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内置移动托盘的锁紧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集装箱内置移动托盘的锁紧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37
决定日:2012-07-19
委内编号:5W10295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020270686.3
申请日:2010-07-2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宁波西埃尔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1-04-0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无锡西埃尔斯机械有限公司
主审员:宋轶群
合议组组长:周晓军
参审员:李卉
国际分类号:B65D90/12(2006.01);B65D19/3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决定要点
:在要求外国优先权的申请中,除包括作为外国优先权基础的申请中记载的技术方案外,还可以包括一个或多个新的技术方案,这时应当对于在后申请中所要求的与外国首次申请中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给予优先权,有效日期为外国首次申请的申请日,即优先权日,其余的则以中国在后申请之日为申请日。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1020270686.3,申请日为2010年07月22日,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04月06日,名称为“集装箱内置移动托盘的锁紧装置”,专利权人为“无锡西埃尔斯机械有限公司”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集装箱内置移动托盘的锁紧装置,包括底部带有滚轮的矩形底盘,其特征在于:所述锁紧装置设置于底盘后缘两处角部。
2.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集装箱内置移动托盘的锁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锁紧装置为卡勾结构,卡勾框架上下面开设有相对的跑道形调节孔,卡勾通过中轴枢接在调节孔内;连杆穿过中轴中部通孔,一端通过台阶面与中轴抵接,弹簧套设在连杆上,位于中轴与框架中部隔板之间;连杆端部通过螺纹连接有手柄。
3.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集装箱内置移动托盘的锁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卡勾由上下两弯臂平行组成,所述卡勾厚度小于所述卡勾框架的开口槽宽。”
请求人宁波西埃尔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2年01月1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申请日为2010年8月4日、优先权数据为“2009903639 2009.08.04 AU”、申请公布日为2011年11月30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2264065A的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全文复印件,共20页。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3中存在不清楚之处,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证据1的优先权日为2009年8月4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且公开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后,故可以作为抵触申请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3的全部技术特征都被证据1公开,因此不具备新颖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03月0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2年04月10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删除原权利要求1,将原从属权利要求2上升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将原从属权利要求2、3合并,作为新的从属权利要求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集装箱内置移动托盘的锁紧装置,锁紧装置设置于底部带有滚轮的矩形底盘后缘两处角部,其特征在于:所述锁紧装置为卡勾结构,卡勾框架上下面开设有相对的跑道形调节孔,卡勾通过中轴枢接在调节孔内;连杆穿过中轴中部通孔,一端通过台阶面与中轴抵接,弹簧套设在连杆上,位于中轴与框架中部隔板之间;连杆端部通过螺纹连接有手柄。
2、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集装箱内置移动托盘的锁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卡勾由上下两弯臂平行组成,所述卡勾厚度小于所述卡勾框架的开口槽宽。”
专利权人还提交了如下反证:
反证1:2009年08月4日提交的、澳大利亚专利申请AU2009903639(即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的优先权文件),共27页;
反证2: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其中具有比较对照的标记,共20页。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公开的部分内容(尤其是第70-72段以及附图13-15)并没有记载于优先权文件(即反证1)中,即这部分内容不能享有优先权,因此也就不能用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此外,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与证据1中公开的技术内容有所不同,因此具备新颖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04月1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06月07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04月27日将专利权人于2012年04月10日提交的补充意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以及反证副本转给了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无异议,接受修改文本,没有补充新的无效理由及证据。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请求人当庭放弃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无效理由。双方就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是否具备新颖性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针对的文本
专利权人于2012年04月10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请求人对这种修改无异议,合议组经核实予以认可,因此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针对的是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
2、证据认定以及优先权问题
证据1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请求人对反证1的真实性及使用方式没有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反证1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并认为:反证1与证据1相比,反证1仅仅记载证据1中附图1-12所示的第一实施例,而没有记载证据1中附图13-15所示的第二实施例。因此证据1只能享有部分优先权,即其中附图1-12所示的第一实施例内容可以享有优先权,而附图13-15所示的第二实施例内容不能享有优先权。
由此,合议组认定:证据1中附图1-12所示并在说明书中详细说明的第一实施例可以享有优先权,其优先权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公开日晚于本专利的申请日,该部分内容可以作为抵触申请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而证据1中附图13-15所示并在说明书中详细说明的第二实施例不能享有优先权,证据1中记载的该部分内容不能用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
3、关于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1)对于权利要求1
请求人主张:证据1公开了一种集装箱内置移动托盘,托盘10包括底盘11,底盘呈矩形,一系列滚轮18安装在底盘周边内侧并与地板接触,移动托盘10支撑在滚轮18上并移动,锁定机构30是安装在位于后端14与每一侧板之间的托盘后角处的锁定单元31,通过各个臂32的可在锁定单元31的上板41的槽39内往复运动的枢轴35来实现锁定臂32的纵向运动,锁定臂72相当于卡勾,通过枢轴35枢接在槽39内,螺杆54从手柄34内部延伸穿过壳体40的中壁44上的孔,然后穿过臂32的圆柱形转动隔离件50,螺杆54的延伸穿过隔离件50的端部用螺母55盖住,该螺母可以固定或者未固定在隔离件50上,螺母55确保隔离件50保持在螺杆54端部的位置,从而与螺杆54一起移动,锁定机构70还包括位于中壁44与枢转隔离件50之间的压缩弹簧80,手柄34包括横把37,操纵员可以握住横把而转动手柄。由此可见,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使其不具备新颖性。
专利权人主张: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的实施例一,区别在于本专利弯臂外端部为卡勾,而证据1为辊子,此外本专利设有弹簧,而证据1中没有弹簧,本专利依靠卡勾进行锁紧,弯臂内侧肩部为常规圆形,而证据1中弯臂的肩部为“放大的圆形肩部”。由此可见,证据1没有完全公开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不能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
经查,合议组认为:证据1公开了一种集装箱内置移动托盘的锁紧装置,锁定机构30设置于底部带有滚轮18的矩形底盘11后缘两处角部,锁定机构30为锁定臂32与辊子60的形式,通过各个锁定臂32的可在锁定单元31的上板41的槽39(相当于本专利的跑道形调节孔)内往复运动的枢轴35来实现锁定臂32的纵向运动,锁定臂32通过枢轴35(相当于本专利的中轴)枢接在槽39内,手柄34包括横把37并且具有接收螺杆54(相当于本专利的连杆)的内螺纹孔,螺杆54一端通过台阶面与枢轴35抵接(参见证据1附图1-12及说明书第[0001]-[0069]段,即第一实施例相关内容)。证据1与权利要求1相比,没有公开:(1)锁紧装置为卡勾结构;(2)弹簧套在连杆上,位于中轴与框架中部隔板之间。由此可见,证据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有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2)对于权利要求2
请求人主张: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也被证据1公开,因此也不具备新颖性。
参见前面评述,由于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也具备新颖性,由此对于请求人的主张合议组不予评述。
综上所述,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020270686.3号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部分无效,在专利权人于2012年04月10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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