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烟道止逆阀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06
决定日:2012-06-18
委内编号:4W10129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1108154.6
申请日:2001-03-2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盐城市汉华通风设备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4-01-0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夏美珍
主审员:郭晓立
合议组组长:郭丽娜
参审员:谭颖
国际分类号:F16K15/03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的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客观上可以解决多个技术问题,另外的对比文件给出了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其中一个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两篇对比文件结合从而获得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01月07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烟道止逆阀”的01108154.6号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1年03月20日,专利权人原为沈惠贤,后变更为夏美珍。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烟道止逆阀,包括外壳[10]、设置于外壳[10]内的油烟通道,所述的油烟通通道的两端部分别开有进风口[6]、出风口[3],阀片[2]设置于所述的出风口[3]的口部,并且所述的阀片[2]与所述的外壳[10]通过阀片转轴[4]可转动连接;所述的阀片[2]有两个工作位置,第一工作位置是阀片[2]处于关闭状态,此时阀片[2]盖在出风口[3]的口部;第二工作位置是阀片[2]处于打开状态,此时所述的阀片[2]移动后露出出风口[3];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阀片[2]所在的平面在第二工作位置下大致上垂直于水平面,所述的阀片转轴[4]的轴心线与水平面倾斜地相交,所述的阀片转轴[4]的轴心线偏离所述的阀片[2]的重心。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烟道止逆阀,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阀片[2]的内侧面上设有轴向延伸的风挡板[9]。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烟道止逆阀,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进风口[6]的内侧油烟通道中设有过滤膜[7],所述的过滤膜[7]设置于边框上,所述的边框与所述的外壳[10]相滑动连接。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烟道止逆阀,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阀片转轴[4]的下端部设有圆珠[1],所述的圆珠[l]的下外表面抵在所述的外壳[10]上。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烟道止逆阀,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出风口[3]的外口部设有密封垫,所述的阀片[2]在关闭状态下压在所述的密封垫上。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烟道止逆阀,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出风口[3]所在的油烟通道向上方倾斜。”
针对本专利,盐城市汉华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12月0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日为2002年10月23日、公开号为CN1375651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即,本专利的公开文本)的复印件(共6页)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08月3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9406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4页);
证据3:公告日为1991年09月25日、公告号为CN2085392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的复印件(共6页);
证据4:公告日为1991年06月05日、公告号为CN2078402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的复印件(共5页)。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所述的阀片转轴[4]的轴心线与水平面倾斜地相交”超出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所述的阀片[2]所在的平面在第二工作位置下大致上垂直于水平面”以及“所述的阀片转轴[4]的轴心线偏离所述的阀片[2]的重心”不清楚,导致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与证据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还被证据4公开,因此在它们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12月05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1年12月13日提交意见陈述书,并补充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5:授权公告日为1993年06月0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13570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11页);
证据6:授权公告日为1997年04月1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25228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6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中阀板轴的轴心线与水平面必须是以接近90度的锐角倾斜地相交,才能解决本专利的技术问题,权利要求1缺少有关“接近90度的锐角”的必要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2-6存在同样的缺陷,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基于同样的有关倾斜角度的事实,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6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中限定了风挡板,但没有给出风挡板的具体结构及与阀片的结构关系,导致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说明书中未记载如何实现阀片所在的平面在第二工作位置下大致上垂直于水平面,也未记载风挡板的结构,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5、或证据2与证据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和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6公开,因此在它们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和6也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于2012年02月03日提交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本专利在实质审查过程中专利局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作为反证。专利权人认为:①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倾斜地”是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应审查员要求补入的,该特征能够从原申请文件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②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大致上垂直”的含义;技术特征“阀片转轴的轴心线偏离所述的阀片的重心”是指轴线不通过重心,因此上述两个技术特征是清楚的;③证据2和证据3中均未公开“所述的阀片转轴的轴心线与水平面倾斜地相交”这一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相应地从属权利要求2-6也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02月13日分别向专利权人和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1年12月1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以及所附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于2012年02月0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均未作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03月2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 2012年04月05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①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②证据使用方式为:证据2结合证据3、证据2结合证据5或证据5单独使用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或证据6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公开,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6公开。③专利权人对证据1-6的合法性有异议,认为上述证据是从网络上下载的专利文献,未经过公证手续,不知道是否修改过。④请求人对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的真实性无异议。⑤专利权人认可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不清楚的主张,认为权利要求2中的风挡板在说明书中只有一句话,图中也看不清楚,的确没有清楚地记载;专利权人认可请求人有关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或证据6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公开或为常规技术选择、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6公开或为常规技术的主张。双方当事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就各自的观点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主张,说明书没有给出风档板的具体结构及与阀片的结构关系,无法了解如何“能够受到排出的风的力的推动而使阀片处于打开状态”,从而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阀片的内侧面上设有轴向延伸的风挡板”的从属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专利权人认可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不清楚的主张。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阀片[2]的内侧面上设有轴向延伸的风挡板[9]”。对于风挡板,说明书中仅记载了“所述阀片的内侧面上设有轴向延伸的风挡板[9],使得阀片[2]在第二工作位置下,风挡板[9]能够受到排出的风的力的推动而使阀片[2]处于打开状态”(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2段),附图中仅图1示出了风挡板9的附图标记,但未能清楚地显示风挡板9的结构,通过说明书文字和附图给出的信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明了风档板的具体结构,以及风挡板如何能够受到排出的风力推动而使阀片处于打开状态。因此,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二)证据认定
证据2和证据5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证据2和5的合法性有异议,认为证据2和5是从网络上下载的专利文献,未经过公证手续,不知道是否修改过,但专利权人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证据2、5确实被更改过。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2和证据5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2和证据5均为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出版物,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
请求人主张,证据2公开了权利要求1前序部分的所有技术特征,本专利只是将证据2的上下翻动的偏心阀板改为向一侧翻动的阀片,证据5公开了向一侧翻动的阀片结构,并且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特征部分的全部技术特征。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和证据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5公开的止回阀用于液体介质,而本专利的止回阀用于烟气介质,证据5对本专利没有技术启示。并且证据5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阀片在打开位置下大致垂直于水平面的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经查,证据2公开了一种用于住宅烟道的偏心式止逆阀,包括底座1、阀体2(对应本专利的壳体10),在阀体2的两端分别设有进风口3和出风口4,所述出风口4上装有偏心阀板5,偏心阀板5转轴的位置在出风口4中心的上方(参见证据1说明书最后1段,摘要附图),并且证据2中阀体2内设有油烟通道,进风口3和出风口4位于油烟通道的两端,偏心阀板5有两个工作位置-关闭位置和打开位置,在关闭位置,偏心阀板5盖在出风口4的口部,在打开位置,偏心阀板5移动后露出出风口4。
可见,证据2公开了权利要求1前序部分的全部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2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所述的阀片[2]所在的平面在第二工作位置下大致上垂直于水平面,所述的阀片转轴[4]的轴心线与水平面倾斜地相交,所述的阀片转轴[4]的轴心线偏离所述的阀片[2]的重心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专利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减少阀片自重对气流的阻力,使得止逆阀在风压的作用下更易于打开;减小阀片在打开状态下对纵向烟道的阻力;使阀片在重力作用下自动关闭。
经查,证据5公开一种双瓣止回阀,采用了两个阀板代替传统的单个阀板,阀板轴由水平轴改为竖直轴或倾斜轴,这样就大大减少了由于阀板的自重对水流的阻力,也便于阀板的启闭(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2段),阀体1的逆止口上设一个竖梁8,竖梁8前面安装一个与竖梁8相平行的阀板轴10(对应本专利的阀片转轴),两个半圆形阀板7套装在阀板轴10上(参见说明书第2页最后一段至第3页第1段,附图1-3)。证据5图3中示出阀板轴10的轴心线与水平面倾斜地相交,由于阀板7呈半圆形,阀板轴10位于半圆形阀板7的直边上,因此阀板轴10的轴心线必然偏离半圆形阀板7的重心。
证据5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的“所述的阀片转轴[4]的轴心线与水平面倾斜地相交,所述的阀片转轴[4]的轴心线偏离所述的阀片[2]的重心”。至于区别技术特征“所述的阀片[2]所在的平面在第二工作位置下大致上垂直于水平面”,阀片在第二工作位置即打开状态下所处的位置,与转轴的布置方式和流体施加在阀片上的力有关,证据5公开了与本专利相同的转轴布置方式,即转轴的轴心线与水平面倾斜地相交,这种布置方式使得阀片在打开时可以处于大致上垂直于水平面的位置,在流体压力足够大的情况下,证据5公开的两个半圆形阀板7处于最大开度时,即处于大致上垂直于水平面的位置。证据5、证据2和本专利同属于止逆阀领域,证据5明确给出了将转轴由水平布置改为倾斜布置能够便于阀门启闭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使得烟道止逆阀更易于启闭,容易想到将证据2中水平布置的转轴改进为证据5中倾斜布置的方式。由此可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2的基础上结合证据5能够显而易见地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强调,本专利的止逆阀用于烟气介质,烟气具有自动上升的特点,本专利将水平转轴改为倾斜转轴能防止阀片在打开时阻止烟道中烟气的上升。证据5的止回阀用于液体介质,液体不存在上升运动,证据5没有给出解决阀片在打开时阻止烟道中烟气上升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对此合议组认为,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的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客观上可以解决多个技术问题,另外的对比文件给出了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其中一个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两篇对比文件结合从而获得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具体到本案,将止逆阀的转轴由水平改为倾斜客观上能解决多方面的技术问题,申请人强调本专利解决了阀片在打开时阻止烟道中的烟气上升的技术问题只是其中一方面;另一方面,如证据5中所述,本专利也能解决由于阀片(证据5中称为阀板)自重对流体产生阻力的技术问题。在烟道止逆阀领域,转轴水平布置时客观上也存在由于阀片自重而阻碍阀片打开的技术问题,证据5给出了解决这一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出于方便阀门启闭的考虑,在证据5的启发下,能够想到将证据2中的水平转轴改为倾斜布置,改进后的方案客观上也解决了阀片在打开时阻止烟道中的烟气上升的技术问题。
2、权利要求3
从属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的进风口[6]的内侧油烟通道中设有过滤膜[7],所述的过滤膜[7]设置于边框上,所述的边框与所述的外壳[10]相滑动连接”。
请求人主张,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2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证据2进一步公开了,为了减少所排烟气中的废油含量,在阀体2上还装有滤网6(对应本专利中的滤膜),对油烟进行过滤,所述的滤网装在抽屉板7(对应本专利中的边框)上,可以方便地将滤网抽出更换、清洁(参见证据2说明书最后1段)。从证据2的摘要附图中可以看出,滤网安装在进风口3内侧油烟通道中。由此可知,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2公开了,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4
从属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的阀片转轴[4]的下端部设有圆珠[1],所述的圆珠[l]的下外表面抵在所述的外壳[10]上”。
请求人主张,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在转轴的端部设置圆珠,以减少转轴与外壳之间的摩擦,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惯用的技术手段,本专利采用该技术手段也未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5
从属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的出风口[3]的外口部设有密封垫,所述的阀片[2]在关闭状态下压在所述的密封垫上”。
请求人主张,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为了使止逆阀在关闭状态下能更好地隔绝烟道中的烟气,而在出风口的外口部设置密封垫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惯常采用的技术手段,本专利采用该技术手段也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6
从属权利要求6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的出风口[3]所在的油烟通道向上方倾斜”。
请求人主张,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6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证据6公开了一种用于住宅建筑厨房油烟集中排放系统的复合式止逆阀,包括进风口1和出风弯头2,所述出风弯头2斜向上方倾斜(参见证据6说明书最后一段,附图1)。由此可知,证据6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并且证据6中斜向上方倾斜的出风弯头2的作用与本专利中出风口所在的油烟通道向上方倾斜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使得排出的油烟在纵向烟道内上升排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3-6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不清楚的无效理由成立,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不再予以评述。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01108154.6号发明专利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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