碎纸机刀片-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碎纸机刀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35
决定日:2012-06-11
委内编号:5W10291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063942.5
申请日:2006-09-0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杨会军
授权公告日:2007-10-1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东莞市邦泽电子有限公司
主审员:吴亚琼
合议组组长:周晓军
参审员:陈旭暄
国际分类号:B02C18/1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决定要点:请求人提供的一份由他人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申请、之后公开的中国专利文献公开了本专利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两者技术领域相同,均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预期效果也相同,故本专利不具备新颖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10月10日授权公告的200620063942.5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发明名称为“碎纸机刀片”,申请日为2006年9月6日,专利权人为东莞市邦泽电子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碎纸机刀片,其特征在于采用薄板材冲压而成,刀片包括刀孔(1)、刀身(2)、刀尖(3)、加强筋(4),在刀身(2)中心设置刀孔(1),在刀孔(1)外围刀身上设置2根及2根以上的加强筋(4),在刀身(2)外围设置刀尖(3)。
2、权利要求1所述的碎纸机刀片,其特征在于刀尖(3)为加强型。
3、权利要求2所述的碎纸机刀片,其特征在于加强型刀尖是由双层折叠后压合为一体。
4、权利要求1或3所述的碎纸机刀片,其特征在于加强型刀尖的厚度为刀身厚度的2倍。”
针对本专利,杨会军曾于2009年11月1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07月21日作出第1535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本专利权部分无效,在专利权人于2010年05月19日提交的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有效。该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碎纸机刀片,其特征在于:采用薄板材冲压而成,刀片包括刀孔(1)、刀身(2)、刀尖(3)、加强筋(4),在刀身(2)中心设置刀孔(1),在刀孔(1)外围刀身上设置2根及2根以上的加强筋(4),在刀身(2)外围设置刀尖(3);刀尖(3)为加强型,加强型刀尖是由双层折叠后压合为一体。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碎纸机刀片,其特征在于:加强型刀尖的厚度为刀身厚度的2倍。”
针对本专利,杨会军(下称请求人)于2012年01月1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89994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其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05月16日,共13页;
证据2:公告号为CN2673503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其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01月26日,共,21页;
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275188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01月18日,共8页;
证据4:公开号为CN181746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其公开日为2006年08月16日,共6页;
证据5:《冲压成形工艺及模具设计》一书的相关页复印件,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出版,2004年9月第1版第1次印刷,共4页;
证据6: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535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复印件,共8页。
请求人认为,(一)根据证据6,本次无效宣告请求的审理基础是专利权人于2010年05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2。(二)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2的全部技术特征,故权利要求1、2不具有新颖性。(三)证据3公开了一种碎纸机刀片,包括两个刀片单体,该刀片单体的厚度为0.8毫米,结合证据5中关于冷、热冲压的技术内容及本专利背景技术的描述,证据3公开的上述技术内容相当于本专利的“刀片采用薄板材冲压而成”的下位概念。证据3还公开了“在刀身中心设置刀孔”、“在刀身外围设置刀尖”、“在刀片单体上设置有三个凸部”,上述“凸部”与本专利中“加强筋”的结构、位置和功能基本相同,即本领域技术人员由证据3的“凸部”无需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加强筋”。另外,本领域技术人员由证据2中的“凸肋”、证据4中的“凹凸环状加强槽”也容易想到“在刀孔外围刀身上设置2根及2根以上的加强筋”这一技术特征。证据4还公开了“刀尖为加强型,加强型刀尖是由双层折叠后压合为一体”。因此,结合证据2-5可以显而易见地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四)证据4公开了“所述刀尖加强层的厚度与刀体的厚度相同”,相当于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故权利要求2不具有创造性。(五)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采用薄板材冲压而成”是方法特征,并且不属于用已知方法名称限定各部件连接关系的情况,由于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故权利要求1、2均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2年02月2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上述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专利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答复。
合议组于2012年03月0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06月06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一方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坚持无效宣告请求书所提出的具体理由,将证据1和本专利进行了技术对比,并当庭演示了证据1所对应的实物。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证据1是中国专利文献的复印件,其申请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后,且其专利权人不同于本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提出过异议,经核实,合议组认定证据1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
2、关于本专利的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碎纸机刀片单体,其厚度为1.0mm,其上设置有三个∠状的截断刃1、一个锯齿状固定孔2、一个凸环3、六个凸部4和三个∠状小孔5,三个截断刃均匀分布在刀片周边上,固定孔2位于刀片中心,凸环3上设置有固定孔2,凸部4设置在凸环3与刀片周边之间的区域,凸部4沿凸环3均匀分布,∠状小孔5设置在截断刃1与固定孔2之间。所述的截断刃1由两层刀刃组成,厚度为2.0mm。采用下述方法得到截断刃1:先利用模具冲压出带有∠状刀刃的刀片单体第一层,接着在靠近∠状刀刃下方的刀片单体上冲压出一个∠状小孔,同时冲压出一个∠状的铁片,然后将该∠状铁片翻折到由模具直接冲压成型的∠状刀刃上,成为第二层,最后经挤压、冲裁、校形等工序得到厚度为2.0mm的截断刃1(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2段、第5页第2段及附图2-6)。
合议组认为:从证据1公开的上述技术内容可以看出,该碎纸机刀片单体即是一种碎纸机刀片,采用薄板材冲压而成,其中的 “固定孔2”、“刀片单体”、“截断刃1”、“六个凸部4”分别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刀孔”、“刀身”、“刀尖”、“两根或两根以上的加强筋”。截断刃1的厚度为刀身厚度的2倍。由此可见,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2的全部技术特征。证据1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相同,均解决节约板材、改善刀刃强度的技术问题,预期效果也相同,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具备新颖性。
鉴于以上已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具备新颖性的结论,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证据及相关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620063942.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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