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小型无线局域网卡的医疗诊断仪-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带小型无线局域网卡的医疗诊断仪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94
决定日:2012-05-23
委内编号:5W10211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20062992.7
申请日:2005-08-0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05-0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刘文治
合议组组长:赵鑫
参审员:王蕊娜
国际分类号:A61B5/00,H04L12/2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相对于一份证据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份证据所公开,且其在该份证据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两份证据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05月09日授权的专利号为200520062992.7、名称为“带小型无线局域网卡的医疗诊断仪”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5年08月09日,专利权人为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带小型无线局域网卡的医疗诊断仪,该医疗诊断仪配备有智能控制电路,包括CPU和外设接口电路,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接驳所述外设接口电路的小型无线局域网卡,并且为实现所述小型无线局域网卡同所述医疗诊断仪的CPU之间进行数据交换,还同时设置了一时序逻辑转换单元,被连接在所述CPU总线和所述外设接口电路之间。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带小型无线局域网卡的医疗诊断仪,其特征在于:所述外设接口电路包括CF卡接口,所述小型无线局域网带CF卡接口。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带小型无线局域网卡的医疗诊断仪,其特征在于:所述外设接口电路包括SD卡接口,所述小型无线局域网带SD卡接口。
4.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带小型无线局域网卡的医疗诊断仪,其特征在于:所述外设接口电路还设置有同所述局域网卡接口类型一致的卡座。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带小型无线局域网卡的医疗诊断仪,其特征在于:所述时序逻辑转换单元包括CPLD,即复杂可编程逻辑器件,或FPGA,即现场可编程门阵列。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带小型无线局域网卡的医疗诊断仪,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接收通断控制信号POW_ON的负载开关,该负载开关连接并介于供电源和所述外设接口电路之间,控制对该外设接口电路的供电;还包括接收通断控制信号BE的总线开关,该总线开关连接并介于所述时序逻辑转换单元与所述外设接口电路IO引脚之间,控制各信号的导通隔离。
7.根据权利要求1-3、5-6任一权利要求所述带小型电子存储卡接口的医疗诊断仪,其特征在于:所述医疗诊断仪包括便携式监护仪、血球分析仪或超声诊断仪。”
针对本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人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07月0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下称证据1):公开号为CN162723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2005年06月15日,共9页;
附件2(下称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70719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07月06日,共23页;
附件3(下称证据3):公开号为CN152448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2004年09月01日,共16页;
附件4(下称证据4):授权公告号为CN259212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2月17日,共6页;
附件5: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授权委托书。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5相对于证据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和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2-4、6相对于证据2、3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5相对于证据2、3和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7包含三个并列技术方案,证据3公开了一种临床监护仪,证据4公开了一种超声诊断仪,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清楚,其从属权利要求2-7也存在相同缺陷,同时权利要求6还存在其它不清楚的事实,因此权利要求1-7均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6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且其从属权利要求2-7的进一步限定也未消除该缺陷,因此权利要求1-7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据此,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7全部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1年07月1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证据清单所列的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
2011年08月02日,请求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补充提交了如下附件(编号续前):
附件6(下称证据5):“基于掌上电脑的便携式动态血压监测系统”,彭静,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硕士) 医药卫生科技辑,2003年第2期,2003年03月16日-2003年06月15日出版,连同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出具的证明编号为2011-NLC-GCZM-328的文献复制证明复印件,共85页。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5、7相对于证据1、5和本领域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8月1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
2011年08月25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上述意见陈述书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
口头审理于2011年09月28日举行,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人孙强、公民代理人何文峰、尹新、文微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人刘芳、公民代理人张娜、刘彬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
1.关于证据:请求人当庭出示了证据5的文献复制证明的原件,专利权人对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5的真实性无异议;
2.关于无效理由和范围:除创造性之外的无效理由,请求人的意见与其针对专利号为200520062991.2提起的案件编号为5W102116的另一无效宣告请求案件(下称5W102116案)中的陈述一致,因此可视为请求人在本案中放弃了请求书中涉及“CPU”不清楚的无效理由,并且坚持其他无效理由。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5相对于证据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5、7相对于证据1、5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7相对于证据2、3和证据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6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3.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进行了答辩,认为上述理由均不成立。
综合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意见陈述书以及口审当庭双方的意见以及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在5W102116案中的无效宣告请求书、意见陈述书和口审中陈述的意见,请求人的具体无效理由与专利权人的答辩意见概括如下:
1.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中仅对“时序逻辑转换单元”为CPLD时如何解决“热插拔”的问题进行了说明,而没有对“时序逻辑转换单元”为其他结构时如何解决“热插拔”的问题进行说明,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知道如何实现采用其他任意一种符合所述“时序逻辑转换单元”功能的器件或者装置时,如何解决实现“热插拔”这个技术问题;本专利说明书中没有记载小型电子存储卡接口电路的具体结构、组成及其工作原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得知该小型电子存储卡接口电路的用途和工作原理;此外,时序逻辑转换单元被连接在所述CPU总线和所述外设接口电路之间这一连接关系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不清楚的。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的发明目的是为了使诊断仪匹配小型无线局域网卡的外设以方便数据传输,而本专利说明书中已经给出了如何实现上述发明目的的实施方式。
2.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外设接口电路的结构组成、该外设接口电路与时序逻辑转换单元以及CPU如何连接、以及时序逻辑转换单元这个纯功能性限定的特征均是不清楚的,从而导致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7皆为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因而导致它们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2)本专利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皆为方法特征,在产品权利要求附加方法特征,使得该权利要求的类型不清楚,进而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1)时序逻辑转换单元使用了规范性术语,其是电器部件;外设接口电路是本领域规范性术语;2)权利要求6的主题是诊断仪,具体特征也很清楚,权利要求6限定了电器的连接关系。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CPU”、“时序逻辑转换单元”概括的范围过大,此外,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中不涉及独立权利要求1中的“CPU”,本专利权利要求2-4、6-7的附加技术特征中不涉及独立权利要求1中的“时序逻辑转换单元”,因此当其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1由于“CPU”和“时序逻辑转换单元”得不到说明书支持时,这些权利要求也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专利权人认为:关于时序逻辑转换单元,本申请说明书中已经给出了一种以上实施方式,同时也有其他可实施的方式,请求人也没有举出不可实现解决本专利技术问题的方式;CPU本身是诊断仪里面的设备,本专利发明点在于CPU和外部接口电路之间建立逻辑转换控制单元,并不涉及是如何设计CPU。
4.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时序逻辑转换单元,而本专利说明书仅记载了CPLD或FPGA作为时序逻辑转换单元,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应将时序逻辑转换单元具体限定为CPLD或FPGA,因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时序逻辑转换单元是清楚的技术术语,说明书中仅给出了CPLD和FPGA,本领域技术人员看到时序逻辑转换单元就能够想到还有其他的方式,而对于缺少必要技术特征而言,本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已经满足了能够解决本专利所提出的技术问题的要求。
5.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皆为方法特征,而本专利为实用新型,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6引用的是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1是非常具体的装置,是结构上的变化,而权利要求6的具体内容是电器件之间的连接,通过电信号的传送来实现。
6.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5相对于证据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和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此基础上,本专利权利要求2-4、6相对于证据2、3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5相对于证据2、3和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7相对于证据2和3,或证据2、3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或证据2、3和4,或证据2、3、4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5、7相对于证据1、5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地,请求人认为: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唯一的区别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还包括接驳所述外设接口电路的小型无线局域网卡,然而证据1给出了清楚的技术教导、即证据1的技术实施时必定会与无线网卡相连接,并且该区别特征不能产生本领域技术人员所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证据2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区别仅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是小型无线局域网卡,而证据2中的是LAN,然而,证据3公开了该区别技术特征,且该特征在证据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的作用相同,都是将医疗诊断仪接入医院局域网;证据5中给出了在医疗监护装置中采用CF卡接口接驳无线网卡以方便远程数据传输的启示,而且PC卡和CF卡相互兼容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专利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均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证据5中的CF卡插槽即为卡座;证据4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且证据1和5均公开了CPLD,而CPLD和FPGA之间的替换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本专利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本专利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并且也被证据2和3公开了。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任何一个技术特征,虽然小型无线局域网卡本身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但是将其结合在医疗诊断仪中不是公知技术;证据2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任何一个技术特征,证据3中的无线局域网卡是固设的,不同于本专利;证据5是两个主设备之间的通讯,两个设备都有自己独立处理能力,通过串口来通讯,和本专利没有结合的内容;外设接口电路、SD卡、CF卡以及根据卡而对应的插座是公知常识,外设接口不是;证据5中的插槽是卡座,但是其未公开外设接口电路;虽然证据1和5公开了CPLD和FPGA,但是CPLD和FPGA的功能是不一样的;本专利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而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不是公知常识。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4为中国专利文献,证据5为期刊文献。专利权人对于证据1-5的真实性无异议,经审查,合议组对证据1-5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1-5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对于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1段至第4页第1段已经针对时序逻辑转换单元为CPLD时如何克服热插拔这一技术问题进行了充分地公开,明确记载了采用CPLD时通过负载开关和总线开关来控制对小型无线局域网卡的供电和控制时序逻辑转换单元与小型无线局域网卡IO引脚之间的导通隔离,以及信号引脚与电源引脚的上电顺序,而小型无线局域网卡作为已经广泛应用的现有小型网卡,与其配合使用的接口电路的结构、工作原理和用途等显然不必在说明书中进行具体描述,因此专利权人对于采用CPLD的带有小型无线局域网卡接口电路的医疗诊断仪技术方案,以及如何实现热插拔的技术效果均进行了完整而清楚的描述,而且专利权人在其说明书中认为通过CPLD内部逻辑能将CPU总线时序转换成访问小型无线局域网卡相应空间所需要的信号及时序逻辑属于现有技术,请求人对此并无异议,因此在本专利说明书公开的上述具体实施方式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能够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至于除CPLD之外的其他器件是否能够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合议组认为,首先,说明书中采用CPLD的具体实施方式已经足以清楚、完整公开了本专利医疗诊断仪的技术方案;其次,本专利实质上并没有对时序逻辑转换单元进行改进,其发明目的也并非要制造一种不同于现有技术的时序逻辑转换单元,仅是利用这些时序逻辑转换单元的时序逻辑控制实现小型无线局域网卡的热插拔,从该单元在本专利技术方案中所起到的功能来看,也并没有超出其本身所固有的功能,因此基于本专利说明书给出的如上所述的时序逻辑控制的教导,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CPLD、FPGA等现有或公知时序逻辑转换单元的了解和掌握,可以对能够达到本专利时序逻辑控制所需的相应器件进行选择。此外,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第1段以及附图1已经给出了CPU总线、时序逻辑转换单元及外设接口电路三者之间的连接关系,并且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第3、4段及附图2-7也给出了在这种连接关系下,时序逻辑转换单元如何实现时序逻辑转换。综上所述,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使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对于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并不是方法特征,所述特征是对小型无线局域网卡接口电路以及时序逻辑转换单元和CPU功能的进一步限定,本专利权利要求6引用了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且二者整体上均包括CPU、接口电路、负载开关、总线开关以及逻辑转换单元等结构特征,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关于实用新型的定义指出了实用新型技术方案中必须包括产品的形状和构造及其结合的技术特征,但并不排除产品在具有形状、构造技术特征之外,还包括该产品具体构造的功能、加工方法及工艺等技术特征。这是因为技术方案是申请人对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措施的集合,技术措施通常由技术特征来体现,技术方案是针对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而提出的,因此对于所要解决的某个技术问题,一个技术方案中除包括产品的形状、构造及其结合的技术特征外,可能还包括对构造的进一步以其功能等限定的技术特征,所以在判断本专利是否符合实用新型定义时,应针对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的整体进行考虑。本专利权利要求6为从属权利要求,其中的功能性限定是对于在前权利要求中小型无线局域网卡接口电路这一结构特征的进一步限定,基于在前的权利要求已经具体限定了其所要求保护的带小型无线局域网的医疗诊断仪各个组成部件及具体结构,在此基础上使用功能性限定对该技术方案中的某些结构特征进一步的限定是针对该技术方案进一步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而提出的技术措施,并未改变其所保护的对象是有形产品这一事实,本专利权利要求6符合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对于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合议组认为:(1)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在医疗诊断仪中使用小型无线局域网卡,从而方便不同设备间的数据传输,而没有对小型无线局域网卡及相应的接口电路进行改进,外设的接口电路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惯用的技术术语,其基本结构、组成和功能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清楚的,因此无论是小型无线局域网卡还是其接口电路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均是清楚的;同样,本专利也没有对时序逻辑转换单元自身的结构进行改进,并且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已经清楚限定了时序逻辑转换单元连接在所述CPU总线和所述小型无线局域网卡接口电路之间这一结构特征,同时也限定了时序逻辑转换单元实现小型无线局域网卡同医疗诊断仪的CPU之间进行数据交换的功能,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已经清楚地限定了其保护范围;(2)专利审查指南中对于权利要求应当清楚的规定是产品权利要求通常应当用产品的结构特征来描述,但并未明确排除参数、方法以及功能性限定的结构特征来限定,而且权利要求6是对在前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二者技术方案整体上为产品权利要求,包括了CPU、接口电路、负载开关、总线开关以及逻辑转换单元等结构特征,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并不是方法特征,而是对小型无线局域网卡接口电路的功能的进一步限定,因此不会导致权利要求6不清楚。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7清楚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5.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对于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合议组认为:首先,专利审查指南中允许在撰写权利要求时对说明书记载的实施方式进行概括而得到,其次,本专利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中也是采用CPU、时序逻辑转换单元这些技术手段来完成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限定与说明书的记载并无不同,不存在概括的情形,即使请求人认为由于说明书中仅记载了采用CPLD作为时序逻辑转换单元而导致权利要求1的时序逻辑转换单元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基于以上相同的理由,本专利没有对时序逻辑转换单元本身的结构进行改进,其实现的功能也只是其基本的时序逻辑控制功能,而且例举了CPLD这种常用的器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测其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变型方式具备相同的性质或用途,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满足以说明书为依据的要求,而从属权利要求是对独立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但并不需要对独立权利要求中所包含的所有技术特征均进一步限定,因此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中未限定“CPU”和“时序逻辑转换单元”不会导致其各自的技术方案未以说明书为依据的缺陷,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7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6.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对于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合议组认为: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在医疗诊断仪中使用小型无线局域网卡,从而方便不同设备间的数据传输,根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可知,当采用小型无线局域网卡作为医疗诊断仪的网卡,以及通过时序逻辑转换单元实现CPU和连接到所述外设接口电路的小型无线局域网卡之间的交换数据即能解决上述技术问题,而本专利说明书所记载的CPLA或FPGA仅是时序逻辑转换单元的具体实施方式,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已经限定了时序逻辑转换单元的情况下,应当认为其已经具备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7.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I.本专利权利要求1-5、7相对于证据1、5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创造性
(1)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带小型无线局域网卡的医疗诊断仪,证据1公开了一种实现无线网卡接口通信的电路,其中(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1页第4段-第4页第12段,附图1-3)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MCF5272核心处理器1,其与PCMCIA无线网卡接口通信,而本专利中的CPU也只是医疗诊断仪中的中央处理单元,其所起到的只是中央处理单元的常规功能,实现与小型无线局域网卡的数据交换,因而MCF5272核心处理器1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CPU,即能够实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功能;PCMCIA无线网卡接口4,PCMCIA无线网卡(相当于一种无线局域网卡)插入该PCMCIA无线网卡接口4中,虽然证据1没有明确记载PCMCIA无线网卡接口4具有相应的接口电路,然而PCMCIA无线网卡要实现数据传输,PCMCIA无线网卡接口4必然具有相应的接口电路,可见该接口电路属于证据1隐含公开的内容(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外设接口电路);可编程逻辑器件CPLD2(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时序逻辑转换单元),其连接在所述MCF5272核心处理器1和PCMCIA无线网卡接口4之间(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CPU总线和所述外设接口电路之间),能够实现MCF5272核心处理器1和PCMCIA无线网卡之间的数据交换。
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A.证据1仅公开了一种实现无线网卡接口通信的电路,没有公开其可用于医疗诊断仪中;B.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无线局域网卡是小型无线局域网卡,而证据1中的是PCMCIA卡。
对于上述区别A,其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医疗诊断仪器中实现远程通信,其并不涉及对医疗诊断仪基础结构的改变。然而,证据1实际上公开的是一种利用无线网卡接口实现无线网卡接口通信的电路,该通信电路可以用于任何需要接入无线局域网的设备中,在此基础上,当实际需要将医疗诊断仪等医疗设备中的数据通过无线局域网传输到远程终端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证据1中公开的通信电路用于医疗诊断仪等医疗设备中实现远程无线数据传输,并且这种设置也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上述区别B,证据5公开了一种基于掌上电脑的便携式动态血压监测系统(相当于一种医疗诊断仪),其中(参见证据5的正文第3-5页、第53-55页、第65、66页)披露了通过将掌上电脑与血压监护技术结合在一起,能够得到一种新颖的监护模式,其具有小巧和机动灵活的特点,如果需要对监护对象的远程监护和诊断分析,可以通过掌上电脑的远程数据传输功能将监测结果远程传输到大型医院、监护中心等机构进行诊断分析并给出诊断意见,具体地公开了所述掌上电脑包括支持无线网卡的CF卡插槽,即其隐含公开了该监测系统可以具有用于无线通信的CF卡(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小型无线局域网卡),且CF卡插槽也必然有其相应的接口电路,能够通过该CF卡将监测到的血压信息等远程传输到大型医院、监护中心等机构进行诊断分析并给出诊断意见。由此可见,上述区别B已经被证据5公开,且其在证据5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均是采用小型无线局域网卡将医疗诊断仪监测到的结果远程传输到医疗、监护机构以实现远程诊断,因而证据5给出了将上述特征用于证据1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综上所述,证据1公开了一种利用可编程逻辑器件CPLD实现MCF5272核心处理器和PCMCIA无线网卡接口通信的电路,而证据5公开了一种带有小型无线局域网卡以实现远程无线数据传输的医疗诊断仪,在此基础上,当需要一种能够实现医疗诊断仪的CPU和无线局域网卡之间进行数据交换的带有小型无线局域网卡的医疗诊断仪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证据1、5容易想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5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
本专利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外设接口电路包括CF卡接口,所述小型无线局域网带CF卡接口”。然而,证据5(参见证据5第54页)披露了监测系统包括支持无线网卡的CF卡插槽,即其隐含公开了该监测系统可以具有用于无线通信的CF卡。因此,当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本专利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和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3
本专利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外设接口电路包括SD卡接口,所述小型无线局域网带SD卡接口”。然而,证据5(参见证据5第54页)披露了监测系统包括支持无线网卡的CF卡插槽,即其隐含公开了该监测系统可以具有用于无线通信的CF卡,而CF卡和SD卡都是所属技术领域中常用的小型无线局域网卡,因而在证据5公开了利用CF卡的基础上,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利用SD卡替换CF卡以获得具有SD卡接口以及适于与带有SD卡接口的小型无线局域网连接的医疗诊断仪。因此,当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本专利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1、5和本领域公知常识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关于权利要求4
本专利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2或3,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外设接口电路还设置有同所述局域网卡接口类型一致的卡座”。然而,证据5(参见证据5第54页)披露了监测系统包括支持无线网卡的CF卡插槽(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4中的卡座)。因此,当权利要求2和3不具备创造性时,本专利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1和5、或证据1、5和本领域公知常识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关于权利要求5
本专利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时序逻辑转换单元包括CPLD,即复杂可编程逻辑器件,或FPGA,即现场可编程门阵列”,然而,证据1(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1页第4段-第4页第12段,附图1-3)已经公开了可编程逻辑器件CPLD用于实现MCF5272核心处理器和PCMCIA无线网卡之间的数据交换。因此,当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本专利权利要求5 采用CPLD作为时序逻辑转换单元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和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此外,如上所述,证据1(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1页第4段-第4页第12段,附图1-3)已经公开了可编程逻辑器件CPLD用于实现MCF5272核心处理器和PCMCIA无线网卡之间的数据交换,然而,CPLD和FPGA都是所属技术领域中常用的时序逻辑转换单元,因而在证据1公开了CPLD的基础上,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利用FPGA替换CPLD。因此,当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本专利权利要求5 采用FPGA作为时序逻辑转换单元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5和本领域公知常识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关于权利要求7
本专利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3、5-6中的任一个,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医疗诊断仪包括便携式监护仪、超声诊断仪或血球分析仪”,然而,证据5已经公开了一种便携式动态血压监测系统,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7中的监护仪,而医疗诊断仪包括监护仪、血球分析仪或超声诊断仪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当权利要求1-3、5不具备创造性时,本专利权利要求7相对于证据1和5、或证据1、5和本领域公知常识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II.本专利权利要求6相对于证据2、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6是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因此在判断本专利权利要求6的创造性之前,应先判断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在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书中,其首先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和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而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带小型无线局域网卡的医疗诊断仪,证据2公开了一种心电图机,并具体(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2页第2段-第3页第4段、第5页倒数第1段-第7页第4段,附图1、7)披露了以下技术特征:微处理器(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CPU),微处理器的外围接口电路包括LAN接口芯片(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外设接口电路),连接在所述微处理器地址总线和LAN接口芯片之间的CPLD芯片(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时序逻辑转换单元),该CPLD芯片用于微处理器和LAN接口芯片之间的数据交换。
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2的区别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外设接口电路接驳小型无线局域网卡,而证据2的外设接口电路本身即为LAN接口芯片。
证据3公开了一种临床监护仪的远程实时监测系统,并具体(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7页第1段-第9页第1段,附图1)公开了通过无线上网卡30将自临床监护系统1采集到的数据送入无线局域网。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利用证据3中的无线上网卡替换证据2中的LAN接口芯片以实现远程诊断或监护。但证据3也未公开无线上网卡为小型无线局域网卡,而小型无线局域网卡能够实现设备整体小型化,方便不同设备之间的数据传输,同时具有较低的实现成本。
综上所述,证据2和3均未公开采用小型无线局域网卡接驳局域网以便不同设备之间的数据传输,亦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因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和3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在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和3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不必审查其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否为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6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5、7(引用权利要求1-3、5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和5或相对于证据1、5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即本专利权利要求1-5、7(引用权利要求1-3、5的技术方案)应依法予以无效,因此,本决定对于请求人提出的涉及权利要求1-5、7(引用权利要求1-3、5的技术方案)的其他有关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再予以评述,此外,本专利权利要求6、7(引用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2、3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520062992.7号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1-5、以及引用权利要求1-3、5的权利要求7无效,在权利要求6、以及引用权利要求6的权利要求7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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