所具有公知的常识和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相对于证据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
请求人认为:证据2中的FPGA/CPLD单元、CPU、随机存储器RAM分别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时序逻辑转换单元、CPU、小型存储卡接口电路,通过证据2的说明书附图1也可以看出,FPGA/CPLD单元连接在CPU和随机存储器RAM之间,而小型存储卡接口电路采用CF、CF+、MMC、SD、SM、XD、MS、Microdrive或MiniDisk接口中的一种的手段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并且在小型存储卡接口电路采用为上述接口中的一种与所述接口相对应小型非易失性存储卡的手段是本领域的一般技术人员所具有公知的常识和通常采用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与本领域内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小型存储卡接口电路采用有与所述接口类型一致卡座的手段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的常识和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相对于证据5(证据8)与公知常识的结合
请求人认为:证据5中的微处理单元相当于CPU,门阵列相当于时序逻辑转换单元,端口116和数据卡117相当于小型存储卡接口,端口116等同于小型存储卡接口电路,微处理器通过门阵列与数据卡117完成数据交互,证据8的除颤器虽然与主题医疗诊断仪有一定的区别,但都属于医疗领域使用的器械,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证据5还公开了采用CF、SD等多种小型电子存储卡作为存储装置,另外,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包括的其他小型电子存储卡也是本领域经常使用的存储装置,并且采用小型非易失性存储卡与接口电路连接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5与本领域内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通过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小型电子存储卡接口电路上设置卡座从而连接存储卡,而在电子存储卡接口电路上设置存储卡卡座以实现与存储卡的连接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相对于证据6与公知常识的结合
请求人认为:证据6公开一种基于DSP和CF卡的动态心电监护系统,其中DSP、CF存储接口以及CPLD器件(分别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CPU、外设接口电路以及时序逻辑转换单元)等,其中数字处理模块的核心为DSP,通过其能完成数据采集、数字滤波、ECG自动分析等数据处理过程。由CPLD器件构成所需的并行输入输出接口电路,以实现总线时序的转换(相当于本专利中权利要求1中的时序逻辑转换单元),DSP芯片的总线通过CPLD连接至CF存储接口(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时序逻辑转换单元接入在CPU总线和小型存储卡接口电路之间),该系统通过CF存储接口接纳CF卡作为存储媒体。对于除CF接口之外的其他技术方案,由于CF 、MMC、SD卡都是本领域常用的小型电子存储卡,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存储数据时容易想到采用其它小型电子存储卡替换CF卡,并采用与之相配的接口电路,并且采用与接口相对应的小型非易失性存储卡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6与本领域内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通过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小型电子存储卡接口电路上设置卡座从而连接存储卡,而在电子存储卡接口电路上设置存储卡卡座以实现与存储卡的连接是本领域经常使用的技术手段, 因此, 当被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3为中国专利文献,证据4、5为美国专利文献,证据6为期刊文献,证据7、8分别为证据4、5的部分中文译文。专利权人对于证据1-6的真实性无异议,并且对证据7、8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经审查,合议组认可证据1-6的真实性,证据1-6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用于评述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其中证据4、5的内容分别以证据7、8的内容为准。
2.关于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和范围
(1)审查文本的认定:由于专利权人当庭对权利要求进行了删除式修改,其中删除了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2的方案、权利要求5、权利要求6、权利要求8和权利要求10。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的规定。因此本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4(以下以重新编号的权利要求书进行记载)。
(2)由于专利权人对本专利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因此本决定针对的无效请求的范围、理由如下: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6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6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与证据4(证据7)的结合、证据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以及证据5(证据8)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对于请求人的理由,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第1段已经针对时序逻辑转换单元为CPLD时如何克服热插拔这一技术问题进行了充分地公开,明确记载了采用CPLD时通过负载开关和总线开关来控制对CF卡的供电和控制时序逻辑转换单元与CF卡IO引脚之间的导通隔离,以及信号引脚与电源引脚的上电顺序,而CF卡作为已经广泛应用的现有小型电子存储卡,与其配合使用的接口电路的结构、工作原理和用途等显然不必在说明书中进行具体描述,因此专利权人对于采用CPLD的带有小型电子存储卡接口电路的医疗诊断仪技术方案,以及如何实现热插拔的技术效果均进行了完整而清楚的描述,而且专利权人在其说明书中认为通过CPLD内部逻辑能将CPU总线时序转换成访问CF卡相应空间所需要的信号及时序逻辑属于现有技术,请求人对此并无异议,因此在本专利说明书公开的上述具体实施方式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能够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至于除CPLD之外的其他器件是否能够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合议组认为,首先,说明书中采用CPLD的具体实施方式已经足以清楚、完整公开了本专利医疗诊断仪的技术方案;其次,本专利实质上并没有对时序逻辑转换单元进行改进,其发明目的也并非要制造一种不同于现有技术的时序逻辑转换单元,仅是利用这些时序逻辑转换单元的时序逻辑控制实现小型电子存储卡的热插拔,从该单元在本专利技术方案中所起到的功能来看,也并没有超出其本身所固有的功能,因此基于本专利说明书给出的如上所述的时序逻辑控制的教导,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CPLD、FPGA等现有或公知时序逻辑转换单元的了解和掌握,可以对能够达到本专利时序逻辑控制所需的相应器件进行选择。综上所述,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使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对于请求人的理由,合议组认为:首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关于实用新型的定义指出了实用新型技术方案中必须包括产品的形状和构造及其结合的技术特征,但并不排除产品在具有形状、构造技术特征之外,还包括该产品具体构造的功能、加工方法及工艺等技术特征。这是因为技术方案是申请人对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措施的集合,技术措施通常由技术特征来体现,技术方案是针对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而提出的。因此对于所要解决的某个技术问题,一个技术方案中除包括产品的形状、构造及其结合的技术特征外,可能还包括对构造的进一步以其功能等限定的技术特征。所以在判断本专利是否符合实用新型定义时,应针对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的整体进行考虑。其次,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3、4整体上均包括CPU、接口电路、负载开关、总线开关以及逻辑转换单元等结构特征,权利要求3、4中的技术特征“所述CPU包括通断控制信号POW_ON和BE,分别送往所述负载开关和总线开关,控制使所述总线开关的开通后于所述负载开关的开通,而关断先于所述负载开关的关断”以及“所述时序逻辑转换单元包括通断控制信号POW_ON和BE,分别送往所述负载开关和总线开关,控制使所述总线开关的开通后于所述负载开关的开通,而关断先于所述负载开关的关断”并不是方法特征,而是对小型电子存储卡接口电路的功能的进一步限定,其所保护的对象是有形产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3和4符合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
5.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对于请求人的理由,合议组认为:(1)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在监护仪中实现小型存储卡接口,从而支持更多符合小型存储卡接口的存储卡或各种外设,而没有对小型存储卡及相应的接口电路进行改进,外设的接口电路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惯用的技术术语,其基本结构、组成和功能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清楚的,因此无论是小型存储卡还是其接口电路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均是清楚的;同样,本专利也没有对时序逻辑转换单元自身的结构进行改进,并且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已经清楚限定了时序逻辑转换单元连接在所述CPU总线和所述小型存储卡接口电路之间这一结构特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已经清楚地限定了其保护范围;(2)专利审查指南中对于权利要求应当清楚的规定是产品权利要求通常应当用产品的结构特征来描述,但并未明确排除参数、方法以及功能性限定的结构特征来限定,而且权利要求3、4是的技术方案整体上为产品权利要求,包括了CPU、接口电路、负载开关、总线开关以及逻辑转换单元等结构特征,权利要求3、4中的技术特征“所述CPU包括通断控制信号POW_ON和BE,分别送往所述负载开关和总线开关,控制使所述总线开关的开通后于所述负载开关的开通,而关断先于所述负载开关的关断”以及“所述时序逻辑转换单元包括通断控制信号POW_ON和BE,分别送往所述负载开关和总线开关,控制使所述总线开关的开通后于所述负载开关的开通,而关断先于所述负载开关的关断”并不是方法特征,而是对小型电子存储卡接口电路的功能的进一步限定,因此不会导致权利要求3、4不清楚。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4清楚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6.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对于请求人的理由,合议组认为:首先,专利审查指南中允许在撰写权利要求时对说明书记载的实施方式进行概括而得到,其次,本专利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中也是采用CPU、时序逻辑转换单元这些技术手段来完成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限定与说明书的记载并无不同,不存在概括的情形,即使认为由于说明书中仅记载了采用CPLD作为时序逻辑转换单元而导致权利要求1的时序逻辑转换单元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基于以上相同的理由,本专利没有对时序逻辑转换单元本身的结构进行改进,其实现的功能也只是其基本的时序逻辑控制功能,而且例举了CPLD这种常用的器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测其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变型方式具备相同的性质或用途,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满足以说明书为依据的要求,而从属权利要求是对独立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但并不需要对独立权利要求中所包含的所有技术特征均进一步限定,因此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中未限定“CPU”和“时序逻辑转换单元”不会导致其各自的技术方案未以说明书为依据的缺陷,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4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7.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对于请求人的理由,合议组认为:(1)权利要求清楚与否并不是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审查指南中有关判断权利要求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之规定的依据;(2)针对请求人的第二点理由。首先,独立权利要求1、3、4的主题名称为“一种带小型非易失性存储卡的监护仪”,即独立权利要求1、3、4的技术方案中已经包含了该小型非易失性存储卡,因此该小型非易失性存储卡属于构成该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并且独立权利要求1、3、4的技术方案中还限定了与之相对应的小型存储卡接口电路,因此“小型非易失性存储卡”这一特征已经被权利要求1、3、4限定,该理由不成立;(3)判断某一技术特征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应当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并考虑说明书描述的整体内容,不应简单地将实施例中的技术特征直接认定为必要技术特征。从本发明说明书中得记载可知,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出一种监护仪,能实现大容量、可移动存储和掉电存储,并且不过多占用设备较大体积,成本低(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2段)。根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可知,当采用适于小型存储卡或各种外设的小型存储外设接口电路作为医疗诊断仪的外设接口电路,以及通过时序逻辑转换单元实现CPU和连接到所述小型存储外设接口电路的小型电子存储卡之间的交换数据即能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独立权利要求1、4中已经具备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支持热插拔”虽然是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之一,然而其属于对该监护仪的进一步优化,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中均未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必须能够解决说明书中提出的所有技术问题,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3、4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8.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带小型电子存储卡接口的医疗诊断仪,证据6公开了一种基于DSP和CF卡的动态心电监护系统,其也属于医疗诊断仪的一种,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加证据6第172页左栏第1段-174页左栏最后1段,附图2和4):该动态心电监护系统具有CF卡存储接口(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小型存储卡接口)、CF卡(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与CF接口相对应的小型非易失性存储卡)、并且图4中示出CF卡、CPLD及TMS320VC5402 DSP进行电路连接,而要实现相应的电路连接,则必然具有适于CF卡存储接口的CF卡存储接口电路,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CF卡是小型存储卡,因而相应的接口电路也必然是小型存储卡接口电路,因此有关小型存储卡接口电路的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6隐含公开;TMS320VC5402 DSP数字处理模块(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CPU)以及CPLD芯片,由于TMS320VC5402 DSP数字处理模块的总线时序与CF卡的总线接口不一致,因此使用XC9536XL作为CPLD芯片用于总线时序的转换(即XC9536XL型CPLD芯片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时序逻辑转换单元),由证据6的图4可以看出, CF卡仅通过A0-2和D0-15与TMS320VC5402 DSP直接相连接,而其余多个通过CPLD与TMS320VC5402 DSP相连接,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时序逻辑转换单元被连接在CPU总线和小型存储卡接口电路之间这一特征,CPLD通过调整时序,能实现CPU和小型存储卡之间的数据交换。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还限定了“所述小型存储卡接口电路包括CF、CF 、MMC、SD、SM、XD、MS、Microdrive或MiniDisk接口中的至少一种接口”,即权利要求1实际上是包含众多并列技术方案的权利要求,根据上述分析可知,其限定的小型存储卡接口电路包括CF接口的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6公开,二者的技术领域、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所达到的技术效果均相同,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接口电路为CF接口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6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当其限定的小型存储卡接口电路包括“CF 、MMC、SD、SM、XD、MS、Microdrive或MiniDisk接口”的其中一种或“CF、CF 、MMC、SD、SM、XD、MS、Microdrive或MiniDisk接口”中的几种时:
如上所述,由于证据6(参见证据6第174页左栏第3-5段,附图2、4)已经公开了小型电子存储卡接口电路包括CF卡接口,而CF 、MMC、SD、SM、XD、MS、Microdrive或MiniDisk都是所属技术领域中常用的小型电子存储卡,因而在证据6公开了CF卡接口作为小型电子存储卡接口的基础上,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利用诸如CF 、MMC、SD、SM、XD、MS、Microdrive或MiniDisk的小型电子存储卡接口替换CF卡接口,或者在监护仪中设置包含CF、CF 、MMC、SD、SM、XD、MS、Microdrive或MiniDisk接口中的多个接口。这些接口的技术特征也不能为各自的技术方案带来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此时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6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6或证据6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或第3款的规定。
(2)关于权利要求2
本专利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小型存储卡接口电路还设置有与所述接口类型一致的卡座”,然而,在所属技术领域中,为了供小型存储卡插入并且稳定存储卡与接口的连接,设置与存储卡接口电路的接口类型一致的存储卡卡座是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惯用的技术手段,并且这种设置也并不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6和本领域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应当宣告无效,并且请求人未针对权利要求3和权利要求4提出有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因此本决定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关于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的其他无效理由不再进行评述,对于权利要求3和权利要求4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不再进行审查。
综上所述,针对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专利权人主动删除了其中的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2的方案、权利要求5、权利要求6、权利要求8和权利要求10,并且权利要求3和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的方案不符合有关新颖性或创造性的规定,因此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1-6、8和10应被宣告无效,在权利要求7和9的基础上继续维持本专利有效。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520062990.8号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1-6、8和10无效,在权利要求7和9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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