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超大型水环真空泵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64
决定日:2012-09-04
委内编号:5W10327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011125.5
申请日:2006-10-1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淄博市博山开发区真空设备厂
授权公告日:2007-10-1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
主审员:许艳
合议组组长:祁轶军
参审员:谢杨
国际分类号:F04D17/1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22条第4款
决定要点
:对于一项专利权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而言,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专利说明书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根据其所掌握的技术知识能够实现该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达到预期的技术效果,则其说明书已达到专利法第26条第3款所规定的充分公开的程度。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日为2006年10月18日,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10月17日、名称为“超大型水环真空泵”的200620011125.5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超大型水环真空泵,包括:泵盖(1)、轴(4)、叶轮(10)、前分配板(9)、后分配板(13)、泵体(11)、前轴承座(2)、后承轴座(14)、轴承(5)、轴套(8),叶轮(10)安装在轴(4)上,叶轮(10)与轴(4)偏心的安装在泵体(11)内,并支撑在两端的轴承(5)上,两泵盖(1)及前后分配板(9)、(13)通过拉紧螺栓拉紧在一起,并用压盖(7)压紧,其特征在于:叶片曲率半径与叶轮参数的比例关系为
=0.831-0.833,=0.883-0.884, =0.866-0.924,
其中:为叶轮的外圆直径,为叶片曲率半径R1、R2圆心点所在圆的直径。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超大型水环真空泵,其特征在于:叶轮(10)的曲率半径和叶片端部的切向角度为35。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超大型水环真空泵,其特征在于:叶轮(10)的排气孔距叶轮10圆心的起始角度为5,终止角度为20 。
针对上述专利权,淄博市博山开发区真空设备厂(下称请求人)于2012年04月2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为: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第22条第2款、第22条第3款以及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下方印制有“东北大学”字样、上方印制有“杨乃恒 主编”字样的《真空获得设备》一书的封面页、目录页、第11页的复印件,共3页;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8月2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937564Y、名称为“水环式真空泵”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8页;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8月1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934682Y、名称为“全焊接水环真空泵叶轮”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
证据4:公开日为2005年6月1日、名称为“叶轮式真空泵”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15页。
请求人认为:1)按照本专利制造出的真空泵的进气孔、出气孔的部分甚至大部分将被遮盖,导致真空泵将无法正常工作,更不能产生预期的积极效果,因此涉案专利不具备实用性;2)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4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3)本领域技术人员按照涉案专利说明书的记载,不能实现涉案专利所述的技术方案。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04月23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2年5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以下反证:
反证1:由国家真空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编号为W2007-52的水环真空泵的《检验报告》的复印件,共3页;
反证2:由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出具的鲁科成鉴字[2007]第1427号《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的复印件,共10页;
反证3:由成都华西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10月09日出具的“2BEC100型水环真空泵使用情况证明”复印件,共1页;
反证4:由西山煤电(集团)有限公司屯兰矿出具的项目名称为“2BEC100瓦斯抽放泵”的山东省科学技术奖项目应用证明复印件,共1页;
反证5:由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证书号为JB2008-3-101-1的山东省科学技术奖证书的复印件,共1页;
反证6:由国家真空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编号为W2009-54的水环真空泵《检验报告》复印件以及由国家安全生产重庆矿用设备检测检验中心颁发的编号为(AY)渝国检第20102416号检验合格证复印件,共6页;
反证7:由山东省科学技术厅颁发的鲁科成鉴字[2009]第1036号《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的复印件,共11页;
反证8:由成都华西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2BEC120型水环真空泵使用情况证明”的复印件,共1页;
反证9:由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证书号为JB2011-3-110-1的山东省科学技术奖证书的复印件,共1页。
专利权人认为:1)现有技术的真空泵的进出气孔是设置在分配板上,分配板是一独立安装的独立部件,不可能遮挡住进、出气孔,故请求人所述的“按照本专利所述技术特征制造出的真空泵的进气孔、出气孔的部分甚至大部分将被遮盖,导致真空泵将无法正常工作,更不能产生预期的积极效果”不能成立,同时反证1-9证明了本专利的真空泵的设计是成功的,具备实用性;2)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4具备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3)本专利的权利要求清楚地记载了技术方案中包含的各个部件及其位置连接关系,说明书附图也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说明,故本专利的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6月5日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及所附反证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请求人于2012年5月2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书及如下附件:
附件1:由冶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1987年4月第1版、2001年1月第2版、2005年9月第3次印刷的《真空获得设备》一书的版权页、第8页和第9页的复印件,共3页;
附件2:下方示有“图5-8a :真空泵2BEC 40到2BEC 72(范例,在细节方面供货型式会有所不同)”的图纸复印件,共1页;
附件3:声称为采用=0.883-0.884制作出的叶轮与分配盘的安装图的图一至图七的原件,共7页。
请求人认为:1)根据附件1介绍的水环式真空泵的工作原理,若排气孔被全部或部分堵死,吸气口大部分堵死,真空泵将无法工作,附件3为采用涉案专利中公开的叶片曲率半径与叶轮参数的比例关系=0.883-0.884绘制出的水环式真空泵的技术效果图,从图一至图七可以看出,排气孔和吸气口均有较大程度的堵死情况,同时根据实践检验,计算公式“=0.883-0.884”不能实现,应为“=0.883-0.884”,故涉案专利不具备实用性;2)基于同样的理由,本专利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6月1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6月29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合议组当庭将请求人补充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及相应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当庭明确了如下事项:1)放弃本专利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以及证据2-4,仅保留证据1作为证据,证据1用于向合议组说明本专利的工作原理及相关技术参数,补充陈述意见时提交的附件1-3不作为证据使用,仅供合议组参考,同时当庭提交了由其自行绘制的《2BEC系列叶轮特征参数对照表》(下称附件4)供合议组参考,用于说明采用本申请的计算公式“=0.883-0.884”,叶片将无法与中轴、轮毂相结合;2)明确无效理由及范围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以及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3)对反证1-9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关联性不予认可;4)请求人当庭出示证据1的原件。专利权人表示:1)在绘制叶轮时,首先根据排气量确定叶轮直径,然后再根据叶轮直径乘以系数0.831-0.833,从而确定,然后再确定和,权利要求1中给出的系数为经验系数获得,是经过反复试验得到;2)反证1-9用于证明本专利具备实用性,并产生了积极的技术效果;3)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双方当事人就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以及第26条第3款充分发表了意见。
在口审后,专利权人于2012年7月10日针对请求人补充的意见陈述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附件。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的认定
证据1为中国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认可其真实性;反证1-9分别为关于专利权人生产制造的型号为“2BEC100”和“2BEC120”的水环真空泵产品的“检验报告”、“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使用证明”以及获得的荣誉证书,请求人对反证1-9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不予认可,对此,本案合议组认为,鉴于未有证据表明上述反证中型号为“2BEC100”和“2BEC120”的水环真空泵产品即为本专利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超大型水环真空泵,故反证1-9与本案无关联性,在本案中不予采信。
2. 关于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请求人认为,根据实践检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给出的计算公式“=0.883-0.884, =0.866-0.924”出现了笔误,其中的半径应为直径,依据涉案专利制造出的叶轮其叶片无法与中轴、轮毂结合,因此本专利的说明书未对本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书,从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经查,本专利涉及一种水环真空泵,如本专利的说明书所述,针对现有技术的水环真空泵存在规格小、不能适应大型、特大型真空系统需要的技术问题,本专利提出了一种效率高、节能,规格在800~1000以上,能够满足冶金、化工等行业的需求的超大型水环真空泵,为此,本专利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对水环真空泵的叶片型线进行了改进,并提出了其叶片型线的计算公式,具体为:“叶片曲率半径与叶轮参数的比例关系为=0.831-0.833,=0.883-0.884, =0.866-0.924,其中:为叶轮的外圆直径,为叶片曲率半径R1、R2圆心点所在圆的直径”,根据该计算公式,当叶轮直径确定后,可得到叶轮叶片圆心点所在圆的直径=(0.831-0.833),由此以叶轮的圆心为中心,绘制出直径为的圆,再根据=0.883-0.884, =0.866-0.924,计算出叶片正、反面叶片型线的内外径和,最后,根据相应的圆心点位置以半径和作圆弧,从而绘制出叶轮叶片的型线;请求人主张,根据上述计算公式获得的叶轮其叶片将无法与中轴和轮毂结合,并提交了附件4供合议组参考。对此,合议组认为,虽然附件4的附图示出,当选取不同的,根据本专利计算公式=0.883-0.884所得到的 绘制叶轮时,不能使得其叶片与选定直径的轮毂相结合,但是根据本领域的技术常识,轮毂的直径是根据强度和结构的要求确定,从附件4的附图中,其轮毂直径由于被限定在一个较小的值,未能与叶片相交,但是若扩大轮毂的直径,从附件4给出的图中可以明显看出其与叶片存在交点,并且这在请求人提交的附件3中也可以得到印证,正如请求人所提交的附件3的图一所示,在选取相同参数的情况下(例如,=1680,=0.883,=1483),将叶轮轮毂的直径选取为1326时,即可得到与轮毂相结合的叶片,而在附件4的最后一图中由于轮毂直径选取为820,造成了叶片与轮毂无法相互结合的情况,故请求人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根据其所掌握的技术常识绘制出相应的叶轮,不会出现叶片无法与轮毂相结合的情况。因此,本专利的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3. 关于实用性
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请求人认为,1)根据证据1介绍的水环式真空泵的工作原理,若排气孔被全部或部分堵死,吸气口大部分堵死,真空泵将无法工作,附件3为根据涉案专利中公开的叶片曲率半径与叶轮参数的比例关系=0.883-0.884绘制出的水环式真空泵的技术效果图,从图一至图七可以看出,排气孔和吸气口均有较大程度地被叶轮轮毂堵死的情况,因此,本专利无法实现相应的技术效果;2)同时根据实践检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给出的计算公式“=0.883-0.884, =0.866-0.924”出现了笔误,其中的半径应为直径,依据涉案专利制造出的叶轮其叶片无法与中轴、轮毂结合,这一点可从附件4的图中可以看出。
经查,本专利涉及一种水环真空泵,根据本领域技术常识可知,水环真空泵是一种已有泵,其利用偏心设置于泵腔内叶轮的旋转所产生的离心力将泵腔内的水甩向泵腔的内壁,形成液环,由于叶轮偏心设置,故叶轮轮毂与液环外壁之间形成一个月牙形空间,而这一空间又被叶轮的叶片分成若干小腔,随着叶轮的旋转,小腔的容积发生变化,压力也在发生变化,从而达到抽吸和排出气体的目的。根据本专利说明书所记载的内容可知,本专利中的水环真空泵同样利用了上述原理,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对叶轮叶片的型线进行了改进,具体为“叶片曲率半径与叶轮参数的比例关系为=0.831-0.833,=0.883-0.884, =0.866-0.924,其中:为叶轮的外圆直径,为叶片曲率半径R1、R2圆心点所在圆的直径”;其中气体的抽吸和排出通前后分配板上的吸排气孔来完成,前后分配板分别过拉紧螺栓与前、后泵盖安装在一起。请求人认为,根据上述计算公式获得的叶轮轮毂会将吸排气孔有较大程度的堵塞,从而本专利无法实现其所述的效果。对此,合议组认为,如上所述,本专利仅就叶轮叶片的型线进行了改进,气体的抽吸和排出是依靠设置于前后分配板上的吸排气孔来完成,而前后分配板与叶轮在结构上是相互独立的部件,也是独立进行安装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调整其与叶轮之间的间隙以及调整吸排气孔的位置等常规技术手段使得水环真空泵的抽排气顺利进行,故请求人的上述主张并不能成立。请求人还主张,根据上述计算公式获得的叶轮其叶片将无法与中轴和轮毂结合,并提交了附件4供合议组参考。对此,合议组认为,如前所述,请求人的这一主张不能成立。因此,根据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上述公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根据其所掌握的技术常识绘制出相应的叶轮,而该叶轮不会出现进排气孔被堵塞或者叶片无法与轮毂相结合的情况,故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有关实用性的规定。
综上所述,请求人的主张均不能成立。
三、决定
维持200620011125.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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