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自动沾墨及手动展开收合的印章-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可自动沾墨及手动展开收合的印章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04
决定日:2012-08-21
委内编号:1、5W10228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20007487.8
申请日:2004-03-2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1、周禄宝
授权公告日:2005-04-1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三胜文具厂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郭晓立
合议组组长:魏屹
参审员:姜妍
国际分类号:B41K1/38;B41K1/5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决定要点:对于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的情形,如果存在某种启示或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现有技术给出的启示或需要而引入该区别技术特征从而获得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而且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应当认为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符合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04月13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可自动沾墨及手动展开收合的印章”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号为200420007487.8,申请日为2004年03月22日,专利权人原为三胜文具厂股份有限公司,后变更为三胜文具厂股份有限公司、陈琬竣。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可自动沾墨及手动展开收合的印章,其特征在于,其于一具开口的中空印柄内部装设一可轴向移动的作用件,印柄一侧设有长孔,相对的另侧邻近开口处设有活动槽,该印柄的长孔中装设有自外侧伸入内部连接作用件的控制推钮,该作用件朝向印柄开口端的另侧具有不等长度的第一连接板及第二连接板,该较长的第一连接板结合枢柱及第一扭力弹簧枢接一侧面可贴设印面的盖印件,第一扭力弹簧两端分别抵接第一连接板及盖印件,该较短的第二连接板结合枢柱及第二扭力弹簧枢接一侧面可装设吸墨件的墨盒,第二扭力弹簧两端分别抵接第二连接板及墨盒,于收合时墨盒与盖印件可相向旋转并合而收纳于印柄内,印面贴抵吸墨件,并可通过控制推钮经作用件同时推动盖印件、墨盒朝外展开,所述盖印件的印面可垂向于印柄。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自动沾墨及手动展开收合的印章,其特征在于,该印柄于其长孔两端各形成孔径大于长孔短边宽度的第一固定孔及第二固定孔;
设于印柄内的作用件总长度小于印柄长度,其一朝向印柄封闭端的端块面向印柄长孔的侧面上设有定位孔,定位孔内装设弹簧;
该控制推钮是自印柄的一固定孔置入作用件的定位孔内,该控制推钮伸出印柄外的上端为按压部,该按压部下方具有可于印柄长孔中移动的颈部,颈部下方具有一对应印柄第一、第二固定孔的定位部,定位部下方为压抵于弹簧上的压抵部。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可自动沾墨及手动展开收合的印章,其特征在于,该控制推钮的压抵部上设自底端朝上轴向延伸的剖槽,压抵部末端两侧侧向延伸宽度大于定位孔的抵止凸部。
4.如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可自动沾墨及手动展开收合的印章,其特征在于,该控制推钮伸出印柄外的按压部具有平行于印柄侧面的夹片。
5.如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可自动沾墨及手动展开收合的印章,其特征在于,该印章尚包含有一可套接组合于印柄开口端的印盖,所述盖印件及墨盒收纳于内。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可自动沾墨及手动展开收合的印章,其特征在于,印柄于具有长孔的内侧壁上形成轴向延伸的鸠尾状导槽,该作用件于对应抵接的侧面上设有对应导槽形状的导块。
7.如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可自动沾墨及手动展开收合的印章,其特征在于,该印章尚附加有一可盖合于墨盒上的墨盒盖,该墨盒为一具有吸墨件的盒体以及可拆组连接于盒体侧端的枢接块的组合,并以枢接块结合枢柱及第二扭力弹簧枢接于第二连接板末端。
8.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可自动沾墨及手动展开收合的印章,其特征在于,该墨盒的盒体侧端具有一插接部,于枢接块上设有一开口朝向于侧边的插接槽,该插接部可侧向对应插组于插接槽中,使二者组接一体。”
针对本专利,周禄宝(下称第一请求人)于2011年08月0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下称请求一),认为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8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1: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02月1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60293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7页);
证据1-2: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07月2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0168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7页);
证据1-3:公开日为1889年01月15日、公开号为US396233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5页);
证据1-4:公开日为1986年08月19日、公开号为US4606665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7页);
证据1-5:公开日为2003年03月12日、公开号为CN1402672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23页);
证据1-6:公开日为2001年07月12日、公开号为WO01/49511A1的PCT国际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28页);
第一请求人认为:①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活动槽”其功能、作用及如何实现并不清楚;权利要求1中仅限定了控制推钮在印章推开时需要参与工作,但没有限定在收合时是否需要参与工作;权利要求1缺少有关控制按钮卡在第二固定孔中以实现印章展开时的固定的必要技术特征,上述事实导致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②权利要求1概括的技术特征“于收合时墨盒与该印件可相向旋转并合而收纳于印柄内”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③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可垂向于印柄”未能清楚地限定是否是垂直关系,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说明书中只公开了垂直的实施例,因此权利要求1的方案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④权利要求2-8也同时存在上述缺陷,其中因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缺陷,在权利要求2-8中则属于不清楚的缺陷,不符合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从第二连接板、第二扭力弹簧到墨盒这一部分的限定以及墨盒与盖印件协同工作被同时展开和收合,收合时还能使印面贴抵吸墨件的限定。证据1-2至证据1-6均公开了将盖印件与墨盒结合起来通过作用件的连动使盖印件和墨盒旋转展开和收合并在收合时沾墨的技术信息或者给出了相关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1与证据1-2至证据1-6中任意一个的结合均不具备创造性。以证据1-3或证据1-4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证据1-1破坏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⑥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均被证据1-1公开或给出相关技术启示,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还被证据1-2、证据1-4、证据1-5或证据1-6公开,从属权利要求7和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惯常采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它们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这些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9月0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11年10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证据1-3和证据1-4的中文译文。专利权人认为,①权利要求1中有关“活动槽”、“控制推钮”、“于收合时墨盒与盖印件可相向旋转并合而收纳于印柄内”、“可垂向于印柄”的限定是清楚的并且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记载了解决技术问题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相应地,说明书对技术方案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②证据1-1与证据1-2至证据1-6不存在结合的技术启示,并且证据1-2至证据1-6也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与证据1-1的区别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8均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11月11日向第一请求人发出送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10月1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所附证据译文副本转送给第一请求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于2012年03月02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证据1-3和证据1-4的中文译文,具体意见及译文内容与前次相同。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03月02日向第一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04月26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03月13日向第一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2年03月0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所附证据译文副本转送给第一请求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针对本专利,庞玉婧(下称第二请求人)于2011年12月3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下称请求二),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8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2-1: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02月1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60293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7页)(同证据1-1);
证据2-2: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07月2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0168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6页)(同证据1-2)。
第二请求人认为:① 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特征“第一扭力弹簧两端分别抵接第一连接板及盖印件”不清楚,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理解第一扭力弹簧两端是如何“分别”抵接于连接板及盖印件的,同时,说明书也未对如何“分别”抵靠进行说明,因此上述特征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特征“于收合时墨盒与盖印件可相向旋转并合而收纳于印柄内”不清楚,同时结合说明书及附图,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会得出权利要求1的墨盒与盖印件是相向旋转的结论。权利要求8中记载的技术特征“该插接部可侧向对应插组于插接槽中,使二者组接一体”表述不清楚。权利要求2-7也同样存在上述缺陷。因此,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26条第4款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②证据2-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证据2-2公开了与盖印件可相对旋转贴合、展开的墨盒,而且为了使墨盒能够自动展开,设置弹簧和活动槽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1和证据2-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③从属权利要求2-3、5-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2公开,因此在它们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这些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02月14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有关“案件的合并审理”的规定,合议组决定对请求一和请求二进行合并口头审理,并于2012年03月02日向第二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04月26日与请求一合并举行口头审理。
针对请求二,专利权人于2012年03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第二请求人有关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的无效理由不成立;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第一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第二请求人未出席本次口头审理,但是提交了口审回执。对于请求一,本次口头审理过程中确认并记录了以下事项:
①第一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理由为: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②第一请求人明确其证据使用方式为:证据1-1结合证据1-2至证据1-6中的任意一个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评述从属权利要求2至8的创造性的证据使用方式同请求书。
③专利权人表示对第一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1至证据1-6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1-4和证据1-6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认为证据1-3的中文译文第2行申请文件提交的日期不正确,译文中的20日应当是29日,译文中的“滑道箱”应当翻译为“滑动外壳”。第一请求人同意专利权人的意见。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以第一请求人提交的译文为准,专利权人纠正的两处,以专利权人的意见为准。
对于请求二,本次口头审理过程中确认并记录了以下事项:
①第二请求人未出席本次口头审理,合议组根据请求书确定无效宣告理由为: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证据结合方式与请求书相同。
②专利权人表示对第二请求人提交的证据2-1至证据2-2的真实性无异议。
口头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1)第一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活动槽”其功能、作用及如何实现并不清楚;权利要求1中仅限定了控制推钮在印章推开时需要参与工作,但没有限定在收合时是否需要参与工作;权利要求1缺少有关控制推钮卡在第二固定孔中以实现印章展开时的固定的必要技术特征,上述事实导致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及说明书清楚地限定了“活动槽”的位置、结构和作用;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技术特征“手动展开收合”可以明确印章的展开和收合是手动完成的,并且权利要求1也对实现控制推钮手动展开、收合的结构进行了明确的限定;第二控制孔并非必需的,印章展开后,印柄的端部也可以对盖印件形成支撑。因此,第一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成立。
对于“活动槽”,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第5页第16-17行记载了“印柄10相对于长孔12的另侧面临近开口11处形成一活动槽15”,权利要求1中也有类似记载,上述内容清楚地描述了活动槽的安装位置。对于活动槽的作用,说明书第7页第2段记载了,在作用件20被推出时,“枢设于作用件20上的墨盒40藉第二扭力弹簧43弹力推顶下经印柄10的活动槽15旋出”;说明书第7页第3段记载了,在收合印章时,“被作用件20拉动的墨盒40则藉印柄10活动槽15的槽缘的推抵而反向旋转,与盖印件30合并后,一同被收纳于内部”,由说明书记载的上述内容可知,活动槽的作用在于为墨盒40的枢转打开提供空间,并且在墨盒40收合时,活动槽15的槽缘推抵墨盒40而使墨盒40反转收合。从说明书附图1可以看出,活动槽15位于印柄10上,与设置长孔12的面相对,由于相对面的长度小于长孔12所在面的长度,从而形成一个可供墨盒枢转打开的缺口,该缺口即为本专利所述的活动槽。结合上述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明了活动槽的设置位置、形状结构以及作用,因此说明书对包括活动槽的技术方案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活动槽的设置位置,结合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清楚地理解并实现包括活动槽在内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并且权利要求1记载了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关于控制推钮在收合时是否需要参与工作,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该印柄的长孔中设有自外侧伸入内部连接作用件的控制推钮,该作用件朝向印柄开口端的另侧具有不等长度的第一连接板和第二连接板,该较长的第一连接板枢接盖印件,该较短的第二连接板枢接墨盒”,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控制推钮与作用件连接,并限定了作用件与盖印件和墨盒的连接结构,上述结构即可实现通过控制推钮从而手动展开和收合印章的功能。因此,权利要求1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并且权利要求1记载了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能够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关于权利要求1是否缺少有关控制推钮卡在第二固定孔中以实现印章展开时的固定的必要技术特征,合议组认为,控制推钮卡在第二固定孔中以实现印章展开时的固定是说明书记载的优选方案,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中,印章展开后,印柄的端部也可以对盖印件形成支撑。因此,权利要求1记载了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并且权利要求1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第一请求人主张,关于权利要求1的“于收合时墨盒与盖印件可相向旋转并合而收纳于印柄内”, 说明书中只公开了“并籍印柄10开口11的端缘相对盖印件30枢接部分的侧边推抵而反向旋转,另一方面,被作用件20接动的墨盒40则籍印柄10活动槽15的槽缘的推抵而反向旋转”这一种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清楚是否还存在其它方式,因此权利要求1的这种功能性概括不符合法26条第4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该技术特征完整的表述是“于收合时墨盒与盖印件可相向旋转并合而收纳于印柄内,印面贴抵吸墨件”,表述的是墨盒和盖印件之间的位置关系及到达该位置的动作,而能实现该动作的结构在本专利权利要求和说明书的技术方案中已经记载,不存在请求人所述的不支持问题。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限定了印章的结构,其中包括具有开口的印柄、印柄一侧的长孔、相对另侧的活动槽、装设于印柄内的作用件、连接作用件的控制推钮、作用件的第一和第二连接板等,上述结构即可实现印章收合时墨盒与盖印件可相向旋转并合而收纳于印柄内的动作方式,因此,权利要求1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第一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可垂向于印柄”未能清楚地限定是否垂直,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此外,说明书中只公开了垂直的实施例,因此该方案也不符合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的盖印件是由枢柱及弹簧枢接于第一连接板,能够绕枢轴在展开位置和收合位置之间摆动,上述技术特征意在强调盖印件能够垂直于印柄,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该特征并不会产生歧义, 因而也是清楚的,也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盖印件由枢柱及弹簧枢接于第一连接板,并能够绕枢轴在展开位置和收合位置之间摆动。技术特征“盖印件的印面可垂向于印柄”旨在限定盖印件在展开时能够达到垂直于印柄的位置,这种限定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并且也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第二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扭力弹簧两端分别抵接第一连接板及盖印件”的表述不清楚,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理解第一扭力弹簧两端是如何“分别”抵接于连接板及盖印件的。同时,说明书也未对如何“分别”抵靠进行说明,因此权利要求1不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对此合议组认为,扭力弹簧是现有技术中的常规部件,其具有两个自由端,本专利说明书第7页第13-14行记载了“盖印件30则藉第一扭力弹簧33弹力推顶下连续旋出,垂向于作用件”,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分别”抵接的含义是扭力弹簧的一个自由端抵接第一连接板,另一个自由端抵接盖印件,从而使得在扭力弹簧的作用下,盖印件能够相对于作用件转动,从收合状态转换为盖印状态。扭力弹簧在本专利中的应用属于其常规应用方式,在权利要求1中已经记载了“第一扭力弹簧两端分别抵接第一连接板及盖印件”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毫无疑义地得知第一扭力弹簧的具体安装方式。因此包含上述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1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5)第二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记载了“于收合时墨盒与盖印件可相向旋转并合而收纳于印柄内”,而如何相向旋转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清楚,同时结合说明书及附图,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会得出权利要求1的墨盒与盖印件是相向旋转的结论。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于收合时墨盒与盖印件可相向旋转并合而收纳于印柄内,印面贴抵吸墨件”,由此可知,“相向旋转”的结果是墨盒与盖印件收纳于印柄内,并且印面贴抵吸墨件,由“相向旋转”后墨盒与盖印件的位置,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毫无疑义地得知相向旋转的方式。并且,说明书附图9也明确地示出了墨盒与盖印件在收合时的旋转过程。因此,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相向旋转”是清楚的,并且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6)第二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8中记载了“该插接部可侧向对应插组于插接槽中使二者组接一体”,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理解如何将插接部侧向对应于插接槽中从而使二者组接一体, 因此权利要求8表述不清楚。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8限定了插接结构是由插接槽和插接部组成,通过将插接部插接在插接槽中而使二者组接为一体,即权利要求8已经记载了实现插接的具体结构,说明书附图11A-11C清楚地示出了插接部插组于插接槽时的插接方向,结合说明书附图,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清楚地理解权利要求8中所述的“侧向”所指的插接方向。因此,权利要求8的表述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于第一请求人和第二请求人主张的有关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无效宣告理由均不予支持。相应地,对于第一请求人和第二请求人主张的在权利要求1存在上述缺陷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8也存在类似缺陷的无效理由不予支持。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证据
第二请求人提交的证据2-1、证据2-2与第一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1、证据1-2对应相同,为了便于表述,下文中将证据1-1至证据1-6对应称为证据1至证据6。
证据1至证据6均为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证据1至证据6的真实性无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1至证据6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专利权人对证据4和证据6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对证据3的中文译文提出如下两点意见:①证据3中文译文第2行申请文件提交的日期不正确,译文中的20日应当是29日;②译文中的“滑道箱”应当翻译为“滑动外壳”。第一请求人同意专利权人对证据3中文译文的上述两处修改。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4和证据6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表示认可,证据3的中文译文以第一请求人提交的译文为基础,专利权人纠正的两处,以专利权人的意见为准。证据1至证据6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1
第一请求人主张,证据1公开了可携式印章包括盖印件的技术方案,并给出了通过控制推钮进行操纵实现相关部件如盖印件的自动旋转展开的技术启示,但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与墨盒有关的特征。证据3给出了盖印件与墨盒组合在一起通过作用件的动作一起旋转展开和收合,并在收合状态下沾墨的技术启示,而且证据3公开了证据1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和证据3没有结合启示,并且证据3没有公开第一和第二连接板。
经查,证据1公开一种可携式印章,其包括一个具有开口的中空印壳10(对应于本专利的中空印柄),内部装设有一可轴向移动的作用件20,印壳10一侧设有长孔12,印壳10的开口处侧缘朝外延伸一抵靠板11,该印壳10的长孔12中装设有自外侧伸入内部连接作用件20的控制推钮41,作用件20朝向印壳开口端的另侧具有连接板22(对应于本专利的第一连接板),连接板22结合枢轴31(对应于本专利中第一连接板的结合枢柱)及扭力弹簧33(对应于本专利的第一扭力弹簧)枢接一侧面可贴印面的置印盘30(对应于本专利的盖印件),扭力弹簧33两端分别抵接连接板22和置印盘30,通过控制推钮41经作用件20推动置印盘30朝外展开,置印盘30在盖印时垂向于印壳。收合时,置印盘30可旋转收纳于印壳10内。证据1公开的可携式印章可以自动沾墨并手动展开和收合。(参见证据1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及附图1-8)。
将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进行对比可知,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在相对长孔的另侧邻近开口处设有活动槽,作用件朝向印柄开口端的另侧具有不等长度的第一连接板及第二连接板,第二连接板结合枢柱及第二扭力弹簧枢接一侧面可装设吸墨件的墨盒,第二扭力弹簧两端分别抵接第二连接板及墨盒,于收合时墨盒与盖印件可相向旋转并合而收纳于印柄内,印面贴抵吸墨件,并可通过控制推钮经作用件同时推动盖印件、墨盒朝外展开。
经查,证据3公开一种橡胶印章,安装在铅笔A上,铅笔主体a的上端放置空心支腿C,支腿C上端有一个印模架D在枢轴d上转动,弹簧c围绕枢轴d盘绕,通过弹簧c的作用,印模架D被放置在横向位置,支腿C的b面保持敞开,在距离支腿C敞开侧有一定距离的地方,垫片架E在枢轴f上转动,弹簧e 围绕枢轴f盘绕,通过弹簧e 的作用,垫片架E被固定在一个向外伸展的位置上。滑动外壳F设置在空心支腿C的圆柱部分k上,为了给垫片架E的枢轴运动提供间隙,滑动外壳F的上端在一侧进行了切除。滑动外壳F的上部增大部分F’的纵向上有一个安装隔断m,形成一个分开的小室n,滑道o处在小室n内,通过螺丝钉p操控滑道。在图1所示的印章打开位置,使滑动外壳F向前移动,隔断m的边缘r将首先撞击印模架D的后背g,使得印模架开始绕其枢轴d转动,同时,滑动外壳F的肩部s撞击垫片架E的后背部分l,使得垫片架绕其枢轴f转动,当滑动外壳F到达最前端时,印模架D上的橡胶印模G贴合垫片架E上的墨水垫H(参见证据3的中文译文,附图1和2)。
将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3公开的技术内容进行对比可知,证据3也公开了一种可自动沾墨及手动展开收合的印章,证据3中的滑动外壳F对应于本专利的中空印柄;滑动外壳F的上端在一侧进行了切除,该切除部位的作用是为了给垫片架E的枢轴运动提供空间,对应于本专利的活动槽;证据3中的印模架D对应于本专利的盖印件,垫片架E对应于本专利的墨盒,铅笔A对应于本专利的作用件,其中印模架D安装在铅笔A距离笔尖较远的部位,垫片架E安装在铅笔A距离笔尖较近的部位,证据3中印模架D和垫片架E的相对安装位置与本专利中盖印件和墨盒的相对安装位置相同;证据3的枢轴d和弹簧c分别对应于本专利的第一结合枢柱和第一扭力弹簧,枢轴f和弹簧e分别对应于本专利的第二结合枢柱和第二扭力弹簧,弹簧c和弹簧e的作用分别在于将印模架D和垫片架E相对于铅笔A转动从而使印模架和垫片架处于横向位置,从图1中可以看出弹簧c的两端分别抵接印模架D和空心支腿C,弹簧e 的两端分别抵接垫片架E和空心支腿C;证据3的印章在收合时印模架D与垫片架E可相向旋转并合而收纳于滑动外壳F内,打开时印模架D和垫片架E朝外展开,印模架D的印面垂向于滑动外壳F。
综上所述,证据1公开了采用控制推钮推动印章打开和收合的技术方案,本专利与证据1的区别体现在印章的盖印部分沾墨的方式不同,由此导致相应的结构具有差异,本专利通过设置在盖印时能自动展开、在收合时能与盖印面贴合的墨盒,实现操作印章的同时自动沾墨的效果;而证据1的置印盘30带有印字板34以及可拆组的吸墨棉,吸墨棉用于提供印字板34盖印时所需的印墨。证据3公开了印模架和垫片架分体设计、在印章打开时两者各自向外展开、在印章收合时两者相向旋转并合的技术方案,本专利与证据3的区别体现在控制印章打开和收合的结构不同。证据3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大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和证据3公开内容的基础上,能够想到将证据3中公开的印模架和垫片架分体设置的结构应用到证据1中取代证据1中的置印盘,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尽管证据3未明确记载较长的第一连接板和较短的第二连接板,但证据3中印模架D和垫片架E在铅笔A上的安装位置与本专利中盖印件和墨盒在作用件上的安装位置相同,证据1已经给出采用连接板安装置印盘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和证据3的基础上能够得出采用较长的第一连接板和较短的第二连接板连接盖印件和墨盒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3的结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2-6
第一请求人主张,从属权利要求2、3、5、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对于从属权利要求4,证据1中的部件51同样也是用于将便携印章夹在衣袋上,尽管证据1与本专利的作用位置不同,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启示下能够想到该夹片既可以设置在印盖50这一侧上,也可以设置在印壳10这一侧上,对于后者而言能够想到在按压部这里设置夹片。因此,在它们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证据1还公开了,印壳10(对应于本专利的印柄)于其长孔12两端各形成孔径大于长孔短边宽度的第一固定孔13及第二固定孔14,设于印壳10内的作用件20的朝向印壳封闭端的端块21面向印柄长孔12的侧面上设有定位孔24,定位孔24内装设弹簧42,控制推钮41自印壳10的一固定孔置入作用件20的定位孔24内,该控制推钮41伸出印壳10外的上端为按压部411,该按压部下方具有可于印柄长孔中移动的颈部413,颈部413下方具有对应印壳第一、第二固定孔的定位部412,定位部下方为压抵于弹簧42上的压抵部414(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4页第1-4段),从附图2和附图5中可以看出印壳10内的作用件20总长度小于印壳10的长度。由此可见,证据1已经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证据1还公开了,控制推钮41的压抵部414上设自底端朝上轴向延伸的剖槽416,压抵部414末端两侧侧向延伸宽度大于定位孔24的抵止凸部415(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4页第4段,附图3和4)。由此可见,证据1已经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了“控制推钮伸出印柄外的按压部具有平行于印柄侧面的夹片”。证据1中公开了可套接组合于印壳10开口端处的印盖50,印盖50的侧边可延伸一夹片51。证据1给出了设置夹片的技术启示,尽管证据1公开的夹片设置位置与本专利不同,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能够想到该夹片既可以设置在印盖一侧上,也可以设置在印柄一侧上,这两种设置方式均能够达到方便将印章夹在衣物上的技术效果,当将夹片设置在印柄一侧时,容易想到在按压部这里设置夹片。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了“该印章尚包含有一可套接组合于印柄开口端的印盖,所述盖印件及墨盒收纳于内”。证据1公开了可套接组合于印壳开口端的印盖50,并且置印盘30收纳于该印盖50内,因此证据1给出了设置印盖以收纳置印盘的技术启示。如前所述,证据3公开了将印模架(对应于本专利的盖印件)和垫片架(对应于本专利的墨盒)分体设置的技术方案,当印章收合时,印模架和垫片架相向贴合在一起。在证据1和证据3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得出采用印盖收纳盖印件和墨盒的技术方案。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证据1还公开了,印壳10于具有长孔的内侧壁上与作用件20外侧面间设轴向延伸且相对应的滑槽16(对应于本专利的导槽)及导条221(对应于本专利的导块)(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5页第1段),从附图1中进一步可以看出其中的滑槽16为鸠尾状。由此可见,证据1已经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7-8
从属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或2或3,并进一步限定了“该印章尚附加有一可盖合于墨盒上的墨盒盖,该墨盒为一具有吸墨件的盒体以及可拆组连接于盒体侧端的枢接块的组合,并以枢接块结合枢柱及第二扭力弹簧枢接于第二连接板末端”。
从属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7,并进一步限定了“该墨盒的盒体侧端具有一插接部,于枢接块上设有一开口朝向于侧边的插接槽,该插接部可侧向对应插组于插接槽中,使二者组接一体”。
第一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至证据6中的任意一个的结合均不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7和8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7和8不具备创造性。
第二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具体而言,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1公开一置印盘,其背面配合一枢轴枢接于作用件连接板末端的枢部处,该置印盘正面设有吸墨棉,于吸墨棉外侧再装设印字板,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证据1和证据3公开的内容见上文。
证据2公开了一种便携式印章,具有可手握的抽出部50,抽出部50上设置架设板51,架设板51末端形成缺槽511,缺槽511中设置轴杆512,一旋转盘52顶端设设置相对的夹片521,夹片521可夹持轴杆512形成枢设,旋转盘52端面设置印字板53,而在抽出部50相对于架设板51一端以枢轴54枢设一摆臂55,摆臂55与印色盘56加以固结,而于印色盘56上相对印字板53方向设置印色棉57,印色棉57可供印字板53贴合接触沾濡墨水,其装设于外盖60中,于使用时,可用手拉动抽出部50向外抽出。当抽出部50向外抽出而脱离外盖60套设时,可用手甩开旋转盘52使其向下旋转,并且推开摆臂55及印色盘56使其向外掀开,此时,可利用旋转盘52面所设置的印字板53进行印章的用印动作(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1页最后一段至第2页第1段,附图7和8)。
证据4公开了一种带有完整印章设备的圆珠笔,包括一个印章和一个印章垫,它们被放置在支撑上,可进行枢轴转动。另外还包括一个可拆卸的帽子,当帽子被移开时,印章支撑和印章垫支撑都会自动打开(参见证据4的中文译文,附图1-5)。
证据5公开了一种细长的压印装置1,它配有一个可回转地被支承在柄部3上的用于印台10的印台支座11,在弹簧载荷的作用下,印台支座11围绕旋转轴15向上回转,以达到在压印过程中不致有碍的目的,还配有一个可回转地被支承在固定臂5上的用于压印模6’的压印板6,压印板6或印台支座11的宽度大于固定臂5、压印板6连同压印模6’及印台支座11连同处于进油墨位置中的印台10的总厚度(参见证据5全文)。
证据6公开了一种针对书写或类似工具的印章部件,包括一个印章盘5和一个印章垫2,印章盘和印章垫在非使用状态位置上通过一个滑动套筒8来支撑在一个套筒外形的支架1上,并且互相搁置。这个支架可以和书写工具或者类似工具相连接,滑动套筒可以上下移动,该套筒如移至上部,则其会至少部分包裹印章盘托架5’和印章垫托架2’。如果将其移至下部,印章盘托架和印章垫托架会由于旋转弹簧的作用力释放至可使用位置。滑动套筒8有上部边缘和下部边缘8’,8”,这两个边缘分别向印章部件中轴的斜对角方向延伸出去。支架1在印章盘托架的旋转弹簧6下设有凹槽A,该凹槽用于接收一个对称设计的类似U型旋转型弹簧7。印章垫托架2’装配有接收旋转轴3的装置B,上述的接收装置B接收类似U型旋转弹簧4(参见证据6全文)。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7进一步限定了一种可以从印章上拆卸下来的墨盒结构,证据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7中限定的墨盒盖,并且证据1中的置印盘并不具有权利要求7中限定的枢接块结构,因此证据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证据2至证据6也均未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第一请求人主张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但没有提交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根据现有的证据1至6不足以认定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上述技术特征客观上使权利要求7所要求保护的印章具有方便更换墨盒的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7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相应地,其从属权利要求8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于第一请求人和第二请求人提出的有关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无效宣告理由不予支持;根据第一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和证据3,认定权利要求1至6不具备创造性;在第一请求人和第二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至证据6的基础上,认定权利要求7、8具备创造性。

三、决定
宣告200420007487.8号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1-6无效,在权利要求7-8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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