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位一体的智能型地源热泵空调系统-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三位一体的智能型地源热泵空调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77
决定日:2012-07-09
委内编号:5W10278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303282.8
申请日:2007-12-2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美意(浙江)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11-0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浙江地源能源环境有限公司
主审员:赵潇君
合议组组长:张艳
参审员:陈玉阳
国际分类号:F25B30/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1条第2款,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请求人主张一项权利要求中的某个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公开,并在此基础上得出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而事实上该技术特征与该对比文件中的技术内容并不同,则请求人的主张不成立。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0720303282.8、名称为“三位一体的智能型地源热泵空调系统”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07年12月24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11月5日,专利权人原为杭州地源空调研究所有限公司,后变更为浙江地源能源环境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三位一体的智能型地源热泵空调系统,包括热泵机组(2)和室内空调器末端(3),热泵机组(2)的蒸发器(4)、冷凝器(5)经由压缩机(6)和节流阀(7)连接构成一个回路,其特征是在:
所述空调系统在冬季运行时,蒸发器(4)的换热管道连通到地下埋管(1),冷凝器(5)的一路换热管道(8)连通到室内空调器末端(3),另一路换热管道(8’)连通到储热水箱(9);
所述空调系统在夏季运行时,蒸发器(4)的换热管道连通到室内空调器末端(3),冷凝器(5)的一路换热管道(8)连通到地下埋管(1),另一路换热管道(8’)连通到热水储箱(9);
所述空调系统在春秋季运行,室内空调器末端(3)停止使用时,蒸发器(4)的换热管道连通到地下埋管(1),冷凝器(5)的二路换热管道自动串联在一起连通到储热水箱(9)。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三位一体的智能型地源热泵空调系统,其特征是在:所述蒸发器(4)的换热管道和冷凝器(5)的换热管道均采用自动切换机构(13)在地下埋管(1)和室内空调器末端(3)之间切换,所述自动切换机构(13)包括设置在管道上的电动球阀(11)以及循环水泵(12)。”
针对上述专利权,美意(浙江)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12月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下列证据: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发布日期为2003年11月25日、编号为GB/T19409?2003的水源热泵机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首页、目次页、前言页及第1-16页复印件,共19页;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3月1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03771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9页;
附件3:公开日为2006年11月1日、公开号为CN185464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8页;
附件4:公开日为2007年8月29日、公开号为CN101025313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8页。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2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4不具备新颖性。2)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与附件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4的基础上进行等效替换可得,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中有些特征属于地源热泵空调系统的工作方法,而工作方法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畴,因此,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关于实用新型的定义,权利要求2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因此,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12月22日受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2年1月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补充了新的无效理由和附件作为相应的证据。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自动切换机构”,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2中的电动球阀和循环水泵的数量以及它们的位置连接关系不清楚,因此,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3)说明书中关于“自动切换机构”这个特征未充分公开,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4)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5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也不具备创造性;或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6与基本原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也不具备创造性;或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7与基本原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7公开,也不具备创造性。请求人补充提交的作为证据的附件如下(编号续前):
附件5:公开日为2007年8月15日、公开号为CN10101701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共7页;
附件6:“绿色建筑与地源热泵系统”,《工业建筑》,2004年第34卷第6期,第21-23页,复印件,共3页;
附件7:《空调用热泵技术及应用》,机械工业出版社,封面、编辑工作委员会信息页、上有手描“1997年 第1版 1997年”字样的版权信息页下半部分复印件、前言页、第8、16、17、205、206、212-214和229页,复印件,共13页。
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1月29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2年1月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所列附件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补充意见陈述书均未作答复。
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4月2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5月23日在杭州市环城西路33号省政府行政中心四号楼8楼会议室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请求人明确其无效范围是请求本专利权利要求1-2全部无效,无效理由、证据使用方式是:1)权利要求1缺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未充分公开,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其中包括5套组合方式:(1)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附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和附件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附件3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附件4公开、部分为公知常识,或者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3)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附件5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容易想到的;(4)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附件6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容易想到的;(5)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7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附件7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7所公开。无效理由仅限于上述理由,放弃除上述理由外的其它无效理由。
2、专利权人明确表示对附件1-7的真实性和公开性均没有异议。
3、在此基础上,合议组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3-7均是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上述附件的真实性和公开性均无异议,并且它们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证据使用。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2仅用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鉴于请求人于口头审理当庭放弃了新颖性的无效理由,因此,对附件2不再予以评述。
2、关于法律适用
本案属于根据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提出的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和《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本案的审查适用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和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中对于“自动切换机构(13)”未进行充分公开,没有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本专利图1中涉及的冬季、夏季模式必须通过阀控制,而图1左侧虚线框内上数第1、3条横线上均缺少一个阀,这样就无法实施切换。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首先,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12-14行记载的“所述蒸发器的换热管道和冷凝器的换热管道均采用自动切换机构在地下埋管和室内空调器末端之间切换,所述自动切换机构包括设置在管道上的电动球阀以及循环水泵”以及第2-3页中记载的地源热泵系统在冬季、夏季和春秋过度季节的运行模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现有的技术知识能够实现本专利涉及权利要求1和2的技术方案。其次,本专利图1只是本专利的一个实施例,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所记载的内容和图1能够知道图1中缺少的相应的阀,并将其相应加入以实现本专利涉及权利要求1和2的技术方案。综上,请求人关于本专利说明书(具体涉及权利要求1和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的理由不成立。
4、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自动切换机构”,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权利要求1关于三位一体的空调系统各部件及其在冬季、夏季和春秋季的运行的记载,知道其必然具备相应的运行模式的切换装置;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也知道该如何根据不同的运行模式的要求和工况实行不同的切换。因此,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的理由不成立。
5、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请求人主张一项权利要求中的某个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公开,并在此基础上得出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而事实上该技术特征与该对比文件中的技术内容并不同,那么请求人的主张不成立。
本专利要求保护一种三位一体的智能型地源热泵空调系统。
附件1公开了一种水源热泵机组,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其第2页第2-5、17行):一种采用循环流动于共用管路中的水、从水井、湖泊或河流中抽取的水或在地下盘管中循环流动的水为冷(热)源,制取冷(热)风或冷(热)水的设备;包括一个使用侧换热设备、压缩机、热源侧换热设备,具有单制冷、制冷和制热功能。冷热水型水源热泵机组可以带有卫生热水加热的功能。
附件3公开了一种地源热泵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其摘要、说明书实施方式):地源热泵系统由蒸发器、冷凝器、压缩机和膨胀阀构成,蒸发器、冷凝器、压缩机和膨胀阀依次连接构成换热机组,蒸发器、冷凝器分别通过阀门组与室内循环水管道和井水管道连接。在冬季制热和夏季制冷过程中,分别切换阀门组,使室内循环水和井水分别按需要流经蒸发器或冷凝器,充分利用地表水体与环境空气的温差实现室内循环水温度的调节。
附件5公开了一种生态节能空调系统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6行至第4页最后1行及附图1):该空调器系统包括空调系统末端和与之匹配的热泵机组,热泵机组通过管道连接的盘管放置于水井里,热泵机组还通过管道连接到储热水箱,与储热水箱一并设置有储冷水箱,储冷水箱的进水端通过管道连接到水井里,储冷水箱与储热水箱的出水端经由管道混合后由出水口排出供使用。夏季制冷时,盘管10中的介质进入热泵机组9的冷凝器中,作为放热源。通过制冷剂在蒸发器中蒸发,吸收制冷系统中的热量,为建筑物提供冷冻水。制冷剂与冷凝器中的水或其他介质进行热交换,由其带走热量后回至水井中。冬季制热时,盘管10中的水或者其他介质进入热泵机组9的蒸发器中,作为吸热源。通过制冷剂在蒸发器中的蒸发,吸收盘管10中水或其他介质的热量,水或其他介质回至水井中。制冷剂经过压缩机压缩后进入冷凝器,加热空调采暖系统中的循环水,为建筑物供暖。
附件6公开了一种地源热泵系统,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其第22页):该系统在冬季,通过热泵将浅层岩土中的低位地能提高并对建筑物供暖,同时储存冷能,以备夏用;夏季,通过热泵将建筑物内的热量注入到浅层岩土体中,对建筑物降温制冷,同时又储存热能,以备冬用。从图2可知,压缩机4、换向阀5、冷凝器3、节流阀6和蒸发器7串联成一制冷剂回路,室外地下换热器1(其作用就相当于权利要求1地下埋管的作用)与冷凝器3进行换热室内风机盘管8与蒸发器7进行换热。
附件7公开了一种闭式蒸气压缩循环的水-水热泵,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第8页表1-2中第4张图):蒸发器、压缩机、冷凝器、阀构成一回路,并且蒸发器和冷凝器可与供水、回水、排水管路相连接。
将上述附件分别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比,至少均未公开以下技术特征:空调系统在春秋季运行,室内空调器末端(3)停止使用时,蒸发器(4)的换热管道连通到地下埋管(1),冷凝器(5)的二路换热管道自动串联在一起连通到储热水箱(9)。
请求人认为:1)在附件1、5、6或7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其均使用附件7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2)在附件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被附件4所公开,其中附件4中的冷凝器11和10形成两个回路,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冷凝器具有二路换热管道。3)附件5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还可以从附件5冬季制热时的实施例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对于上述第1)点,附件7(参见第113-114页第10.7节文字部分,及第114页图10-10中a)-c)公开了:在夏季运行时、由水源热泵空调机放给循环水的热量必须由冷却塔或冷却水池散出;在冬季运行时,分散安装于各房间的水源热泵空调机从循环水中吸收热量,这些热量必须由加热装置(热水锅炉或是其他能源)补给;在春秋季运行时,水源热泵空调机有40%制冷、60%制热,无需开动加热设备或冷却设备。由上可知,附件7公开的是水源热泵空调机在不同季节运行时,关于加热设备(热水锅炉或是其他能源)或冷却设备(冷却塔或冷却水池)是否需要开动的情况,并且室内空调器末端并未停止运行,而是有40%制冷60%制热。由此可见,附件7并未公开“空调系统在春秋季运行,室内空调器末端(3)停止使用时,蒸发器(4)的换热管道连通到地下埋管(1),冷凝器(5)的二路换热管道自动串联在一起连通到储热水箱(9)”这样的技术特征,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因此,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请求人的上述第1)点主张不能成立。
对于上述第2)点,附件4公开了一种多功能地源热泵辐射空调及热水系统,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其说明书第5页第16行-22行,图1):制热水模式运行,此时第五电磁阀15,第二电磁阀6,第一电磁阀3,第六电磁阀20、第三电磁阀9关闭,第四电磁阀14、第七电磁阀23开启。制冷剂经压缩机1的排气管,四通阀的进气管(A)进入四通阀2,通过四通阀2的排气管C,第四电磁阀14进入套管冷凝器11,在其中冷凝后经由第二毛细管8,单向阀不进入室外制冷剂水换热器10中蒸发吸取热量,然后制冷剂经由第七电磁阀23,四通阀2的连接管D,四通阀排气管B与压缩机1的吸气管,进入压缩机,完成一个循环,从而可以从土壤中获得热量,制取热水。该运行模式可以在春、秋、夏季利用热泵功能,从土壤中吸取热量,获得温度为50℃左右的生活热水。由上可知,附件4中在空调末端停止运行、仅制热水模式运行时,只有冷凝器10作为该制热水回路中的冷凝器,不涉及到冷凝器11,冷凝器11是在附件4的其它的运行模式下作为其它回路中的冷凝器使用的。因此,冷凝器10和冷凝器11不能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属于同一个冷凝器(5)中的二路换热管道,附件4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并且本专利的二路换热管道可以使得空调系统在不同运行模式的情况下使同一个冷凝器可以分别连接于不同的两个管道回路中。因此,请求人的上述第2)点主张不能成立。
对于上述第3)点,根据上述附件5公开的内容可知,附件5仅公开了生态节能空调系统装置在夏季和冬季的运行情况,并未提及空调系统在春秋季运行时的情况,因此,附件5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因此,请求人的上述第3)点主张不能成立。
由上可知,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均不能成立;鉴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成立,而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也不能成立。即,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720303282.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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