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合金阻隔防爆材料-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铜合金阻隔防爆材料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14
决定日:2012-08-20
委内编号:4W10152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010196082.3
申请日:2010-06-0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江苏本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1-12-0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莫苏萍
主审员:周小祥
合议组组长:陈力
参审员:王灿
国际分类号:B65D90/22,B65D25/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对于无效程序中提供的网络证据,如果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合法性的瑕疵,且在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形下,可以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1年12月7日授权公告的申请号为201010196082.3、名称为“铜合金阻隔防爆材料”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是2010年6月2日,专利权人是莫苏萍。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铜合金阻隔防爆材料,其特征是:由铜合金制成,为蜂窝网状结构,所述的铜合金的化学成分质量百分比为:锌28%,铝0.9%,铍0.06%,铅0.15%,镍0.2%,铜为余量。
2. 一种铜合金阻隔防爆材料,其特征是:由铜合金制成,为蜂窝网状结构,所述的铜合金的化学成分质量百分比为:锌35%,铝0.96%,铍0.07%,铅0.19%,镍0.25%,铜为余量。
3. 一种铜合金阻隔防爆材料,其特征是:由铜合金制成,为蜂窝网状结构,铜合金的化学成分质量百分比为:锌38%,铝1.15%,铍0.08%,铅0.27%,镍0.35%,铜为余量。”
针对上述专利,江苏本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2年4月1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声称为海川论坛(bbs.hcbbs.com)上发表的主题为“成品油安全储运与HAN阻隔防爆技术”的帖子的网页打印件共8页,其所显示的发表时间为2009年10月28日;
附件2:声称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网站的“绿色话题”内的主题为“油气爆炸抑制技术发展综述”一文的网页打印件共5页,其所显示的发表时间为2009年7月27日;
附件3:专利号为92102437.1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1995年6月28日;
附件4:声称为“百度知道”中提问主题为“黄铜、铜的组成元素、硬度、用途”及其满意回答的网页打印件共3页,其所显示的提问及回答时间均为2009年2月16日;
附件5:声称为“百度知道”中提问主题为“黄铜、青铜、紫铜、白铜的组成成分有哪些?(包括各组成的含量)”及其满意回答的网页打印件共8页,其所显示的提问及回答时间均为2007年1月24日
附件6:声称为《金属材料与热处理》,叶宏等,高等学校材料成形类专业规划教材,化学工业出版社,2009年3月第1版第1次印刷,封面、出版信息页和其中的第154-170页的复印件共19页;
附件7:申请号为94119438.8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其公开日为1995年9月13日。
请求人认为:附件1和附件2均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用铜合金做阻隔防爆材料主要材料的技术,权利要求1与附件1或附件2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特征是:①阻隔防爆材料为蜂窝网状结构;②具体限定了铜合金的化学成分质量百分比为:锌28%、铝0.9%、铍0.06%、铅0.15、镍0.2%及铜为余量。关于区别①,附件3的权利要求1就公开了一种用扩展网制成的网状抑爆材料,层与层之间形成了无序交错的类似于蜂窝状的孔隙结构,即阻隔防爆材料为蜂窝网状结构这一特征已经被附件3公开。关于区别②,具体选择一种满足加工和防爆性能的具体铜合金,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基本技术技能,只需要按照公知常识根据改善铜合金性能的要求作出相应选择即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具体而言,关于锌28%含量的选择,附件5公开了由铜和锌组成的普通黄铜合金中,当含锌量小于39%时,塑性好并适于冷热加压加工,但同时给出了黄铜中锌的含量越高,其强度也越高,塑形稍低,从而直接给出了锌含量为28%的技术启示;关于铝0.9%含量的选择,附件5公开了铝能提高黄铜的强度、硬度和耐腐蚀性,但易使其塑性降低,即为了改善黄铜合金的性能,在保证黄铜合金塑性条件的前提下,适量添加铝,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关于铍0.06%含量的选择,附件7公开了钛、硼、铍具有细化铝铜基合金晶粒,提高合金强度并改善合金的塑性,增强合金韧性的作用,并在“防爆铸造铝铜基合金”的技术方案中给出了铍为0.01~0.05%含量的选择,即在合金中适量添加铍,以提高合金的强度、塑性和韧性,是本领域公知技术;关于铅0.15%含量的选择,附件5公开了黄铜中加铅的主要目的是改善其切削加工性和提高其耐磨性,铅对黄铜的强度影响不大,另附件7说明书第2页第3段给出了在防爆合金中加入0-3.0%铅的技术方案和加入0.1%的实施例(表3),用以改善合金的防爆性能,即在合金中适量添加铅,以改善合金的切削加工性能和防爆性能,是本领域公知技术;关于镍0.2%含量的选择,附件5第6页给出了在黄铜中加入0.5%、1%的实施例,且加入镍可以提高合金的耐腐蚀性(见附件4第2页、附件6第168页),即在合金中适量添加镍,以改善合金的耐腐蚀性,是本领域公知技术。最后还指出,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和第2页描述了锌含量控制在25-40%、铝含量控制在0.8-1.2%,铍含量控制在0.05-0.1%,铅含量控制在0.1-0.3%,说明其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具体含量,没有特别的发明目的,这种选择没有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不具有创造性,应当宣告无效。基于与权利要求1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2、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应当宣告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2年5月1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全部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内答复,并告知期满未答复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理。
专利权人在指定的答复期内未予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5月2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定于2012年7月12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人程化铭,专利权人委托公民代理人蔡栋、戴勇出庭参加,双方代理人权限均为一般代理。
在口头审理当庭,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编号续前):
附件8: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公证处出具的(2012)盐亭证经内字第1143号公证书的原件,其出具日期为2012年5月16日,正文2页及其所附打印的网页22页,共24页。
请求人提交附件8来证明附件2、4、5的真实性。
请求人当庭表示放弃附件1、3,提交了附件6的原件,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及使用的证据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2及本领域中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附件4-7作为上述常规技术手段的佐证性证据使用。专利权人对附件6、7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不认可附件8的证明力,即对附件2、4、5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为此,合议组要求请求人运用合议组提供的笔记本电脑当庭在专利权人的监督下现场演示附件2、4、5相关网页的下载过程。经过现场演示,双方观点如下:
请求人认为:附件2、4、5在网络上真实存在,因为:第一,有公证文件附件8可以予以证明;第二,在口头审理现场于“百度”输入框中输入附件2的主题“油气爆炸抑制技术发展综述”,点击列出的信息中的第一条,所显示出的相关网页内容,经专利权人核对,与附件2的内容一致,随后请求人输入附件8中记载的附件4、5的相应网址于IE地址栏中,所显示的相关网页内容,经专利权人核对与附件4、5的内容一致。
专利权人认为:关于附件2,虽然公证书上内容与网上显示内容相一致,认可公证当时其内容的真实性,但公证书中所列的地址与网页显示的地址比较后,发现公证书附件8中所显示的仅是该较长网页地址的前半部分,并没有显示后半部分,不认可附件8中记载的附件2的地址与现场“百度”搜索出的地址一致,故对附件2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关于附件4、5,根据公证书上的网址所显示的内容虽与公证书相一致,认可公证当时其内容的真实性,但认为其现场演示的在“百度”列表中的排列顺序与公证书上所记载的“百度”列表中的顺序不吻合,且发表时间可被修改,故对附件4、5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专利权人拒绝现场演示以证明“百度知道”中回答的时间可以随意改变。
关于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1:
请求人认为:以附件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详见附件2第1页倒数第1-3行),其公开了HAN组合防爆材料由铜合金制成,且公开了其形状可为网格状蜂窝结构。权利要求1与附件2的区别虽为:本专利中铜合金的化学成分质量百分比为:锌28%,铝0.9%,铍0.06%,铅0.15%,镍0.2%,铜为余量。但上述区别为本领域中的常规技术手段,具体而言,至于锌,附件5第1页公开了铜锌合金中当锌小于39%时,其塑性好,适于冷热加工;至于铝,附件5第7页指出铝能提高黄铜的强度、硬度和耐蚀性;至于铍,附件7第2页第1-16行公开了防爆铸造铝铜合金中的Be为0.01-0.05%,其可改善铝铜合金的塑性,增加其韧性;至于铅,附件5第1页倒数第5行及第6页公开了铜合金中加铅的成份为1%可改善切削加工性和耐磨性;至于镍,附件5第6页公开了黄铜中镍可为0.5%和1%,附件4第2页指出黄铜中加镍后可提高其耐蚀性,附件6第168页也指出黄铜中加镍后可提高其抗蚀性。虽然上述各金属元素的比例与本专利中限定的不尽相同,但上述技术效果是铝合金改为铜合金带来的,不是各微量元素产生的特别效果,添加的各元素只是改变了材料的加工性能,这是公知常识,即上述具体选择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上述附件4-7而作出的常规选择,故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承认附件2客观上公开了HAN组合防爆材料由铜合金制成,且其形状可为网格状蜂窝结构,但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不同的元素组分给合金带来的性能都是不相同的,本专利采用铜合金取代铝合金作为阻隔防爆材料的主要材料,并在铜合金中添加锌、铝、铍、铅等元素,按权利要求1中的比例添加,可有效地提高抑爆材料的耐腐蚀性能、屈服强度和抗拉强度,本发明的阻隔防爆材料的屈服强度大于130MPa,抗拉强度可以达到300MPa以上,同时,还可以提高延伸率,延伸率可以达到3~12%,使阻隔防爆材料在使用时耐腐蚀性能、防爆性能更好,使用安全、可靠。即上述技术效果是由权利要求1中的具体合金成分相组合后带来的,而附件2、4-7中均没有公开上述各具体值的合金成分。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并非几篇文件中各自取需要的某个元素进行简单叠加就可以完成。上述附件中也未给予相关技术启示或教导。另外,在附件2、4-7中也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技术方案采用的锌、铝、铍、铅、镍元素的作用,没有给出将前述元素加入到本专利技术方案中会达到什么样性能的技术启示,且前述元素在合金中所起的作用与附件2、4-7中所起的作用也不一样,至少是不尽相同。关于权利要求2、3:
双方意见与权利要求1相似。
双方均表示已充分发表意见。

随后,专利权人于2012年7月20日提交了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其认为:(1)请求人当庭提交的作为公证书使用的附件8并非在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的一个月内提出,故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7条之规定,对其不予以认可,并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2)本专利权利要求1-3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其理由与口审当庭所陈述的关于权利要求1-3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基本相同。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本次无效宣告请求中,请求人共提交了8份附件作为证据,其中当庭放弃了附件1、3,提交了附件6的原件,使用附件8证明附件2、4、5的真实性。专利权人认可附件6、7的真实性,不认可附件2、4、5的真实性。经审查,合议组认可附件6、7的真实性,由于其相关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故附件6、7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1)对于附件8:
附件8为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公证处出具的(2012)盐亭证经内字第1143号公证书的原件。专利权人认为作为公证书的附件8并非在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的一个月内提出,故对其不予认可。对此,本案合议组认为: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3.1节内容中已明确指出: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不予考虑,但下列情形除外:其中(ii) 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提交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文书、原件等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的。具体到本案,附件8用于证明附件2、4、5的真实性,是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文书,其提交期限符合审查指南上述第(ii)列出的例外情况,且请求人当庭详细陈述了附件8的作用,故本案合议组可以接收附件8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2)对于附件2:
专利权人认为,虽然附件8公证书上内容与网上显示内容相一致,认可公证当时其内容的真实性,但公证书中所列的地址与网页所显示的地址进行比较后,发现公证书附件8中所显示的仅是该较长网页地址的前半部分,并没有显示后半部分,不认可附件8中记载的附件2的地址与现场“百度”搜索出的地址一致,故对附件2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对此,本案合议组认为,首先,公证书作为公证性文件,用于证明附件2的真实性,其中所显示的从网页上下载的附件2的内容与请求人所提交的附件2及现场所演示的利用“百度”下载的内容一致,其中所列的地址虽然仅显示了较长网页地址的前半部分,但是该前半部分与现场所演示的网页地址的前半部分是一致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道,由于地址栏的长度有限,过长的地址不可能全部显示在地址栏中,需要移动光标才能看见全部网页地址,故在打印网页的时候不可能将网址全部打印显示出来。其次,请求人运用合议组提供的笔记本电脑在现场于“百度”输入框中输入附件2的主题“油气爆炸抑制技术发展综述”,点击列出的信息中的第一条,所显示的内容与附件2以及公证书中的相应内容一致,专利权人经核实也认可三者内容均一致。故在专利权人未提交影响附件2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有力证据的情形下,合议组认可附件2的真实性。又因附件2上的所显示的时间为2009年7月27日,早于本专利申请日,故附件2所公开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现有技术。

(3)对于附件4、5:
专利权人认为:根据公证书上的网址所显示的内容虽与公证书相一致,认可公证当时其内容的真实性,但认为现场演示时附件4、5在“百度”列表中的排列顺序与公证书上所记载的“百度”列表中的顺序不吻合,且发表时间可被修改,故对附件4、5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但专利权人拒绝演示以证明“百度知道”中回答的时间可以随意改变。
对此,合议组认为:(1)公证书作为公证性文件,用于证明附件4、5的真实性,请求人在口审当庭运用合议组提供的笔记本电脑并根据附件8中的附件4、5的相应网址可将附件4、5所对应的网页当场显示,且所显示内容与请求人提交的附件4、5的内容一致;(2)“百度”列表中所列信息的排序会因新信息的更新或点击量的实时变化等因素而发生动态的变化,但该顺序的变化并不会改变附件4、5的实质内容;(3)百度问答网页内容的发表时间与其发表的内容相对应,即发表时间会因内容的更改而相应地变更为对内容进行修改后所显示的时间,也就是说网页中显示在“满意回答”右上方的时间会基于其内容的更新、修改而相应地改变,网页上所显示的“满意回答”的内容应与其发表的时间一一对应。(4)专利权人认为发表时间可以被修改,认为修改百度知道的回答的内容并不会改变首次回答的时间,即“满意回答”的内容与其发表的时间并不一一对应,但是专利权人拒绝用其百度账号现场演示发表时间可以任意修改以及修改回答的内容后第一次发表所显示的时间并不会被改变。由此,在未发现影响附件4、5真实性、合法性的反证的情况下,合议组认可附件4、5的真实性。又因附件4的网页内容的发表时间为2009年2月16日,附件5的网页内容的发表时间为2007年1月24日,均早于本专利申请日,故附件4、5所公开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现有技术。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涉及一种铜合金阻隔防爆材料。附件2是标题为“油气爆炸抑制技术发展综述性”的文章,其公开了HAN(Hypostasis Anchor-hold No-explosion,本质安全不爆炸)阻隔防爆技术是根据爆炸反应的这种特性将盛装汽油等危险物品的容器内部空间采用合金的阻隔防爆材料制成或后期改造成网格状蜂窝结构,这种网格状蜂窝结构的阻隔防爆材料能够阻隔火焰在容器内部的传播从而达到防爆的目的。HAN阻隔防爆技术使用的防爆材料按性质可分为金属类材料(如钛合金、铜合金)等(参见附件2第1页最后段),即附件2公开了阻隔防爆材料可由铜合金制成,其形状可为网格状蜂窝结构。可见,附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大部分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1与附件2相比,其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铜合金的化学成分质量百分比为:锌28%,铝0.9%,铍0.06%,铅0.15%,镍0.2%,铜为余量,而附件2中未具体限定各成分的质量百分比。
但上述区别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惯常使用的技术手段,这一点可被请求人提交的一些现有技术予以佐证。具体而言:对于添加微量的锌,例如附件5涉及“百度知道”中提问主题为“黄铜、青铜、紫铜、白铜的组成成分有哪些?(包括各组成的含量)”及其满意回答的网页(参见附件5第1页“满意回答”部分第7行),其公开了铜和锌组成的合金中,当锌含量小于39%时,锌能溶于铜内形成单相a,称单相黄铜,其塑性好,适于冷热加工。对于添加微量的铝,附件5指出铝能提高黄铜的强度、硬度和耐蚀性(参见附件5第7页“黄铜”部分第5行)。对于添加微量的铍,附件7公开了一种防爆铸造铝铜基合金(参见附件7说明书第2页第1-16行),并公开了防爆铸造铝铜基合金中的铍的质量百分比范围可为0.01-0.05%,其作用是细化铝铜基合金晶粒,提高强度并改善铝铜基合金的塑性,增加韧性。对于添加微量的铅,附件5公开了在铜合金中加铅后可改善其切削加工性和耐磨性,如添加铅的质量百分比可为1%(参见附件5第1页倒数第5行及第6页第5、6行);附件7公开了加入总量不超过5%(如0-3.0%或0.1%)的铅后可改善铝铜基合金的防爆性能(参见附件7说明书第2页第7行-17行及表3)。对于添加微量的镍,附件5公开了铜合金中镍的质量比可为0.5%和1%(参见附件5第6页);附件4为“百度知道”中提问主题为“黄铜、铜的组成元素、硬度、用途”及其满意回答的网页,其指出黄铜中加镍后可提高其耐蚀性(参见附件4第2页第15、16行);附件6为高等学校材料成形类专业规划教材《金属材料与热处理》,其中指出黄铜中加镍后可提高其力学性能和抗蚀性,降低应力腐蚀开裂倾向,提高热加工性能(参见附件6第168页第2段)。
由此可见,上述附件公开了在铜合金中添加上述金属元素及其相应的作用,虽然上述附件中上述金属元素所添加的比例与本专利不同,但是其添加上述比例的金属元素后的作用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添加上述金属元素的作用相同,各金属元素相互之间未产生特殊的协同作用,故其对添加比例的具体选择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上述附件4-7并依据制造阻隔防爆材料对铜合金物理性能的实际需要而容易作出的常规选择,且具有这种比例的金属元素的组合方式并未使该铜合金阻隔防爆材料具有意想不到的性能和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不同的元素组分给合金带来的性能都是不相同的,本专利采用铜合金取代铝合金作为阻隔防爆材料的主要材料,并在铜合金中添加锌、铝、铍、铅等元素,按权利要求1中的比例添加,可有效地提高抑爆材料的耐腐蚀性能、屈服强度和抗拉强度,使阻隔防爆材料在使用时耐腐蚀性能、防爆性能更好,使用安全、可靠。即上述技术效果是由权利要求1中的具体合金成分相组合后带来的,而附件2、4-7中均没有公开上述各具体值的合金成分。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并非几篇文件中各自取需要的某个元素进行简单叠加就可以完成。上述附件中也未给予相关技术启示或教导。另外,在附件2、4-7中也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技术方案采用的锌、铝、铍、铅元素的作用,没有给出将前述元素加入到本专利技术方案中会达到什么样性能的技术启示,且前述元素在合金中所起的作用与附件2、4-7中所起的作用也不一样,至少是不尽相同。
对此,本案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1)尽管附件4-7没有公开如权利要求1中的锌、铝、铍、铅、镍的具体数值,但公开了在铜合金或铝铜基合金中添加上述化学元素后可改善所述铜合金或铝铜基合金的物理性能,具体而言:附件5公开了在铜和锌组成的合金中添加锌后可使其塑性好、适于冷热加工;附件5公开了在黄铜合金中添加铝可提高其强度、硬度和耐蚀性;附件7公开了在铝铜基合金添加铍后可提高其塑性、韧性(相当于弹性);附件5和附件7均公开了在铜合金或铝铜基合金中添加铅后可改善其切削加工性和耐磨性,并提高其防爆性能;附件4、5、6均公开了在铜合金中添加镍后可提高其耐蚀性、力学性能。基于上述公开内容,在制造铜合金阻隔防爆材料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会依据对该防爆材料的物理性能的实际需要而容易通过有限次的实验来具体选择锌、铝、铍、铅、镍成分的百分比,而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2)本专利说明书第0009-0012段中给出了在铜合金中将锌含量控制在25~40%后其具有良好的冷加工性能,将铝含量控制在0.8~1.2%其强度、硬度和耐腐蚀性可获得提高,将铍含量控制在0.05~0.1%后其具有良好的弹性和导热性能,将铅含量控制在0.1~0.3%后其切削性能可得到改善,没有对镍的添加含量和添加后的作用进行具体说明,即上述各成分的质量百分比只要介于一定范围内,铜合金阻隔防爆材料的耐腐蚀性能、屈服强度和抗拉强度、防爆性能即可得到提高,使用更安全、可靠,而这些技术效果并非仅由权利要求1中的具体数值才能带来,上述附件4-7中在铜合金中分别添加上述金属元素后的效果与本专利中一起添加上述金属元素后的效果只是上述分别产生的效果的简单叠加,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故合议组对于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2)权利要求2、3均请求保护一种铜合金阻隔防爆材料,其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仅在于铜合金中上述各金属元素的具体质量百分比不同,但基于与前面评述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相类似的理由,上述质量百分比的不同并未使本专利的铜合金阻隔防爆材料具有预料不到的性能和效果,故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此处不再赘述。

三、决定
宣告201010196082.3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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