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水机的旋转式接水盒-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饮水机的旋转式接水盒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03
决定日:2012-08-16
委内编号:5W10294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20191452.7
申请日:2009-08-1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施特劳斯水设备(上海)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0-05-1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浙江朗诗德健康饮水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张莹
合议组组长:丛森
参审员:牛晓丽
国际分类号:A47J31/4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该申请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实质性特点。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920191452.7,申请日为2009年08月14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5月19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饮水机的旋转式接水盒,包括有接水盒本体及其盒盖,其特征在于:所述接水盒本体上设有导流孔,接水盒本体的安装端处设有构成水接水盒本体呈水平及顺时针旋转至垂直状的旋转定位机构。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饮水机的旋转式接水盒,其特征在于:所述接水盒本体的两侧为安装端,所述的旋转定位机构包括有设于接水盒本体两侧的旋转轴及与旋转轴配合、并构成旋转轴周向两工位定位的定位件。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饮水机的旋转式接水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旋转定位机构中的旋转轴与接水盒本体两侧的端面呈垂直设置,旋转轴延伸至接水盒本体外的部分的周面上开设有两个缺槽,定位件包括有抵压弹簧及设于抵压弹簧与旋转轴周面之间的钢珠,该钢珠与旋转轴上缺槽适配。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饮水机的旋转式接水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接水盒本体的两侧分别嵌装有旋转轴套,该旋转轴套内设有供旋转轴放置旋转的套筒及垂直贯穿套筒的定位件安装腔。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4所述的饮水机的旋转式接水盒,其特征在于:所述接水盒本体上的导流孔设于接水盒本体的下端,接水盒本体内腔位于导流孔的开设处设有积水腔,导流孔与接水盒本体的积水腔及外界导通,接水盒本体与盒盖之间设有接水盒骨架,该接水盒骨架上设有与接水盒本体的积水腔导通的进水孔。
6.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饮水机的旋转式接水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所述接水盒本体上的导流孔设于接水盒本体的下端,接水盒本体内腔位于导流孔的开设处设有积水腔,导流孔与接水盒本体的积水腔及外界导通,接水盒本体与盒盖之间设有接水盒骨架,该接水盒骨架上设有与接水盒本体的积水腔导通的进水孔。 ”
请求人于2012年01月2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4、6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日为2006年06月07日中国发明专利申请CN1781419A的说明书复印件,共83页;
证据2:公开日为2008年06月26日美国专利申请US2008/0148950A1的说明书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18页;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10月11日中国实用新型专利CN2825854Y的说明书复印件,共11页;
证据4:公开日为1995年07月12日中国发明专利申请CNll04969A的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
证据5:公开日为2004年08月18日中国发明专利申请CN1521588A的说明书复印件,共11页;
证据6:授权公告日为1993年03月10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CN2127999Y的说明书复印件,共7页;
证据7: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05月21日中国实用新型专利CN2551349Y的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
证据8: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10月16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CN2516788Y的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
证据9: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08月11日中国实用新型专利CN26314O7Y的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
请求人认为:
(1)本专利权利要求1、2、5相对于证据1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2)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和常用技术手段或证据1的组合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2或证据2和证据1的组合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1、证据2分别结合证据3-证据8或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或者权利要求3分别相对于证据1、证据2分别结合证据9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用证据3-9证明特征“旋转轴延伸至接水盒本体外的部分的周面上开设有两个缺槽,定位件包括有抵压弹簧及设于抵压弹簧与旋转轴周面之间的钢珠,该钢珠与旋转轴上缺槽适配”是公知常识。
(5)权利要求4中的附加技术特征与证据1或证据2的区别在于“垂直贯穿套筒的定位件安装腔”,而该区别已经分别被证据3-证据9分别公开,并且根据证据3-证据9也能够证明该区别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或/和证据2公开,且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1-6不清楚,权利要求3、4、6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4、5不清楚并且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因此权利要求1-6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8)权利要求3、4、6缺乏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02月23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于2012年04月05日提交了无效宣告程序的意见陈述书,其中认为权利要求1-6相对于证据1-9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05月1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06月26日举行口头审理,并同时将专利权人于2012年04月05日提交的意见答复转送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当庭提交了针对合议组转发的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一式两份,合议组当庭转文,专利权人当庭签收。
口审明确了以下事实:(1)专利权人明确表示对证据1-9的真实性和对证据2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2)请求人当庭放弃了关于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5公开因而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3)双方就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充分发表了意见;(4)合议组依职权引入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双方当事人对此充分发表了意见;(5)合议组就“接水盒本体上设有导流孔”是不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进行了依职权审查,请求人认为,在接水盒上设导流孔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将导流孔设在接水盒积水区域最低点也是本领域公知常识,专利权人认为,导流孔开设的位置和以什么形式开设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由于专利权人没有提交修改文本,因此,本决定以授权公告的文本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由于专利权人明确表示对证据1-9的真实性和对证据2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并且合议组没有发现其它影响其真实性的瑕疵,因此对证据1-9的真实性和证据2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予以认可。由于证据1-9的公开(公告)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该申请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实质性特点。
3.1 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饮水机的旋转式接水盒,证据1公开了一种饮水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5段至第8页第3段、附图1-2):该饮水机具有枢轴安装(相当于本实用新型专利中的旋转式)的具有排水设备的水容器支撑体108(该水容器支撑体相当于本实用新型专利中饮水机的旋转式接水盒),水溢出收集器116位于该水容器支撑体108的下面并与其配合。水容器支撑体108包括带孔的栅格元件150(相当于本实用新型专利中的盒盖),其装在形成在托盘元件154中的凹部152内,托盘元件154优选的通过咬合啮合与可枢轴转动的托盘元件支撑体156(相当于本实用新型专利中的接水盒本体)连接;托盘元件支撑体156通过一对旋转轴组件158(相当于本实用新型专利中的旋转定位机构)枢轴支撑在底盘上(相当于本实用新型专利中的接水盒本体的安装端处设有旋转定位机构),如图1A所示,水容器支撑体108处于打开操作方向并且支撑着玻璃杯138(相当于本实用新型专利中接水盘本体呈水平的状态),图1B示出了该枢轴安装的具有排水设备的水容器支撑体108处于关闭方向(相当于本实用新型专利中的顺时针旋转至垂直状的状态)。参照图2A和图2B及其文字说明,水从托盘元件154通过孔155流入可枢轴转动的托盘元件支撑体156的排水收集及流动区域168内。该排水收集及流动区域168朝挡流板170向下倾斜,该挡流板170限定为一栅栏,其收集区域168内的水但允许多余的水从排水收集及流出区域168流入水溢出收集器116内。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的接水盒本体上设有导流孔,证据1中多余的水是从排水收集及流出区域168翻过挡流板170流入水溢出收集器116内,或者撤去挡流板170,所有排水收集及流出区域168内的水都可以直接流入水溢出收集器116内。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中“导流孔”的作用在于将使用过程中溅入或落入接水盒本体内的水由该导流孔排出,而不污染接水盒本体。相应地,证据1中,排水收集及流动区域168中收集的水通过挡流板170上方的通道流出水容器支撑体108,这与本专利中导流孔的导流、排污的功能是一致的。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生活常识和技术常识可以知道,让多余的水流通过的方式除了在通道的末端将隔板降低高度之外,还可以设置孔洞来排水,从而想到除了通过挡流板上方的通道流排出多余的水之外,也可以通过在托盘元件支撑体156上设置孔洞,以这样的形式来完成导流、排污的功能,这不需要付出任何创造性劳动即可实现。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即权利要求1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2 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证据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图2):证据1在图1A、说明书第8页第1-2段中公开了可枢轴转动的托盘元件支撑体156通过一对旋转轴组件158(相当于本实用新型专利中的旋转定位机构)枢轴支撑在底盘上,旋转轴组件158安装在托盘元件支撑体的两侧(相当于本实用新型专利中的安装端),每个旋转轴组件包括设置成与底盘内相应插座不转动啮合的不动轴部分162(相当于本实用新型专利中的旋转轴)以及配合的托盘元件支撑啮合元件164(相当于本实用新型专利中的与旋转轴配合的定位件),元件162和164具有各自的配合齿状表面166、167,它们能够在对应于分别示于图IA和图IB中水毒器支撑体打开和关闭位置(相当于本实用新型专利中的构成旋转轴周向两工位定位)的分开90度的相对旋转方向上相互固定啮合,这样,除非用户将其移动到它的打开方向(图1A),枢轴安装的具有排水设备的水容器支撑体108保持在的关闭方向(图1B)。由此可见,证据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该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3 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5以及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2的从属权利要求,证据1还公开了(出处同上):证据1中在图1A中公开了轴部分162与托盘元件支撑体156两侧的端面是相互垂直的设置的(相当于本实用新型专利中的旋转轴与水盒本体两侧的端面呈垂直设置),旋转轴组件156中具有螺旋弹簧来进行弹力加载。轴部分162延伸至托盘元件支撑体156外的部分的周面上开设有齿166(齿间的凹槽即相当于本实用新型专利中的缺槽),支撑啮合元件164上具有配合的齿状表面167,两者能够在水容器支撑体打开和关闭位置的分开90度的相对旋转方向上相互固定啮合(相当于本实用新型专利中的两工位)。
此外,证据5公开了一种应用于笔记本电脑的枢纽模块(相当于本实用新型专利中的旋转定位机构),具有角度旋转的定位功能,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5的说明书第3页第11-31行,附图3、4):旋转枢纽10的旋转部12的定位结构包括底座24、承载结构23、弹性装置22(相当于本实用新型专利中的抵押弹簧)、钢珠18(相当于本实用新型专利中的钢珠)及钢珠盖16,定位结构的功用是提供旋转时角度定位的功能,使得本电脑的液晶显示器在定位的角度时不会晃动。定位结构通过弹性装置22提供,使得钢珠18和旋转部的钢珠凹槽19(相当于本实用新型专利中的缺槽)卡合,提供旋转时角度定位的功能。弹性装置可以是弹簧、金属弹片或塑胶弹片(相当于本实用新型专利中的抵押弹簧)。
因此,证据1和证据5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且枢纽模块在证据5中其所起到的作用与本实用新型专利中旋转定位机构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利用钢珠、弹簧定位机构和相配合的缺槽实现两个相邻部件在旋转中的两个位置的定位,因此该证据5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证据1以解决其旋转定位这种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证据5与证据1以及公知常识相结合,从而得到本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2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该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当庭陈述意见时认为,证据1公开了一种饮水机,而证据5公开了一种笔记本电脑的旋转枢纽模块,证据1与证据5领域相差大,因此不能结合。对此,合议组认为:抵押弹簧、钢珠、缺槽这个组合整体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就是,构成旋转定位机构,使得安装接水盒的安装处可以从水平方向旋转至竖直方向。相应地,证据5中的弹性装置22、钢珠18、钢珠凹槽19在笔记本中也是构成旋转枢纽模块,并起到了将笔记本的主机和荧幕可相对旋转不同角度定位的作用。因此,两者所起的作用实质上是相同的,都是用钢球、弹簧、缺槽的组合提供一个旋转折叠的功能,这是一个机械结构带来的功能。而将这种折叠结构放置在饮水机或者笔记本电脑仅仅是一个应用领域的问题,这种应用领域的改变并不能为本申请带来创造性的贡献。

3.4 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5以及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证据1还公开了(出处同上):托盘元件支撑体156(相当于本实用新型专利中的接水盒本体)通过一对旋转轴组件(相当于本实用新型专利中的旋转定位机构)枢轴支撑在底盘上,每个旋转轴组件158优选的由螺旋弹簧进行弹力加载。每个旋转轴组件包括设置成与底盘内相应插座不转动啮合的不动轴部分162以及配合的托盘元件支撑啮合元件164(相当于本实用新型专利中的旋转轴套)。
此外,证据5公开的一种旋转枢纽模块还具体公开了技术特征(出处同上):定位结构通过弹性装置22所提供的推力,使得钢珠18和旋转部的钢珠凹槽19(相当于本实用新型专利中的缺槽)卡合,供旋转时角度定位的功能。弹性装置可以是弹簧、金属弹片或塑胶弹片(相当于本实用新型专利中抵押弹簧)。图3B中清楚的显示出弹簧22和钢珠18的两侧具有限位壁构成的垂直贯穿的安装腔(相当于本实用新型专利中的定位件安装腔)。
因此,证据1和证据5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且安装腔在证据5中其所起到的作用与本实用新型专利中定位件安装腔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利用钢珠、弹簧定位机构和与其相配合的缺槽实现两个位置的定位并对该定位机构进行限位以保证其稳定的工作,因此该证据5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证据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证据5与证据1以及公知常识相结合,从而得到本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该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5 权利要求5、6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5以及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2、4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附加技术特征相同。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5、6的大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出处同上):枢轴安装的具有排水设备的水容器支撑体108包括带孔的栅格元件150(相当于本实用新型专利中的盒盖),其装在形成在托盘元件154(相当于本实用新型专利中的接水盒骨架)中的凹部152内,托盘元件154优选的通过咬合啮合与可枢轴转动的托盘元件支撑体156(相当于本实用新型专利中的接水盒本体)连接。由于隔栅元件150是由托盘元件支撑的,水杯接水时溅落的水从隔栅元件150漏下,从托盘元件154通过孔155(相当于本实用新型专利中的进水孔)流入可枢轴转动的托盘元件支撑体156的排水收集及流动区域168(相当于本实用新型专利中的积水腔)内。该排水收集及流动区域168朝挡流板170向下倾斜,该挡流板170限定为一栅栏,其区域168内的水但允许多余的水从区域168流入水溢出收集器116(相当于本实用新型专利中的外界)内。
此外,如上文评述权利要求1所述,权利要求5、6中“导流孔”的作用在于将使用过程中溅入或落入接水盒本体内的水由该导流孔排出,而不污染接水盒本体。相应地,证据1中,排水收集及流动区域168中收集的水通过挡流板170上方的通道流出水容器支撑体108,这与本专利中导流孔的导流、排污的功能是一致的。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生活常识和技术常识可以知道,让多余的水流通过的方式除了在通道的末端将隔板降低高度之外,还可以设置孔洞来排水,从而想到除了通过挡流板上方的通道流排出多余的水之外,也可以通过在托盘元件支撑体156上设置孔洞,以这样的形式来完成导流、排污的功能,同样,将该孔洞(相当于本实用新型专利中的导流孔)根据排污需要,从而设置在托盘元件支撑体156的侧边、下端、后部,进行这种位置变换,也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常识,因此,当权利要求5引用的权利要求1、2、4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当权利要求6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6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已经得到本专利应予全部无效的结论,因而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合议组不予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920191452.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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