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注塑成型的建筑模板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95
决定日:2012-09-04
委内编号:5W10321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066238.X
申请日:2007-01-1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上海铂砾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01-1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王建华
主审员:彭敏
合议组组长:郭建强
参审员:李雪霞
国际分类号:E04G9/05,B29C4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但是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可以获知的,则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最接近现有技术显而易见。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0720066238.X,发明名称为“注塑成型的建筑模板”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07年1月11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1月16日,专利权人为王建华。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注塑成型的建筑模板,其特征在于,由玻璃纤维增强塑料注射而成,其包括一工作面板及位于工作面板背面的加强筋板构成。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注塑成型的建筑模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玻璃纤维增强塑料为玻璃纤维增强聚丙烯。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注塑成型的建筑模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加强筋板包括围成框形的边缘加强筋板和中间加强筋板构成。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注塑成型的建筑模板,其特征在于,所述中间加强筋板成十字交叉状,并与边缘的加强筋板成T字形交叉。
5、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注塑成型的建筑模板,其特征在于,在所述边缘的加强筋板上开设建筑模板连接通孔。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注塑成型的建筑模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玻璃纤维为长度为0.3-5mm短纤维。
7、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注塑成型的建筑模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加强筋板的厚度为2-6mm,在其交叉处采用圆角过渡。
8、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注塑成型的建筑模板,其特征在于,在所述边缘的加强筋板与工作面板之间设置有角形加强筋。
9、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注塑成型的建筑模板,其特征在于,在所述边缘的加强筋板的交汇处设置有T形连接筋板。”
针对本专利,请求人于2012年3月3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1、2和6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9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日为2000年1月26日,公开号为CN1242462 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7页;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1994年6月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167149 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5页;
证据3:《塑料模具工入门》,黄振源主编,浙江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年2月,共15页;
证据4:授权公告日为1998年3月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275614 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7页;
证据5: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3月1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68912 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7页;
证据6:申请号为200710036384.2的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文件,包括专利公开文本,两次审查意见和相关对比文件,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书及专利修改文件、专利授权文本,共63页。
请求人认为:(1)证据1公开了一种建筑模板,该建筑模板由玻璃纤维增强的塑料制成,其包括一个模板上壁面以及位于模板上壁面背面的纵向加强筋,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特征在于:该建筑模板采用注塑成型,针对该区别特征,证据2公开了一种组合式塑料模板,该塑料模板通过模具注射一次成型,由此可见区别特征被证据2公开了,由于证据1和证据2均属于建筑模板的技术领域,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对于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证据1公开了玻璃纤维增强塑料为玻璃纤维增强聚丙烯,该玻璃纤维长度为0.3-5mm,并且所述的加强筋的宽度为3mm,证据2公开加强横肋包括围城框形的边肋、横肋和竖肋构成,且中间加强筋板成十字交叉状,并与边缘加强筋板成T字形交叉,而且边肋上开设用于模板拼装的销孔,证据3公开了在加强筋的交叉处采用圆角过渡可避免应力集中,提高塑料强度、改善流动情况和便于脱模,而且为了避免塑料制品的两壁直接连接处的变形一般会设置加强筋,聚丙烯塑料制品的常用厚度为1.45-3mm,由此可见权利要求2-8也都不具备创造性;证据4公开了一种超强钢模板,在模板的四角部位由次肋和边框连接,证据5公开了一种组拼式钢塑模板,其钢骨架的边框交汇处设置有三角形的角部加强筋,塑面板四周边框交汇处设置有圆孔形加强筋,由此可见在模板背面的边框连接处设置加强筋是常规手段,而角部加强筋的形状是本领域可以选择的,选择T形的边缘加强筋板交汇处的加强筋是不会带来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此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1、2和6记载了材料和方法特征,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因此权利要求1、2和6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6月15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7月1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8月6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一方出席口审审理,专利权人未出席。在口头审理过程中:(一)合议组告知当事人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07年1月11日,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和《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本专利适用原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以下简称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二)请求人确定其无效理由、范围和相关证据的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和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和证据3结合公开、权利要求8 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和证据5以及公知技术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9也都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2和6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三)请求人确认证据6仅作为参考内容,不作为证据使用。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证据1-2以及证据4-5均为中国专利文献,证据3为相关领域的教科书,合议组经核实认可证据1-5的真实性;同时,证据1-5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二)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但是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可以获知的,则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显而易见。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注塑成型的建筑模板,证据1(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4-7段、第2页第3-6段,图1)公开了一种建筑模板,该建筑模板由玻璃纤维增强的塑料制成,其包括一个模板上壁面(对应本专利的工作面板)以及位于模板上壁面背面的纵向加强筋(对应本专利的加强筋板)。权利要求1相对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该建筑模板采用注塑成型。
对于该区别技术特征,证据2(参见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1页第4段至第2页第2段)公开了一种组合式塑料模板,其由多块塑料制成的长方形模板组成,每块模板的背面都有加强横肋和竖肋,在其四周边肋的各面上均有销孔,该模板可以通过模具注射一次成型。
由此可见区别特征被证据2公开了,该特征在证据2中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与其在本专利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均是对模板成型,而且由于证据1和证据2均属于建筑模板的技术领域,因此将证据2公开的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证据1中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不需要创造性劳动。综上,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9
证据1(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4-7段和第2页倒数第1段)公开了所述玻璃增强低发泡塑料建筑模板中包含烯烃类热塑性塑料基料以及短切玻璃纤维增强材料,该烯烃类热塑性塑料可以是聚丙烯,所述的玻璃纤维长度为5-8mm,由此可见权利要求2和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了;
证据2(参见图1)公开了所述的模板背面设置有边肋(对应本专利的边缘加强筋板)、横肋和竖肋(对应本专利的中间加强筋板),横肋和竖肋呈十字形交叉状,且分别与边肋成T字形交叉状,且四周边肋的各面上均有销孔(对应本专利的连接通孔),由此可见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了;
证据1(参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1段)公开了所述的模板上的加强筋的筋高12mm,宽3mm(对应本专利加强筋的厚度),长2m。证据3(参见第50页左栏)公开了在塑料模具的结构设置中为了降低制品的应力集中提高制品强度,减少变形和应力开裂,以改善充模条件,一般在塑件的两垂直面或者接近垂直的两表面连接外设置圆角,并且为了提高塑件的刚性,在受力容易变形的两壁直角连接处设置加强筋,该加强筋可以是一种角形加强筋。由此可见,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和证据3结合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了。由于证据1和证据2公开的模板都是一种塑料模具,因此将证据3公开的圆角以及角形加强筋的设计应用到证据2和证据1所述的模板的结构设置中,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也是显而易见的.
证据4(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6段,图1和4)公开了一种超强钢模板,在模板的四角部位由次肋和边框连接,证据5(参见图1和2)公开了一种组拼式钢塑模板,其钢骨架的边框交汇处设置有三角形的角部加强筋,塑面板四周边框交汇处设置有圆孔形加强筋,由此表明为了提高整个模板的刚性,在模板背面的边框连接处设置加强筋是本领域的常规手段。由于证据4和5中公开的模板与证据1和2中公开的模板所属技术领域相同,因此将证据4和5公开的模板边框连接处的加强筋设置应用到证据1或2中的边框连接处从而提高整个模板的刚性,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容易想到的,并且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选择T形的边缘加强筋板交汇处的加强筋是本领域的常见的结构形式,其效果是可以预期的。
综上,结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2-9也都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9由于不具备创造性而应予全部无效,本决定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200720066238.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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