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氯乙烯丙烯酸酯类抗冲改性剂-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聚氯乙烯丙烯酸酯类抗冲改性剂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17
决定日:2012-08-15
委内编号:4W101154
优先权日:2003-07-24
申请(专利)号:03156420.8
申请日:2003-08-2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6-03-0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孙卓奇
合议组组长:刘亚
参审员:李婉婷
国际分类号:C08L51/00,C08L27/06,C08K5/1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公开的内容相比,两者的区别仅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选择,且没有证据表明这种选择带来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03月08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聚氯乙烯丙烯酸酯类抗冲改性剂”的第03156420.8号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3年08月26日,优先权日为2003年07月24日,专利权人为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由赵东日变更而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耐候性、抗冲击性、加工性优良的聚氯乙烯丙烯酸酯类抗冲改性剂由下述重量百分比的原料制成:丙烯酸酯类核-壳接枝共聚物65-97%、加工助剂3-35%,所述的丙烯酸酯类核-壳接枝共聚物由核部分和壳部分组成,核部分为丙烯酸酯类弹性体,丙烯酸酯类弹性体在丙烯酸酯类核-壳接枝共聚物中的重量百分比含量大于80%,所述的丙烯酸酯类核-壳接枝共聚物的胶乳由下述方法制备而成:
(1)种子胶乳的合成:将80-120重量份的水、40-60重量份的丙烯酸烷基酯、0.01-3重量份的含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碳碳双键的交联剂、0.001-1重量份的自由基引发剂、0.1-2重量份的表面活性剂、加入到反应器中,在氮气气氛升温至50-80℃,以100-500转/分的速度搅拌反应6-10小时得到数均粒径为120-160nm的种子胶乳;
(2)丙烯酸酯类弹性体乳液的合成:将60-100重量份的水、20-80重量份的步骤(1)得到的种子胶乳、0.3-1.5重量份的表面活性剂加入到反应器中,在氮气气氛中升温至50-80℃,在100-500转/分的速度搅拌条件下再将80-100重量份的丙烯酸烷基酯、0.01-5重量份的含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碳碳双键的交联剂和0.001-1重量份的自由基引发剂分为2-4批加入,每次加入的时间间隔为1-3小时,然后保温3-5小时得到含有丙烯酸酯弹性体的乳液;
(3)丙烯酸酯类核-壳接枝共聚物的合成:将步骤(2)得到的含有150-200重量份丙烯酸酯类弹性体的乳液、1-25重量份的水、0.01-0.5重量份的表面活性剂、1-25重量份的甲基丙烯酸烷基酯、0-2.5重量份的丙烯酸烷基酯和0.001-0.2重量份的自由基引发剂加入到反应器中,在氮气气氛下升温至50-80℃,以100-500转/分的速度搅拌条件下反应3-5小时,得到丙烯酸酯类弹性体重量百分比含量大于80%的数均粒径为150-500nm的丙烯酸酯类核-壳接枝共聚物的乳液;
所述的加工助剂选自下述加工助剂A、B、C、D、E、F,它们分别由下述制备方法制成:
(1)加工助剂A:将50-70重量份的水、30-40重量份的甲基丙烯酸烷基酯、0-20重量份的丙烯酸烷基酯、0.1-1重量份的表面活性剂、0.001-0.2重量份的自由基引发剂加入到反应器中,以50-500转/分的速度搅拌下升温至50-80℃,反应2-4小时;
(2)加工助剂B:将50-70重量份的水、20-25重量份的苯乙烯、1-10重量份的丙烯腈、0-10重量份的α-甲基苯乙烯、0-10重量份的丙烯酸烷基酯、0.1-1重量份的表面活性剂、0.001-0.2重量份的自由基引发剂加入到反应器中,以50-500转/分的速度搅拌下升温至50-80℃,反应2-4小时;
(3)加工助剂C:
将所述的加工助剂A的乳液和所述的加工助剂B的乳液混合得到,其中加工助剂A、B乳液的重量百分比含量为:所述的加工助剂A:0<加工助剂A<100%,所述的加工助剂B:0<加工助剂B<100%;
(4)加工助剂D:将100重量份的水、由0-100重量份的甲基丙烯酸烷基酯、0-30重量份的丙烯酸烷基酯、0-85重量份的苯乙烯和0-40重量份的丙烯腈组成的总重量份为100的组合物、0.1-2重量份的表面活性剂、0.001-1重量份的自由基引发剂加入到反应器中,以50-500转/分的速度搅拌下升温至50-80℃,反应2-4小时;
(5)加工助剂E: 向加工助剂A的乳液中加入加工助剂B的乳液的单体混合物加入到反应器中,以50-500转/分的速度搅拌下升温至50-80℃,反应2-4小时得到加工助剂E的乳液,其中加工助剂A的乳液的重量百分比含量为0<加工助剂A<100%,加工助剂乳液B的单体混合物的重量百分比含量为0<加工助剂B的单体混合物<100%;
(6)加工助剂F:向加工助剂B的乳液中加入加工助剂A的乳液的单体混合物加入到反应器中,以50-500转/分的速度搅拌下升温至50-80℃,反应2-4小时得到加工助剂F的乳液,其中加工助剂B的乳液的重量百分比含量为0<加工助剂B<100%,加工助剂A的乳液的单体混合物的重量百分比含量为0<加工助剂A的单体混合物<100%。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抗冲改性剂,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丙烯酸酯类弹性体的玻璃化温度小于-20℃,所述的壳部分的玻璃化温度大于50℃。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抗冲改性剂,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含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碳碳双键的交联剂为甲基丙烯酸烯丙酯、二乙烯基苯、丙烯酸烯丙酯、二甲基丙烯酸乙二醇酯、二丙烯酯酸乙二醇酯、邻苯二甲酸二烯丙酯、三羟甲基丙烷三丙烯酸酯或三羟甲基丙烷三甲基丙烯酸酯。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抗冲改性剂,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丙烯酸烷基酯的烷基的碳原子数为2-8,所述的甲基丙烯酸烷基酯的烷基的碳原子数为1-8,所述的自由基引发剂为过氧化氢二异丙苯、过硫酸钾、过硫酸铵、过硫酸钠、叔丁基过氧化氢或过氧化氢异丙苯,所述的表面活性剂为十二烷基苯磺酸钠、十二烷基硫酸钠、硬脂酸钠或硬脂酸钾。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抗冲改性剂,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丙烯酸烷基酯选自丙烯酸丙基酯、丙烯酸丁基酯、丙烯酸戊基酯、丙烯酸异辛酯、丙烯酸庚酯,所述的甲基丙烯酸烷基酯选自甲基丙烯酸甲酯,甲基丙烯酸丙基酯、甲基丙烯酸丁基酯、甲基丙烯酸戊基酯、甲基丙烯酸异辛酯、甲基丙烯酸庚酯。”
针对本专利,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09月0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1-5:
证据1:公开号为CN130079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2001年06月27日,复印件共31页;
证据2:公开号为CN129280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2001年04月25日,复印件共16页;
证据3:专利号为US5095083的美国专利说明书, 公告日为1992年03月10日,复印件4页,及其中文译文9页;
证据4:公开号为CN127514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2000年11月29日,复印件共21页;
证据5:公开号为CN1412232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2003年04月23日,复印件共10页。
请求人认为:
(1)权利要求1没有创造性,以证据1为最接近对比文件,结合证据2或3或4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具体理由如下:
证据1公开了一种用于聚氯乙烯中以提高冲击强度和加工性的塑料添加剂粉末组合物(说明书第6页倒数第6行和第13页第17行),该组合物包括:50-98,优选75-96,最优选82-93重量份的IM颗粒;0-48,优选3-18,最优选5-10重量份的第一PA颗粒;和2-50,优选2-18,最优选2-8重量份的第二PA颗粒,IM是指冲击改性剂,PA是指加工助剂(说明书第6页倒数11行和12行)。第二PA颗粒与第一PA颗粒相同或不同,它们与IM颗粒的总重量份数等于100。说明书第7页第2行公开了IM颗粒包含80-100,优选88-96,最优选89-94重量份的至少一种橡胶状聚合物:和0-20,优选4-12,最优选6-11重量份的至少一种硬聚合物。IM颗粒可以按照核/壳乳液聚合反应技术来制备,得到平均粒径大于或等于100纳米,优选100-500纳米,更优选100-300纳米的一种或多种IM颗粒。第7页第13行公开了IM颗粒中橡胶状聚合物可由例如丙烯酸烷基酯聚合制成。说明书第14页第8行-第15页第3行公开了IM颗粒的制备方法,第8页第6行-29行公开了加工助剂PA可以采用的单体,并且公开了PA颗粒可以为一层、两层、和/或多层聚合物颗粒、以及核/壳聚合物颗粒。证据1公开的添加剂与权利要求1的抗冲改性剂相比,都是将具有改善抗冲性能的抗冲改性剂与具有改善加工性能的加工助剂组合在一起形成一种既能改善抗冲性能又能改善加工性能的塑料添加剂,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加工助剂的制备方法。
证据2说明书第4页第13行-24行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加工助剂A的聚合单体以及单体的含量,第6页第1行-第12行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加工助剂A制备方法中采用的分散介质、表面活性剂以及自由基引发剂,说明书第9页实施例1公开了加工助剂的制备方法,因此,证据2公开了加工助剂A及其制备方法的全部技术特征。同样,证据2公开了加工助剂D及其制备方法。
证据3译文第4页第7行-9行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加工助剂B的聚合单体以及单体含量,并在第5页第2行-8行公开了具体可以采用的单体物质,在第5页倒数第9行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加工助剂B的制备方法,因此,证据3公开了加工助剂B及其制备方法的全部技术特征。同样,证据3公开了加工助剂D及其制备方法。
证据4说明书第3页第9行-18行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加工助剂C、E和F,并且说明书第10页实施例1公开了加工助剂E和F的制备方法,因此证据4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加工助剂C、E和F及其制备方法。
综上,在证据1的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证据2或3或4给出的技术启示能够将加工助剂A、B、C、D、E或F应用到证据1中,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没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从属权利要求2-5没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1的丙烯酸酯类弹性体及壳部分的玻璃化温度,但证据1说明书第7页第12行公开了橡胶状聚合物的玻璃化转变温度低于25℃,优选低于0℃,最优选低于-40℃。证据5公开了一种聚氯乙烯新型抗冲改性剂丙烯酸醋类树脂的制备方法,在其说明书第2页第4行公开了核单体选用玻璃化温度小于-20℃的单体,第7行公开了采用玻璃化温度大于80℃的壳单体。在权利要求1没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没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1的交联剂,证据1的说明书第7页倒数第8行公开了权利要求3所限定的交联剂。在权利要求1没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没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1的丙烯酸烷基酯、甲基丙烯酸烷基酯、自由基引发剂和表面活性剂,证据1或4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4所限定丙烯酸烷基酯和甲基丙烯酸烷基酯的碳原子数(证据1说明书第7页倒数第14行、第8页第12行,证据4说明书第5页),证据1、2或5公开了权利要求4所限定的表面活性剂和引发剂(证据1说明书第9页第10-14行,证据2说明书第6页第3、10行,证据5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4行、第3页倒数第2行)。在权利要求1没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没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4的丙烯酸烷基酯和甲基丙烯酸烷基酯,证据1说明书第7页第14行已经公开权利要求4所限定的丙烯酸烷基酯,证据2说明书第5页第2行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4所限定的甲基丙烯酸烷基酯。因此,在权利要求4没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没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本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09月2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2011年09月06日请求人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理。期满,专利权人未进行答复。
2012年02月29日,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专利复审委员会拟定于2012年04月12日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口头审理。
2012年04月12日,口头审理如期进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口头审理。庭审过程中,合议组就本案的无效理由及证据逐一进行了调查,双方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合议组记录了以下事项:
(1)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和证据结合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或者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3的结合,或者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证据5的结合,或者相对于证据1、证据3和证据5的结合,或者相对于证据1、证据4和证据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或者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3的结合,或者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4-5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证据5的结合,或者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证据3的结合,或者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证据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以上均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专利权人对证据1-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3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
(3)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所述的证据1的第9页第2段、第7页倒数第2段引用的内容在无效请求书中没有具体描述;请求人认为上述内容在无效请求书中关于权利要求3、4的无效理由中作出了具体分析。
(4)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证据1未公开加工助剂A、B、C、D、E、F的具体制备方法;专利权人认为除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外,丙烯酸酯类核-壳接枝共聚物的制备方法也不同,具体如下:
①种子胶乳的合成:专利权人认为丙烯酸烷基酯与水的比例不同,以及搅拌速率和反应时间在证据1中没有公开;请求人认可水的比例是不同的,但认为水起到分散作用,不影响单体聚合,而搅拌速度和反应时间是常规技术手段;
②丙烯酸酯类弹性体乳液的合成:专利权人认为加料方式、操作顺序、搅拌速率、保温时间与证据1不同;请求人认为该步骤都是分批次加入,保温时间不同,但得到的弹性体相同,搅拌速度是常规技术手段;
③丙烯酸酯类核-壳接枝共聚物的合成: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是一次性加料升温搅拌,证据1是多次加料,而且证据1没有公开反应温度、反应时间以及搅拌速率;请求人认为无法看出该步骤是一次加料,证据1单体不是分批加料,反应温度与本专利相同,搅拌速率、反应时间是常规技术手段。
请求人还认为上述丙烯酸酯类核-壳接枝共聚物的制备方法不同并未导致合成的胶乳弹性体含量不同;专利权人则认为丙烯酸酯类核-壳接枝共聚物的制备方法不同,合成的胶乳弹性体含量是不同的。
(5)专利权人还认为,证据2的应用领域是提高发泡性,证据2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加工助剂A、D的制备方法,证据3的应用领域也是提高发泡性,证据3与权利要求1的加工助剂B、D相比起到的作用不同,证据4的目的是提高发泡性能,应用领域和作用与权利要求1不同,证据4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加工助剂C、E、F,证据2-4没有给出与证据1结合的启示,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5也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则认为,权利要求1没有创造性,证据1给出了可以在抗冲改性剂中加入加工助剂来解决核壳共聚物的流动性问题的启示,证据1也给出了加工助剂可以是丙烯酸系加工助剂,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去寻找丙烯酸系的加工助剂的制备方法,而证据2-4给出了丙烯酸系加工助剂的制备方法,并应用于相应组合物以提高加工性能的技术启示。权利要求1的加工助剂制备方法中的反应温度、反应时间、搅拌速率以及所有权利要求1中未被证据2-4公开的其它特征都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在权利要求1没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5也没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5中未被证据公开的其他特征都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是以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为基础作出。
2、关于证据
本案中,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5属于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证据1-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3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以及证据3的中文译文准确性予以确认。上述证据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3、关于无效宣告理由的具体说明
本案中,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所述的证据1的第9页第2段、第7页倒数第2段引用的内容在无效请求书中没有具体描述;请求人认为上述内容在无效请求书中关于权利要求3、4的无效理由中作出了具体分析。
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3.3节的规定,请求人应当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提交有证据的,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对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需要进行技术方案对比的,应当具体描述涉案专利和对比文件中相关的技术方案,并进行比较分析。例如请求人针对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无效宣告理由提交多篇对比文件的,应当指明与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以及单独对比还是结合对比的对比方式,具体描述涉案专利和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并进行比较分析。如果是结合对比,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结合方式的,应当指明具体结合方式。对于不同的独立权利要求,可以分别指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本案中,证据1 说明书第9页第2段和第7页倒数第2段引用的内容涉及的技术方案是交联剂和表面活性剂的具体种类,用于与本专利权利要求3和4的技术方案进行对比,在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第4页倒数第1段-第5页第1段中,请求人已具体说明书了该部分的内容,并进行了比较分析,符合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因此,对于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公开的内容相比,两者的区别仅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选择,且没有证据表明这种选择带来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I. 关于权利要求1
在本案中,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耐候性、抗冲击性、加工性优良的聚氯乙烯丙烯酸酯类抗冲改性剂(详见案由部分)。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或者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3的结合,或者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以证据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中未被证据1公开且未被证据2-4公开的特征均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加工助剂的具体制备方法,且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丙烯酸酯类核壳接枝共聚物的制备方法,证据2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加工助剂A、D,证据3与权利要求1的加工助剂B、D不同,证据4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加工助剂C、E、F,证据2-4没有给出与证据1结合的启示,本专利制备的丙烯酸酯类抗冲改性剂具有优于证据1的抗冲击强度和良好加工性能,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查明,证据1公开了一种混入聚氯乙烯和氯化聚氯乙烯中以提高冲击强度核加工性的塑料添加剂粉末组合物,该组合物包含最优选82-93重量份的IM颗粒,最优选5-10重量份的第一PA颗粒,和最优选2-8重量份的第二PA颗粒;所述IM颗粒是用于提高冲击强度以减少部件断裂的冲击改性剂,所述PA颗粒是用于控制流变特性以优化树脂加工性并增加工艺效率的高聚物加工助剂,第二PA颗粒与第一PA颗粒相同或不同,它们与IM颗粒的总重量份等于100;其中第一和第二PA颗粒分别包含衍生自乙烯基芳族化合物、丁二烯、(甲基)丙烯酸C1-C8烷基酯、(甲基)丙烯腈及其混合物的那些,特别优选所述加工助剂包含与最高50,优选最高25重量份的一种或多种(甲基)丙烯酸C1-C12烷基酯、苯乙烯、(甲基)丙烯腈及其混合物共聚的至少50,优选75重量份的甲基丙烯酸甲酯,IM颗粒包含最优选89-94重量份的至少一种橡胶状聚合物,和最优选6-11重量份的至少一种硬聚合物,橡胶状聚合物和硬聚合物的总重量份等于100;IM颗粒按照核/壳乳液聚合反应技术来制备,得到平均粒径大于或等于更优选100-300纳米的一种或多种IM颗粒;IM颗粒的橡胶状聚合物可以由如丙烯酸烷基酯聚合制成(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1页第2段、第6页倒数第2段-第7页第3段、第8页第3-4段和第13页第17行)。
对于所述IM颗粒的具体制备,证据1在说明书第14页倒数第1段-第15页第1段具体公开了具有94%橡胶核和6%外硬相的平均粒径为130纳米的核-壳IM聚合物颗粒的制备方法,该方法包括:(1)在55℃下,将包含134.99 克BA、0.85克28%SLS、0.95克ALMA和34.85克水的单体混合物加入该反应器中,随后立即加入0.22克tBHP、1.31克SFS、和24.99克水。将反应器中的起始单体混合物进行反应,在峰值温度下保持15分钟,然后冷却至53℃。(2)将包含32.65克水、4.06克20%SLS、107.90克BA和0.76克ALMA的第二单体混合物加入该反应器中,然后加入0.17克tBHP。反应之后,将该混合物在峰值温度下保持15分钟,然后冷却至53℃。将包含146.92克水、18.29克28%SLS、485.59克BA、和3.42克ALMA的第三单体混合物加入该反应器中,随后加入0.78克tBHP。将该混合物进行反应,在峰值温度下保持15分钟,然后冷却至57℃。将包含146.92克水、18.29克SLS、485.59克BA、3.42克ALMA、13.08克DALMA、和10克水的第四单体混合物加入该反应器中,随后加入0.78克tBHP。将该混合物进行反应并在峰值温度下保持3分钟,然后加入0.2克tBHP、0.14克SFS和8.33克水。将该混合物在恒定温度下保持1小时,然后冷却至53℃。(3)制备出2.97克28%SFS、20克水、83.36克MMA、和0.25克nDDM的混合物,然后与150克的附加水一起加入反应器中。将该混合物搅拌10分钟,然后加入0.18克SFS和15克水,随后另外搅拌3分钟。将0.18克SPS和15克水加入该反应器中并使混合物进行反应。在混合物达到峰值温度之后,将0.08克SFS与10克水一起加入,随后加入0.08克SPS和10克附加水。将该混合物在恒定温度下保持1小时,然后冷却至室温。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与证据1均涉及聚氯乙烯丙烯酸酯类改性剂,二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上述技术方案相比:证据1的塑料添加剂粉末组合物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丙烯酸酯类抗冲改性剂,证据1的IM颗粒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丙烯酸酯类核-壳接枝共聚物,证据1的PA颗粒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加工助剂,证据1的IM颗粒中的橡胶状聚合物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丙烯酸酯类弹性体,并且上述各组分的含量范围部分重叠。证据1说明书第14页倒数第1段-第15页第1段公开的核-壳IM聚合物颗粒的制备方法中,步骤(1)、(2)、(3)分别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1)种子胶乳的合成、(2)丙烯酸酯类弹性体乳液的合成、(3)丙烯酸酯类核-壳接枝共聚物的合成,但二者具体存在如下区别:①种子胶乳的合成步骤中,丙烯酸烷基酯与水的比例不同,以及证据1没有公开搅拌速度和反应时间;②丙烯酸酯类弹性体乳液合成步骤中,丙烯酸烷基酯与水的比例不同,操作顺序不同,保温时间不同,以及证据1没有公开加入的时间间隔和搅拌速度;③丙烯酸酯类核-壳接枝共聚物的合成步骤中,加料方式不同,甲基丙烯酸烷基酯与水的比例不同,反应时间不同,以及证据1没有公开反应温度和搅拌速度。此外,证据1没有公开加工助剂A、B、C、D、E、F的具体制备方法。
口头审理中,专利权人认为,丙烯酸酯类弹性体乳液合成步骤中,加料方式也与证据1不同。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限定丙烯酸酯类弹性体乳液合成步骤中的加料顺序是“分为2-4批加入”,而证据1中公开的加料顺序是分三次进行,可见,二者的加料方式相同。
口头审理中请求人认为,丙烯酸酯类核-壳接枝共聚物的合成步骤中,无法看出该步骤是一次加料,证据1单体不是分批加料。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是将步骤(2)得到的乳液、水、表面活性剂、甲基丙烯酸烷基酯、任选丙烯酸烷基酯和自由基引发剂加入到反应器中,而证据1是先将步骤(2)得到的乳液、水、甲基丙烯酸甲酯混合,然后两次加入表面活性剂和水并搅拌,在混合物达到峰值温度后分两次加入水和表面活性剂,可见,二者的加料方式是不同的。
综上分析,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丙烯酸酯类核-壳接枝共聚物的制备方法中具体条件有所不同,(2)证据1没有公开加工助剂A、B、C、D、E、F的具体制备方法。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6页第5段的记载,本专利中所述的丙烯酸酯类核-壳接枝共聚物中核部分的丙烯酸酯类弹性体的重量百分比含量大于80%。丙烯酸酯类弹性体的含量越高,所制得的聚氯乙烯混合物的抗冲击强度越高。但是丙烯酸酯类弹性体含量的增高,使得丙烯酸酯类核-壳接枝共聚物更容易发生粘连现象,使粉体的流动性变差,而本专利将丙烯酸酯类核-壳接枝共聚物中核部分的丙烯酸酯类弹性体的含量提高至80%以上,通过加入加工助剂解决了这一问题,克服了现有技术中丙烯酸酯类核-壳接枝共聚物中核部分的丙烯酸酯类弹性体含量不能高于80%的难题。由此可见,在本专利中,区别技术特征(1)的作用是制备出核部分的丙烯酸酯类弹性体的重量百分比含量大于80%的丙烯酸酯类核-壳接枝共聚物,以提高抗冲击性;区别技术特征(2)的作用是制备出加工助剂,以改进加工性。然而,证据1中已经公开了使用IM颗粒来作为提高冲击强度以减少部件断裂的冲击改性剂,并且具体公开了所述制备方法制备出了具有94%橡胶核和6%外硬相的平均粒径为130纳米的核-壳IM聚合物颗粒;将本专利说明书第9页表1实施例1-6的冲击强度与证据1说明书第19页表3实施例1-2的冲击强度比较,二者都是按照ISO179:2000测量,但本专利没有公开所述试样的磨机/压制温度,根据证据1表3可知,同一测量标准下,试样在不同磨机/压制温度下具有不同的冲击能(抗冲击强度),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本专利的丙烯酸酯类核-壳接枝共聚物的制备方法相对于证据1的方法带来更优异的抗冲击性。另外,证据1中还公开了使用PA颗粒来作为用于控制流变特性以优化树脂加工性并增加工艺效率的高聚物加工助剂,而本专利说明书整个实施例中仅仅记载了采用60重量份软化水、36重量份甲基丙烯酸甲酯、4重量份丙烯酸丁酯、0.4重量份十二烷基硫酸钠、0.12重量份过硫酸钾在60℃下反应3小时制备的加工助剂,未提及也未以证据证实不同的制备方法对最终的改性剂具有何种影响,以及本专利的加工助剂制备方法合成的加工助剂相对于证据1的PA颗粒具有任何优异之处。因此,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和(2),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调整证据1所述丙烯酸酯类核-壳接枝共聚物制备方法的具体条件以及寻找加工助剂A、B、C、D、E、F的具体制备方法,从而提供一种耐候性、抗冲击性、加工性优良的聚氯乙烯丙烯酸酯类抗冲改性剂的替代方案。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合议组认为,在丙烯酸酯类核-壳接枝共聚物的制备方法中,水并不参与聚合,仅仅是起到分散的作用,在乳液聚合时根据反应规模、不溶于水的油性液体的分散效果而选择并调整水的用量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操作顺序、加料方式、反应时间、反应时间间隔、保温时间等具体条件是乳液聚合反应中必然会涉及的工艺参数,属常规工艺参数,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根据实际反应情况以及最终聚合产物性能的需求,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有限实验即可选择出上述常规的工艺参数,这种选择仅仅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而且根据本专利说明书和证据1的记载,本专利和证据1中合成的丙烯酸酯类核-壳接枝共聚物的核部分的丙烯酸酯类弹性体含量均超过80%,可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并未给本专利的丙烯酸酯类核-壳接枝共聚物带来任何功能、性质上的重大改变,即没有证据表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比于证据1取得了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性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如前所述,证据1已经公开了使用PA颗粒来作为用于控制流变特性以优化树脂加工性并增加工艺效率的高聚物加工助剂的技术启示,并且说明书第8页第3-4段公开了第一和第二颗粒可以采用乳液聚合物来制备,所用的单体包括乙烯基芳族化物、丁二烯、(甲基)丙烯酸烷基酯、(甲基)丙烯腈及其混合物等,PA可以为一层、两层和/或多层聚合物颗粒,以及核/壳聚合物颗粒。
对于权利要求1中加工助剂为A和D的技术方案,证据2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3段至倒数第1段公开了一种绝大部分是甲基丙烯酸甲酯和/或丙烯酸酯的单体混合物乳液聚合得到的加工助剂的聚合单体以及单体的含量,第6页第1-12行公开了乳液聚合方法中采用的分散介质、乳化剂(即表面活性剂)以及聚合引发剂,第9页实施例1具体公开了先将200份水、68份甲基丙烯酸甲酯、12份丙烯酸丁酯、0.01份过硫酸钾引发剂和0.7份二辛基琥珀酸钠酯加入反应器中,并在70℃下反应1小时;然后再滴加6份甲基丙烯酸甲酯和14份丙烯酸丁酯,并在70℃下反应90分钟。由此可见,证据2已经公开了如本专利加工助剂A和D的制备方法的大部分特征,虽然与权利要求1中的搅拌速度以及反应时间和加料方式略有不同,但搅拌速度、反应时间和加料方式是乳液聚合反应中必然会涉及的工艺参数,属常规工艺参数,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反应情况以及最终聚合产物性能的需求,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有限次实验即可选择出上述常规工艺参数,并且证据1还公开了PA可以为一层、两层和/或多层聚合物颗粒,以及核/壳聚合物颗粒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所希望获得的加工助剂结构,容易选择采用一次、两次或多次的加料方式。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描述也无法推断出上述工艺参数的差别给本专利的加工助剂带来任何功能、性质上的重大改变,即没有证据表明权利要求1中加工助剂为A和D的技术方案相比于证据1取得了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性效果。
对于权利要求1中加工助剂为B和D的技术方案,证据3的中文译文第5页倒数第2段具体公开了将8880克去离子水、560克丙烯腈、1920克苯乙烯、1520克甲基丙烯酸甲酯、2克磷酸钠、2克过硫酸钾和56克十二烷基硫酸钠加入反应器中,以200转/分搅拌,并在65℃下反应4-7小时。由此可见,证据3已经公开了如本专利加工助剂B和D的制备方法的大部分特征,虽然具体反应原料的投料比不同以及证据3使用了甲基丙烯酸甲酯,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反应情况以及最终聚合产物性能的需求,通过有限次常规实验即可调整反应原料的投料比,而根据证据3中文译文第4页第7-9行公开的苯乙烯-丙烯腈-丙烯酸烷基酯或甲基丙烯酸烷基酯类加工助剂的单体组成,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使用丙烯酸烷基酯替换甲基丙烯酸烷基酯。此外,本专利实施例中并未具体制备并应用加工助剂B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描述也无法推断出上述具体反应原料的投料比的改变以及使用了甲基丙烯酸甲酯给本专利加工助剂带来任何功能、性质上的重大改变,即没有证据表明利要求1中加工助剂为B和D的技术方案相比于证据1取得了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性效果。
对于权利要求1中加工助剂为C、E和F的技术方案,证据4的说明书第3页第4段公开了一种氯乙烯类树脂用加工助剂的配方,其在由50-99重量份的单体混合物(A)乳化聚合而得到的聚合物胶乳存在下,添加入50-1重量份的单体混合物(B)、经聚合而得到,其中单体混合物(A)由51-100重量%的甲基丙烯酸甲酯、0-49重量%的除甲基丙烯酸甲酯外的甲基丙烯酸酯和/或丙烯酸酯中选出的至少一种单体、0-20重量%的可以与之共聚的乙烯类单体组成,单体混合物(B)由0-49重量%的甲基丙烯酸甲酯和51-100重量%的除甲基丙烯酸甲酯外的甲基丙烯酸酯和/或丙烯酸酯中选出的至少一种单体和0-20重量%的可以与之共聚的乙烯类单体组成;此外,证据4的实施例1还公开了加工助剂的具体制备方法,包括:向反应器中依次加入0.7份二辛基磺基琥珀酸钠和200份水,升温至70℃后加入60份甲基丙烯酸甲酯和20份丙烯酸丁酯组成单体混合物(A),随即加入0.05份过硫酸钾,连续搅拌1小时后,以每小时30份的速度滴下6份甲基丙烯酸甲酯、14份丙烯酸丁酯组成的单体混合物(B),在70℃保持90分钟后冷却。由此可见,证据4中单体混合物(A)的乳液聚合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加工助剂A的制备,区别仅仅是甲基丙烯酸烷基酯与水的投料比、反应时间不同以及没有公开搅拌速度;单体混合物(B)的乳液聚合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加工助剂B的制备,区别仅仅是具体反应原料的投料比、反应时间不同以及没有公开搅拌速度。然而,搅拌速度、反应时间是乳液聚合反应中必然会涉及的工艺参数,属常规工艺参数,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反应情况以及最终聚合产物性能的需求,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有限次实验即可选择出上述常规工艺参数以及调整反应原料的投料比。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调整单体混合物(A)的乳液聚合产物与单体混合物(B)的乳液聚合产物的混合顺序,例如将单体混合物(A)的乳液聚合产物与单体混合物(B)的乳液聚合产物直接混合,向单体混合物(A)的乳液聚合产物中加入单体混合物(B)的乳液单体混合物聚合,以及向单体混合物(B)的乳液聚合产物中加入单体混合物(A)的乳液单体混合物聚合。此外,本专利实施例中并未具体制备并应用加工助剂C、E和F的技术方案,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描述也无法推断出上述具体反应原料的投料比、反应时间的不同、搅拌速度的限定,以及加工助剂(A)和(B)的混合顺序的调整给本专利的加工助剂带来任何功能、性质上的重大改变,即没有证据表明权利要求1中加工助剂为C、E和F的技术方案相比于证据1取得了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性效果。
综上所述,区别技术特征(1)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选择,区别技术特征(2)分别公开在证据2-4中和/或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此外,从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看,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和(2)并未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证据1所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分别结合证据2或3或4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而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并且没有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II. 关于权利要求2-5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证据5的结合,或者相对于证据1、证据3和证据5的结合,或者相对于证据1、证据4和证据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或者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3的结合,或者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5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证据5的结合,或者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证据3的结合,或者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证据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5中未被证据公开的其他特征都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
专利权人认为,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5也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1改性剂的丙烯酸酯类弹性体和壳部分的玻璃化转变温度。证据1的说明书第7页第4段公开了按照核/壳乳液聚合制备的IM颗粒中的橡胶状聚合物的玻璃化转变温度低于25℃,优选低于0℃,最优选低于-40℃。证据5公开了一种作为聚氯乙烯抗冲改性剂的乳液聚合制备的丙烯酸酯类核/壳共聚物,其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其中教导了丙烯酸酯类核/壳共聚物中核单体选用玻璃化转变温度Tg≤-20℃单体,如丙烯酸丁酯、丙烯酸乙酯、丙烯酸异丁酯等;壳单体采用Tg≥80℃的单体(参见证据5说明书第2页第3段)。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描述也无法推断出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条件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1的含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碳碳双键的交联剂。证据1说明书第7页倒数2段公开了橡胶状聚合物还包含衍生自至少一种多不饱和单体,如甲基丙烯酸烯丙基酯、丙烯酸烯丙基酯、二乙烯基苯等。由此可见,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中的甲基丙烯酸烯丙基酯、丙烯酸烯丙基酯核二乙烯基苯已经被证据1公开,在此基础上,其它未公开的含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碳碳双键的交联剂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描述也无法推断出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条件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1的丙烯酸烷基酯的烷基碳原子数、甲基丙烯酸烷基酯的烷基碳原子数、自由基引发剂和表面活性剂。证据1说明书第7页倒数第3段公开了IM颗粒的核聚合物中丙烯酸烷基酯的烷基碳原子数为1-12,优选为丙烯酸丁酯,第8页第4段公开了第一和第二PA颗粒中的丙烯酸烷基酯和甲基丙烯酸烷基酯中烷基的碳原子数为1-8,第9页第2段公开了乳液聚合使用的表面活性剂包括长链烷基硫酸盐等;证据2说明书第6页第2-3段公开了乳液聚合使用的表面活性剂如烷基苯磺酸盐等,引发剂为过硫酸盐如过硫酸钠、过硫酸钾,有机过氧化物如叔丁基过氧化氢;证据5的权利要求5、6和8公开了丙烯酸酯类树脂乳液聚合采用十二烷基磺酸钠、十二烷基硫酸钠、十二烷基苯磺酸钠,以及采用的引发剂为过硫酸钾或异丙苯过氧化氢。由此可见,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中的丙烯酸烷基酯和甲基丙烯酸烷基酯的碳原子数、过氧化氢二异丙苯、过硫酸钾、过硫酸钠、叔丁基过氧化氢、十二烷基硫酸钠已经被证据1、2、5公开,在此基础上,其它未公开的碳原子数、引发剂和表面活性剂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描述也无法推断出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4相比于证据1、证据2和证据5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鉴于以上已经得出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合议组对于涉及到权利要求4的其它证据评价方式不再予以评述。
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4的丙烯酸烷基酯和甲基丙烯酸烷基酯。证据1说明书第7页第3段以及实施例中公开了IM颗粒的核聚合物中丙烯酸烷基酯为丙烯酸丁酯,证据2说明书第5页第2段公开了加工助剂中的丙烯酸酯可以是丙烯酸丙酯、丙烯酸丁酯,甲基丙烯酸酯可以是甲基丙烯酸甲酯、甲基丙烯酸丙酯、甲基丙烯酸丁酯。由此可见,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中的丙烯酸丙酯、丙烯酸丁酯、甲基丙烯酸甲酯、甲基丙烯酸丙酯和甲基丙烯酸丁酯已经被证据1和2公开,在此基础上,其它未公开的丙烯酸烷基酯和甲基丙烯酸烷基酯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描述也无法推断出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权利要求4相比于证据1、证据2和证据5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条件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鉴于以上已经得出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合议组对于涉及到权利要求5的其它证据评价方式不再予以评述。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03156420.8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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