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能同时拉制七根硅芯的高频感应加热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93
决定日:2012-05-24
委内编号:5W10244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120042757.9
申请日:2011-02-2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葛铁岭
授权公告日:2011-09-0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西安理工晶体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张家祥
合议组组长:侯曜
参审员:周子文
国际分类号:C30B15/00,C30B29/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其他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运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该技术方案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1年9月7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能同时拉制七根硅芯的高频感应加热器”的第201120042757.9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1年2月21日,专利权人为西安理工晶体科技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能同时拉制七根硅芯的高频感应加热器,其特征在于:包括聚流板(3)、连接座(1)和铜管(2);聚流板(3)内沿其圆周缠绕有铜管(2),铜管(2)的进口端、出口端分别与连接座(1)连接;聚流板(3)的轴心设有化料孔(5),聚流板(3)上沿化料孔(5)圆周外侧均匀设置有七个拉制孔(6),每个拉制孔(6)内圆壁靠近化料孔(5)的一边开有凹槽形的小切孔(7);相邻两个拉制孔(6)之间设置有一分流槽(8),每个分流槽(8)背向化料孔(5)的外端头各设置有一个小孔(9);七个分流槽(8)与化料孔(5)彼此相通连接;其中一个分流槽(8)的外端头与聚流板(3)的边缘之间设置有斜切口(10),该分流槽(8)通过斜切口(10)与聚流板(3)的边缘接通。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能同时拉制七根硅芯的高频感应加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聚流板(3)上还设置有接地板(4)。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能同时拉制七根硅芯的高频感应加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铜管(2)、聚流板(3)、连接座(1)和接地板(4)四部分通过银焊或铜焊焊接为一体。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能同时拉制七根硅芯的高频感应加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座(1)由两块独立的半圆板组成,两块半圆板之间设置有间隙;每个半圆板上各设置有一个接口及一个安装孔,铜管(2)的进口端与出口端分别与两块半圆板的接口连接。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能同时拉制七根硅芯的高频感应加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斜切口(10)及与斜切口(10)连通的分流槽(8)朝向连接座(1)的两个半圆板之间的间隙。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能同时拉制七根硅芯的高频感应加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聚流板(3)上部沿轴心设置为凹形的大锥面(11),聚流板(3)下部沿轴心设置有两级台阶面(12)。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能同时拉制七根硅芯的高频感应加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化料孔(5)的上端口为倒角状。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能同时拉制七根硅芯的高频感应加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每个拉制孔(6)上端口为倒角状。”
针对上述专利权,葛铁岭(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9月1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下述证据:
证据1:公开号为CN101457390A的第200810182053.4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公开日为2009年6月17日,复印件共10页;
证据2:公布号为CN101892519A的第201010230525.6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公布日为2010年11月24日,复印件共11页;
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201605351U的中国第201020132731.9号实用新型专利公告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10月13日,复印件共6页。
请求人认为:(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包括聚流板(3)、连接座(1)和铜管(2);聚流板(3)内沿其圆周缠绕有铜管(2),铜管(2)的进口端、出口端分别与连接座(1)连接”己被证据3的权利要求1的第1-5行所公开,证据3的说明书附图1所公开的铜管(2)的设置关系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同;权利要求1中的“聚流板(3)的轴心开有化料孔(5),聚流板(3)上沿化料孔(5)圆周外侧均匀设置有七个拉制孔(6)”已被证据1权利要求1第6行中的“八个内孔(8)为中部设置一个内孔(8),另外七个内孔(8)呈花瓣状均匀分布在中部内孔(8)的周围”所公开,证据1中部的内孔(8)相当于化料孔(5),另外七个内孔(8)相当于七个拉制孔(6),本专利将中部内孔弃之不用,证据2的权利要求6和证据3的权利要求1均公开了不使用中部内孔的内容;权利要求1中的“每个拉制孔(6)内圆壁靠近化料孔(5)的一边开有凹槽形的小切孔(7)”己被证据2(参见附图7、8)和证据3(参见权利要求7和附图1)所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相邻两个拉制孔(6)之间设置有一分流槽(8)”、“每个分流槽(8)背向化料孔(5)的外端头各设置有一个小孔(9)”和“其中一个分流槽(8)的外端头与聚流板(3)的边缘之间设置有斜切口(10),该分流槽(8)通过斜切口(10)与聚流板(3)的边缘接通”已被证据3的图1和权利要求1、7所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七个分流槽(8)与化料孔(5)彼此相通连接”已被证据1的说明书附图1、2和权利要求1所公开。可见,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内容已被证据1或证据2或证据3相结合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22条第3款的规定。(二)权利要求2中的“所述聚流板(3)上还设置有接地板(4)”己被证据3的权利要求1第2-3行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3中的“所述铜管(2)、聚流板(3)、连接座(1)和接地板(4)四部分通过银焊或铜焊焊接为一体”己被证据3的权利要求2所公开,即“铜管(2)与聚流板(3)通过银焊或铜焊固定”,在同一物件上进行焊接通常采用相同材质的焊料是公知的,连接座(1)和接地板(4)的焊接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作业过程,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4中的“所述连接座(1)由两块独立的半圆板组成,两块半圆板之间设置有间隙” 己被证据3的说明书附图1、2公开,“每个半圆板上各设置有一个接口及一个安装孔,铜管(2)的进口端与出口端分别与两块半圆板的接口连接”由证据3的说明书附图1和3可以看出,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5中的“所述斜切口(10)及与斜切口(10)连通的分流槽(8)朝向连接座(1)的两个半圆板之间的间隙”由证据3的说明书附图1和3可以看出,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6中的“所述聚流板(3)上部沿轴心设置为凹形的大锥面(11),聚流板(3)下部沿轴心设置有两级台阶面(12)”己被证据3的权利要求8和9公开;权利要求7中的“所述的化料孔(5)的上端口为倒角状”己被证据3的权利要求4公开,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8中的“所述每个拉制孔(6)上端口为倒角状”己被证据3的权利要求3公开,因此,权利要求8不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11年9月3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请求案进行审理。
专利权人于2011年11月8日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聚流板轴心处设置的是化料孔,而不是证据1的内孔,中部的内孔并不进行拉制,二者实质是不相同的;由证据1的说明书附图1、2和权利要求1可以看出,证据1设置了六个分流槽,而另一个贯通连接中部内孔的是斜开口13,因此,证据1没有公开以下特征:1)聚流板(3)的轴心设有化料孔(5),聚流板(3)上沿化料孔(5)圆周外侧均匀设置有七个拉制孔(6);2)七个分流槽(8)与化料孔(5)彼此相通连接。证据2(参见说明书附图7、8,权利要求6)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以下技术特征:1)聚流板(3)的轴心设有化料孔(5),聚流板(3)上沿化料孔(5)圆周外侧均匀设置有七个拉制孔(6);2)每个拉制孔(6)内圆壁靠近化料孔(5)的一边开有凹槽形的小切孔(7)。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设置7个小切孔,拉制七根硅芯,而证据2是拉制五或六根硅芯。证据3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以下技术特征:1)包括聚流板(3)、连接座(1)和铜管(2);聚流板(3)内沿其圆周缠绕有铜管(2),铜管(2)的进口端、出口端分别与连接座(1)连接;2)聚流板(3)的轴心设有化料孔(5),聚流板(3)上沿化料孔(5)圆周外侧均匀设置有七个拉制孔(6);3)每个拉制孔(6)内圆壁靠近化料孔(5)的一边开有凹槽形的小切孔(7);4)相邻两个拉制孔(6)之间设置有一分流槽(8);每个分流槽(8)背向化料孔(5)的外端头各设置有一个小孔(9);5)其中一个分流槽(8)的外端头与聚流板(3)的边缘之间设置有斜切口(10),该分流槽(8)通过斜切口(10)与聚流板(3)的边缘接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2、3相比具有创造性。(二)在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2-8也具有创造性。另外,证据3的权利要求2公开了铜管与聚流板通过银焊或铜焊固定,并没有公开连接座(1)和接地板(4)也通过银焊或铜焊焊接,该选择不属于本领城技术人员惯用的手段,因此,权利要求3具有创造性。证据3的说明书附图2并没有标注出连接座由两块独立的半圆板组成,附图1、3中也没有示出每个半圆板上各设置有一个接口及一个安装孔,也没有标注铜管(2)的进口端与出口端分别与两块半圆板的接口连接,因此,权利要求4也具有创造性。
2011年11月28日,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1月13日对本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口头审理,同时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并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11月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2011年12月24日,请求人在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表示无新的补充意见。
2012年1月13日,口头审理如期进行,专利权人的代理人和请求人及其代理人出席了口头审理。庭审过程中,合议组就本案的无效宣告理由及证据逐一进行了调查,双方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合议组记录了以下事项:
(1)专利权人对证据1-3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没有异议;
(2)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为:权利要求1-8相对于证据1、2、3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3)专利权人认可下述内容: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包括聚流板(3)、连接座(1)和铜管(2);聚流板(3)内沿其圆周缠绕有铜管(2),铜管(2)的进口端、出口端分别与连接座(1)连接”被证据3的权利要求1公开;权利要求2中“所述的聚流板(3)上还设置有接地板(4)”被证据3的权利要求1公开;权利要求4中的“所述连接座(1)由两块独立的半圆板组成,两块半圆板之间设置有间隙”被证据3的附图1、2公开,“每个半圆板上各设置有一个接口及一个安装孔,铜管(2)的进口端与出口端分别与两块半圆板的接口连接”可以由证据3的附图1和3看出;权利要求5中的“所述斜切口(10)及与斜切口(10)连通的分流槽(8)朝向连接座(1)的两个半圆板之间的间隙”可以由证据3的附图1和3看出;权利要求6中的“所述聚流板(3)上部沿轴心设置为凹形的大锥面(11),聚流板(3)下部沿轴心设置有两级台阶面(12)”被证据3的权利要求8和9所公开;在证据1的附图1中,有六个分流槽与化料孔连通。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关于证据
证据1-3均是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1-3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其他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运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
在本案中,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能同时拉制七根硅芯的高频感应加热器,其特征在于:包括聚流板(3)、连接座(1)和铜管(2);聚流板(3)内沿其圆周缠绕有铜管(2),铜管(2)的进口端、出口端分别与连接座(1)连接;聚流板(3)的轴心设有化料孔(5),聚流板(3)上沿化料孔(5)圆周外侧均匀设置有七个拉制孔(6),每个拉制孔(6)内圆壁靠近化料孔(5)的一边开有凹槽形的小切孔(7);相邻两个拉制孔(6)之间设置有一分流槽(8),每个分流槽(8)背向化料孔(5)的外端头各设置有一个小孔(9);七个分流槽(8)与化料孔(5)彼此相通连接;其中一个分流槽(8)的外端头与聚流板(3)的边缘之间设置有斜切口(10),该分流槽(8)通过斜切口(10)与聚流板(3)的边缘接通。
证据1公开了一种可同时生产八根硅芯及其它晶体材料的高频线圈结构,所述的高频线圈结构在高频线圈的下部设置有电流输送暨冷却水输送铜管A(11)及电流输送暨冷却水输送铜管B(12),高频线圈的高频线圈上面(9)呈向中心位置内陷的斜面,高频线圈的高频线圈下面设有向中心位置内陷的梯形,冷却水道 (4)环埋在高频线圈(3)的外部;所述的高频线圈结构包括用于电流(15)导流的放射状分流槽(14),八个内孔(8)为中部设置一个内孔(8),另外七个内孔(8)呈花瓣状均匀分布在中部内孔(8)的周围,在电流输送暨冷却水输送铜管A(11)及电流输送暨冷却水输送铜管B(12)一侧的斜开口(13)连接惯通连接中部内孔(8),所述的放射状分流槽(14)由中部内孔(8)向外延伸至除了斜开口(13)以外的每两个内孔(8)之间(参见证据1的权利要求1)。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的技术方案进行对比,本专利的聚流板(3)相当于证据1的高频线圈(3);本专利的铜管(2)相当于证据1中高频线圈的下部设置有电流输送暨冷却水输送铜管A(11)及电流输送暨冷却水输送铜管B(12);本专利聚流板轴心的化料孔(5)相当于证据1的中部内孔(8);本专利的化料孔圆周外侧均匀设置的七个拉制孔(6)相当于证据1中呈花瓣状均匀分布在中部内孔周围的七个内孔(8);本专利相邻拉制孔(6)之间设置有一分流槽(8)、分流槽(8)与化料孔(5)彼此相通连接相当于证据1中的由中部内孔(8)向外延伸至每两个内孔(8)之间的放射状分流槽(14),且专利权人也认可证据1中的六个分流槽与化料孔连通;本专利其中一个分流槽(8)的外端头与聚流板(3)的边缘之间设置有斜切口(10)、该分流槽(8)通过斜切口(10)与聚流板(3)的边缘接通对应于证据1中铜管A、B一侧的斜开口(13)连接贯通中部内孔(8),证据1中的斜开口同样具有分流槽的作用。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I)本专利中每个拉制孔(6)内圆壁靠近化料孔(5)的一边开有凹槽形的小切孔(7),而证据1没有涉及上述内容;(II)本专利中铜管(2)的进出口端分别与连接座(1)连接,每个分流槽(8)背向化料孔(5)的外端头各设置有一个小孔(9),而证据1对此没有作出限定。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最后1段的记载,本专利实现了一次同时拉制七根硅芯,硅芯炉的产能大幅提升,提高了生产效率,降低了生产成本,但证据1的高频线圈突破了七根硅芯的局限能同时生产八根硅芯(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2段),同样能达到甚至优于本专利的技术效果。因此,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拉制孔、分流槽端部略有差异并限定了连接座特征的高频感应加热器。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I),证据2公开了一种高频感应加热器25,为一个5-6芯的圆周对称组合结构,在中心孔33周围沿圆周均匀设置有5-6个硅芯拉制孔31,各个硅芯拉制孔31之间设置有分流槽32,所有分流槽32向心与中心孔33连通,能够满足一次拉制5-6根硅芯的要求。图7显示的实施例结构设置有五个硅芯拉制孔31,对应五个籽晶卡头46,一次可拉制五根硅芯,中心孔33为化料用,分流槽32起电流分布均衡的作用。五个分流槽32中的一个是贯通的,是将两级之间切断的,其余4个为与之匹配的一定尺寸的分流槽,实现电流在高频感应加热器25上的均衡分布,从而实现五根硅芯生长的一致性。由图7可知,高频感应加热器设有连接座,拉制孔靠近化料孔的一端开有凹槽形的小切孔,与连接座对应的分流槽通过切口贯通至边缘,从而将两极断开(参见附图7、8,说明书第4页第6-19行)。
由上述内容可知,证据2公开了拉制孔靠近化料孔的一端开有凹槽形的小切孔。证据2与证据1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临上述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使用证据2中所述拉制孔的小切孔,因此,证据2给出了向证据1中引入区别技术特征(I)的启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II),证据3公开了一种可同时拉制三根硅芯的高频感应加热器,包括圆柱形聚流板(3),聚流板(3)的外表面环绕有铜管(2),铜管(2)的两个端口处连接有连接座(1),铜管(2)的另一侧外表面焊接有用于接地的接地板(4),所述的聚流板(3)的内部中心开有化料孔(5),围绕化料孔(5)设置有三个拉制孔(6),围绕化料孔(5)还设置有两个弦切孔或葫芦孔(10),三个拉制孔(6)之间的间隙处、两个弦切孔或葫芦孔(10)之间的间隙处以及拉制孔(6)与弦切孔或葫芦孔(10)之间的间隙处设置有分流槽(8),所述分流槽(8)的外端设置有小孔(9),所述拉制孔(6)的靠近化料孔(5)侧设置有小切孔(7),由附图1和3可知,小切孔为凹槽形的(参见证据3的权利要求1、5、6,附图1和3)。由此可见,证据3中公开了铜管(2)的进出口端分别与连接座(1)连接,分流槽(8)的外端设置有小孔(9),同时也公开了凹槽形的小切孔,由于证据3与证据1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故该证据给出了向证据1中引入区别技术特征(II)的启示。
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和3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还在于,(1)本专利是七个拉制孔围绕一个化料孔,而证据1中八个孔都是拉制孔,中间孔的作用不同;(2)证据2没有公开化料孔一边开有凹槽形的小切孔。
对此,合议组认为,(1)尽管从文字表述上来看,本专利聚流板轴心的化料孔(5)与证据1的中部内孔(8)作用不同,但是,二者在结构上完全相同,并且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0021]段指出,“中间一个孔为化料用孔,周围七个为拉制硅芯用孔,多晶硅原料棒融化后在此七孔下形成各自的小熔区,七个独立的小熔区就可以同时拉制七根硅芯”,可见,七个孔的初始工作方式是一致的,即在高频电流的作用下熔化原料,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中间孔和其余七孔一样,也可能作为拉制孔拉制出硅芯,本专利仅仅是出于某些考虑,例如保证硅芯的一致性,放弃了其拉制功能而已;(2)关于化料孔一边的小切孔的形状,尽管没有文字描述,但从证据2附图7和8可以明显看出,其每个拉制孔(31)内圆壁靠近中心孔(33)的一边开有小切孔,该小切孔的形状与本专利图2完全一致。因此,专利权人的主张不具有说服力。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聚流板(3)上还设置有接地板(4)”,但该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在证据3的权利要求1中公开,专利权人对此也予以认可。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铜管(2)、聚流板(3)、连接座(1)和接地板(4)四部分通过银焊或铜焊焊接为一体”,证据3的权利要求2公开了所述的铜管(2)与聚流板(3)通过银焊或铜焊固定;专利权人认为,证据3中并没有公开连接座(1)和接地板(4)也通过银焊或铜焊焊接,也不属于本领城技术人员惯用的手段;对此,合议组认为,由证据3的附图1可以看出,连接座(1)和接地板(4)与聚流板(3)一样,与铜管(2)是一体的,在证据3中已经给出铜管(2)与聚流板(3)通过银焊或铜焊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相同材质的焊料(银焊或铜焊)将铜管与连接座、接地板焊接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连接座(1)由两块独立的半圆板组成,两块半圆板之间设置有间隙;每个半圆板上各设置有一个接口及一个安装孔,铜管(2)的进口端与出口端分别与两块半圆板的接口连接”,但该附加技术特征可以由证据3的附图1-3看出,专利权人对此也予以认可,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斜切口(10)及与斜切口(10)连通的分流槽(8)朝向连接座(1)的两个半圆板之间的间隙”,由证据3的附图1和3可以看出,斜切口或连接斜切口的分流槽朝向连接座两个半圆板之间的间隙,可见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3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也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聚流板(3)上部沿轴心设置为凹形的大锥面(11),聚流板(3)下部沿轴心设置有两级台阶面(12)”,但该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3的权利要求8和9所公开,专利权人对此也予以认可。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也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7、8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所述的化料孔(5)的上端口为倒角状”和“所述每个拉制孔(6)上端口为倒角状”,证据3的权利要求4和3分别公开了“所述的化料孔(5)上有倒角”、“所述的拉制孔(6)上有倒角”,由附图1-3可知,化料孔、拉制孔的倒角均位于聚流板的上端面,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8也不具有创造性。
专利权人主张本专利明确限定了倒角的位置,其作用在于形成上高下低的温度梯度以切断硅芯。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证据3附图2与本专利图1可以看出,其倒角的形状完全一致,其次,专利权人所称倒角位置的作用在本专利说明书中也没有记载,因此,专利权人的主张不具有说服力。
综上所述,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8都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201120042757.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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