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采用全功能串口进行双处理器互唤醒的方法与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04
决定日:2012-09-07
委内编号:4W10140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10113415.4
申请日:2008-05-2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1-01-1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德信无线通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主审员:张峥
合议组组长:高栋
参审员:吴兴强
国际分类号:H04W88/06(2009.01),H04M1/73(2006.01),H04B1/1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第26条第3款、第22条第2款、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1. 如果权利要求中的用语是本领域常用语,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该用语的一般意思能够明确权利要求所表达的含义,则权利要求是清楚的;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涉及专利号为200810113415.4、发明名称为“一种采用全功能串口进行双处理器互唤醒的方法与系统”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专利权人为德信无线通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08年05月2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01月19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采用全功能串口进行双处理器互唤醒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连接唤醒处理器的DTR管脚与被唤醒处理器的DSR管脚;
连接唤醒处理器的DSR管脚与被唤醒处理器的DTR管脚;
将被唤醒处理器的DTR管脚电平置为无效,并将被唤醒处理器的DSR管脚设为唤醒源,以接收唤醒处理器的DTR管脚发送的唤醒脉冲;
检测唤醒处理器的DSR管脚的电平是否有效;
如果无效,则通过唤醒处理器的DTR管脚向被唤醒处理器的DSR管脚发送唤醒脉冲;
被唤醒处理器的DSR管脚接收该唤醒脉冲,并将被唤醒处理器的DTR管脚电平置为有效。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通过唤醒处理器的DTR管脚向被唤醒处理器的DSR管脚发送唤醒脉冲;包括:
拉高唤醒处理器的DTR电平,延时一段时间后拉低唤醒处理器的DTR电平。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连接唤醒处理器的RTS管脚与被唤醒处理器的CTS管脚;
连接唤醒处理器的CTS管脚与被唤醒处理器的RTS管脚;
连接唤醒处理器的TXD管脚与被唤醒处理器的RXD管脚;
连接唤醒处理器的RXD管脚与被唤醒处理器的TXD管脚;
如果唤醒处理器的DSR输入管脚的电平有效,则继续检测唤醒处理器的CTS管脚电平是否有效;
如果唤醒处理器的CTS管脚电平有效,则由唤醒处理器的TXD管脚向被唤醒处理器的RXD管脚发送数据。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DSR管脚与DTR管 脚的有效电平为低电平。
5. 一种采用全功能串口进行双处理器互唤醒的系统,所述系统包括唤醒处理器以及被唤醒处理器,唤醒处理器的DTR管脚与被唤醒处理器的DSR管脚连接,唤醒处理器的DSR管脚与被唤醒处理器的DTR管脚连接,其特征在于,
所述唤醒处理器包括:DSR检测单元,检测唤醒处理器的DSR管脚的电平是否有效;唤醒单元,如果所述唤醒处理器的DSR管脚电平无效,则通过唤醒处理器的DTR管脚向被唤醒处理器的DSR管脚发送唤醒脉冲;
所述被唤醒处理器包括:休眠单元,将被唤醒处理器的DTR管脚电平置为无效,并将被唤醒处理器的DSR管脚设为唤醒源,以接收唤醒处理器的DTR管脚发送的唤醒脉冲;被唤醒单元,由被唤醒处理器DSR管脚接收该唤醒脉冲,并将被唤醒处理器的DTR管脚电平置为有效。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唤醒单元,包括:
脉冲形成单元,拉高唤醒处理器的DTR电平,延时一段时间后拉低唤醒处理器的DTR电平。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唤醒处理器的RTS管脚与被唤醒处理器的CTS管脚连接,唤醒处理器的CTS管脚与被唤醒处理器的RTS管脚连接,唤醒处理器的TXD管脚与被唤醒处理器的RXD管脚连接,唤醒处理器的RXD管脚与被唤醒处理器的TXD管脚连接;所述唤醒处理器还包括:
CTS检测单元,如果唤醒处理器的DSR管脚的电平有效,则继续检测唤醒处理器的CTS管脚电平是否有效;
数据发送单元,如果唤醒处理器的CTS管脚电平有效,则由唤醒处理器的TXD管脚向被唤醒处理器的RXD管脚发送数据。
8.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DSR管脚与DTR管脚的有效电平为低电平。”
针对以上专利权,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2年02月0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故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附件2:公开号为CN101242447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复印件1份共17页,申请日2008年03月12日,公开日2008年08月13日(下称证据1);
附件3:公开号为CN101252733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复印件1份共13页,申请日2008年03月29日,公开日2008年08月27日(下称证据2);
附件4:公开号为CN101170777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复印件1份共10页,公开日2008年04月30日(下称证据3);
附件5:公开号为CN1874561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1份共7页,公开日2006年12月06日(下称证据4)。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02月2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2年03月0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重新提交了2012年02月06日提交的附件1-5,并补充提交了如下附件6-8:
附件6:公开号为CN10113230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复印件1份共11页,公开日2008年02月27日(下称证据5);
附件7:公开号为CN1770062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1份共14页,公开日2006年05月10日(下称证据6);
附件8:公开号为CN1567673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1份共17页,公开日2005年01月19日(下称证据7)。
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
(1) 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具体包括:1.1权利要求1的“连接唤醒处理器的DTR管脚与被唤醒处理器的DSR管脚、连接唤醒处理器的DSR管脚与被唤醒处理器的DTR管脚”中没有清楚限定“连接”是两上管脚物理上的直接连接还是逻辑上的间接连接;权利要求1的“将被唤醒处理器的DTR管脚电平置为无效,并将被唤醒处理器的DSR管脚设为唤醒源”没有清楚限定DTR、DSR的原有功能为何?何为唤醒源?如何将DTR管脚置为无效和如何将DSR管脚设为唤醒源?是否屏蔽其原有功能;权利要求1的步骤没有限定清楚为何在唤醒处理器的DSR管脚已经为无效的情况下,还要再次检测其是否有效;因此,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1.2权利要求2未对权利要求1不清楚的方面进行澄清,而且附加技术特征没有清楚限定唤醒处理器DTR电平初始状态为何,如何拉高或拉低DTR电平,被唤醒处理器如何识别唤醒脉冲,导致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不清楚。1.3权利要求3未对权利要求1不清楚的方面进行澄清,而且附加技术特征没有清楚限定唤醒处理器的CTS、RTS、TXD、RXD原有功能为何,如何实现上述功能;其限定的连接、检测、发送数据的顺序关系如何?在权利要求1中DSR管脚已经无效的情况下,为何还要限定如果DSR管脚的电平有效?导致权利要求3的保护范围不清楚。1.4-1.8由于权利要求4-8没有对以上不清楚的方面进行澄清,导致其保护范围不清楚。
2. 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具体包括:独立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重新定义全功能串口的DSR和DTR的功能”,还缺少将唤醒处理器的DTR管脚电平置为无效的条件“当被唤醒处理器进入休眠状态时”,以及检测唤醒处理器的DSR管脚的电平是否有效的条件“当唤醒处理器准备向被唤醒处理器发送数据时”;相类似地,独立权利要求5也缺少上述必要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2-4、6-8同样没有记载上述必要技术特征,因此即使上升为独立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3. 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具体包括:权利要求1-8请求保护一种“互唤醒”的方法与系统,但说明书所记载的唤醒处理器20只能唤醒其它处理器而不能被唤醒,而被唤醒处理器30只能被唤醒而不能唤醒其它处理器;因此无法从中得到或概括得到双处理器“互唤醒”的方法和系统,因此权利要求1-8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
4. 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包括:4.1说明书未记载全功能串口DSR和DTR原始功能为何,通过什么样的方式实现对DSR和DTR管脚功能的定义,如何对DSR和DTR重新定义使该管脚具有唤醒功能,重新定义后原有功能是否被屏蔽,使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实现双处理器的互唤醒。4.2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通过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实现拉高唤醒处理器的DTR电平,延时一段时间后拉低唤醒处理器的DTR电平相关的技术方案。
5. 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具体包括:5.1 权利要求1-8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5.2权利要求1-8相对于证据2不具备新颖性。
6. 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包括:6.1 权利要求1-8相对于证据3与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6.2 权利要求1-8相对于证据4与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并且权利要求2、6相对于证据4、证据7与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6.3权利要求1-8相对于证据5与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6.4权利要求1-8相对于证据6与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02月29日转送的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无效理由于 2012年 04月 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其全部无效理由均不成立,请求维持本专利权利要求1-8有效。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05月1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2年03月0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相关附件转送专利权人,并将专利权人于2012年04月1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请求人。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 2012年 05月 1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 2012年 07月 03日举行口头审理。
请求人于2012年06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中对合议组2012年05月11日转送的专利权人于2012年 04月 1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的意见进行了答复,坚持对本专利所提出的无效理由。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变更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请求人明确本次无效宣告请求以2012年03月0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的无效理由为准,并补充提交了以下证据:
附件9:“微型计算机原理与接口技术”第620-625页,第632-641页及版权页的复印件1份共10页,尹建华等著,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公开日2003年08月31日(下称证据8);
附件10:“数据通信”第121-125页及版权页的复印件1份共10页,乔桂红等著,人民邮电出版社出版,公开日2010年01月31日(下称证据9);
附件11:“现代通信系统”第384-387页及版权页的复印件1份共8页,Roy Blake著,电子工业出版社出版,公开日2003年08月31日(下称证据10);
附件12:“SOC系统开发-从实践到提高”第155-169页及版权页的复印件1份共10页,赵鹏等著,中国电力出版社,公开日2007年06月30日(下称证据11);
附件13:“基于‘聚芯SoC’的嵌入式系统设计”第66-67、76-89页及版权页的复印件1份共11页,张志敏著,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公开日2007年08月31日(下称证据12)。
请求人指出证据8-12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分别用于证明上述无效理由6.1-6.4中引用的惯用技术手段,请求人同时提交了证据8-12的原件。合议组当庭将上述证据及其原件以及请求人于2012年06月1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所提供的全部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结合证据对全部无效理由进行了具体陈述,专利权人针对无效理由进行了答辨,双方当事人均充分发表了意见。鉴于请求人当庭提交了公知常识性证据,合议组告知专利权人可在口审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对上述公知常识性证据的书面意见,除此之处不再接受双方当事人的任何书面意见陈述。
专利权人于2012年07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中认为请求人所提供的证据5、6即使与证据8-12中的公知常识相结合,也不能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8的创造性,因此坚持本专利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审查基础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 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7为中国专利文献,证据8-12为公开出版物,并且请求人提交了证据8-12的原件,专利权人对于以上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其中证据1-2是由他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专利申请,其申请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并且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后公开,可以作为用于评述本专利新颖性的证据;证据3-7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述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证据8,10-13属于教科书,并且其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
证据9作为公开出版物,其版权页中载明了“2005年06月第1版,2010年1月北京第9次印刷”。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2.1.3.1节规定:“出版物的印刷日视为公开日,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公开日的除外。印刷日只写明年月或者年份的,以所写月份的最后一日或者所写年份的12月31日为公开日”。证据9的印刷日写明为2010年01月,虽然其记载了本书的第1版出版日为2005年06月,但是请求人没有能够提供任何证据证明2010年01月重印的本书与其第1版在内容上相同,因此其公开日应依据审查指南的上述规定推定为印刷日即2010年1月31日。由于证据9的公开日晚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不能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
3. 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关于无效理由1.1,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连接”是本领域中的常用语,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该术语的一般含义,能够理解这里所述的“连接”是管脚之间的物理线路连接,同时二者之间也可以执行信号传递,具有逻辑上的连接关系;因此“连接唤醒处理器的DTR管脚与被唤醒处理器的DSR管脚、连接唤醒处理器的DSR管脚与被唤醒处理器的DTR管脚”的表述明确限定了两个处理器DSR、DTR管脚之间的相互关系,其含义是清楚的。DSR、DTR是本领域通用的标准管脚名称,其在处理器中的原有功能在本领域的相关标准中也具有明确的定义;将处理器的某个管脚电平“置为无效”也是本领域的通用表达,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清楚地理解该术语所代表的管脚电平状态,因此其含义是明确的;权利要求1中“将被唤醒处理器的DSR管脚设为唤醒源,以接收唤醒处理器的DTR管脚发送的唤醒脉冲”的表述作为一个整体,描述了对DSR管脚的功能设定,其含义是清楚的;权利要求1中唤醒处理器和被唤醒处理器是两个不同的处理器,唤醒处理器本身并不能自动获知被唤醒处理器的DTR管脚电平被置为无效,需要通过检测其DSR管脚电平才能确定,权利要求1中对这一检测过程的描述其含义也是清楚的。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清楚地限定了其要求保护的范围,无效理由1.1不能成立。
关于无效理由1.2,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2中“拉高唤醒处理器的DTR电平,延时一段时间后拉低唤醒处理器的DTR电平”限定了DTR管脚的电平状态变化,由于将处理器管脚的电平置高和置低均是本领域常见的操作,本领域技术人员从这一描述能够理解其所表达的处理器操作过程,因此其含义是清楚的。因此,权利要求2清楚地限定了其要求保护的范围,无效理由1.2不能成立。
关于无效理由1.3,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3中CTS、RTS、TXD、RXD等管脚也是本领域通用的标准管脚名称,其在处理器中的原有功能在本领域中具有明确的定义;而且权利要求3中已经明确限定了通过依次检测各管脚的电平是否有效来实现数据发送,其功能实现的方式和顺序均有明确的限定,含义是清楚的。因此,权利要求3清楚地限定了其要求保护的范围,无效理由1.3不能成立。
相应地,无效理由1.4-1.8也均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8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4. 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书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利用重新定义的全功能串口的DSR和DTR来实现双处理器的互唤醒,不需要改变现有串口管脚的输入输出状态。为了解决该技术问题,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记载了双处理器DSR管脚和DTR管脚相互之间的连接关系“连接唤醒处理器的DTR管脚与被唤醒处理器的DSR管脚;连接唤醒处理器的DSR管脚与被唤醒处理器的DTR管脚”,并且记载了对DSR管脚和DTR管脚重新配置实现互唤醒的步骤“将被唤醒处理器的DTR管脚电平置为无效,并将被唤醒处理器的DSR管脚设为唤醒源,以接收唤醒处理器的DTR管脚发送的唤醒脉冲;检测唤醒处理器的DSR管脚的电平是否有效;如果无效,则通过唤醒处理器的DTR管脚向被唤醒处理器的DSR管脚发送唤醒脉冲;被唤醒处理器的DSR管脚接收该唤醒脉冲,并将被唤醒处理器的DTR管脚电平置为有效”。根据以上步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实现采用全功能串口进行双处理器互唤醒,并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对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2,合议组认为:虽然权利要求1中没有直接写入“重新定义全功能串口的DSR和DTR的功能”,但是其中限定了将唤醒处理器和被唤醒处理器的DSR、DTR管脚相互连接,并且将被唤醒处理器的DTR管脚电平置为无效,检测唤醒处理器的DSR管脚电平是否有效,如果无效则通过唤醒处理器的DTR管脚向被唤醒处理器的DSR管脚发送唤醒脉冲;可见以上反映管脚连接关系和处理器工作步骤的技术特征已经具体实现了对全功能串口DSR、DTR功能的重新定义;而且,虽然权利要求1中没有直接写明“将被唤醒处理器的DTR管脚电平置为无效”和“检测唤醒处理器的DSR管脚的电平是否有效”的条件,但本领域公知地,上述步骤的执行不可能是随机的;处理器进入休眠状态是将其唤醒的前提,因此被唤醒处理器显然是在进入休眠状态的条件下才将DTR管脚置为无效;而且唤醒处理器在不对被唤醒处理器发送数据时不需要检测其状态,因此需要向被唤醒处理器发送数据是检测DSR管脚电平是否有效判断被唤醒处理器状态这一操作的前提,可见,权利要求1记载了“将被唤醒处理器的DTR管脚电平置为无效”和“检测唤醒处理器的DSR管脚的电平是否有效”,上述技术特征被执行本身,就足以说明被唤醒处理器和唤醒处理器处于执行以上步骤的条件之下,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上已经包含了执行上述步骤的条件。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记载了解决利用全功能串口实现双处理器互唤醒这一技术问题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相类似地,独立权利要求5也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5均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相应地,从属权利要求2-4以及6-8也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5. 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对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3,合议组认为:
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了(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15、26段):“该方案通过将全功能串口中的DSR和DTR管脚进行重新定义来实现双处理器的互唤醒”,“仅需要重新定义全功能串口的DSR和DTR的功能,以进行双处理器的互唤醒”,可见说明书中记载了基于双处理器各自的DSR、DTR管脚实现相互唤醒,即双处理器中的任何一个均可以作为唤醒处理器,来唤醒另一个被唤醒处理器。在此基础上,说明书的具体实施例假设应用处理器AP作为唤醒处理器而基带处理器BP为被唤醒处理器,记载了由AP唤醒BP的技术方案。但是,由AP唤醒BP只是一种假设,并不代表只能由AP唤醒BP而不能由BP唤醒AP;事实上AP、BP的DSR、DTR管脚之间的连接关系是对称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说明书中关于通过对DSR和DTR管脚进行重新定义来实现双处理器的互唤醒的记载,完全能够预见到BP也可以以同样的工作方式利用DSR、DTR管脚的重新定义来唤醒AP;可见,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采用全功能串口进行双处理互唤醒的技术方案是能够从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概括得到的;相应地,权利要求2-8的技术方案也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8均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6. 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关于无效理由4.1,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收中涉及的DSR、DTR是本领域通用的标准管脚名称,其在处理器中的原有功能在本领域的相关标准中也具有明确的定义;而且本专利说明书中描述了通过将唤醒处理器和被唤醒处理器的DSR、DTR管脚相互连接,并且将被唤醒处理器的DTR管脚电平置为无效,检测唤醒处理器的DSR管脚电平是否有效,如果无效则通过唤醒处理器的DTR管脚向被唤醒处理器的DSR管脚发送唤醒脉冲等一系列步骤实现双处理器的互唤醒,已经充分公开了如何对DSR和DTR管脚重新定义从而使之具有唤醒功能的技术方案,而DSR和DTR管脚在用于处理器唤醒之后仍保留原有功能,并不对上述唤醒功能的实现造成影响。
关于无效理由4.2,合议组认为:由于将处理器管脚的电平置高和置低均是本领域常见的操作,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说明书对拉高和拉低DTR电平的描述,已经能够理解其所表达的处理器操作过程,从而实现该步骤。
综上所述,本专利说明书已经充分公开了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实现本发明,因此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7.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1) 关于无效理由5.1,合议组认为:
证据1公开了一种双CPU架构智能手机及其通信控制方法,并且公开了(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2页第8行至第5页第8行,图1):所述智能手机包括应用处理器AP和基带处理器CP,其中AP的DTR端连接CP的DSR端,该AP的WAKEUP端连接CP的IOW端;CP进入睡眠模式设置IOW为低,当AP唤醒CP时,AP设置DTR为低,触发CP中断,CP从睡眠模式进入正常工作模式并处理DSR中断,打开UART,设置IOW为高,表明已准备了接收数据;AP的WAKEUP引脚接收到IOW的上升沿中断,通过UART发送数据;而CP唤醒AP的具体步骤是CP设置IWO为高电平,触发AP中断;AP的WAKEUP引脚收到上升沿中断,如果此时AP睡眠则切换到正常工作模式并设置DTR为低,表明AP已准备好接收数据,如果正常工作则只设置DTR为低。
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证据1没有公开其技术特征“连接唤醒处理器的DSR管脚与被唤醒处理器的DTR管脚”、“将被唤醒处理器的DTR管脚电平置为无效”、“检测唤醒处理器的DSR管脚的电平是否有效”;可见,证据1虽然公开了双处理器AP和CP的相互唤醒,但是这一过程并不是通过二者的全功能串口DSR和DTR来实现相互检测和唤醒的,而是还要借助AP的WAKEUP端和CP的IOW端实现,而且证据1也没有公开唤醒处理器通过检测DSR管脚判断被唤醒处理器是否休眠的步骤,以上区别也不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直接替换。因此,证据1与权利要求1不是相同的发明,不能构成权利要求1的抵触申请。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
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5,证据1没有公开其技术特征“唤醒处理器的DSR管脚与被唤醒处理器的DTR管脚连接”,“休眠单元,将被唤醒处理器的DTR管脚电平置为无效”、“DSR检测单元,检测唤醒处理器的DSR管脚的电平是否有效”;可见,证据1虽然公开了双处理器AP和CP的相互唤醒的双CPU架构智能手机,但是这一过程并不是通过二者的全功能串口DSR和DTR来实现相互检测和唤醒的,而是还要借助AP的WAKEUP端和CP的IOW端实现,而且证据1也没有公开唤醒处理器中用于通过检测DSR管脚判断被唤醒处理器是否休眠的DSR检测单元,以上区别也不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直接替换。因此,证据1与权利要求5不是相同的发明,不能构成权利要求1的抵触申请。因此,权利要求5相对于证据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5相对于证据1具备新颖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4、6-8相对于证据1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
2)关于无效理由5.2,合议组认为:
证据2公开了一种移动终端及模块间的通讯电路及其通讯方法,并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摘要):其利用两对I/O口和一对全双工UART串行数据接口作收发和唤醒控制,手机功能模块的输入接口I/OM2与电视功能模块的输出接口I/OS2相连,手机功能模块的输入接口I/OM2与电视功能模块的输入接口I/OS1相连;所述UARTM包括串行数据输入口RXM和串行数据输出口TXM,UARTS也包括串行数据输入口RXS和串行数据输出口TXS;当电视功能模块检测到I/OS1为低电平的时候,从TXX输出一串字符,以通知手机功能模块有数据要传输;手机功能模块检测到串行数据接口有数据输入后,退出慢时钟模式,准备接收数据,并且从I/OM1输出高电平,通知电视功能模块可以发送数据;同理,手机功能模块有数据要发送给电视功能模块时也可以采用上述相同的方式。
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证据2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连接唤醒处理器的DTR管脚与被唤醒处理器的DSR管脚;连接唤醒处理器的DSR管脚与被唤醒处理器的DTR管脚;将被唤醒处理器的DTR管脚电平置为无效,并将被唤醒处理器的DSR管脚设为唤醒源,以接收唤醒处理器的DTR管脚发送的唤醒脉冲;检测唤醒处理器的DSR管脚的电平是否有效;如果无效,则通过唤醒处理器的DTR管脚向被唤醒处理器的DSR管脚发送唤醒脉冲;被唤醒处理器的DSR管脚接收该唤醒脉冲,并将被唤醒处理器的DTR管脚电平置为有效”;可见证据2虽然公开了手机功能模块和电视功能模块之间的相互唤醒,但是其所使用的全双工UART串口不是权利要求1中的DTR和DSR口,更重要的是,这一过程不是完全通过二者的全功能串口来实现的,而是利用一对单独的输入输出接口I/O和一对全双工UART串行数据接口共同配合实现的;以上区别不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直接替换。可见,证据2与权利要求1不是相同的发明,不能构成权利要求1的抵触申请。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
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5,证据2没有公开权利要求5的技术特征“唤醒处理器的DTR管脚与被唤醒处理器的DSR管脚连接,唤醒处理器的DSR管脚与被唤醒处理器的DTR管脚连接”,“休眠单元,将被唤醒处理器的DTR管脚电平置为无效,并将被唤醒处理器的DSR管脚设为唤醒源,以接收唤醒处理器的DTR管脚发送的唤醒脉冲;被唤醒单元,被唤醒处理器的DSR管脚接收该唤醒脉冲,并将被唤醒处理器的DTR管脚电平置为有效”,“DSR检测单元,检测唤醒处理器的DSR管脚的电平是否有效;唤醒单元,如果所述唤醒处理器的DSR管脚电平无效,则通过唤醒处理器的DTR管脚向被唤醒处理器的DSR管脚发送唤醒脉冲”。可见证据2虽然公开了手机功能模块和电视功能模块之间的相互唤醒的移动终端,但是其所使用的全双工UART串口不是权利要求1中的DTR和DSR口,更重要的是,这一过程不是完全通过二者的全功能串口来实现的,而是利用一对单独的输入输出接口I/O和一对全双工UART串行数据接口共同配合实现的;以上区别不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直接替换。可见,证据2与权利要求5不是相同的发明,不能构成权利要求5的抵触申请。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5相对于证据2具备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2-4、6-8相对于证据2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
综上所述,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5不能成立。
8.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无效理由6.1,合议组认为:
证据3公开了一种实现多模移动终端睡眠/唤醒的方法(参见证据3的说明书第3页第13行至第6页第9行,图1),其中具有应用处理器AP和CDMA模块,并且AP模块对CDMA模块、以及CDMA模块对AP模块的唤醒/睡眠状态查询均采用通行串行输入/输出GPIO接口方式实现,其中PXA处理器唤醒CDMA模块(PXA_WAKEUP_CDMA/PXA_IRQ)用于AP模块唤醒CDMA模块;CDMA模块请求中断(CDMA?IRQ)用于CDMA模块唤醒AP模块,PXA处理器就绪(PXA_READY)用于AP模块睡眠时通过中断申请通知CDMA模块,以及用于CDMA模块查询AP模块的睡眠状态,CDMA模块就绪(CDMA_READY)用于CDMA模块睡眠时通过中断申请通知AP模块,以及AP模块查询CDMA模块的睡眠状态;当CDMA模块进入睡眠状态时,CDMA_READY由工作状态的高电平被置为低电平,产生一个下降沿中断通知AP模块;当AP模块需要向CDMA模块发送指令或数据时,AP模块通过PXA_WAKEUP_CDMA/PXA_IRQ向CDMA模块发送一个正脉冲信号,之后将CDMA_READY信号从低电平拉高为高电平,完成CDMA模块的唤醒。
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其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采用全功能串口进行双处理器的互唤醒;(2)连接唤醒处理器的DTR管脚与被唤醒处理器的DSR管脚;连接唤醒处理器的DSR管脚与被唤醒处理器的DTR管脚;将被唤醒处理器的DTR管脚电平置为无效,并将被唤醒处理器的DSR管脚设为唤醒源,以接收唤醒处理器的DTR管脚发送的唤醒脉冲;检测唤醒处理器的DSR管脚的电平是否有效;如果无效,则通过唤醒处理器的DTR管脚向被唤醒处理器的DSR管脚发送唤醒脉冲;被唤醒处理器的DSR管脚接收该唤醒脉冲,并将被唤醒处理器的DTR管脚电平置为有效。证据3不但是采用GPIO接口实现互唤醒,而且采用了PXA_WAKEUP_CDMA/PXA_IRQ、CDMA?IRQ、PXA_READ、CDMA_READY四个管脚才能够实现互唤醒;而权利要求1通过以上区别特征,使作为唤醒处理器的一方通过检测DSR管脚确认被唤醒处理器的休眠状态,并通过DTR管脚发送唤醒脉冲;而作为被唤醒处理器的一方利用DTR管脚标志自身的休眠状态,并通过DSR管脚接收所述唤醒脉冲,从而实现了利用DSR、DTR两个管脚即可以进行双处理器相互之间的查询和唤醒,而且权利要求1所使用的是处理器的全功能串口,不需要增加GPIO接口作为辅助控制线,不影响原接口输入输出功能,可见以上区别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请求人提交了证据12用于证明USB和UART均为本领域惯用的串行接口标准,但是该证据不能证明将全功能串口进行双处理器的互唤醒也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也不能证明区别特征2)所述的引脚连接关系和互唤醒操作也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及其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相对于证据3,其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5是采用全功能串口进行双处理器的互唤醒的系统;(2)证据3没有公开技术特征“唤醒处理器的DTR管脚与被唤醒处理器的DSR管脚连接,唤醒处理器的DSR管脚与被唤醒处理器的DTR管脚连接”,“休眠单元,将被唤醒处理器的DTR管脚电平置为无效,并将被唤醒处理器的DSR管脚设为唤醒源,以接收唤醒处理器的DTR管脚发送的唤醒脉冲;被唤醒单元,被唤醒处理器的DSR管脚接收该唤醒脉冲,并将被唤醒处理器的DTR管脚电平置为有效”,“DSR检测单元,检测唤醒处理器的DSR管脚的电平是否有效;唤醒单元,如果所述唤醒处理器的DSR管脚电平无效,则通过唤醒处理器的DTR管脚向被唤醒处理器的DSR管脚发送唤醒脉冲”。证据3不但是采用GPIO接口实现互唤醒,而且采用了PXA_WAKEUP_CDMA/PXA_IRQ、CDMA?IRQ、PXA_READ、CDMA_READY四个管脚才能够实现互唤醒;而权利要求5通过以上区别特征,使作为唤醒处理器的一方通过检测DSR管脚确认被唤醒处理器的休眠状态,并通过DTR管脚发送唤醒脉冲;而作为被唤醒处理器的一方利用DTR管脚标志自身的休眠状态,并通过DSR管脚接收所述唤醒脉冲,从而实现了利用DSR、DTR两个管脚即可以进行双处理器相互之间的查询和唤醒,而且权利要求5所使用的是处理器的全功能串口,不需要增加GPIO接口作为辅助控制线,不影响原接口输入输出功能,可见以上区别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5相对于证据3及其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5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6-8相对于证据3及其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
2)关于无效理由6.2,合议组认为:
证据4公开了一种GSM/PHS双模手机及两模块间发送数据的方法(参见证据4的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5行至第3页最后一行),其中在GSM和PHS两个模块之间增加两个GPIO口的连接,GPIO1用于PHS模块向GSM模块输出自己的工作状态及获取对方的工作状态;GPIO2用于GSM模块向PHS模块输出自己的工作状态及获取对方的工作状态。当GSM模块需要往PHS模块发送数据时,首先通过GPIO1口获得PHS模块的工作状态,当GPIO1口读入的是高电平则直接发送数据;如果GPIO1口读入的是低电平则说明PHS模块工作在待机模式下,此时通过IRQP产生一个中断信号并发往PHS的IRQP中断脚,PHS模块接收到该中断信号后从待机模式进入主时钟模式;当PHS模块需要向GSM模块发送数据时,首先通过GPIO2口获得GSM模块工作状态,当GPIO2口读入的是高电平,则直接往GSM串口发送数据;当GPIO2口读入的是低电平,说明GSM模块工作在待机模式下,此时需要通过IRQG产生一中断信号并发往GSM的IRQG中断脚,将GSM模块切换到主时钟模式。
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4,其区别特征在于: (1)权利要求1采用全功能串口进行双处理器的互唤醒;(2)将被唤醒处理器的DTR管脚电平置为无效,并将被唤醒处理器的DSR管脚设为唤醒源,以接收唤醒处理器的DTR管脚发送的唤醒脉冲;检测唤醒处理器的DSR管脚的电平是否有效;如果无效,则通过唤醒处理器的DTR管脚向被唤醒处理器的DSR管脚发送唤醒脉冲;被唤醒处理器的DSR管脚接收该唤醒脉冲,并将被唤醒处理器的DTR管脚电平置为有效。证据4不但需要在GSM和PHS两个模块之间增加专用的GPIO口来实现对工作状态的相互检测,而且其还要采用IRQP和IRQG口来发送唤醒信号。而权利要求1通过以上区别特征,使作为唤醒处理器的一方通过检测DSR管脚确认被唤醒处理器的休眠状态,并通过DTR管脚发送唤醒脉冲;而作为被唤醒处理器的一方利用DTR管脚标志自身的休眠状态,并通过DSR管脚接收所述唤醒脉冲,从而实现了利用DSR、DTR两个管脚即可以进行双处理器相互之间的查询和唤醒,而且权利要求1所使用的是处理器的全功能串口,不需要增加额外的控制线,也不影响原接口输入输出功能。以上区别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请求人提交了证据10证明利用软件对RS-232C进行重新配置以实现各种功能属于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但是该证据只是指出了管脚功能可以重新配置,因而并未证明将全功能串口配置用于双处理器的互唤醒也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也不能证明区别特征2)所述的引脚连接关系和互唤醒操作也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4及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相对于证据4,其区别特征在于: (1)权利要求5是采用全功能串口进行双处理器的互唤醒的系统;(2)证据4没有公开技术特征“唤醒处理器的DTR管脚与被唤醒处理器的DSR管脚连接,唤醒处理器的DSR管脚与被唤醒处理器的DTR管脚连接”,“休眠单元,将被唤醒处理器的DTR管脚电平置为无效,并将被唤醒处理器的DSR管脚设为唤醒源,以接收唤醒处理器的DTR管脚发送的唤醒脉冲;被唤醒单元,被唤醒处理器的DSR管脚接收该唤醒脉冲,并将被唤醒处理器的DTR管脚电平置为有效”,“DSR检测单元,检测唤醒处理器的DSR管脚的电平是否有效;唤醒单元,如果所述唤醒处理器的DSR管脚电平无效,则通过唤醒处理器的DTR管脚向被唤醒处理器的DSR管脚发送唤醒脉冲”。证据4不但需要在GSM和PHS两个模块之间增加专用的GPIO口来实现对工作状态的相互检测,而且其还要采用IRQP和IRQG口来发送唤醒信号。而权利要求5通过以上区别特征,使作为唤醒处理器的一方通过检测DSR管脚确认被唤醒处理器的休眠状态,并通过DTR管脚发送唤醒脉冲;而作为被唤醒处理器的一方利用DTR管脚标志自身的休眠状态,并通过DSR管脚接收所述唤醒脉冲,从而实现了利用DSR、DTR两个管脚即可以进行双处理器相互之间的查询和唤醒,而且权利要求5所使用的是处理器的全功能串口,不需要增加额外的控制线,也不影响原接口输入输出功能。以上区别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5相对于证据4及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5相对于证据4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4、7-8相对于证据4及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6,其相对于证据4具有所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1、5中的上述区别特征。证据7公开了一种具随插即用功能的串行端口简单信号通讯型不断电系统,其中UPS的微处理器通过UART的串行端口信号5联络电脑主机7,在电瓶模式远端关机状态下,微处理器1可通过DTR端口传送关机命令至UPS系统,判断维持正信号准位时间的长短即可判断是否为电瓶模式远端关机。可见证据7没有涉及处理器之间的互唤醒,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以上区别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6相对于证据4、证据7及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
3)关于无效理由6.3,合议组认为:
证据5公开了一种系统唤醒的方法(参见证据5的说明书第1页第6行至第16行、第4页第4行至第6页倒数第8行,图1-3),基于UART串口实现数据通信设备DCE和数据终端设备DTE之间的相互唤醒;其中对RTS端口、CTS端口和RI端口分别进行如下配置:RI为DCE唤醒DTE的唤醒信号,将RI端口设置为GPIO,当在RI端口上发送脉冲下降沿时即触发中断;CTS为DCE处于睡眠状态的睡眠指示信号,RTS为DTE处于睡眠状态的睡眠指示信号,同时RTS也是DTE唤醒DCE的唤醒信号;将RTS端口设置成GPIO,并且配置该GPIO为下降沿有效的中断触发源;当DTE向DCE发送数据前,如果CTS端口上检测到高电平,则获知DCE处于睡眠状态,DTE通过在RTS端口发送一个脉冲下降沿信号触发中断,唤醒DCE,DCE被唤醒后将RTS端口恢复为硬件流控制信号端口;当DCE向DTE发送数据前,如果在RTS端口上检测到高电平,则获知DTE处于睡眠状态,DCE通过在RI端口上发送一个脉冲下降沿信号,用于触发中断,唤醒DTE,DTE被唤醒后将RI端口恢复为硬件流控信号端口。
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5,其区别特征在于:连接唤醒处理器的DTR管脚与被唤醒处理器的DSR管脚;连接唤醒处理器的DSR管脚与被唤醒处理器的DTR管脚;将被唤醒处理器的DTR管脚电平置为无效,并将被唤醒处理器的DSR管脚设为唤醒源,以接收唤醒处理器的DTR管脚发送的唤醒脉冲;检测唤醒处理器的DSR管脚的电平是否有效;如果无效,则通过唤醒处理器的DTR管脚向被唤醒处理器的DSR管脚发送唤醒脉冲;被唤醒处理器的DSR管脚接收该唤醒脉冲,并将被唤醒处理器的DTR管脚电平置为有效。证据5虽然是利用了UART串口实现了DTE和DCE之间的互唤醒,但是其没有应用DSR和DTR管脚;而且,证据5中DCE唤醒DTE是利用RTS口检测DTE的状态并通过RI口发送唤醒脉冲,DTE唤醒DCE是用CTS口检测DCE状态并通过RTS口发送唤醒脉冲,即共使用了三个串口的控制线来实现相互唤醒。而权利要求1通过以上区别特征,使作为唤醒处理器的一方通过检测DSR管脚确认被唤醒处理器的休眠状态,并通过DTR管脚发送唤醒脉冲;而作为被唤醒处理器的一方利用DTR管脚标志自身的休眠状态,并通过DSR管脚接收所述唤醒脉冲,从而实现了利用DSR、DTR两个管脚即可以进行双处理器相互之间的查询和唤醒,而且由于其使用的是DSR、DTR管脚,在后续的数据发送中也不需要恢复DSR、DTR管脚的流控信号功能,使互唤醒的实现过程更为简单,可见,以上区别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5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相对于证据5,其区别特征在于:“唤醒处理器的DTR管脚与被唤醒处理器的DSR管脚连接,唤醒处理器的DSR管脚与被唤醒处理器的DTR管脚连接”,“休眠单元,将被唤醒处理器的DTR管脚电平置为无效,并将被唤醒处理器的DSR管脚设为唤醒源,以接收唤醒处理器的DTR管脚发送的唤醒脉冲;被唤醒单元,被唤醒处理器的DSR管脚接收该唤醒脉冲,并将被唤醒处理器的DTR管脚电平置为有效”,“DSR检测单元,检测唤醒处理器的DSR管脚的电平是否有效;唤醒单元,如果所述唤醒处理器的DSR管脚电平无效,则通过唤醒处理器的DTR管脚向被唤醒处理器的DSR管脚发送唤醒脉冲”。而且,证据5中DCE唤醒DTE是利用RTS口检测DTE的状态并通过RI口发送唤醒脉冲,DTE唤醒DCE是用CTS口检测DCE状态并通过RTS口发送唤醒脉冲,即共使用了三个串口的控制线来实现相互唤醒。而权利要求5通过以上区别特征,使作为唤醒处理器的一方通过检测DSR管脚确认被唤醒处理器的休眠状态,并通过DTR管脚发送唤醒脉冲;而作为被唤醒处理器的一方利用DTR管脚标志自身的休眠状态,并通过DSR管脚接收所述唤醒脉冲,从而实现了利用DSR、DTR两个管脚即可以进行双处理器相互之间的查询和唤醒,而且由于其使用的是DSR、DTR管脚,在后续的数据发送中也不需要恢复DSR、DTR管脚的流控信号功能,使互唤醒的实现过程更为简单,可见,以上区别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5相对于证据5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5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6-8相对于证据5及其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
4)关于无效理由6.4,合议组认为:
证据6公开了一种控制两处理器之间的数据通信的方法和双处理器装置(参见证据6的说明书第2页第1行至第8页最后一行,图1-2),包括应用处理器100和调制解调器处理器101,两个处理器的睡眠和唤醒状态通过V.24串口以双向方式相互同等地控制,应用处理器通过用于数据流控制的线路RTS104向调制解调器处理器传送准备接收信号RTS 204,调制解调器处理器通过用于数据流控制的线路CTS 105向应用处理器传送准备接收信号CTS 205;信号线TX 102和RX 103用于传输数据;两个处理器之间有一段时间没有数据通信之后,调制解调器处理器将信号CTS 变化到去活的信号电平,并进入睡眠状态;应用处理器希望开始进行通信,应用处理器通过信号CTS检测到其信号电平为去活,表明调制解调器处理器没有准备好接收,则应用处理器先将信号RTS从激活了的信号电平切换到去活的信号电平,然后变回激活了的信号电平;调制解调器处理器检测到准备接收信号RTS变化到激活的信号电平,确定它是唤醒请求,变化到唤醒状态;调制解调器苏醒后,准备好接收线路TX上的数据,激活准备接收信号CTS。
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6,其区别特征在于:连接唤醒处理器的DTR管脚与被唤醒处理器的DSR管脚;连接唤醒处理器的DSR管脚与被唤醒处理器的DTR管脚;将被唤醒处理器的DTR管脚电平置为无效,并将被唤醒处理器的DSR管脚设为唤醒源,以接收唤醒处理器的DTR管脚发送的唤醒脉冲;检测唤醒处理器的DSR管脚的电平是否有效;如果无效,则通过唤醒处理器的DTR管脚向被唤醒处理器的DSR管脚发送唤醒脉冲;被唤醒处理器的DSR管脚接收该唤醒脉冲,并将被唤醒处理器的DTR管脚电平置为有效。证据6虽然公开了应用V.24接口协议中的RTS和CTS管脚实现调制解调器处理器和应用处理器之间的唤醒,但是其并未应用DSR管脚和DTR管脚,也没有公开将双处理器的DSR管脚和DTR管脚分别相互连接的技术方案,而且RTS管脚和CTS管脚在接口协议中用于判断处理器是否准备好接收数据,因此在证据6中调制解调器处理器和应用处理器基于RTS和CTS管脚判断被唤醒的处理器是否准备好接收数据,而不是判断处理器是否被唤醒而处于工作状态。权利要求1通过以上区别特征,使作为唤醒处理器的一方通过检测DSR管脚确认被唤醒处理器的休眠状态,并通过DTR管脚发送唤醒脉冲;而作为被唤醒处理器的一方利用DTR管脚标志自身的休眠状态,并通过DSR管脚接收所述唤醒脉冲,从而利用DSR、DTR管脚进行对双处理器的休眠/工作状态的查询,由于其使用的是DSR、DTR管脚,在后续的数据发送中也不需要恢复DSR、DTR管脚的流控信号功能,使互唤醒的实现过程更为简单,可见,以上区别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请求人提交了证据8、证据10、证据11证明RTS、CTS、DSR、DTR引脚具有相似的功能以及通过软件重新配置UART引脚的功能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但是由于在本领域中RTS、CTS引脚与DSR、DTR引脚的功能并不完全相同,RTS引脚用于在数据终端准备好发出数据时有效,而DTR引脚通常在设备加电后有效;CTS引脚和DSR引脚分别是对RTS引脚和DSR引脚的响应,因此以上证据不能证明应用DSR管脚和DTR管脚进行双处理器的互唤醒属于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也不能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双处理器的DSR管脚和DTR管脚执行互唤醒操作的过程属于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6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相对于证据6,其区别特征在于:“唤醒处理器的DTR管脚与被唤醒处理器的DSR管脚连接,唤醒处理器的DSR管脚与被唤醒处理器的DTR管脚连接”,“休眠单元,将被唤醒处理器的DTR管脚电平置为无效,并将被唤醒处理器的DSR管脚设为唤醒源,以接收唤醒处理器的DTR管脚发送的唤醒脉冲;被唤醒单元,被唤醒处理器的DSR管脚接收该唤醒脉冲,并将被唤醒处理器的DTR管脚电平置为有效”,“DSR检测单元,检测唤醒处理器的DSR管脚的电平是否有效;唤醒单元,如果所述唤醒处理器的DSR管脚电平无效,则通过唤醒处理器的DTR管脚向被唤醒处理器的DSR管脚发送唤醒脉冲”。证据6虽然公开了应用V.24接口协议中的RTS和CTS管脚实现调制解调器处理器和应用处理器之间的唤醒,但是其并未应用DSR管脚和DTR管脚,也没有公开将双处理器的DSR管脚和DTR管脚分别相互连接的技术方案,而且RTS管脚和CTS管脚在接口协议中用于判断处理器是否准备好接收数据,因此在证据6中调制解调器处理器和应用处理器基于RTS和CTS管脚判断被唤醒的处理器是否准备好接收数据,而不是判断处理器是否被唤醒而处于工作状态。权利要求5通过以上区别特征,使作为唤醒处理器的一方通过检测DSR管脚确认被唤醒处理器的休眠状态,并通过DTR管脚发送唤醒脉冲;而作为被唤醒处理器的一方利用DTR管脚标志自身的休眠状态,并通过DSR管脚接收所述唤醒脉冲,从而利用DSR、DTR管脚进行对双处理器的休眠/工作状态的查询,由于其使用的是DSR、DTR管脚,在后续的数据发送中也不需要恢复DSR、DTR管脚的流控信号功能,使互唤醒的实现过程更为简单,可见,以上区别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5相对于证据6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5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6-8相对于证据6及其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
9. 关于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请求人在口审中指出:虽然证据5的具体实施方式采用RTS、CTS和RI三个端口实现了互唤醒,但在其权利要求1中公开了“两个系统之间通过至少2个信号端口实现通信”,因而也公开了利用两个通用信号端口实现互唤醒的技术方案。
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5的权利要求1中虽然公开了第一系统和第二系统通过2个信号端口实现通信的技术方案,但从该方案具体的实施步骤A-D中可以看到,其只是基于第一系统的第一信号端口和第二信号端口实现了第二系统对第一系统的唤醒,而并未实现第一系统对第二系统的唤醒,因此请求人的上述观点不能成立。
对于请求人在口审中其它的意见陈述,合议组的意见已经在本决定对各项无效理由的评述中加以阐明,在此不再赘述。
综上所述,请求人针对本专利权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均不能成立;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810113415.4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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