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有新型复位信号的微控制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带有新型复位信号的微控制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34
决定日:2012-06-29
委内编号:5W10171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199304.0
申请日:2007-12-1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美国微芯科技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9-01-0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上海海尔集成电路有限公司
主审员:季晓晖
合议组组长:贾彦飞
参审员:陶玲
国际分类号:G06F1/24,G06F15/7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虽然在实用新型的专利授权文本中存在着笔误,但是如果以其在本领域中的常用解释为基础并结合说明书的整体记载可以确定其确切的含义,则该瑕疵将不会构成实质性的缺陷。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720199304.0,申请日为2007年12月14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1月07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带有新型复位信号的微控制器,包括内核和外设,通过总线相连接,其特征在于还包括:通过输入的时钟信号可产生二级四段流水线同步时钟信号、通过输入的复位信号可产生同步、异步复位信号的时钟复位逻辑单元,所述时钟复位单元置于所述内核内部;用于对所述同步、异步复位信号进行滤波的复位信号滤波单元,与所述时钟复位逻辑单元相连接,置于所述内核内部;所述复位信号滤波单元的输出与所述内核和外设相连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有新型复位信号的微控制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用以提供所述时钟信号的外部晶振单元,与所述时钟复位逻辑单元输入端相连接。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有新型复位信号的微控制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复位信号为晶振起振检振复位信号,还包括:用以提供所述晶振起振检振复位信号的晶振起振检振单元,与所述时钟复位逻辑单元输入端相连接。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有新型复位信号的微控制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复位信号为电压检测复位信号,还包括:用以提供所述电压检测复位信号的上电延时复位逻辑单元,与所述时钟复位逻辑单元输入端相连接。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有新型复位信号的微控制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复位信号为上电检测复位信号,还包括:用以提供所述上电检测复位信号的低电压指令逻辑单元,与所述时钟复位逻辑单元相连接。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有新型复位信号的微控制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复位信号滤波单元为:同步计数器或RS触发器。”
请求人于2011年04月0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
1、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关于实用新型定义的规定;
2、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关于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的规定;
3、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关于独立权利要求应当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的规定;
4、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关于说明书应当对发明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的规定;
5、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关于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的规定。
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的复印件共6页。
请求人于2011年05月0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的补充意见,其补充的理由是:
6、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2(下称对比文件1):授权公告号为CN20099008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复印件,共19页,公告日期为2007年12月12日;
附件3:(下称对比文件2):《PIC18Fxxx单片机原理及接口程序设计》,刘和平等编著,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2006年3月第二次印刷,首页、版权页、前言及第1-3章复印件,共34页。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其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因此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5月1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9月2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10月27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
请求人当庭提交附件4(《数字电子技术基础》第四版,清华大学电子学教研组编,阎石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12月第13次印刷,封面页,著录项目页、第四章首页、218、222、226、232以及241页的复印件,共8页)作为公知常识证据,用于证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同步计数器”已在该公知常识证据中公开,属于公知常识,合议组当庭将该证据转交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当庭签收;
请求人当庭出示对比文件2以及附件4的原件,合议组当庭核实后转交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当庭核实;
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所提交的附件1-4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公开日期均无异议;
请求人确认其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无效理由中A)、B)、C)点是针对权利要求1的,而第D)点则针对权利要求4、5。但是专利权人认为C)点并没有针对的权利要求;同时关于的D)点无效理由,专利权人承认说明书中存在相应的笔误,但是认为该笔误并不影响技术方案的实现。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
专利权人在无效阶段没有对本专利进行修改,因此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证据认定
专利权人对附件2-4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公开日期均无异议,合议组经核实亦对附件2-4的真实性予以认可。附件2-4均为公开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专利文献或出版物,合议组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以及合法性的瑕疵。因此,附件2-4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3、具体审查意见
3.1、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本专利权利要求1-5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关于实用新型定义的规定。
无效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通过输入的时钟信号可产生二级四段流水线同步时钟信号、通过输入的复位信号可产生同步、异步复位信号的时钟复位逻辑单元”没有表明所谓“输入的时钟信号”和“输入的复位信号”并不是限定产品的形状与构造特征,也没有记载与其他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因此无法对要求保护的产品,即“带有新型复位信号的微控制器”的形状的造或其结合进行限定,因此不符合实用新型的定义。从属权利要求2-5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因此均包含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故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关于实用新型定义的规定。
针对上述观点,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带有新型复位信号的微控制器,包含了通过总线相连接的内核和外设,还包括了设置在内核内部的时钟复位内部单元和复位信号滤波单元,这两个单元之间是相互连接的,复位信号滤波单元的输出是与内核和外设连接的,因此权利要求1已经明确限定了产品的构造以及连接关系,该方案整体上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2款的规定。
同理从属权利要求2-5也符合第2条第2款的规定。

3.2、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A)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通过输入的时钟信号可产生二级四段流水线同步时钟信号、通过输入的复位信号可产生同步、异步复位信号的时钟复位逻辑单元”,不清楚这些所谓的“输入的时钟信号”和“输入的复位信号”是从哪里输入的,并且输入到哪里,导致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B)权利要求1中的“通过输入的时钟信号可产生二级四段流水线同步时钟信号”,其中“可”表示即可以产生二级四段流水线同步时钟信号,也可以不产生二级四段流水线同步时钟信号,导致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此外,“通过输入的复位信号可产生同步、异步复位信号的时钟复位逻辑单元”也存在这种问题,导致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C)权利要求1中的“时钟复位逻辑单元”和“时钟复位单元”不清楚是否是相同概念,由此造成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权利要求2中的特征“用以提供所述时钟信号的外部晶振单元”,没有清楚地描述该“外部晶振单元”与微控制器的内核或外设之间是什么关系,因此导致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权利要求3-5中的“所述复位信号”不清楚指代的是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中的“新型复位信号”、“输入的复位信号”还是“同步、异步复位信号”,因此造成权利要求3-5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针对请求人的上述观点,合议组认为:
关于上述意见A)、通过权利要求1的记载以及说明书相关记载和附图1完全可以判断出时钟信号和复位信号均是从时钟复位逻辑单元的外部输入到该时钟复位逻辑单元的;关于意见B)、其中的“可”表示可以、能够,也就是说时钟复位逻辑单元通过输入的时钟信号能够产生二级四段流水线同步信号,并不存在歧义;关于意见C)、专利权人已承认该处确实存在笔误,但是虽然此处存在瑕疵,而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以及说明书的相应记载完全可以确认此处的时钟复位逻辑单元就是时钟复位单元,并不会产生歧义。因此,权利要求1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讲是清楚、明了的,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关于权利要求2,可以明显的看出外部晶振单元与时钟复位逻辑单元输入端连接,外部晶振单元用以提供时钟信号,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时钟信号是输入到时钟复位逻辑单元中的,其连接关系也是清楚的,因此,权利要求2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关于权利要求3-5,根据权利要求上下文的理解,完全可以确定此处的复位信号指代的是输入的复位信号,因此,权利要求3-5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3.3、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根据该实用新型的技术问题可以看出,抗干扰是该实用新型要着重解决的技术问题,而在说明书中(第2页第13-16行、第3页第7-9行以及第3页第17-18行的记载)虽然指出了利用复位信号滤波单元实现复位信号的抗干扰,并防止微控制器的误触发,但并未给出同步、异步信号如何通过设置的复位信号滤波单元来实现较强的抗干扰能力,防止微控制器的误触发的任何具体实现。即使在说明书的倒数第二段中提到了复位信号滤波单元可为同步计数器、RS触发器或其他组合逻辑构成的可起到滤波作用的任一单元,但并未公开这几种器件如何被应用到被请求案的技术方案中而达到滤波作用的。而这些具体实现是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带有新型复位信号的微控制器,其具有复位信号滤波单元,用于对同步、异步复位信号进行滤波,将滤波后的信号输出到内核和外设。
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的目的是可以实现微控制器的内核和外设的复位,并且其复位信号具有较强的抗干扰能力,并可防止微控制器的误触发(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7段)。
对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讲,现有技术中使用滤波单元对信号进行过滤的应用是本领域的通用技术。由于复位信号中可能包含的毛刺信号等干扰信号,权利要求1中将时钟复位逻辑单元所产生的同步或异步复位信号发送给复位信号滤波单元进行过滤,然后将过滤后的信号发送给内核和外设,这样就可以去除干扰信号从而防止误触发,从而提高了抗干扰能力。
因此,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讲,权利要求1的方案并不存在无效请求的所述缺陷,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3.4、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请求人的主要理由有:(A)说明书未给出同步、异步信号如何通过设置的复位信号滤波单元来实现较强的抗干扰能力,防止微控制器的误触发的任何具体实现。
(B)说明书并未公开时钟复位逻辑单元如何产生同步时钟信号以及同时产生同步、异步复位信号的具体实现方案。即没有公开如何实现同时产生同步时钟信号以及同步、异步复位信号的逻辑电路。
此外,对于时钟复位逻辑单元的输入信号和输出信号之间的关系没有进行清楚公开。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当前的说明书描述中,不能清楚获知对于输入到“时钟复位逻辑单元”的信号来说,如何能实现输出“时钟信号”、“同步复位信号”、“异步复位信号”。而且,在当前说明书中,并没有清楚说明“同步复位信号”、“异步复位信号”的含义。
(C)在说明书第3页第6-7行的记载中,提到“这些复位信号具体可以用于特殊寄存器堆的复位、MCU端口的复位、MCU电压工作的复位以及MCU的外设2中装置的复位”,但通过时钟复位逻辑单元和复位信号滤波单元得到的同步、异步复位信号哪个用于特殊寄存器堆的复位,哪个用于MCU电压工作的复位都没有清楚地说明,对于复位信号如何应用于特殊寄存器堆的复位、MCU端口的复位、MCU电压工作的复位以及MCU的外设2中装置的复位的技术手段也没有公开。
(D)在说明书第3页第14-17行中,提到上电延时复位逻辑单元用于产生电压检测复位信号,而低电压指令逻辑单元用于产生上电检测复位信号,显然各个单元的技术名称与其功能存在着矛盾,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难以实现通过上电延时复位逻辑单元用于产生电压检测复位信号的功能,也难以通过低电压指令逻辑单元用于产生上电检测复位信号的功能,而说明书中也未公开如何通过上电延时复位逻辑单元用于产生电压检测复位信号,以及通过低电压指令逻辑单元用于产生上电检测复位信号的具体实现。

关于上述意见(A),合议组认为:说明书中已经具体公开了该微控制器具有复位信号滤波单元,用于对同步、异步复位信号进行滤波,将滤波后的信号输出到内核和外设。而对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讲,现有技术中使用滤波单元对信号进行过滤的应用是本领域的通用技术,由于复位信号中可能包含的毛刺信号等干扰信号,说明书中将时钟复位逻辑单元所产生的同步或异步复位信号发送给复位信号滤波单元进行过滤,然后将过滤后的信号发送给内核和外设,这样就可以去除干扰信号从而防止误触发,从而提高了抗干扰能力。而复位信号滤波单元的具体结构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完全可以根据电路的需要进行设置,因此说明书不存在请求人所述的该公开不充分的问题;
关于上述意见(B),合议组认为:说明书第3页第3行中做记载的“同时产生同步、异步复位信号”中的“同时”并不是意指在同一时间产生了这两个信号,而指的是时钟复位逻辑单元,能够及产生前面的同步时钟信号之外,还能够产生同步或者异步复位信号。因此说明书中的“同时”指的是可以产生的意思,并不是同一个时间;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第2-3行充分公开了时钟复位逻辑单元的功能是为内核产生一个二级四段流水线结构所需的同步时钟信号,根据输入的复位信号产生同步、异步复位信号。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采用底层的电路设计去设计产生这三个信号的相关电路。并且同步复位信号和异步复位信号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公知的技术术语,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6行记载的内容,对于时钟要求严格的则采用同步复位信号,反之则采用异步复位信号,因此说明书不存在请求人所述的该公开不充分的问题。
关于上述意见(C),合议组认为:说明书第3页第6行清楚的记载了通过时钟复位逻辑单元和复位信号滤波单元得到的复位信号可适用的范围,复位信号的受控单元具体采用同步还是异步取决于其对时钟的要求,因此说明书已充分公开了复位信号的使用对象。而同步、异步复位信号如何由这些受控单元具体地进行使用,并不属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以及其他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范围,因此合议组对该意见不予支持。
关于上述意见(D),合议组认为:首先,专利权人已在口审过程中承认此处存在笔误,并认为该部分所表示的意思为:“上电延时复位逻辑电源在后延时一段时间产生复位信号让受控单元可以根据这样的信号进行动作,低电压产生复位信号,在电压低到一定程度后低电压逻辑电源产生上电信号可以让受控单元根据这样的信号进行动作”。
其次,根据“上电延时复位逻辑单元”、“低电压指令逻辑单元”的名称并结合其在本领域中常见的作用完全可以判断出其在本申请中实际的功能,即,上电延时复位逻辑单元用以产生上电检测复位信号,而低电压指令逻辑单元则用以产生电压检测复位信号。因此即使存在上述笔误也不会造成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实现说明书所记载的方案,即不存在请求人所述的该公开不充分的问题。

3.5、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无效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关于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的规定。主要理由在于:
(A)、在权利要求1中提到“通过输入的时钟信号可产生二级四段流水线同步时钟信号、通过输入的复位信号可产生同步、异步复位信号的时钟复位逻辑单元”,但在说明书附图1中只给出了时钟复位逻辑单元输出的同步、异步的复位信号,而缺少了产生的二级四段流水线同步时钟信号,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能从说明书中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出或概括得出;
(B)、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通过输入的时钟信号可产生二级四段流水线同步时钟信号、通过输入的复位信号可产生同步、异步复位信号的时钟复位逻辑单元”,仅记载了由输入的“时钟信号”就可以产生“二级四段流水线同步时钟信号”,而前者是如何产生后者的却只字未提,属于纯功能性的描述,无法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C)另外,在权利要求5中低电压指令逻辑单元与所述时钟逻辑单元相连接,但在说明书第3页第15-16行的记载中“低电压指令逻辑单元6,与时钟复位逻辑单元11的输入端相连接”,并且在说明书附图2中低电压指令逻辑单元6的单方向信号输入到时钟复位逻辑单元的输入端。权利要求5所限定的连接关系无法得到说明书及附图的支持,其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能从说明书中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出或概括得出,因此权利要求5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关于上述意见(A),合议组认为:说明书中已经有了与所述特征相对应的相关记载(参见说明书第2页后一段至第3页第1段),虽然附图中没有画出同步时钟信号,但附图可以根据示意性的需要增减某些特征,在权利要求已经得到说明书文字部分支持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关于上述意见(B),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各个单元部件机器连接关系,因此并非审查指南中所指出的不能得到说明书支持的纯功能性的权利要求,同时权利要求1记载了由输入的“时钟信号”就可以产生“二级四段流水线同步时钟信号”,而在说明书已经记载了(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1段)由时钟复位逻辑单元来生成二级四段流水线所需的同步时钟信号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已经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并由此其从属权利要求2-5也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关于上述意见(C),合议组认为:根据说明书第3页第15-16行的记载“低电压指令逻辑单元6,与时钟复位逻辑单元11的输入端相连接”,以及附图2中低电压指令逻辑单元6的与时钟复位逻辑单元的相连,以及权利要求5所引用权利要求1中关于时钟复位逻辑单元及其连接关系的描述可以看出权利要求5所限定的连接关系可以得到说明书及附图的支持。

3.6、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无效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并将权利要求1分成了1a-1c三个部分进行了评述:
(1a)一种带有新型复位信号的微控制器,包括内核和外设,通过总线相连接,其特征在于还包括:(1b)通过输入的时钟信号可产生二级四段流水线同步时钟信号、通过输入的复位信号可产生同步、异步复位信号的时钟复位逻辑单元,所述时钟复位单元置于所述内核内部;(1c)用于对所述同步、异步复位信号进行滤波的复位信号滤波单元,与所述时钟复位逻辑单元相连接,置于所述内核内部;所述复位信号滤波单元的输出与所述内核和外设相连接。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带有新型复位信号的微控制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8位精简指令集微控制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1-7行,第5页第2行和倒数第2-3行,第6页第2-4行,第10页第3-4行)其结构包括: 内核、外设、特殊功能部分,这三部份通过总线相连(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内核和外设,通过总线相连接);内核,包括时钟发生复位逻辑……时钟发生复位逻辑包括时钟发生器和复位逻辑,它们为内核中的其他逻辑提供所需的时钟信号和复位信号,并为二级四段流水线提供所需的四相时钟;内核包括时钟发生器;上述时钟发生器用于为上述四相提供时钟信号,同时产生所述二级四段流水线结构所需的同步时钟信号;上述复位逻辑包括……欠压复位(BOR)逻辑;所说的欠压复位(BOR)逻辑含有滤波电路。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a)权利要求1为带有新型复位信号的微控制器,而对比文件1中微控制器并没有包含新型复位信号;(1b)通过输入的时钟信号可产生二级四段流水线同步时钟信号、通过输入的复位信号可产生同步、异步复位信号的时钟复位逻辑单元,所述时钟复位单元置于所述内核内部;(1c)用于对所述同步、异步复位信号进行滤波的复位信号滤波单元,与所述时钟复位逻辑单元相连接,置于所述内核内部;所述复位信号滤波单元的输出与所述内核和外设相连接。根据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增加微控制器复位信号的抗干扰能力,避免微控制器的误触发。
关于上述区别特征(1a),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中仅公开了一种新型8位RISC微控制器,并没有公开其微控制器带有新型复位信号从而上述特征(1a)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
关于上述区别特征(1b),合议组认为:虽然请求人认为特征(lb)的时钟复位逻辑单元已被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1-5行所披露。即“内核,包括时钟发生复位逻辑……时钟发生复位逻辑包括时钟发生器和复位逻辑,它们为内核中的其他逻辑提供所需的时钟信号和复位信号,并为二级四段流水线提供所需的四相时钟。”以及说明书第5页第2行和倒数第2-3行披露的“内核包括时钟发生器”、“上述时钟发生器用于为上述四相提供时钟信号, 同时产生所述二级四段流水线结构所需的同步时钟信号”。
但是对比文件1中仅公开了其时钟发生复位逻辑可提供时钟信号和复位信号,并没有公开其时钟发生复位逻辑通过输入的时钟信号可产生二级四段流水线同步时钟信号、通过输入的复位信号可产生同步、异步复位信号,因此上述特征(1b)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
关于上述区别特征(1c),合议组认为:虽然请求人认为特征(1c)的复位信号滤波单元已被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6页第2-4行的“上述复位逻辑包括……欠压复位(BOR)逻辑”以及第10页第3-4行的“所说的欠压复位(BOR)逻辑其特征在于欠压复位(BOR)逻辑含有滤波电路” 所披露。对比文件1披露的“滤波电路”即是对时钟复位逻辑中的欠压复位逻辑信号进行滤波的。滤波电路与内核和外设的连接关系如对比文件1的图2所示, 图中清楚地示出了复位电路(即包含的滤波电路)通过总线与内核和外设相连接。
但是从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0页第2段第2行记载内容可以看出其“滤波电路”所起到的功能仅是可产生掉电中断,对欠压复位的电压值进行依次降低的4种选择,而并不具有对复位信号进行抗干扰去除毛刺的滤波处理,因此无法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对同步、异步复位信号进行滤波的复位信号滤波单元相对应,并由此对比文件1也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复位信号滤波单元的位置以及与其他部件的连接关系。因此,上述特征(1c)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
其次,对比文件2公开了PIC18系列单片机的原理,其也披露了内核及外设分别与总线相连,以及时钟发生器和复位电路等部件,但是其也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可产生同步、异步复位信号的时钟复位逻辑单元以及用于对所述同步、异步复位信号进行滤波的复位信号滤波单元,因此,对比文件2中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1a)-(1c),也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1a)-(1c)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获得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
因此,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并没有动机通过设置可产生同步、异步复位信号的时钟复位逻辑单元以及用于对所述同步、异步复位信号进行滤波的复位信号滤波单元的方案,即,权利要求1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且目前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1a)-(1c)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惯常使用的手段。因此,综上可知,对比文件1-2既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a)-(1c),也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1a)-(1c)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获得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2所公开技术方案的基础上,不能显而易见地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且上述区别特征(1a)-(1c)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带来了增加微控制器复位信号的抗干扰能力,避免微控制器误触发的有益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在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6相对于对比文件1-2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200720199304.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