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自卸式棉花运输挂车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66
决定日:2012-09-12
委内编号:5W10326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150127.7
申请日:2007-05-1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乌鲁木齐亿能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03-1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新疆阿克苏新农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主审员:许艳
合议组组长:王伟
参审员:谢杨
国际分类号:B60P1/0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并且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关问题的技术启示,也未有证据显示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且其为本专利带来了技术效果,那么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日为2007年05月11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03月19日、名称为“自卸式棉花运输挂车”的200720150127.7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2010年07月02日,专利权人由周淮变更为新疆阿克苏新农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自卸式棉花运输挂车,包括装有车轮(2)的车架(5)前部铰接着牵引架(1),其特征是:在车架(5)一侧的长边上设置着固定车箱板,在固定车箱板两端的车架(5)上分别设置着对称的直角三角形侧箱板(10),其两个直角边分别与固定车箱板和车架(5)两端连接在一起,构成固定三角形半车箱,通过固定车箱板顶部的框架铰接着与固定三角形半车箱相对称的活动三角形半车箱(6),由固定三角形半车箱和活动三角形半车箱(6)构成整体车箱,在车架(5)上设置的对称直角三角形侧箱板(1的的支架上分别铰接着液压缸(9),液压缸(9)的活塞杆端部分别铰接在活动三角形半车箱(6)两端的骨架上,在车架(5)另一侧的长边上铰接着活动底板(8),在车架(5)下部铰接的液压缸(7),其活塞杆铰接在活动底板(8)的背面上。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卸式棉花运输挂车,其特征是:车箱板为由型钢构成的框架内固装着钢质瓦楞板。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卸式棉花运输挂车,其特征是:在铰接活动底板(8)一侧的车架(5)下部铰接着活动支腿(3)。”
针对上述专利权,乌鲁木齐亿能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2年04月2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为: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03月1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87813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7页;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1997年11月2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26865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9页;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04月2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89262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9页;
证据4: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12月1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745773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9页;
证据5:1994年9月第1版、1994年9月第1次印刷的《专用汽车构造》的版权页、目录页、第101-104页、第150页、第234页和第235页的复印件,共11页。
请求人认为:1.当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其的区别技术特征被证据2-5公开和/或启示;以证据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其的区别技术特征被证据3、4公开和/或启示,故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的附件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的附件技术特征被证据2和3分别公开和/或启示,故在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和3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4月2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未进行答复。
请求人于2012年5月20日提交了补充的意见陈述书和证据:
证据6:2007年第3期的《专用汽车》的版权页以及第30、31页的复印件(涉及《自卸车联动式开合机构的原理及系统压力分析》一文,共3页;
请求人认为,1)证据1-6等现有技术的组合分别公开或启示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至6等现有技术不具有创造性;2)补充无效理由: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中的“钢质瓦楞板”不属于产品的结构特征,故本专利的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
2012年06月05日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送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07月18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并将请求人补充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及证据副本转送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未进行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当庭明确了如下事项:无效理由:1)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证据使用方式: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3和5的结合,或者证据1、4和5的结合,或者证据1、5和6的结合,或者证据2、3和5的结合,或者证据2、4和5的结合,或者证据2、5和6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2或3公开;其中证据5第234、235页,图A、C、D公开了牵引架,第150页图4-34公开了本专利的侧部卸货的车厢结构;2)本专利的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规定。专利权人表示对证据1-6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鉴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07年05月11日,因此本无效宣告请求案应适用旧法和旧细则,原本专利的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应变更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双方当事人就本专利是否具有专利性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证据1-6均为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对证据1-6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且证据1-6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故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 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请求人主张,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中的“钢质瓦楞板”不属于产品的结构特征,故本专利的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
经查,本专利要求保护一种自卸式棉花运输挂车,该棉花运输挂车基于现有技术中挂车存在装运松散棉花的效率低下,且无法实现自卸棉花的缺点,提出了一种不仅可提高棉花装运量,且可实现自动卸载棉花的自卸式棉花运输挂车,其主要技术方案为对车厢板的结构组成以及相应液压装置的设置进行了改进,并且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对该技术方案进行了限定,从属权利要求2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对于车厢板的选材进行了限定,具体为“车厢板为由型钢构成的框架内固装着钢质瓦楞板”。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钢质瓦楞板为一种熟知的板材,其为外表面呈瓦楞状的板材,因此该技术特征实际已对于车厢板的形状和构造进行了限定,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其次,从属权利要求2是在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基础上的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1已就自卸式棉花运输车车厢的形状和构造等特征进行了限定,根据《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二章6.3节的规定,将现有技术中已知的材料应用于具有形状、构造的产品上,不属于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技术方案,也即当产品权利要求中涉及已知材料的特征并不会将该产品排除在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之外,故请求人的主张不能成立,本专利的权利要求2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
3.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3和5的结合,或者证据1、4和5的结合;或者证据1、5和6的结合,或者证据2、3和5的结合;或者证据2、4和5的结合;或者证据2、5和6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证据1披露了一种可行走的侧翻自卸车,包括车斗1、车斗框架11、车底盘2和铰接安装在车底盘2上的顶升油缸3,每个顶升油缸3为多级油缸。在车斗1内设有2个舱室,舱室的数量也可以是1个或3个或4个或5个或6个,舱室之间设有舱门4。每个舱室的底板7下表面分别设有钢梁,顶升油缸3与底板7下表面的钢梁铰接相连,顶升由缸3沿前后方向均布地安装在车底盘2的中部。每个底板7的一另一侧边与刮板8的里侧边铰接相连,每个刮板8的外侧面与车厢固定边板10的内表面相贴,车厢固定边板10安装在车斗框架11的一侧,车斗框架11的另一侧的上部与车厢活动边板6的顶部铰接相连。每个刮板8的下端面分别与底板7的外侧面和上表面的外侧相配合,当底板7位于水平位置时,由于刮板8的下端面顶在底板7的上表面,使得刮板8得以与底板7平行,不会向下翻到。车厢固定边板10的顶部设有侧挡板13,车斗1前、后边板的顶部设有一端高、另一端低的斜挡板12,斜挡板1之高端的上表面与侧挡板13的上表面平齐,在使用时,侧挡板13和斜挡板仪可防止底板7升起时舱室中的货物从顶端漏出。该侧翻自卸车在卸货时,可通过车辆上的液压控制装置令该舱室底部的顶升油缸3顶起该舱室底部的底板7,于是,底板7会开始倾斜,同时刮板8会贴着车厢固定边板10的内表面向上运动,令放置在底板7上的货物从车辆的一侧推开车厢活动边板6后卸下,直到该舱室内的货物全部卸完,如果需要装的货物尺寸较长,则可以打开各个舱门4,把舱门4推到车斗1内的一边,再将货物装进舱室(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2页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第1和2段以及附图1)。
由此可见,证据1披露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设置于车架一侧的长边上的固定车箱板,以及设置于车架另一侧长边上、通过铰接于车架下部的液压缸(7)被顶起的活动底板,但是并未披露本专利的以下技术特征:1)本专利呈对称直角三角形的固定和活动侧箱板,以及固定三角形半车箱和活动三角形半车箱构成的整体车箱,2)通过设置于侧箱板支架上、并将活动半车箱整体从固定半车箱掀起的液压缸(9)。
证据2公开了一种货箱自卸式运输车,其主要由货厢2、上部为固定刚性箱板、下部为自动上翻式厢门3的厢门以及自卸翻板9以及自卸翻板9组成,该运输车在工作时,将厢门3翻起,然后启动设置于自卸翻板9下面的两条车架纵梁之间的两组自卸式举升机构10将自动翻板9沿铰链支座8的轴线向上回转并推起货料(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第2页第2、3段、第3页第1段以及附图1-4)。由此可见,证据2也未披露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和2)。
证据3公开了一种车辆的翼开启厢体,其包括:侧翼板1;前端立柱2;后端立柱(图中末示出);栏板3;栏板立柱4;车架边侧梁5、以及行走机构和车架等。如图1中所示,翼开启厢体前后对称、左右对称。其侧翼板分别位于车厢的两侧,其顶端部各自与顶板的一部分相连(参见证据3的说明书第3页第2段以及附图1),当要开启侧翼板时,通过一侧铰接于车厢顶部、另一侧铰接于车厢顶板内侧的液压缸,将侧翼板和顶板顶起,呈翼型形状,如图2所示。由此可见,证据3仅仅公开了一种可以将车厢的侧板打开进行装卸货物的车辆箱体,其并未披露由固定三角形半车箱和活动三角形半车箱构成的整体车箱的这一车厢构造,也未披露设置于侧箱板支架上、并将活动半车箱整体从固定半车箱掀起的液压缸(9)。由此,证据3的车厢体的侧部开启方式与本专利并不相同,故证据3也未披露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和2)。
证据4公开了一种展翼式车厢,其包括前、后门框1、横梁2、二侧门框3,而前、后门框1之间居中连结横梁2,从而形成车厢的主架构,在横梁2的顶部枢设二侧门框3,如图1所示,其侧门框的开启方式、结构及原理与证据3的基本相同,基于前述理由,证据4也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和2)。
证据5的图4-34公开了一种可以采用侧部卸货的起重运输车,由该图可知,其侧部相同的开启方式、结构以及原理与证据3和4的均基本相同,基于前述理由,证据5也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和2)。
证据6公开了一种自卸车联动式开合机构,其中自卸车开合机构的作用是使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保持车箱后板关闭防止货物散落和在车箱举升过程中提前或在举升小角度情况下保证顺利卸料。传统自卸车的开合机构多采用弹簧套筒结构或刚性直接锁紧,无法实现车箱后板在举升时达到需要的固定开启角。大容积车箱的后板在车箱举升到最大角度时离地间隙过小,后板在卸货后迅速回落造成后板及铰链嘴过早损坏。证据6中的自卸车联动式开合机构,采用液压缸驱动,控制开合的液压油路与举升主油路连接,通过油路设计保证车箱在举升小角度条件下完全打开后板.在液压系统内设计单向阀保证后板开启后停留在最大工作位置。后板在机械运动方向上的运动原理及摆动式自锁销轴使后板在关闭行车状态下实现自锁(参见证据6的引言以及图1)。由此可见,证据6涉及的自卸车的开合机构是用于开启车厢后板,其开启的对象以及相应的结构均与本专利有着本质的区别,自然也未披露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和2)。
由此可见,证据1-6均未披露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未有证据显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该区别技术特征使本专利实现了棉花装载量大以及卸载效率高的技术效果,故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请求人主张的证据组合均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和3也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200720150127.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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