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具有耐热劣化性的合成树脂组合物和成形品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65
决定日:2012-09-10
委内编号:4W101312
优先权日:1997-07-04
申请(专利)号:98801259.6
申请日:1998-07-0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丹石产业株式会社
授权公告日:2004-12-0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协和化学工业株式会社
主审员:刘亚
合议组组长:张家祥
参审员:朱凌
国际分类号:C08L101/00,C08K3/24,C08K9/04,C08L23/00,C08L2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一项发明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时,首先要将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方案进行对比,找出二者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并确定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引入到所述最接近现有技术方案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存在所述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专利号为98801259.6,发明名称为“具有耐热劣化性的合成树脂组合物和成形品”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优先权日为1997年07月04日,申请日为1998年07月02日,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12月01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具有耐热劣化性的合成树脂组合物,其中配合了
(A)合成树脂100重量份,和
(B)下列(i)-(iv)定义的水滑石微粒0.001?10重量份:
(i)水滑石微粒用以下化学结构式(1)表示
{(Mg)y(Zn)z}1-x(Al)x(OH)2(An-)x/n?mH2O (1)
但式中An-表示n价阴离子,x、y、z和m表示满足下列条件的值;
0.1≤x≤0.5、 y+z=1、 0.5≤y≤1
0≤z≤0.5、 0≤m<>
(ii)水滑石微粒用激光衍射散射法测定的平均次级粒径在2μm以下;
(iii)水滑石微粒用BET法测定的比表面积是1-30m2/g,且
(iv)水滑石微粒中铁化合物和锰化合物的合计含量换算成金属Fe和Mn的总和在0.02重量%以下。
2.权利要求1记载的合成树脂组合物,其中,该水滑石微粒的所述化学结构式(1)中x、y和z有满足下列条件的值
0.2≤x≤0.4、 y+z=1、 0.7≤y≤1
0≤z≤0.3
3.权利要求1记载的合成树脂组合物,其中,该水滑石微粒用激光衍射散射法测定的平均次级粒径是0.4~1.0μm。
4.权利要求1记载的合成树脂组合物,其中,该水滑石微粒用BET法测定的比表面积是5~20m2/g。
5.权利要求1记载的合成树脂组合物,其中,该水滑石微粒按BET法测定的比表面积与按Blaine法测定的比表面积之比是1~6。
6,权利要求1记载的合成树脂组合物,其中,该水滑石微粒中铁化合物和锰化合物的合计含量换算成金属Fe和Mn的总和在0.01重量%以下。
7.权利要求1记载的合成树脂组合物,其中,该水滑石微粒中铁化合物、锰化合物、钴化合物、铬化合物、铜化合物、钒化合物和镍化合物的合计含量换算成金属在0.02重量%以下。
8.权利要求1记载的合成树脂组合物,其中,该水滑石微粒是在150~300℃的温度脱结晶水的。
9.权利要求1记载的合成树脂组合物,其中,该水滑石微粒相对于该合成树脂100重量份而言是以0.01~5重量份的比例配合的。
10.权利要求1记载的合成树脂组合物,其中,该合成树脂是聚链烯或其共聚物或含有卤素的树脂。
11.权利要求1记载的合成树脂组合物,其中,该合成树脂是聚乙烯、聚丙烯、聚丁烯、聚(4-甲基戊烯-1)或这些的共聚物。
12.权利要求1记载的合成树脂组合物,其中,该水滑石微粒用从高级脂肪酸类、阴离子型表面活性剂、磷酸酯类、偶合剂和多元醇与脂肪酸的酯类组成的一组中选择的至少一种表面处理剂进行了表面处理。
13.耐热劣化剂,其特征在于由下列(i) ~(iv)定义的水滑石微粒组成:
(i)水滑石微粒用以下化学结构式(1)表示
{(Mg)y(Zn)z}1-x(Al)x(OH)2(An-)x/n?mH2O
但式中An-表示n价阴离子,x、y、z和m表示满足下列条件的值;
0.1≤x≤0.5、 y+z=1、 0.5≤y≤1
0≤z≤0.5、 0≤m<>
(ii)水滑石微粒用激光衍射散射法测定的平均次级粒径在2μm以下;
(iii)水滑石微粒用BET法测定的比表面积是1-30m2/g,且
(iv)水滑石微粒中铁化合物和锰化合物的合计含量换算成金属Fe和Mn的总和在0.02重量%以下。
14.权利要求13记载的耐热劣化剂,其中,该水滑石微粒的所述化学结构式(1)中x、y和z有满足下列条件的值
0.2≤x≤0.4、 y+z=1、 0.7≤y≤1
0≤z≤0.3
15.权利要求13记载的耐热劣化剂,其中,该水滑石微粒用激光衍射散射法测定的平均次级粒径是0.4~1.0μm。
16.权利要求13记载的耐热劣化剂,其中,该水滑石微粒用BET法测定的比表面积是5~20m2/g。
17.权利要求13记载的耐热劣化剂,其中,该水滑石微粒按BET法测定的比表面积与按Blaine法测定的比表面积之比是1~6。
18.权利要求13记载的耐热劣化剂,其中,该水滑石微粒中铁化合物和锰化合物的合计含量换算成金属Fe和Mn的总和在0.01重量%以下。
19.权利要求13记载的耐热劣化剂,其中,该水滑石微粒中铁化合物、锰化合物、钴化合物、铬化合物、铜化合物、钒化合物和镍化合物的合计含量换算成金属在0.02重量%以下。
20.权利要求13记载的耐热劣化剂,其中,该水滑石微粒是在150~300℃的温度脱结晶水的。
21.权利要求13记载的耐热劣化剂,用于合成树脂加热成形加工时抑制树脂的热劣化的用途。”
针对本专利,丹石产业株式会社(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12月0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经过审理,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8月05日发出了第1702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该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11、13-21无效,在权利要求12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有效。第1702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发出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起诉,该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已经生效。
请求人于2011年12月07日针对上述被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12再次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2无效,同时提交了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复印件共22页)和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号为昭55-80447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公开日为1980年06月17日,复印件共8页,及其中文译文9页;
证据2:公告号为EP0780425B1的欧洲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2月18日,该欧洲专利申请的公开日为1997年06月25日,复印件共14页,及其中文译文20页;
证据3:公告号为昭57-19133的日本特许公报,公告日为1982年04月21日,复印件共6页,及其中文译文9页;
证据4:公开号为CN1172462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1998年02月04日,复印件共65页;
证据5: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702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复印件共22页。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3和证据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证据5表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2从属于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1的树脂组合物中水滑石微粒经特定表面处理剂进行表面处理,也即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2与证据1和证据2的区别技术特征仅在于水滑石微粒经特定表面处理剂进行了表面处理。本发明的说明书仅提到水滑石微粒经表面处理剂进行表面处理后可较好地“配合到合成树脂中”,并未提到任何其他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证据3公开了一种含有水滑石的合成树脂组合物,能够避免成形时热流动性的恶化、成形品外观的恶化等问题,其中水滑石微粒的BET比表面积为30m2/g以下,粒径优选为1微米以下(参见证据3中文译文第4页第29行至第5页第3行);水滑石由下式表示:Mg1-xAlx(OH)2An-x/n?mH2O,式中,0<>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12月1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2年02月0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请求人的无效理由不成立,其具体理由如下:
(一)在证据1记载的发明中采用证据2记载的技术手段是不合理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因将证据1和证据2乃至更多的新证据3和4进行结合。证据1是关于水滑石的文献,证据2是关于氢氧化镁的文献。两者在以下方面是明显不同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理由将两者结合。
(1)相对于树脂的配合量
在证据1中,相对于聚烯烃100重量份,含有水滑石约0.01~5重量份(证据1的权利要求1)。而证据2中,相对于树脂组合物总量配合氢氧化镁15~80重量%,即,相对于树脂100重量份,氢氧化镁为17.6~400重量份。由此可知两者相对于树脂的配合量是完全不同的。其理由是证据1中是为了防止聚烯烃生锈、劣化和着色而添加水滑石,而在证据2中氢氧化镁是作为阻燃剂。证据2的实施例2中氢氧化镁为60%、聚丙烯为40%,实施例4中使用氢氧化镁150重量份、乙烯-乙酸乙烯酯共聚物100重量份,氢氧化镁的量比树脂多。在相对于树脂顶多配合5重量份的证据1的发明中,参酌为了赋予阻燃性而至少配合17.6重量份的证据2的发现是没有合理理由的。
(2)水滑石(证据1)和氢氧化镁(证据2)是不同的物质
下表列出了水滑石和氢氧化镁的物性的不同,可知两者是不同的物质,因此在水滑石(证据1)的发明中参酌氢氧化镁(证据2)的发现是不合理的。另外,用硬脂酸对氢氧化镁的表面进行表面处理时,镁溶出而生成硬脂酸镁,在表面处理剂的影响方面,水滑石和氢氧化镁也是不同的。可知,水滑石与氢氧化镁在组成和各自所发挥的作用方面均截然不同。证据1和证据2中均没有给出将针对氢氧化镁的各种新发现应用到水滑石中的任何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因将证据1和证据2结合,更没有动因在证据1和证据2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更多的证据3和证据4。
水滑石
氢氧化镁
晶体结构
水滑石是铝置换型,具有与氢氧化镁不同的晶体结构,其带有层间水或离子交换位点,水滑石与氢氧化铝和氢氧化镁的混合物这样的不具有离子交换位点的物质不同
氢氧化镁不具有离子交换位点
耐酸性
好(水滑石由于含有铝因此耐酸性好)
由于耐酸性差,因此将氢氧化镁配合到树脂中时,与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发生反应而在表面析出碳酸镁(白化现象),损害树脂的外观
pH (2g/50mlH2O)
9
10.3
电荷的比例
6(将氢氧化镁的 电荷比例记为1时,水滑石为6)
1
表面处理
-
用硬脂酸对氢氧化镁的表面进行表面处理时,溶出镁而生成硬脂酸镁
另外,请求人结合了多达四个的证据来否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2的创造性,证据的数量众多恰恰证明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轻易想到的,具有创造性。
(3)证据1的评价方法与证据2的评价方法不同,这些方法与本发明的评价方法也不同。
如下表所示,证据1的劣化是在70℃、相对湿度100%的条件下保持后进行评价,而证据2是在烘箱中在150℃保持后进行评价。两者在温度和湿度方面完全不同。请求人从表面上抓住热劣化这一用语,而无视证据1、证据2和本发明的热劣化在内容上的不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理由将热劣化的内容不同的证据1和证据2结合。
本发明
证据1(第7页)
证据2(第0036段)
评价物性
耐热劣化性
劣化
热劣化
评价方法
挤出5次后的熔体流动速率
在70℃、相对湿度100%的条件下放置20天后的黄变
在烘箱中在150℃保持,到发现白化为止的时间
(二)请求人本次主张的无效理由是权利要求1在2011年08月05日的《无效宣告请求决定书》被认定缺乏创造性,从而认为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附加表面处理特征的权利要求12也缺乏创造性。但是,不应该将权利要求1的构成要素(下述(i)-(iv))与权利要求12的构成要素(下述(v))割裂开来进行讨论,而应该作为一个整体来评价。即,本发明权利要求12的水滑石微粒满足以下的要件:(i)用式(1)表示、(ii)平均次级粒径在2μm以下、(iii)比表面积为1~30m2/g、(iv)铁化合物和锰化合物的合计含量换算成金属Fe和Mn的总和在0.02重量%以下,并且(v)用高级脂肪酸等进行了表面处理。本发明通过选择满足上述条件的水滑石微粒,可以提供耐热劣化性极其优异的树脂组合物。不能将上述构成要素(i)~(v)分开来一一评价各技术特征的创造性,而应该评价同时具有上述构成要素(i)~(v)作为一个整体的发明的创造性。综上,请求人所提的无效理由不成立,本专利权利要求12应当被维持有效。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收到上述意见陈述书后于2012年02月2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03月30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向请求人发出了《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就本案的无效理由和证据逐一进行了调查,双方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合议组记录了以下重要事项:
1、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和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3和证据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其中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3和证据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因请求人未提交证据4带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检索专用章的复印件而对证据4的真实性提出质疑。专利权人未对证据1-3的公开时间提出异议,但指出证据4的公开时间晚于本专利优先权日,不能作为现有技术。经合议组询问,在请求人提交了证据2的公开文本并经过核对后,专利权人明确表示对证据2的公开时间为1997年06月25日没有异议。
3、专利权人对证据1和证据3的中文译文准确性没有异议,对证据2的译文中作为杂质的“锰”被翻译为“镁”提出了更正,请求人同意以更正后的译文“锰”为准。
4、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2与证据1相比的区别在于证据1未限定权利要求1的条件(iv)以及证据1未公开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专利权人认为,除了上述区别之外,证据1还未公开所述水滑石中的m值和粒径测定方法。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鉴于第1702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已经宣告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11和13-21无效,且该决定已经生效,故本案中合议组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2、授权公告的说明书和说明书摘要为基础进行审查。
2、关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
本案中,请求人提交了5份证据,证据1-4为专利文献,证据5为已经生效的针对本专利的在先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专利权人对证据1-3和证据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对证据1-3和证据5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由于证据4本身载明的公开时间晚于本专利优先权日,不能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合议组对证据4不作评价。证据1、证据2所使用部分以及证据3的公开时间均在本专利优先权日之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专利权人对证据1和证据3的中文译文准确性没有异议,对证据2中氢氧化镁所含的杂质“锰”的译文错误提出了更正。在此基础上,合议组对证据1和证据3的译文准确性予以认可,证据2所使用部分以专利权人更正后的译文为准。
基于此,本案中合议组审理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证据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一项发明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时,首先要将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方案进行对比,找出二者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并确定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引入到所述最接近现有技术方案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存在所述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本案中,权利要求12保护一种具有耐热劣化性的合成树脂组合物,其中配合了(A)合成树脂100重量份,和(B)下列(i)-(iv)定义的水滑石微粒0.001-10重量份:(i)水滑石微粒用以下化学结构式(1)表示
{(Mg)y(Zn)z}1-x(Al)x(OH)2(An-)x/n?mH2O (1)
但式中An-表示n价阴离子,x、y、z和m表示满足下列条件的值;
0.1≤x≤0.5、 y+z=1、 0.5≤y≤1
0≤z≤0.5、 0≤m<>
(ii)水滑石微粒用激光衍射散射法测定的平均次级粒径在2μm以下;(iii)水滑石微粒用BET法测定的比表面积是1-30m2/g,且(iv)水滑石微粒中铁化合物和锰化合物的合计含量换算成金属Fe和Mn的总和在0.02重量%以下;其中,该水滑石微粒用从高级脂肪酸类、阴离子型表面活性剂、磷酸酯类、偶合剂和多元醇与脂肪酸的酯类组成的一组中选择的至少一种表面处理剂进行了表面处理。
请求人在口头审理中认为,权利要求12与证据1相比的区别在于,证据1未限定上述条件(iv)“ 水滑石微粒中铁化合物和锰化合物的合计含量换算成金属Fe和Mn的总和在0.02重量%以下”以及证据1未公开“该水滑石微粒用从高级脂肪酸类、阴离子型表面活性剂、磷酸酯类、偶合剂和多元醇与脂肪酸的酯类组成的一组中选择的至少一种表面处理剂进行了表面处理”。专利权人认为,除了上述区别之外,证据1还未公开所述水滑石中的m值和粒径测定方法。
合议组查明,证据1公开了一种防止了生锈性、劣化、或者着色性的聚烯烃类组合物,该组合物包含源于聚合用催化剂和/或后卤化的含有卤素的聚烯烃类中,相对于该聚烯烃类100重量份,含有约0.01~5重量份、BET比表面积为30m2/g以下的水滑石微粒类,该水滑石微粒使用下式化合物Mg1-xAlx(OH)2An-x/n?mH2O,式中,0<>
将权利要求12的组合物与证据1公开的上述聚烯烃类组合物进行对比可知,二者均涉及包含水滑石微粒的合成树脂组合物,且基于合成树脂的重量计所用水滑石微粒的重量含量相同。在以化学式表示的水滑石微粒中,证据1公开了金属Al的值为0<><><>
合议组另查明,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提供一种有耐热劣化性的合成树脂组合物。本专利背景技术中提及,在用含有卤素的化合物作为催化剂成分所制造的烯烃类聚合物中,由于其所含有的卤素和/或酸性物质,成形时会引起成形机或成形用模具的金属部分腐蚀乃至生锈,尤其用热或紫外线得到的树脂或其成形品会发生劣化。研究发现,作为水滑石微粒中的杂质的金属化合物的量与微粒的形状对热劣化和物理性质会产生相互影响,通过使这些有特定值,就能成为优异的耐热劣化剂(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第16行至第2页第6行)。在技术方案部分,说明书第4页第4段提及,水滑石微粒中铁化合物和锰化合物的含量越多,成为所配合树脂的稳定性越显著下降的原因,但其合计量只满足上述范围还不能说树脂的热稳定性优异,还有必要使水滑石微粒的平均次级粒径和比表面积的值满足上述范围。由上述内容可以确定,本专利主张要提高合成树脂组合物的耐热劣化性,该目的主要是通过采用控制水滑石微粒中铁化合物和锰化合物的合计量、微粒的平均次级粒径和比表面积来实现的。对此,本专利实施例证实了上述主张,实施例1和2表明将水滑石微粒中的上述金属含量和微粒的平均次级粒径和比表面积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则树脂组合物的耐热劣化性、耐冲击性、分散性良好,比较例5表明仅控制上述金属杂质的含量不控制微粒的平均次级粒径和比表面积则其耐热劣化性、耐冲击性和分散性差,比较例1-4则表明仅控制微粒的平均粒径和比表面积而不控制金属杂质的含量则其耐热劣化性、耐冲击性和分散性差。另外,本专利说明书第6页第16-20行记载,水滑石微粒本身可以配合到合成树脂中,但也可以用表面处理剂处理后再使用,通常后者较好。实施例1-2和比较例1-5所使用的水滑石微粒均采用硬脂酸钠进行了表面处理。综上,本专利意欲通过控制水滑石微粒中铁化合物和锰化合物的合计量、微粒的平均次级粒径和比表面积来提高合成树脂组合物的耐热劣化性,即本专利关注微粒材料的金属杂质总量和微粒形状对合成树脂组合物的热稳定性方面的影响,同时采用表面处理剂处理水滑石微粒以提高与合成树脂的配合性。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基于上述确定的区别技术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相比证据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控制水滑石微粒中的Fe和Mn化合物的含量来使得合成树脂组合物达到良好耐热劣化性,以及通过采用表面处理剂处理水滑石微粒的手段来提高水滑石微粒与合成树脂的配合性。因此,判断本专利是否具有创造性,其焦点在于: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通过控制水滑石微粒中的Fe和Mn化合物的含量来改善树脂组合物的耐热劣化性以及通过采用表面处理剂处理水滑石微粒的手段来改进水滑石微粒与合成树脂配合性的技术启示。
请求人认为,证据2给出了提高耐热劣化性的启示,证据3给出了表面处理的启示。专利权人认为,证据2中氢氧化镁相对于树脂的配合量与证据1中水滑石相对于树脂的配合量不同,证据1的水滑石与证据2的氢氧化镁是不同的物质,证据1与证据2关于热劣化的评价方法不同且与本专利评价方法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理由将证据1与证据2乃至证据3结合。
合议组查明,证据2公开了一种了具有抗热老化性和阻燃性的合成树脂组合物,该组合物包括合成树脂和氢氧化镁颗粒,其中记载了现已发现含在氢氧化镁颗粒中作为杂质的特种金属化合物总量,以及平均二级粒子直径(即平均次级粒径)和比表面积的值这两者都对树脂的热老化产生影响,通过控制这些量和值达到规定值,可制得具有优良抗热老化性的阻燃剂(参见证据2说明书中文译文第2页第4-5段);在具体的技术方案部分,记载了该氢氧化镁颗粒由激光衍射散射法测得的平均二级粒径不大于2μm,优选0.4-1.0μm,由BET方法测得的比表面积优选1-10m2/g,颗粒中含有的作为杂质的铁化合物和锰化合物总量就金属而论不大于0.02重量%,优选不大于0.01重量%(参见证据2说明书中文译文第3页第4-5段)。
合议组还查明,证据3公开了防止了生锈性乃至劣化或着色性的聚烯烃类组合物,该组合物相对于100重量份的聚合用催化剂及/或源自后卤化的含卤聚烯烃类,含有大约0.01-5重量份的BET比表面积为30m2/g以下的水滑石类(参见证据3中文译文第1页第25-29行)。证据3公开的防止方法和组合物,能够在防止聚合用催化剂及/或源自后卤化的含卤聚烯烃类的生锈性乃至劣化或着色性的同时,还能够高再现性地、且在不伴有均匀分散不良性、成形时热流动性的恶化、成形品外观的恶化等问题的情况下实现该防止效果(参见证据3中文译文第4页第23-26行)。证据3采用的水滑石类,其BET比表面积为30m2/g、优选为20m2/g以下、更优选为15m2/g以下,平均二次粒径为5μ以下、更优选为1μ以下,是用下式表示的水滑石类:Mg1-xAlx(OH)2An-x/n?mH2O,式中,0<>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涉及配合了合成树脂和水滑石微粒、具有耐热劣化性的合成树脂组合物,证据1和证据3公开了包括聚烯烃类和水滑石微粒、具有防止生锈性、劣化性和着色性以及成形品外观恶化等问题的聚烯烃类树脂组合物,证据2公开了包括合成树脂和氢氧化镁颗粒、具有抗热老化性和阻燃性的合成树脂组合物,因此本专利与证据1、证据2、证据3均涉及含有金属氢氧化物颗粒作为无机材料的合成树脂组合物。证据1和证据3不但采用了与本专利相同的水滑石微粒,证据3还教导了对所用水滑石微粒进行表面处理,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证据3公开的上述内容可以理解,经过表面处理的水滑石微粒与合成树脂的配合性更好。证据2采用的金属氢氧化物虽然是氢氧化镁颗粒,但是如上所述,证据2发现氢氧化镁颗粒中存在痕量的作为杂质的铁化合物和锰化合物时它们对合成树脂的热老化性能有影响,证据2已经关注到通过控制所用氢氧化镁颗粒材料中作为杂质的铁化合物和锰化合物的总量、以及颗粒的平均次级粒径和比表面积可以使其在与合成树脂相组合时改善树脂组合物的抗热老化性,即证据2同样关注所用金属氢氧化物颗粒材料的金属杂质总量和颗粒形状对合成树脂的热稳定性的影响,这一点与本专利相同。由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在证据3公开了采用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对水滑石微粒进行表面处理和证据2公开了通过控制所用金属氢氧化物颗粒中Fe和Mn化合物的总量不大于0.02重量%能够改善合成树脂组合物的热稳定性的信息的情况下,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本专利上述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不难想到控制证据1中水滑石微粒的Fe和Mn化合物的总量不大于0.02重量%来改善合成树脂组合物的热稳定性以及通过表面处理来改进水滑石微粒与合成树脂的配合性。
尽管水滑石微粒与氢氧化镁颗粒不是完全相同的物质,但是作为与合成树脂组合的无机材料,所用水滑石类本质上仍属于主要含镁、铝的复合金属氢氧化物,专利权人认为证据2的氢氧化镁颗粒主要用作阻燃剂,事实上证据1中所用的水滑石微粒客观上亦存在较好的阻燃效果(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3页第3段),证据1正是在此基础上寻找能够同时防止聚烯烃类的生锈性、劣化和着色性的特定水滑石微粒,而不是选择其他金属氢氧化物替换水滑石微粒。更重要的是,与本专利相同,证据2关注的是作为抗热老化而添加到合成树脂组合物中的氢氧化镁颗粒材料的金属杂质总量和颗粒形状对合成树脂组合物的热稳定性方面的影响,况且本专利既没有主张也没有证据表明,作为复合金属氢氧化物的水滑石微粒与作为单一金属氢氧化物的氢氧化镁颗粒在化学组成上的差异与本专利所述技术问题的解决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证据2已经明确给出了通过控制氢氧化镁颗粒材料中作为杂质的铁化合物和锰化合物的总量不大于0.02重量%可以改善树脂组合物热稳定性的教导的情况下,证据2中氢氧化镁颗粒在合成树脂组合物中的用量以及证据1所用水滑石颗粒与证据2所用氢氧化镁颗粒之间存在的化学组成差异,并不足以阻止本领域技术人员采信来自证据2的通过控制金属氢氧化物颗粒材料中作为杂质的铁化合物和锰化合物的总量可以改善树脂组合物热稳定性的教导。关于耐热劣化性或抗热劣化性的评价方法,本专利与证据1、证据2仅仅是采用了不同的测定方法来评价加入相应的金属氢氧化物后对树脂耐热性能的影响,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耐热劣化性测定方法上的不同同样不足以否定如上所述证据2已经给出的通过控制氢氧化镁颗粒材料中作为杂质的铁化合物和锰化合物总量可以改善合成树脂组合物热稳定性的教导。因此,专利权人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理由将证据1与证据2乃至证据3结合的主张不成立。
综上所述,在证据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证据2和证据3中给出的上述技术启示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且没有证据表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2的方案获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98801259.6号发明的权利要求12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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