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微控制器结构-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微控制器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82
决定日:2012-06-04
委内编号:5W10172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198845.1
申请日:2007-12-0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美国微芯科技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10-2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上海海尔集成电路有限公司
主审员:乔凌云
合议组组长:涂洪文
参审员:林萍娟
国际分类号:G06F1/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未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亦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上述区别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获得了有益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720198845.1,申请日为2007年12月04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10月29日,专利权人为上海海尔集成电路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微控制器结构,其特征在于,包括:中央处理单元、用于存储内部RC振荡器调较程序以及精度调较值的程序存储器、用于调较内部RC振荡器输出时钟信号频率的调较单元、用于为CPU提供内部时钟信号的内部RC振荡器和用于控制所述内部RC振荡器接入电阻值的控制器;
所述程序存储器与所述中央处理单元连接;所述调较单元与所述中央处理单元、内部RC振荡器和程序存储器连接;所述内部RC振荡器与所述中央处理单元连接;所述控制器与所述中央处理单元、调较单元和内部RC振荡器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微控制器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调较单元包括:用于对内部RC振荡器进行选择的调较控制寄存器和用于为内部RC振荡器提供接入电阻值参数的调较精度寄存器;
所述调较控制寄存器与所述中央处理单元、程序存储器和内部RC振荡器连接;所述调较精度寄存器与所述调较控制寄存器、内部RC振荡器和控制器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微控制器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程序存储器包括:用于存储内部RC振荡器调较程序的程序调较存储单元和用于存储内部RC振荡器精度调较值的调较值存储单元。”
无效宣告请求人(下称请求人)美国微芯科技公司于2011年04月0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本专利):专利号为ZL200720198845.1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10月29日,复印件共7页;
附件2′:《PIC全系列单片机原理与开发》,蔡纯洁、杨维坚、伍先达、钱玮编,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2003年4月第1版,2003年4月第1次印刷,复印件共5页;
附件3′:《PIC系列单片机原理和程序设计》,窦振中编著,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1998年10月第1版,2003年6月第7次印刷,复印件共3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1-3相对于附件2、附件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地,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附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和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2中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3相对于附件2、附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于2011年05月03日再次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补充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本专利):专利号为ZL200720198845.1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7页;
附件2:Microchip PICmicro?中档单片机系列参考手册;
附件2-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出具的查询报告复印件共1页;
附件2-2:作品《PICmicro?) Mid-Range MCU Family Reference Manual》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共1页;
附件2-3:作品《PICmicro? Mid-Range MCU Family Reference Manual》涉外作品资源登记申请表复印件共26页;
附件2-4:《中档单片机系列参考手册(中译本)》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共1页;
附件2-5:《中档单片机系列参考手册》涉外作品自愿登记申请表复印件共29页;
附件2-6(下称对比文件1):《中档单片机系列参考手册》样本复印件共688页;
附件2-7:国家版权局“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网页复印件共2页;
附件2-8: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作品著作权登记指南”网页复印件共1页。
附件3(下称对比文件2):书名为《PIC全系列单片机原理与开发》,蔡纯洁、杨维坚、伍先达、钱玮编,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2003年4月第1版,2003年4月第1次印刷,复印件共9页;
附件4(下称对比文件3):申请号为200310108874.0的名称为“内建高精度频率振荡器的集成电路芯片”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2005年06月01日,复印件共8页。
附件5(下称对比文件4):书名为《PIC系列单片机原理和程序设计》,窦振中编著,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1998年10月第1版,2003年6月第7次印刷,复印件共4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3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3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4月2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07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3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条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3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专利权人还认为对比文件1不属于公开出版物范畴,不能作为现有技术评述本专利的创造性;本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1-4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8月0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09月05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当庭明确表示放弃第一次无效请求书中的全部理由和证据,放弃2011年05月03日提交的补充意见中的权利要求不符合新颖性的理由;请求人当庭提交2011年05月03日提交的补充意见中的附件3、附件4、附件5的原件,专利权人对该补充意见中的除了附件2以外的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附件2-1至附件2-5、对比文件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附件2-7、附件2-8的真实性有异议;请求人认为附件2-4的发证日期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对比文件1每一页写的“?2004”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专利权人则认为上述日期均不能证明对比文件1的公开日期;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包括: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3保护范围不清楚,本专利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则认为本专利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1.1、关于对比文件1
请求人主张使用附件2中的对比文件1作为公开出版物来评述本专利的创造性。并且,请求人主张使用附件2-1至附件2-5、附件2-7至附件2-8证明对比文件1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2007年12月04日之前。经合议组核实,对于上述证据附件2-1至附件2-5、附件2-7至附件2-8,请求人并未提供原件;其中对比文件1与案件5W101863中的附件16相同,其中附件16在案件5W101863中是其附件7的中文译文,有对应的原件;专利权人对附件2-1至附件2-5及对比文件1的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以及真实性无异议,对其公开性有异议,对附件2-7、附件2-8的真实性有异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上述相关规定和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八章第4.1节关于书证的真实性的相关规定,对于上述证据,合议组认为:
首先,经核查,请求人并未提供附件2-1至附件2-5的原件,也没有其他证据对其真实性予以佐证,因此其真实性无法确定,并且由于作品的创作完成日期以及首次发表日期仅仅是著作者在登记版权信息时自己的一个声明,其真实性无法查实,因此,仅以请求人声称的公开日期作为作品客观的公开日期,从而认定作品的公开状态缺乏证据支撑及事实依据,因此,上述证据也无法证明对比文件1的公开日期。对附件2-7、2-8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此外,著作权登记行为只是为了确定著作权的归属,其行为并不能导致其登记作品成为出版物,也没有证据证明任何社会公众想得知其所有内容就能得知,因此,上述证据既不能证明对比文件1的公开日期,亦不能证明其状态为公众想得知即可得知,因此,附件2-1至附件2-5、附件2-7至附件2-8无法形成证据链证明对比文件1的公开性。
其次,对比文件1的每一页的下脚标上印刷有“?2004 Microchip Technology Inc.”对于已有版权标识? 的印刷品为证据的,只有确认其属于正式公布的公开出版物,且其真实性可以被确定,无相反证据的前提下,才能推定其版权标识?后所示的日期为公开日。对于对比文件1而言,其版权标识? 是著作权的权利声明,但是对比文件1中没有其它内容记载有该印刷品的出版发行信息(例如ISBN、ISSN编号等相关信息),因此对比文件1本身不具有构成公开出版物的任何形式要件,无法得出对比文件1为正式的公开出版物的结论,因此,通过对比文件1本身也无法确认其公开日期。
综上所述,当前证据无法证明对比文件1的公开日期,对比文件1不能作为本专利申请日前公开的现有技术来使用,无法用于评述本专利的创造性。
1.2关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
对比文件2为公开出版物,对比文件2的出版信息页上记载的印刷日为2003年04月,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出版物的印刷日视为公开日,印刷日只写明年月的,以所写月份的最后一日为公开日,因此,对比文件2的公开日期均为2003年04月30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007年12月04日,并且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
对比文件3为公开号为CN162232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其公开日期为2005年06月01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007年12月04日,并且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
对比文件4为教科书,其版信息页上记载的印刷日期为2003年6月第7次印刷,因此,对比文件4的公开日期为2003年06月30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007年12月04日,并且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
经合议组审查,也未发现影响上述对比文件2-4真实性的明显瑕疵,因此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4可以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
2、关于公开不充分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第17~19行记载了本专利的多个发明目的,即:“本实施新型是提供一种微控制器结构,为CPU提供高精度时钟,解决频率误差问题,实现芯片的高精度控制,实现内部振荡器精度可调。”
本专利说明书记载了解决上述发明目的的产品结构,具体地,根据说明书第2页第12行到第3页第5行的记载,以及说明书附图1的记载,本专利提供的微控制器结构包括:CPU、程序存储器、调较单元、内部RC振荡器和控制器。CPU用于对整个芯片各功能模块进行控制,内部RC振荡器为CPU提供内部时钟信号,控制器用于控制内部RC振荡器接入的电阻值。程序存储器存储有内部RC振荡器调较程序以及精度调较值,调较单元用于调较内部RC振荡器输出时钟信号频率。
当需要调整内部RC振荡器精度时(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22行至第3页第5行的记载),调较单元选择内部RC振荡器为CPU提供系统时钟信号,CPU将程序存储器中存储的内部RC振荡器精度调较值载入调较单元,调较单元根据载入的精度调较值为内部RC振荡器确定相应的接入电阻值,并通过控制器控制内部RC振荡器中接入电阻值,使得内部RC振荡器按照精度调较值输出具有确定频率的时钟信号,可见,基于本专利提供的产品结构,可以减少内部RC振荡器输出的频率可能产生的偏差,为CPU提供高精度时钟,实现芯片的高精度控制;通过调较精度值调节RC振荡器的输出频率,从而实现精度可调。
2.1、请求人认为本专利实施例缺乏将用户需求转换成输出频率的技术手段,无法实现按需调节输出频率的精度。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提供的微控制器最终是提供给用户使用的,用户可根据芯片实际应用场合的需要在程序存储器中存储相应的用户程序。由于精度调较值是存储在程序存储器中,根据说明书第2页第19行的记载,程序存储器中还存储有调较程序和用户程序。当CPU运行程序存储器存储的程序时,是可以改变调较精度值的,即调较精度值是可根据用户需求改变设置的值。此外,本专利所述的精度调较值反映了内部RC振荡器输出频率的偏差;根据精度调较值进行内部RC振荡器输出频率的调整,使得内部RC振荡器实际输出频率逐步逼近理论值,通过调节内部RC振荡器的输出频率,来减少输出频率的误差,从而也实现了精度调整,达到微控制器芯片所需的高精度。可见,本专利为实现按需调节输出频率的精度提供了产品结构,实现了本专利的目的。
2.2、请求人认为本专利如何通过包含两个寄存器(调较控制寄存器和调较精度寄存器)的调较单元就能实现对内部RC振荡器的RC时间常数进行调整不清楚。调较精度寄存器与内部RC振荡器之间的连接关系所实现的技术方案不清楚。合议组认为,首先,本专利说明书附图图1和图2已经非常清楚地说明了 CPU、调较单元、控制器、内部RC振荡器之间的连接关系;说明书第2页第12行到说明书第3页第5行非常清楚地记载了CPU、程序存储器、调较单元、控制器、内部RC振荡器各部件的功能,以及CPU对整个芯片内部的各功能部件进行控制的机理。本专利是通过CPU、调较单元以及控制器共同控制来实现对内部RC振荡器的RC常数进行调整;并非仅通过两个寄存器就可实现RC常数的调整。根据说明书第3页第12行到第24行的记载,CPU将精度调较值载入调较精度寄存器,调较精度寄存器根据该精度调较值选定RC振荡器应接入电阻值,之后, CPU向控制器发送控制信号,控制器根据控制信号控制内部RC振荡器中接入RC振荡器应接入电阻值,使得接入RC电路中的电阻值与调较精度寄存器选定的电阻值相同,从而达到调整RC时间常数的目的。可见,本专利在CPU的控制下,调较精度寄存器和控制器共同完成接入电阻值的改变操作,从而达到调整RC时间常数的目的。
2.3、请求人认为调较精度寄存器与内部RC振荡器之间连接所实现的技术方案不清楚。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通过调较精度寄存器与内部RC振荡器的硬件连接,并在CPU控制下,调较精度寄存器和控制器共同作用,使得内部RC振荡器接入电阻值的改变。说明书第3页第12行到第24行已清楚地记载了对内部RC振荡器的RC时间常数进行调整的实现机理。说明书附图图1和图2已经清楚说明了 CPU、调较单元、控制器、内部RC振荡器之间的连接关系;说明书第2页第12行到说明书第3页第5行清楚记载了CPU、程序存储器、调较单元、控制器、内部RC振荡器各部件的功能,以及CPU对整个芯片内部的各功能部件进行控制的机理。
2.4、关于请求人认为“技术脉冲”的含义不清楚,合议组认为,此处的“技术脉冲”显然应为“计数脉冲”,此笔误不会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技术方案的理解。
请求人指认说明书关于CPU1与调较精度寄存器32以及程序存储器2与调较精度寄存器32之间的连接关系存在前后矛盾描述。合议组认为,说明书包括文字和说明书附图,说明书附图也是说明书的一部份,附图仅为本专利微控制器的结构的一种示意,说明书的文字加附图共同描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16行明确记载了CPU用于对整个芯片各功能模块进行控制;调较精度寄存器是调较单元的一部分,附图1明确记载了CPU与调较单元连接的技术方案;且说明书第3页第16~17行记载的“CPU1将存储在程序存储器中的内部RC振荡器精度调较值载入调较精度寄存器中”,也说明了CPU对调较精度寄存器之间的控制关系。至于该控制的实现方式可通过CPU与调较精度寄存器之间的直接连接关系实现,也可通过CPU与调较精度寄存器之间的间接连接关系实现,只是具体实现方式不同而已,直接连接并不是必要的。此外,程序存储器2与调较精度寄存器32之间是否存在连接关系并不重要,本专利是通过CPU的控制将程序存储器中存储的调较精度值写入到调较精度寄存器中的,这在说明书中都有着清楚的记载。
2.5、请求人认为附图1没有包括多路选择器,存在文字与附图不一致的描述。合议组认为,说明书包括文字部分和说明书附图,说明书附图也是说明书的一部份。附图仅为本专利微控制器的结构的一种示意,说明书的文字与附图共同描述了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调较单元通过多路选择器选择内部RC振荡器为CPU提供系统时钟信号”仅为调较单元为调较单元选择内部RC振荡器的一种具体实现方式而已。
综上,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由于本专利说明书对CPU与调较单元、控制器以及内部RC振荡器之间如何进行操作的具体实施方式没有进行充分公开,因此当前权利要求1中对CPU、调较单元、控制器、以及内部RC振荡器之间的连接关系所做的限定使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不清楚。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中的调较单元进行了进一步限定,但是权利要求2没有对调较精度寄存器与CPU、程序存储器之间的连接关系进行清楚限定,使保护范围不清楚。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或2中的微控制器结构中的程序存储器进行了具体限定,包括:用于存储内部RC振荡器调较程序的程序调较存储单元和用于存储内部RC振荡器精度调较值的调较值存储单元。但权利要求3未清楚地给出程序调较存储单元和调较值存储单元之间,以及与微控制器结构中的其他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合议组认为,就本专利而言,首先,权利要求1、2和3类型清楚,都是产品权利要求;其次,权利要求中的词汇均为本领域通用技术术语;权利要求之间引用关系也清楚。至于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的问题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是否清楚无关。本专利权利要求中部件间的连接关系问题在上文第2部分已有分析,此处不再赘述。
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第1-3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根据说明书第2页第9、10行的记载,本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针对现有技术的缺陷,提供一种内部振荡器精度可调的微控制器结构,为CPU提供高精度时钟,解决频率误差问题实现芯片的高精度控制”。本专利权利要求1-3所记载的方案均未给出如何调节精度、解决频率误差问题以及高精度控制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有关规定。合议组认为,CPU与程序存储器和调较单元,可将程序存储器中存储的精度调较值载入调较单元;调较单元与控制器、内部RC振荡器连接,控制器与CPU及内部RC振荡器连接,使得在CPU 的控制下,通过控制器控制内部RC振荡器中的接入电阻值,使得内部RC振荡器按照精度调较值输出具有确定频率的时钟信号,因此,减少了内部RC振荡器输出的频率误差,通过频率调节实现了精度的调节,从而有利于为CPU提供高精度时钟。可见,权利要求1记载了解决本专利目的的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3也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5、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5.1、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无法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的有效证据。对比文件1的创造性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
5.2、本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的创造性问题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微控制器结构。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PIC12C67X的微控制器结构,该结构包括:高性能CPU(参见其第165页第1段)、内部4MHz振荡器提供一个固定的4MHz系统时钟(参见其第179页)。
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程序存储器、调校单元、控制器。对此,合议组认为:请求人给出的对比文件2中的公开位置分布在对比文件2中的不同位置,仅从上述位置公开的内容来看,这种由功能的类似而拼凑出来的部件在对比文件2中并没有明确的记载,因此,对比文件2并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上述部件。
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程序存储器与中央处理单元连接,请求人认为公知常识性证据对比文件4第4页图1.1-3公开了CPU与程序和数据存储器相连。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4中公开的是两种传统的计算机结构中的程序存储器和CPU相连,其中公开的程序存储器尽管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公开的程序存储器在名称上相同,但其并没有公开本专利程序存储器的功能,因此,上述技术特征并不是本领域内的公知常识。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至少有:程序存储器、调校单元、控制器,以及上述部件与CPU的连接。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内建高精度频率振荡器的集成电路芯片,包括内部电路11, RC振荡电路12用于产生内部电路需要的振荡信号、频率调节电路13用于调节RC震荡电路产生的振荡信号的频率(参见其说明书第2页最后一段、附图2);频率调节电路13包括预调整值寄存器31用于存储一组预调整值,编程值寄存器32、二择一选择器33以及译码电路34(参见其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2段、附图4)。
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公开了CPU、调校单元、控制器及其连接。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3公开的上述内容中并没有公开CPU。对比文件3中的频率调节电路选择预调整值寄存器31中相应的调整值,该值被烧录到编程值寄存器32中后,二择一选择器33把此值提供给译码电路34,以调节RC振荡电路的输出频率。而本专利中的调校单元通过载入程序存储器中存储的精度调校值,根据该值确定相应的接入电阻,并通过改变接入的电阻值调整内部RC振荡器的时间常数,以使得内部RC振荡器按照精度调校值输出确定频率的时钟信号。可见,对比文件3中的频率调节电路与本专利中的调校单元调整频率的方式并不相同,对比文件3并未公开本专利的调校单元。对比文件3中的选择器和译码电路并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控制器的用于控制内部RC振荡器接入电阻值的功能。
由此可知,对比文件3也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且当前并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内的公知常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获得了根据需求调整微控制器以实现其高精度控制的有益的技术效果。
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同理,从属于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3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720198845.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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