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智能报警灭火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智能报警灭火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38
决定日:2012-07-19
委内编号:4W10140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310120883.1
申请日:2003-12-3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大连东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05-0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大连世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主审员:谢有成
合议组组长:陈力
参审员:任荣东
国际分类号:G08B17/103,A62C37/4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创造性判断中,对于多篇对比文件的结合,要把技术领域、技术手段的适用性等方面作为考虑因素,认定对比文件是否给出了将区别特征应用到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中以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全文:
本案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5月2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智能报警灭火器”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310120883.1,申请日是2003年12月30日,专利权人是胡浩权、共同专利权人是宗延杰。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智能报警灭火器, 由探测部分、电路部分和机械等部分组成,其特征在于,
a.探测部分由火焰启动探测器、水平探测器和垂直探测器构成,实现对特征波长火焰的准确探测,
b.电路部分中,火焰启动探测器、水平探测器和垂直探测器的信号进入同一放大电路、中央处理器,经驱动电路驱动单一电机(7)转动,实现水平和垂直扫描、探测火源后定位,中央处理器发出信号到主控室(8)后,返回中央处理器,发出报警、开启阀和水泵信号,
c.机械部分中,机体(9)通过快装卡头,垂直悬挂于灭火剂管网上,由立轴给水管套(8)连至横轴管(4)和喷嘴(1)上,机座(15)、基板(13)、电机(7)固定于机体(9)上,电机(7)的齿轮(6)与大齿轮(14)、锥齿轮(5)依次连接,锥齿轮(5)带动横轴管(4)、喷嘴(1)、通过大齿轮实现单一电机带动水平探测器座(3)和垂直探测器座(2)的旋转。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智能报警灭火器,其特征在于,火焰启动探测器由紫外线传感器、红外光接收器、滤光片和吸光罩组成。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智能报警灭火器,其特征在于,水平探测器由红外火焰传感器、红外热辐射传感器、紫外线传感器,聚光片和吸光罩组成。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智能报警灭火器,其特征在于,垂直探测器由红外热辐射传感器、红外光接收器,聚光片、吸光罩和滤光片组成。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智能报警灭火器,其特征在于,探测器与电路部分之间使用屏蔽线连接,并将接地点直接选在机体上。”
针对上述专利权,大连东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2年2月1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无效。与此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5份证据:
证据1:公开号为CN1291517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其公开日为2001年4月18日;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ll27991C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1月19日;
证据3:“多路弱信号放大转换电路的设计及选用”,杨萃南,《自动化仪表》,1989年第02期,第19~22、26页;
证据4:“一种自动灭火枪系统的研究”,秦俊、廖光煊、王喜世、邬玉亭,徐琼、弓岱伟,《火灾科学》2000年第03期,第59~63页;
证据5:“浅析自动扫描定位灭火装置的应用”,金秀芬,《消防科学与技术》,2002年5月第3期,第48~49页。
请求人表示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454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为基础,结合其在本次无效宣告请求中提交的证据,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人认可该决定中认定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特征(1)和(2),区别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决定是否采用,而对于该决定中认定的使得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区别特征(1),请求人认为其提交的证据3公开了多路信号进入同一放大电路的技术内容,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3给出的技术启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分别对火焰探测器、水平探测器和垂直探测器的组成进行了限定。证据1中披露了火焰启动探测器为红外接受管启动器。证据2披露了启动探测器、水平扫描器和垂直扫描器都可为热辐射传感器(参见附件2的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3页第4-20行),为了提高传感器的灵敏度,在扫描器上设有挡光片和线圈绕组组成的斩光器,挡光片上设有衔铁。从证据4和证据5可以看出,火焰启动探测器采用紫外线传感器、红外光接收器属于常规技术。而给探测器增加滤光片和吸光罩等光学处理部件进行必要的修正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解决混杂光谱的干扰而惯常采用的技术手段,其带来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见到的,因此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2、3、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探测器与电路部分之间使用屏蔽线连并将接地点直接选在机体上”。证据3第22页右栏上数9~11行介绍了“……接系统地信号输入线要屏蔽”。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2年2月10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所列文件副本转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对该无效宣告请求陈述意见。

请求人于2012年3月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一份补充的意见陈述书及证据6,其用证据6证明火焰探测器采用紫外线传感器或是红外光接收器属于公知技术,水平扫描器和垂直扫描器选择红外热辐射传感器、紫外线传感器、红外接收器、热释电传感器等也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而组成中给探测器增加滤光片和吸光罩等光学处理部件进行必要的修正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解决混杂光谱的干扰而惯常采用的技术手段,其带来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见到的。
证据6:授权公告号为CN237379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4月12日。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书,专利权人于2012年3月1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3相比,具有:A、“火焰启动探测器,水平探测器和垂直探测器的输出信号输入同一放大器、中央处理器”,B、“中央处理器发出信号到主控室后,返回中央处理器,发出报警、开启阀和水泵的信号”,C、“机体通过快速卡头,垂直悬挂于灭火剂管网上”等诸多的区别特征。证据3对应的内容只是多路直流信号电路与同一放大器连接,本专利中是火焰交流信号,不能用在本专利中;证据3缺少探测器的输出信号与中央处理器联系和控制的关系;证据3中多路直流信号电路与同一放大器连接,是用来处理电子称的直流信号,并输出直流的数字信号供显示器进行显示,其作用与本专利不同。因此证据3无法应用到证据1的技术方案中,两者结合不能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另外,本专利中,中央处理器发出信号到主控室后由主控室对灭火设备进行远程操作,传统的灭火设备中没有该功能。本专利经由中央处理器切换探测器工作逐一输送到同一放大电路及中央处理器工作,不光是简化了电路,更降低能耗,延长产品使用寿命,提高产品质量。本专利还增加了快速卡头便于垂直悬挂于灭火剂上,便于快速维护更换。对于从属权利要求2-4,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只是对使用单一火焰传感器进行了揭示,而本专利使用多个传感器的组合,提高了抗干扰力,增加了探测的准确率;另外滤光片和吸光罩与证据1记载的挡光片、斩光器不同,本专利更抗干扰。从属权利要求5将接地点直接选在机体上,具有有益效果。

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4月20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定于2012年6月7日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请求人委托了专利代理人史卫义以及公民代理刘万松、袁德俊、张旭参加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之一宗延杰及专利权人委托的专利代理人周志舰和公民代理赵睿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
请求人提交了证据4的原件以及用于证明证据3真实性的公证书。专利权人提交了一份意见陈述书。
合议组将请求人于2012年3月9日补充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证据6转交给专利权人,并将专利权人于2012年3月1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以及当庭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交给请求人。
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范围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对证据1-2、4、6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认为请求人的两次意见陈述都没有对证据1进行评述,证据1不应再作为证据使用。证据3的公证书不完整、有涂改痕迹、画线标记,对证据3有异议。请求人当庭未提交证据5的原件,但是表示庭后提交,专利权人表示可以由合议组代为其核实该份证据的真实性。
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请求人表示以第1454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为基础,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使用该决定没有依据。请求人认为证据1公开了探测部分,作为火焰都有特定的波长。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探测器实现对特征波长火焰的探测,与证据1探测器不同。请求人认为 “机座、基板、电机固定于机体上”属于公知常识。专利权人不认可它们为公知常识。请求人使用证据3评述电路部分的区别。专利权人认为证据3应用在直流电路中,DC0816转换器只能使用在直流电路,放大器实现不了对交流信号的放大,本专利为交流信号;证据3用在检测方面,本专利为动态控制方面。请求人不认为交流信号不能实现,弱信号既有交流成分也有直流成分,交流直流应根据工作需要来判断。请求人认为主控室的作用是管理、控制,一直存在,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认为主控室在于人为控制,没有证据公开。请求人认为证据1中肯定存在经驱动电路驱动。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中没有公开。
关于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请求人认为证据2中挡光片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吸光罩,滤光片是公知常识。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的吸光罩与证据2中的挡光片不同,不能相当于挡光片。
关于权利要求3和4的创造性,请求人认为附加技术特征都属于常规技术手段。专利权人不认可。
关于权利要求5的创造性,请求人认为证据3公开了其附加技术特征。专利权人认为接地线直接接在机体上具有创造性。
专利权人表示对各项事宜以及当庭接收的文件均已充分发表意见,当庭和庭后没有新的意见需要补充。

2012年6月14日 ,针对口审当庭转送的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请求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一份意见陈述书以及证据5《消防科学与技术》的原件。请求人认为可以使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454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作为证据评价本专利。请求人只需使用该决定认定的事实评价其区别特征(1)即可。而证据3公开了多路信号进入同一放大电路的技术内容。证据3提供的“同一放大电路”接收的是交流或直流多路信号并不影响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区别特征(1)是否具有创造性的评价。况且本专利及证据3中均没有提及多路信号是交流信号还是直流信号。另外,证据3也可用于动态检测。对从属权利要求2-5,从证据5可以看出,火焰启动探测器采用紫外线传感器、红外光接收器属于常规技术,而组成中给探测器增加滤光片和吸光罩等光学处理部件进行必要的修正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解决混杂光谱的干扰而惯常采用的技术手段,其带来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见到的。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了证据1-6共6份证据。其中证据1-2、6均为专利文献,证据3-5为期刊。专利权人认可证据1-2、4、6的真实性。但认为用于证明证据3真实性的公证书不完整、有涂改痕迹、画线标记,因此对证据3有异议。并认为请求人没有针对证据1进行评述,不应将证据1作为证据使用。对证据5,专利权人表示在请求人提交了原件后由合议组代为核实其真实性。
证据3是期刊《自动化仪表》(第10卷,第2期,总第86期,1989年2月20日)上的一篇文章“多路弱信号放大转换电路的设计及选用”,请求人在口头审理当庭提交了公证书((2012)沙证民字第342号)用于证明其真实性。该公证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上记载了申请人大连东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袁德俊到大连市图书馆对该证据进行证据保全公证的事件,证明了与该公证书相粘连的复印件与该图书馆收藏的《自动化仪表》(第10卷,第2期,总第86期,1989年2月20日)期刊的目次首页、第19-22、26页内容相符,该公证书由公证员于绍文于2012年3月16日作出,落款处盖有大连市沙河口区公证处的公章。虽然与该公证书相粘连的“多路弱信号放大转换电路的设计及选用”的复印件有复印痕迹,并且在有些句子下面有画线标记,但是该公证书在形式上符合要求,是一份完整的公证书,并且复印件中的画线标记和复印痕迹不能影响该证据的真实性。专利权人对证据3真实性质疑的理由不充分,合议组认可证据3的真实性。
证据5是期刊《消防科学与技术》(2002年5月,第3期)上的一篇文章“浅析自动扫描定位灭火装置的应用”。请求人提交了该期刊的原件。经审查,合议组认可其真实性。
因此,对于证据1-6的真实性,合议组均予以认可。
关于证据1能否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合议组认为,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已经表示其意见是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454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为基础,并摘引了该决定中的部分文字,其中涉及对证据1(即该决定中的证据1’)的评述,并认为该决定中认定的使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创造性的区别特征(1)即电路部分的区别被证据3公开的内容公开,由此在证据1结合证据3给出的启示下,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另外,第1454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是针对本专利之前的无效请求所作出的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其上内容包括对证据1的评述已为专利权人所知。根据上述情况,合议组认为,请求人已经对证据1进行了评述,证据1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证据1-6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其上内容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案中,请求人主张: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3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证据3公开了多路信号进入同一放大电路的技术内容。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智能报警灭火器,其由探测部分、电路部分和机械部分组成,同时权利要求1记载了各个组成部分的结构和功能。证据1(参见证据1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2-3页,附图1-5)公开了一种单电机切换扫描灭火器,其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所述灭火器具有智能性,其包括红外接受管启动器(14)、水平扫描器(16)、俯仰扫描器(32)(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探测部分中的火焰启动探测器、水平探测器和垂直探测器),用于探测火灾,而火灾的火焰也具有特征波长,因此证据1中的探测器也是实现对特征波长火焰的探测。所述灭火器还包括快速接头、快速接口(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快装卡头)、主轴、定子、底盘以及步进电机、喷水嘴(分别对应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立轴、机座、基板、电机、喷嘴)等,灭火器腔体(19)上部中心与其立设置的主轴(3)下部及水道(6)固定相联通,腔体呈扁状、中心横设一根与主轴(3)、水道(6)相联通的180o半开式通径的横轴(18)(对应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横轴管),还与两喷水嘴定向固定连通。其步进电机(27)的电机齿轮(21)向下与主轴(3)上的180o自由齿轮(7)相互啮合,180o自由齿轮(7)与下部的伞齿轮(20)固定为一体,在与横轴(18)上的伞齿轮(30)啮合后,喷嘴体(9)俯仰扫描器(32)及两喷水嘴(31)形成一个完整的传动机构,其另一套步进电机(27)正转时应用的是作为水平扫描器(16)扫描起火点(26)的功能。虽然证据1在此使用了“另一套步进电机(27)”的描述,但根据证据1的主题“单电机切换扫描灭火器”以及附图所示步进电机的附图标记和说明书的整体描述,证据1是利用单一电机的正反转分别实现对水平扫描器和俯仰扫描器的驱动(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机械部分)。证据1的红外接受管启动器、水平扫描器、俯仰扫描器的电信号都经拨线柱(23)导出,并通入电路板(28)上,上述启动信号P1与电脑IC1的P1启动放大端接通,水平扫描器(16)的信号进入电脑IC1的P2水平放大端,俯仰扫描器(32)的电信号由P3输入到电脑IC1的P3俯仰放大端,上述信号由电脑输出控制,调节步进电机(27)的转动,实现水平和垂直扫描、探测火源后定位,由电脑输出信号控制电动阀、电动泵、显示屏、报警器同时启动(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电路部分)。该证据1披露了红外接受管启动器、水平扫描器、俯仰扫描器的电信号“都是经导线由拨线柱(23)导出绕主轴(3)180o通入底盘(5)上的电路板(28)上”(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3页第2-5行、附图4),而上述三信号分别经P1、P2、P3放大端输入电脑IC1(参见证据1的附图5),可见证据1的红外接受管启动器、水平扫描器、俯仰扫描器的电信号输入的是同一电路板(28)。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相比,其区别在于:(i)、两者的电路部分不同,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火焰探测器、水平探测器和垂直探测器的信号进入同一放大电路、中央处理器,经驱动电路驱动电机、探测火源定位后,中央处理器发出信号到主控室,返回中央处理器后,发出报警、开启阀和水泵信号,而证据1的红外接受管启动器、水平扫描器、俯仰扫描器的电信号输入的是电脑IC1的同一电路板(28)上的P1、P2、P3放大端, 由此驱动并控制电机转动,该电脑IC1的P6-P9各输出信号控制电动阀、泵、显示屏、报警器启动;(ii)、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机械部分还具有机座、基板、电机固定于机体上,机体垂直悬挂于灭火剂管网上。
关于区别特征(ii),由于灭火器机械部分的机座等部件均是实现灭火功能的常规部件,因此区别特征(ii)所述的“机座、基板、电机固定于机体上,机体垂直悬挂于灭火剂管网上”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决定是否采用的。
关于区别特征(i),证据3公开了一种多路弱信号放大转换电路的设计及选用,其中记载了几种放大转换电路,包括采用ADC0816构建的放大转换电路(参见证据3第19页),ADC0816是16路输入、8位转换精度的模数转换芯片,主要由16通道多路转换模拟开关和一个八位A/D转换电路组成。16路弱信号先经多个放大器分别放大,放大后的强信号输入多路模拟开关进行信号的选通,选通的信号经A/D转换称数字量供计算机采用,经改进的电路是在ADC0816的多路模拟开关和A/D转换电路之间接入一只数据放大器ZF605,也即弱信号先经过多路模拟开关选通,被选通的弱信号经ZF605放大后输入A/D转换电路,也即先选通后放大,从而节省了大量放大器。证据3还记载了包括图5所示的高精度多路弱信号放大转换电路,图8所示的高抗干扰、高精度、低速多路弱信号放大转换电路,这两种电路均是对信号先选通后放大,使用少量的放大器对多路信号进行放大。
对于证据3是否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i)、给出了将区别特征(i)应用到证据1中的技术启示,合议组认为:首先,证据3是用在电子称领域,其所记载的可推广到其它有关动态检测的场合(参见证据3的26页最后一段)仅是笼统的提及,并未有实质性内容表明其可用在火灾探测的场合,从技术领域看,证据3未给出可用于火灾探测场合的技术启示。其次,从证据3具体的技术内容来看,ADC0816模数转换芯片本身是用于直流信号的转换,故所述数据放大器也只是对直流信号的放大,证据3未提到可应用于交流信号,而本专利的火焰探测器的信号随时间不同频率也不同,为交流信号,也即本专利中放大器是对交流信号的放大,因此证据3虽然公开了将多路信号接入同一放大电路的内容,但是其应用条件与本专利不同,未给出能应用在证据1的火灾探测的电路中的技术启示。最后,证据3也未公开区别特征(i)中有关主控室的技术特征,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对于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在创造性判断中,对于多篇对比文件的结合,要把技术领域、技术手段的适用性等方面作为考虑因素,以此认定对比文件是否给出了将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对比文件以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本案中,从证据3不能获得可用于火灾探测领域的技术启示,且其中转换、放大的是直流信号,不能获得可用于对火灾探测的交流信号放大的技术启示。因此不能认定证据3给出了将区别特征(i)应用到证据1的技术启示。故请求人的理由不充分,合议组不予支持。
因此,请求人提出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充分,权利要求1相对于上述证据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5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证据2、4-6均是请求人用来评述从属权利要求附加技术特征的证据。基于上述从属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使用证据2、4-6评述从属权利要求附加技术特征的意见不再予以论述。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5均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200310120883.1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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