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新型脚踏开关挂烫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59
决定日:2012-08-10
委内编号:5W10326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20045874.9
申请日:2008-04-0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张国奇
授权公告日:2009-02-1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佛山市麦尔电器有限公司
主审员:董丽雯
合议组组长:李瑛琦
参审员:潘珂
国际分类号:D06F75/30,D06F79/00,H01H13/1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评价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不存在这种启示,并且该实用新型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820045874.9,申请日为2008年04月03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2月18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新型脚踏开关挂烫机,其结构包括蒸汽挂烫机壳体、水壶、导气管喷头、支撑挂杆及蒸汽发生器等组成,其特征在于:主机壳体(1)部位装有电源按钮开关(9),壳体(1)装有脚踏板(6),脚踏板(6)设有驱动板(6A),脚踏板(6)的驱动板(6A)贴近电源按钮开关(9)。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新型脚踏开关挂烫机,其特征在于:脚踏板(6)装于主机壳体(1)部位,壳体(1)部位设有支撑架(1A),脚踏板(6)与壳体(1)部位的支撑架(1A)通过转轴(8)联接。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新型脚踏开关挂烫机,其特征在于:电源按钮开关(9)水平安装于主机壳体(1)部位,壳体(1)部位设有盖板(10)。”
请求人张国奇于2012年04月2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为此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专利号为03229671.1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5月12日,复印件共5页;
证据2:公开号为 DE102004060240A1的德国专利文件,公开日为2006年2月16日,复印件共12页,中文译文共7页。
请求人认为:①证据1公开了一种蒸汽挂烫机,权利要求l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的特征部分限定的“主体壳体(1)部位装有电源按钮开关(9),壳体(1)装有脚踏板(6),脚踏板(6)设有驱动板(6A),脚踏板(6)的驱动板(6A)贴近电源按钮开关(9)”,证据1的挂烫机中是脚控开关6,但并未公开这一脚控开关的具体结构。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l相对于证据l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维修和保养容易的脚踏开关。证据2公开了脚踏开关,壳体1,腔2内装有开关11(相当于本专利的主机壳体(1)部位装有电源按钮开关(9),具有踏板15(相当于本专利的脚踏板),驱动杆17(相当于本专利的驱动板(6A)),驱动杆17贴近开关11(相当于本专利的脚踏板(6)设有驱动板(6A),脚踏板(6)的驱动板(6A)贴近电源按钮开关(9)) (参见说明书第5页,图4)。由此可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己被证据2公开,且其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中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提供一种维修和保养容易的脚踏开关,即证据2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用于证据1的技术启示,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②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未被证据1公开,基于该区别特征可确定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脚踏开关的脚踏板与支撑架如何连接,证据2公开了壳体1具有对于转轴的支撑部分(图4,对应:支撑架(1A),脚踏板(6)与壳体(1)部位的支撑架(1A)通过转轴(8)联接),可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己被证据2公开,且作用都是解决脚踏开关的脚踏板与支撑架如何连接,即证据2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用于证据1的技术启示;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未被证据1公开,基于此附加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水平安装脚踏开关,证据2还公开了开关11水平安装于腔2内,壳体1具有底板14(对应:电源按钮开关(9)水平安装于主机壳体(1)部位,壳体(1)部位设有盖板(10),由此可见,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己被证据2公开,且作用都是用于水平安装脚踏开关,即证据2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用于证据1的技术启示。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3不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05月1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2年5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与证据2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以及技术效果都完全不同。证据2的开关组件11安置在接收区2内部,中间件1筒状包围在接收区1周围,而本专利中电源开关装在主机壳体部位;证据2的脚踏板15装在中间件1上,本专利的主机壳体装有脚踏板;证据2的开关组件11和脚踏板15的一个支架17之间存在有效连接16,这个有效连接16可以机械的以电缆或者推杆的形式实现(图4及第6页[0042]第4-5行),而本专利是脚踏板的驱动板贴近电源按钮开关,可见证据2和本专利的技术特征不同,不能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3的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6月1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8月1日举行口头审理。
2012年8月1日,口头审理如期进行,请求人张国奇、专利权人委托的代理人参加了本次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对对方的出庭人员的身份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在口头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均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合议组确认并记录了如下事实:(1)专利权人对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公开时间以及证据2的译文准确性没有异议,对证据1-2与本案的关联性有异议。(2)请求人确认其无效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与无效请求书中的内容一致。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文本为审查基础。
2.证据认定
专利权人对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证据2的译文准确性予以认可,合议组对此予以确认。并且,证据1-2分别涉及挂烫机以及电器的脚踏开关,与本专利的挂烫机整体或部分构件相关,与本案存在一定的关联性。证据1-2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3.关于无效请求的理由和范围
根据无效请求书的记载和口头审理中请求人的确认,本案审理的理由和范围是:权利要求1-3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的结合是否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根据该款规定,评价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不存在这种启示,并且该实用新型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新型脚踏开关挂烫机,其结构包括蒸汽挂烫机壳体、水壶、导气管喷头、支撑挂杆及蒸汽发生器等组成,其特征在于:主机壳体(1)部位装有电源按钮开关(9),壳体(1)装有脚踏板(6),脚踏板(6)设有驱动板(6A),脚踏板(6)的驱动板(6A)贴近电源按钮开关(9)。
证据1公开了一种蒸汽挂熨烫机,并具体公开了:壳体1、水壶2(相当于本专利的壳体、水壶),导气软管9及蒸汽喷头10(相当于本专利的导气管喷头),挂杆13(相当于本专利的支撑挂杆),蒸汽加热器4(相当于本专利的蒸汽发生器),脚控开关6,脚控开关6装于壳体l上(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2段,附图)。
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的主机壳体(1)部位装有电源按钮开关(9),壳体(1)装有脚踏板(6),脚踏板(6)设有驱动板(6A),脚踏板(6)的驱动板(6A)贴近电源按钮开关(9),而证据1的挂烫机中虽有脚控开关6,但没有公开上述部件及其连接关系。基于上述区别特征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维修和保养容易的脚踏开关。
证据2公开了一种脚踏开关,参见说明书第0007段可知其在壳体内安装模块以及使用中间件,用以确定壳体的形状,开关内部的横截面是近似于U或者V形的或者四周封闭的筒状,形成一个空洞的空间,作为接收区与安装元件的排列相适应,说明书第0041-0043段具体公开了有关附图4的技术方案,附图4显示了脚踏开关9的横截面图,其中包括中间件1,中间件1的接收区2内装有开关组件11,中间件上连有脚踏板15,脚踏板15上连有支架17,支架17和开关组件11之间存在一个有效连接16,该有效连接可以机械的以电缆或者推杆的形式实现,或者它可能是一种非接触的的有效连接,例如当开关组件有一个接近开关时,此接近开关反应在支架17上。
请求人认为,证据2中的驱动杆17相当于本专利的驱动板(6A),证据2披露了驱动杆17贴近开关11,即相当于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脚踏板(6)设有驱动板(6A),脚踏板(6)的驱动板(6A)贴近电源按钮开关(9)”,且其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中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提供一种维修和保养容易的脚踏开关,即证据2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用于证据1的启示。
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13、17行以及附图2的内容可知,“脚踏板(6)的驱动板(6A)贴近电源按钮开关(9)”是指踏下脚踏板(6)时驱动板(6A)可以直接按动电源按钮开关(9);而由上述证据2披露的内容可知,证据2的开关组件11被安置在中间件1的接收区2内部,脚踏板15和支架17则都在接收区2的外部,且支架17与开关组件11之间还存在有效连接16,该有效连接以机械的电缆或者推杆或者非接触方式连接,即证据2的开关位置、支架与开关的连接方式以及由此产生的电源开关的控制方式均与本专利不同,区别特征“脚踏板(6)的驱动板(6A)贴近电源按钮开关(9)”未被证据2所公开。并且,结合本专利说明书记载可知,基于与证据1的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维修和保养容易的脚踏开关(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第10-15、23-25行),而证据2的设计构思是为了避免开关受到污染和损坏(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0003-0005、0010、0013段),即证据2与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不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2的基础上不会容易想到省略其密闭防止医学污染的中间件1结构,以及专为实现控制密闭开关而设置的有效连接16,而改为本专利这种驱动板贴近开关的结构,因此证据2未给出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证据1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此外,本专利权利要求1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选择实现了拆卸方便、快捷,维修保养容易等有益技术效果,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也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了电源按钮开关(9)水平安装于主机壳体(1)部位,壳体(1)部位设有盖板(10)。请求人认为,证据2公开了开关11水平安装于腔2内,壳体1具有底板14(相当于盖板(10))。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己被证据2公开,且作用都是用于水平安装脚踏开关,即证据2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用于证据1的技术启示。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证据2并未披露开关组件11是以何种方式安装在接收区2中,即证据2未公开“电源按钮开关(9)水平安装于主机壳体(1)部位”;其次,本专利在壳体上设置盖板的目的是避免电源按钮开关损坏时需拆开整机,只需拆下盖板即可更换电源按钮开关,进而令维修和保养更简便(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第14-16、23-25行),而证据2则是用底板封闭中间件,令接收区全方面的被包围,进而避免污染和损坏,最好加入密封垫以防止灰尘和潮湿的进入(参见证据2第0010、0013段),即本专利的盖板和证据2的底板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截然不同,本专利是便于打开和拆卸,证据2则是要加强封闭性,因此证据2未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证据1的启示,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3也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3不具有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做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820045874.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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