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新型跌落式熔断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63
决定日:2012-09-12
委内编号:5W10311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019400.2
申请日:2007-03-1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广西和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02-0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上海固缘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林静
合议组组长:朱芳芳
参审员:郁舜
国际分类号:H01H73/34,H01H85/5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同时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720019400.2, 申请日为2007年03月16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02月06日。专利权人原为山东远见电气有限公司,后变更为上海固缘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新型跌落式熔断器,它有熔断器体,其上有融管(7),其特征是:所述融管(7)转动端与下导电片(10)通过U型弹簧(11)压接。”
针对上述专利权,广西和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2年03月0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书,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413379Y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01月03日,复印件,共9页;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443483Y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08月15日,复印件,共9页;
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2313292Y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04月07日,复印件,共9页;
证据4:授权公告号为CN231672lY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04月28日,复印件,共7页;
证据5:公开号为CN1484265A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2004年03月24日,复印件,共23页。
请求人提出的具体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5的结合、或者证据2和证据5的结合、或者证据3和证据5的结合、或者证据4和证据5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有关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2年04月1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于2012年05月07日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中陈述的主要意见是:(1)本专利的核心点是用U型弹簧替代了传统的L型弹簧,使弹簧与导电片只保持一点接触(传统的L型弹簧与导电片是完全铆接在一起的),从而避免了弹簧因发热而失去弹性造成接触电阻增大,而接触电阻的增大会使节点烧毁.从而导致事故发生;(2)请求人所提交的证据5中提出U型弹簧的概念,其要保护的是一种按压杆开关及利用了其原理的其它开关。其与本专利结构完全不同、应用的领域不同、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专利权人于2012年05月07日提交了“户外交流高压跌落式熔断器”产品宣传册共12页。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05月2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08月02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05月28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2012年05月07日专利权人提交的陈述意见及其所附附件转送给请求人。
请求人于2012年06月1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陈述的主要意见是:(1)针对上述转送文件通知书,补充无效理由如下: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第33条的有关规定。(2)在专利文件中记载,证据5与本专利同属于技术领域H01H,H01H包含电开关;继电器;选择器;紧急保护装置;证据5公开的U形触点簧片组件,通过压接的手段,使得各触点簧片的触点部保持强大的弹力,可将其用来维持触点簧片的可动触点和壳的固定触点的设定接触压力,可应用于本技术领域中的各种开关,当然也包括被请求宣告无效专利所涉及的跌落式熔断器(实质上也是一种开关)。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07月04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2012年06月14日请求人提交的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
针对请求人于2012年06月14日补充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于2012年07月1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陈述的主要意见是:本专利的核心点是用U型弹簧替代了传统的L型弹簧,使弹簧与导电片只保持一点接触(传统的L型弹簧与导电片是完全铆接在一起的),从而避免了弹簧因发热而失去弹性造成接触电阻增大,而接触电阻的增大会使节点烧毁,从而导致事故发生。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1、专利权人对请求人出庭人员身份没有异议;请求人认为专利权人没有提交授权委托书,对专利权人的身份和资格有异议,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专利权人应自口头审理之日起5日内提交合格的授权委托书,逾期不提交视为未出席口头审理。2、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以及书记员没有回避请求,对合议组成员的变更没有异议;3、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12年07月17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请求人当庭明确表示由于上述意见陈述书与专利权人于2012年05月07日提交的答辩意见基本相同,不再要求答辩时间。4、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2节关于无效宣告理由的增加的有关规定,请求人于2012年06月14日补充的无效理由超出指定期限,合议组不予考虑。5、专利权人当庭明确表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5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没有异议。5、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5、或者证据2结合证据5、或者证据3结合证据5、或者证据4结合证据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6、专利权人当庭明确表示其于2012年05月07日提交的附件为产品宣传册,仅供合议组参考,不作为证据使用。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关于口头审理出席人员资格
2012年08月02日本案口头审理时,专利权人当庭未能提交符合规定的授权委托书,请求人当庭表示对专利权人的身份和资格有异议,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专利权人应自口头审理之日起5日内提交合格的授权委托书,逾期不提交视为未出席口头审理。
2012年08月02日口审结束后,专利权人补交了授权委托书,合议组经核实,该授权委托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合议组予以接受,认可专利权人口头审理出席人员资格。
2.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证据5为专利文献,其授权公告日或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专利权人对证据1-证据5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瑕疵,因此证据1-证据5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3.关于无效理由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2节规定: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增加无效理由的,应当在该期限内对所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具体说明;否则,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增加无效宣告理由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不予考虑, 但下列情形除外:(i) 针对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期限内增加无效宣告理由,并在该期限内对所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具体说明的;(ii) 对明显与提交的证据不相对应的无效宣告理由进行变更的。
请求人于2012年03月09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2年06月14日补充了有关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第33条有关规定的无效理由。根据上述规定,请求人补充提交无效理由已超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的指定期限,且专利权人并未修改权利要求书,且上述补充无效理由不是对明显与提交的证据不相对应的无效宣告理由进行变更的情况,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于2012年06月14日补充的无效理由不予考虑。
4.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同时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新型跌落式熔断器,它有熔断器体,其上有融管(7),其特征是:所述融管(7)转动端与下导电片(10)通过U型弹簧(11)压接。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为了解决现有跌落式熔断器熔管下部转动部分(铸铜件)与下端导体的连接均采用铆接弹簧片压接造成的接触电阻增大而易发热的问题,其采用的技术手段是将传统的L型弹簧改为U型弹簧,从而解决了上述技术问题。
证据1公开了一种高压跌落式熔断器,其包括绝缘子24(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熔断器体)、载熔器3(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融管)等,下动触头10(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转动端)与下静触片22(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下导电片)接触,当熔断件2被熔断、尾线拉力全部失去后,弹线卡在弹簧9的回转作用力下变为长圆形孔的左方n与中心轴8支承时,弹线卡才与活动关节4脱钩,最终载熔器3在自重的下坠作用力和下静触片22的弹性推力下迅速跌落(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2页第11行至第3页第21行,图1、2)。
证据2公开了一种交流高压跌落式熔断器,其包括绝缘管2(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融管),硅橡胶蝶形绝缘子10和小绝缘子11套装在环氧玻璃布棒本体14上,其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熔断器体,安装板12由U形螺栓13和螺母紧固在环氧玻璃布棒本体14中部,其下导电板16另一端与铰链23接触,铰链23由平头铆钉与连接套1活铆在一起,圆柱销21再将弹簧支板20装在铰链23上(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2页第18行至第3页第11行,图1)。
证据3公开了一种户外交流高压跌落式熔断器,其包括瓷柱1(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熔断器体),在其熔管12(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融管)下端固定联接的下动触头支架13上安装着插入式板状动触头18,在瓷柱1的下部固定联接的下静触头支架16上安装着弹簧控制的下静触头插座23(参见证据4权利要求1,图1、6、7)。
证据4公开了一种高压跌落式熔断器,其包括磁塔8(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熔断器体),熔丝管5(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融管)的下动触头6(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转动端)与上联接有触片6a,其通过下水平弹片15安装于下静触头7(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下导电片)上(参见证据4说明书第2页第18行至第3页第5行,图1、2)。
由以上对比可见,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4均未公开本专利中“融管转动端与下导电片通过U型弹簧压接”的技术特征,从而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2、或证据3、或证据4分别公开的内容均具有以下区别技术特征:融管转动端与下导电片通过U型弹簧压接。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融管转动端与下导电片采用铆接弹簧片压接造成接触电阻增大而易发热的问题。
证据5公开了一种按压杆开关,其包括:触点簧片组件,其由支承部2、U形部3以及以前端为触点的触点部4构成的两片细长的U形触点簧片1a、1b作为双触点簧片1a、1b,使外侧触点簧片1a的触点a在内侧触点簧片1b的触点b的前方错开地重合,并且设有通过弯曲金属片而成的簧片保持架5,该簧片保持架5由固定该双触点簧片1a、1b支承部2的安装部6,覆盖U形部3及触点部4的U形部盖7和触点部盖8组成,且在U形部盖7的两侧突出设有小支点轴9,以向内侧压缩双触点簧片1a、1b的支承部2和触点部4的蓄力状态,将所述双触点簧片1a、1b嵌合在该簧片保持架5的内侧,与此同时,用铆接等固定手段将支承部2整体固定到安装部6”(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24行至第5页第4行)。由此可见,证据5中虽然公开了一种按压杆组件、各种开关用触点簧片组件,但是并没有公开该触点簧片与其他部件的连接关系,即并没有公开该触点簧片是用于压接融管转动端与下导电片的技术特征;其次,证据5中虽然采用了U形触点簧片1a、1b,但是该双触点簧片1a、1b嵌合在该簧片保持架5的内侧,并用铆接等固定手段将支承部2整体固定到安装部6,也就是说,U形触点簧片1a、1b与簧片保持架5是贴合设置的,其接触电阻大而易发热,并不能解决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解决的上述技术问题;再次,证据5中的触点簧片组件的结构是为了增大簧片的弹力,而本专利中U型弹簧的作用是避免融管转动端与下导电片因接触电阻增大而发热,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因此,证据5并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可得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给本专利带来了如下的有益效果:提供一种具有结构简单,寿命长,工作稳定性好,通流能力高等优点的新型跌落式熔断器(参见本专利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第1段)。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5、或者证据2结合证据5、或者证据3结合证据5、或者证据4结合证据5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请求人的全部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三、 决定
维持200720019400.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继续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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