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液压式散装饲料运输车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87
决定日:2012-06-06
委内编号:4W10126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10058295.7
申请日:2009-02-0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薛梁材
授权公告日:2010-11-2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成都国远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郭晓立
合议组组长:郭丽娜
参审员:姜妍
国际分类号:B60P3/00(2006.01);B60P1/16(2006.01);B60P1/3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一篇对比文件或多篇对比文件的组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对比文件或对比文件的组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11月24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液压式散装饲料运输车”的200910058295.7号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9年02月06日,专利权人为成都国远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液压式散装饲料运输车,包括,汽车变速箱,设置在汽车车身上的罐体(26),以及卸料装置,其特征是:取力器(32)的取力齿轮经离合器与所述汽车变速箱的动力齿轮啮合,取力器经传动轴(46)与高压油泵(33)连接;还具有液压系统:高压油泵(33)经管路与三联分配阀(34)连接,三联分配阀的三个输出端分别连接转角液压马达(10)、升降油缸(36)以及串联在一起的水平卸料、垂直卸料、活动卸料液压马达(14、15、9);所述卸料装置由水平卸料系统(22)、垂直卸料系统(8)以及活动卸料系统(3)组成,三者为分别由液压马达(14、15、9)驱动的螺旋输送器;水平卸料系统(22)设置在所述罐体(26)内,垂直卸料系统位于罐体外,其进料口和出料口分别与水平卸料系统的出料口和活动卸料系统的进料口连通;升降油缸(36)的活塞杆与活动卸料系统的筒体(2)连接,还具有用作使活动卸料系统的筒体(2)产生水平偏转、由转角液压马达(10)驱动垂直卸料系统(8)转动的转角系统;所述液压系统中:升降油缸(36)前还设置有双向液压锁(35),三联分配阀(34)的回油油路中设置有液压油散热器(44);所述高油油泵(33)出口油路上设置有加速阀(39),加速阀结构为:阀筒(396)左端焊接有左阀盖(394),密封螺母(392)旋接在左阀盖上,并将用作接入液压系统的接管(391)连接在左阀盖端面上,左阀盖(394)和接管(391)端面之间设有O形密封圈(393),右阀盖(3911)旋接在阀筒右端内壁上,位于阀筒内的阀杆(397)与右阀盖(3911)设置有大弹簧(3910)和小弹簧(398),锁紧螺母(3912)旋接在右阀盖(3911)上,阀杆伸出阀筒的外端上旋接有螺母(3913)和用于通过位移而改变电子油门位置、从而调节发动机输出功率的调节顶头(3914)。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液压式散装饲料运输车,其特征是:所述转角系统结构为:大传动齿轮(1124)与转角液压马达(10)轴上的小传动齿轮(116)啮合,与大传动齿轮同轴设置的小链轮(1117)经链条(1118)传动大链轮(1119),大链轮安装固定在垂直卸料系统的筒体(12)上。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液压式散装饲料运输车,其特征是:所述小传动齿轮(116)与大传动齿轮(1117)设置在箱体(1111)内,箱体上经螺栓(117)固定有盖板(1110);转角液压马达(10)经螺栓(112)安装在盖板上。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液压式散装饲料运输车,其特征是:所述水平卸料系统(22)和垂直卸料系统(8)的前端总成结构相同,该前端总成结构具体为:其螺旋输送器的轴(305)经两个滚动轴承(3010)安装在轴承座(301)内,且两轴承之间的轴上设置有套管(304),端盖(302)经螺栓(307)固定在轴承座前部,端盖与轴之间设置有毡圈(303),油封(3011)设置在轴承座后部,轴承座上设置有黄油嘴(3012)。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液压式散装饲料运输车,其特征是:所述水平卸料系统(22)的螺栓输送器中部设置有中间支撑结构(29):轴承(296)设置在轴承座(292)内,螺旋输送器的轴(291)固定设置在轴承内圈,且轴承左、右两端的轴(291)上均有挡圈(295、297);活动卸料系统(3)的螺栓输送器的中部设置有中间支撑结构(28):用作连接螺旋输送器的轴的支座轴(286)安装在轴承(284)内圈上,支撑架(281)焊接有轴承(284)外圈上,再经螺钉固定在螺旋输送器筒体上。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液压式散装饲料运输车,其特征是:所述活动卸料系统的顶端总成结构为:其螺旋输送器的轴(105)经调心球轴承(110)安装在轴承座(102)内,轴承座前端经螺栓(116)固定有轴承盖(101),轴承盖(101)上设置有黄油嘴(113),轴承座后部设置有油封(104);活动卸料系统的下端结构为:其螺栓输送器的方轴(493)经轴承(492)安装在轴承座(491)内,轴承座内前部设置有油封(494),轴承座内后部轴上设置有轴套(496),活动卸料液压马达(9)的轴伸入轴承座内与方轴连接。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液压式散装饲料运输车,其特征是:所述水平卸料系统(22)的出料口与垂直卸料系统(8)的进料口经转角器(50)连接,转角器为异面垂直部分相交、相交处连通的两段管节构成,两管节外端焊接有用于连接的法兰盘,且垂直卸料系统的筒体(8c)可转动地与转角器的法兰盘(55)连接:垂直卸料系统的筒体(8c)固定在加强圈(53)内壁,加强圈焊接在法兰筒(54)上,法兰筒可转动地套在法兰盘(55)上;活动卸料系统(3)的筒体(2)可转动地与垂直卸料系统(8)的筒体(8c)连接:两个连接圈(57、58)分别焊接在垂直卸料系统的筒体(8c)和活动卸料系统的筒体(2)上,且卡环(56)套装在两个连接圈的接触连接位置上,升降油缸(36)分别经两个支架(61、60)固定在垂直卸料系统的筒体(8c)与活动卸料系统的筒体(2)之间。
8. 根据权利要求1~7任一权利要求所述液压式散装饲料运输车,其特征是: 所述罐体(26)内设置有2~5个分仓机构(31):从汽车贮气罐引出压缩空气作为工作气源的气缸(312)的活塞杆外端固定有一活动仓门(315),当活塞杆位于下行程止点时,活动仓门与罐体内料仓壁(316)接触,从而关闭下料通道,当活塞杆上行时,开启下料通道,且气缸上罩有气缸罩(311),气缸罩下部斜向设置有减压板(313),减压调节板(314)经螺栓固定在减压板上。”
针对本专利,薛梁材(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11月1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告日为1995年08月01日、公告号为TW253308的中国台湾专利公报及其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29页);
证据2:公告日为1992年09月21日、公告号为TW191461的中国台湾专利公报及其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18页)。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与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和公知常识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7、8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它们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01月13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作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02月1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 2012年03月20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一方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①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②证据使用方式为: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1结合证据2,或证据1结合证据2及公知常识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和公知常识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7、8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证据认定
证据1和证据2均为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证据1和证据2的真实性未提出过任何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1和证据2的公告日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
请求人主张,①证据1中的运料箱2相当于本专利的罐体,证据1中的底轴21、输送机管4以及控制系统7的组合公开了本专利中的卸料装置、升降油缸、转角系统、液压系统以及加速阀的组合。证据1中虽然没有明确记载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汽车变速箱”以及“取力器(32)的取力齿轮经离合器与所述汽车变速箱的动力齿轮啮合,取力器经传动轴(46)与高压油泵(33)连接”,但汽车变速箱是汽车皆有配备的机构,并且证据1也采用液压控制系统,因此上述技术特征与证据1公开的内容实际上相同。此外,即使有部分元件的些微差异也属于本领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②证据2进一步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有关“活动卸料系统”和“垂直卸料系统”的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的结合或证据1与证据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饲料车的改良结构,包括车底架1、运料箱2、导料机构3、输送机管4、回收装置5、回收进料装置6及控制系统7,其中,进料箱2底部容纳有底轴21,导料机构3设置在导料箱2内底轴21上方,用于搅拌饲料,使饲料不致因堆积硬化堵塞流通口;输送机管4由竖管41、链齿轮42、架体43、导管44、螺旋杆45、炮管46、出料管47及液压缸48共同组成,且其竖管41及导管44呈5°~20°而斜向设置于运料箱2后侧,藉由此结构而使导管44连带炮管46可左右摆转及可升降炮管46;工作时,运料箱2内的饲料经由导料机构3导落至底轴21处,经底轴21向外传输至输送机管4,再经由输送机管4中的竖管41、导管44、炮管46及出料管47而输送至畜牧场的储料桶中完成输送;控制系统7,包括有主控制箱71、副控制箱72及数个油压控制的管线73,藉由控制箱71、72的选择操控而可执行上述各项机构、装置的各项功能(参见证据1专利说明书第6页倒数第2段-第9页第2段)。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可知,证据1中的底轴21、竖管41和导管44、炮管46分别对应于本专利的水平卸料系统、垂直卸料系统、活动卸料系统,液压缸48对应于本专利的升降油缸,运料箱2对应本专利的罐体。即,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有关卸料装置的组成及结构的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取力器(32)的取力齿轮经离合器与所述汽车变速箱的动力齿轮啮合,取力器经传动轴(46)与高压油泵(33)连接;②还具有液压系统:高压油泵(33)经管路与三联分配阀(34)连接,三联分配阀的三个输出端分别连接转角液压马达(10)、升降油缸(36)以及串联在一起的水平卸料、垂直卸料、活动卸料液压马达(14、15、9);③所述液压系统中:升降油缸(36)前还设置有双向液压锁(35),三联分配阀(34)的回油油路中设置有液压油散热器(44);所述高油油泵(33)出口油路上设置有加速阀(39),加速阀结构为:阀筒(396)左端焊接有左阀盖(394),密封螺母(392)旋接在左阀盖上,并将用作接入液压系统的接管(391)连接在左阀盖端面上,左阀盖(394)和接管(391)端面之间设有O形密封圈(393),右阀盖(3911)旋接在阀筒右端内壁上,位于阀筒内的阀杆(397)与右阀盖(3911)设置有大弹簧(3910)和小弹簧(398),锁紧螺母(3912)旋接在右阀盖(3911)上,阀杆伸出阀筒的外端上旋接有螺母(3913)和用于通过位移而改变电子油门位置、从而调节发动机输出功率的调节顶头(3914)。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专利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①利用来自汽车变速箱的动力驱动卸料装置动作;②采用液压系统对卸料装置的动作进行控制。
经查,证据2公开了一种粒料散装车的输送机管,包括竖管2,其底面嵌设一液压马达20,其下方侧边开设一进料口21,导管5设置在竖管2上方,螺旋杆6设置在竖管2和导管5内部,炮管7设置在导管5的侧面,该炮管7底面嵌设一液压马达71,炮管7上方侧面固设一出料管76,排料杆8设置在炮管7的内部,油压缸9设置于导管5侧面上,该油压缸9前方设置一活塞杆90,而活塞杆90的前端枢接于炮管7的托座5上。使用时,先启动液压缸9,使活塞杆90向前伸出,带动炮管7向上升举,到达所需高度后,再驱动液压马达43,使驱动齿轮42带动键齿轮3旋转,进而驱动导管5转动带动炮管7左右转动。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2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可知,证据2中也仅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有关卸料装置的组成及结构的技术特征,并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有关取力器和液压系统的技术特征。即,证据2也没有公开证据1与权利要求1之间存在的上述三个区别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液压系统的组成和连接关系均是本领域公知常识。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液压系统的某些组成部分,例如高压油泵、三联分配阀、液压油散热器等确属已经公知公用的技术,但本专利将这些已知的部件以特定的连接方式组合起来形成适用于控制散装饲料运输车卸料系统的液压系统,在无相关证据进一步证明的情况下,不能认为该具有特定组成的液压系统整体都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的上述观点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证据1和证据2均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有关液压系统的技术特征,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在证据1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证据2与公知常识均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液压系统客观上实现了卸料系统的自动控制,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1结合证据2,或证据1结合证据2及公知常识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8也相应地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910058295.7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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