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易燃易爆物品的抑爆材料-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易燃易爆物品的抑爆材料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57
决定日:2012-09-18
委内编号:4W10110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92102437.1
申请日:1992-04-0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江苏安普特防爆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1995-06-2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上海华篷防爆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祁轶军
合议组组长:魏屹
参审员:王伟
国际分类号:B65D2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并未给出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也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且该区别技术特征能够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1995年06月28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用于易燃易爆物品的抑爆材料”、专利号为92102437.1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1992年04月03日,专利权人原为“中国兵器工业第五二研究所”,后变更为“上海华篷防爆科技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用于易燃易爆物品的抑爆材料,它是在导热而不易燃的箔带材料的表面制出许多切缝或开孔,然后经扩展而成扩展网,将该网折叠、绕制或成型为具有多孔结构的抑爆填充体,其特征在于:抑爆材料的化学成份重量百分比为Mn0.8~1.8,Fe0.3~0.7,Si0.3~0.6,Cu0.1~0.2,Zn0.1,Mg0.03~0.1,Al余量;同一规格的抑爆材料,其箔带表面的切缝具有相同尺寸、形状和规则排列,扩展网的网孔也具有相同的尺寸、形状和规则排列;用该扩展网制成的网状抑爆材料,层与层之间的网格以相同方向交错叠合,多层网格相互间形成了无序交错的类似于蜂窝状的孔隙结构;用该扩展网制成的球状抑爆材料的外表面大致平滑,内部为类似于蜂窝状孔隙的结构。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抑爆材料,其特征在于:网状抑爆材料的铝箔厚度为0.02~0.2mm,宽度为50~800mm,铝箔上的切缝长度为8~25mm,切缝间的纵向距离(B)为2~6mm,切缝间的横向距离(C)为1~2.5mm。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抑爆材料,其特征在于:用于网状抑爆材料的扩展后网单层网格的网眼尺寸为:连接部宽度(D)2~5mm,网格的筋(4)宽度1~2.5mm,棱形网眼长度(E)为6~22mm。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抑爆材料,其特征在于:球状抑爆材料由切缝并扩展后的铝箔网的卷合体冲压而成,其外形直径为12~80mm。
5、根据权利要求1或4所述的抑爆材料,其特征在于:用于球状抑爆材料的铝箔厚度为0.04~0.2mm,宽度为50~800mm,铝箔上的切缝长度(A)为10~25mm,切缝间的纵向距离(B)为2~8mm,切缝间的横向距离(C)为1~3mm。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抑爆材料,其特征在于:用于球状抑爆材料的扩展网单层格的网眼尺寸为:连接部宽度(D)为2~6mm,网格的筋(4)宽度1~3mm,棱形网眼长度(E)为8~22mm。”。

针对本专利,江苏安普特防爆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08月0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其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日为1989年05月09日、公开号为CA1253841的加拿大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6页;
证据2:公开日为1979年01月30日、公开号为US4137102的美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6页;
证据3:公开日为1967年12月23日、公开号为US3356256的美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6页。

请求人认为:
①证据1公开了一种具有延展性的金属,特别是铝箔做成球形的填充物材料,也是用来作为易燃易爆物品的抑爆材料,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了该抑爆材料的形状构造还可以做成网状的及铝合金箔材料的化学成分,因此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且两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达到了相同的技术效果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
②本领域关于延展性金属以及铝合金箔材料的化学成分是普通技术人员公知的,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该公知常识很容易想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此外,证据2公开了一种铝合金箔的化学成分,还公开了这种铝合金箔是可以含有重量百分比不超过0.01的Mg,镁的含量虽然与权利要求1的镁含量有少许差别,但在铝镁合金中适当的改变镁的含量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2的启示很容易想到将其与证据1结合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③关于权利要求2,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④关于权利要求3,证据3公开了网格筋宽度是1.59mm,且其在该证据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对网眼尺寸的限定或选择均是本领域公知常识,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或2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⑤关于权利要求4,由于证据1已经公开了球形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经验和公知常识很容易知道球状抑爆材料的体积越小,比表面积越大,而本专利应用的领域要求比表面积越大越好,将球状抑爆材料的外形直径限定为12-80mm不需要花费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有创造性;
⑥关于权利要求5,证据1公开了铝合金箔的厚度为0.06-0.08mm,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和普通技术人员的经验,将球状抑爆材料的铝箔厚度、宽度、切缝长度、切缝间的纵向距离和横向距离进行限定是容易想到的,不需要花费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此外,证据3也公开了网眼的长度是6.35mm,铝箔的厚度是0.1524mm,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普通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4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⑦关于权利要求6,证据3公开了网眼的长度是6.35mm,铝箔的厚度是0.1524mm,结合本领域的常识,技术人员容易对连接部宽度、网格的筋宽度和棱形网眼长度做出这样的限定,不需要花费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8月0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将请求人提交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1年08月3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证据1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共5页(下文中将证据1和1'统称为对比文件1);
证据2':证据2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共3页(下文中将证据2和2'统称为对比文件2);
证据3':证据3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共7页(下文中将证据3和3'统称为对比文件3);
证据4:公开日为1986年01月28日、公开号为US4566589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共8页(下文中将证据4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统称为对比文件4)。
请求人认为:
①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a.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存储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从附图及说明书可以看出,其填充材料与本专利中的抑爆材料相比,也具有同一规格的抑爆材料,而且对比文件4也公开了要求制作该容器的填充材料具有延展性、导热效果良好及防腐蚀性,同时也明确了采用铝或铝合金材料,由此,对比文件4隐含公开了铝合金箔材料的化学成分,因此对比文件4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且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达到了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4不具有新颖性;
b.退一步讲,铝合金箔材料的化学成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很容易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c.再次,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铝合金箔的化学成分重量百分比为:Mn1.0~1.3,Fe0~0.6,Si0~0.4,Cu0.1~0.2,Zn0~0.1,Al余量;该对比文件还公开了这种铝合金箔是可以含有重量百分比不超过0.01的Mg;由此,对比文件2公开了铝合金箔的化学成分与权利要求1中抑爆材料铝合金箔的具体的化学成分相同,且公开了相应的含量,其中镁的含量与权利要求1中的镁的含量有少许差别,作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铝镁合金中适当的改变镁的含量是本领域公知常识,而且对比文件2公开的这种合金具有很好的可变形性和防腐蚀性,与权利要求1中抑爆材料铝合金箔的特性和功能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的启示容易想到将上述区别特征与对比文件4结合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d.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另一种铝合金的化学成分重量百分比为:Mn0.8~1.8,Fe0.3~0.7,Si0.3~0.6,Cu0.1~0.2,Zn0.1,Mg0.03~0.1,Al余量;根据公知常识,Zn和Zr都是副族元素,化学性质相差很小,用Zn来替代Zr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e.对比文件3也公开了一种制作易燃液体的安全容器阻燃抑爆的填充材料,并披露了该填充材料是薄的、可延展的、耐久的、抗腐蚀的金属或铝合金,隐含公开了该材料的化学组分;用对比文件3公开的扩张网制成球状的外表光滑、内部类似于蜂窝状的孔隙结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是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f.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铝合金箔的化学成分重量百分比为:Mn1.0~1.3,Fe0~0.6,Si0~0.4,Cu0.1~0.2,Zn0~0.1,Al余量;该对比文件还公开了这种铝合金箔是可以含有重量百分比不超过0.01的Mg;由此,对比文件2公开了铝合金箔的化学成分与权利要求1中抑爆材料铝合金箔的具体的化学成分相同,且公开了相应的含量,其中镁的含量与权利要求1中的镁的含量有少许差别,作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铝镁合金中适当的改变镁的含量是本领域公知常识,而且对比文件2公开的这种合金具有很好的可变形性和防腐蚀性,与权利要求1中抑爆材料铝合金箔的特性和功能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的启示容易想到将上述区别特征与对比文件4结合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g. 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另一种铝合金的化学成分重量百分比为:Mn0.8~1.8,Fe0.3~0.7,Si0.3~0.6,Cu0.1~0.2,Zn0.1,Mg0.03~0.1,Al余量;根据公知常识,Zn和Zr都是副族元素,化学性质相差很小,用Zn来替代Zr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②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此外,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3及公知常识,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2及公知常识,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3及公知常识,或者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③在权利要求1或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3及公知常识,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3及公知常识,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及公知常识,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及公知常识,或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4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④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1及公知常识,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及公知常识,或者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1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
⑤在权利要求1或4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3及公知常识,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4及公知常识,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及公知常识,或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⑥在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3及公知常识,对比文件3及公知常识,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3及公知常识,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及公知常识,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4及公知常识,或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请求人于2011年08月02日提出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11年09月1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认为:①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提交的三份证据均为外文的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如果请求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据的中文译文,则应当视为无效的证据;②证据1并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既没有公开本专利抑爆材料为“折叠、绕制”的“网状”,又没有公开本专利抑爆材料铝合金材料的化学成分,同时也不存在请求人所述的“隐含公开”,因此证据1不能影响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③请求人提交的三份证据中,只有证据2的背景技术部分公开了一种铝合金材料的化学成分,其组分中镁的含量与本专利中镁的含量完全不同;证据2公开的是一种抗腐蚀性和可变形的铝合金产品,该铝合金材料完全没有阻隔防爆性能,而且证据2与本专利在技术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技术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方案以及该技术方案所带来的技术效果都截然不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3具备创造性,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2-6也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10月0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11月15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将请求人于2011年08月3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09月1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副本转送给请求人,并分别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均未作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到庭。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当庭放弃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作为无效理由;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4的真实性及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
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①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4分别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对比文件1、3、4分别与对比文件2中背景技术中的铝合金成分或说明书中所涉及的铝合金成分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②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被对比文件3和4公开,同时结合公知常识,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③权利要求3、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所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4、6也不具备创造性。双方当事人就本专利是否具有创造性等争议问题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本案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鉴于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未对权利要求书作出过修改,故本决定仍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对比文件1-4均为外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及相关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合议组对其真实性及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予以认可。
鉴于对比文件1-4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故其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但对比文件1-4所公开的技术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为准。

3、关于创造性
我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并未给出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也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且该区别技术特征能够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3.1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4分别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对比文件1、3、4分别与对比文件2中背景技术中的铝合金成分或说明书中所涉及的铝合金成分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填充易燃液体或气体的容器的填充材料,这种填充材料由扩展、延展的金属制成球形,这种球具有光滑的外表面和粗糙的内孔,优选方案是由这些球组成的扩展的、延展的金属是铝薄片,厚度是0.06-0.08mm,这种球形的充填材料与由大块的扩展的、延展的金属做成的填充材料功能是等同的,都能抑爆和尽量小的占用填充这种材料的容器的体积,而且这种充填材料也体现出形状的稳定性;制作这种填充材料的方法的特点是带状的扩展、延展的金属,尤其是扩展、延展的铝,在纵向上卷成一个管状,然后得到的管状被切割成中空的圆柱体块,然后再由这些中空圆柱体块形成球状,优选方案是,宽度大约15cm的扩展的、延展的金属做成一个直径大约2cm的管,然后接着被切割成5-6cm长的片(参见对比文件1的中文译文第3页)。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强抗腐蚀性和可变形性的铝合金,该铝合金可以用于内燃机的排气系统、管道交换器、能量收集器和咸水回收的管道平板、搪瓷厨房用具上,该变形铝合金在这样的重量百分比的基础上形成: Mn0.8~2.2%,Zr0.1~0.5,Fe0~0.1%,Si0~0.6%,Cu0~0.5%,Mg0~0.1%,余量为铝和不可避免的杂质。
对比文件2的背景技术部分还公开了下述内容:众所周知,含有Mg的铝合金是不会通过测试的,除非涂有搪瓷的样本薄片已经做了常规的预处理:除油或酸洗处理,接着用水漂洗,然后用铬酸盐再做表面的钝化。为此,不含镁的合金与美国3003标准一致,有一定严格容忍范围的(少于0.01重量百分比的镁)就用于上述的用途中;这种铝合金成分重量百分比为:Mn1.0~1.3%,Si0~0.4%,Fe0~0.6,Zn0~0.1%,Cu0.1~0.2%,余量为Al。
此外,对比文件2的实施例部分还公开了下述内容:根据本发明,变形铝合金有以下比例的成分是非常可取的(按重量百分比):Mn1.2~1.8%,Zr0.15~0.3%,Fe0.2~0.7%,Si0.2~0.4%,Cu0~0.3%,Mg0~0.1%,余量为铝和在制备中不可避免的杂质(参见对比文件2的中文译文第2-3页)。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易爆液体的安全容器,其包括一个围合液体室6的外壳4;液体室6包括填充材料10,填充材料10由一个整体连接的网组成,使得由整体连接的长带14组成的网12自由使用,这些长带是薄的、可延展的抗腐蚀的金属例如合金组成,其也具有热传导性和非易燃性;层排列的网组成一个整体相连(参见对比文件3的中文译文第1-4页)。

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液体储气罐,特别是丙烷气体,用于日常生活、商业和工业等,作为气体燃料供应容器,该储气罐1本身是焊接一个圆形的盖子到圆筒形的杯形的底部上,储气罐1的壁2由铝合金AlMgSil构成,附属在容器1下端的是一个杯形的底座3,底座3是同样材质构成的,容器1的内部是可导热的填充材料4,它是一种三维的网格金属结构,金属在实施例中,也应用了同样的铝合金AlMgSil材质,网格结构基本上填满了容器的内部,以至于完全排除了任何相对容器轴向和经向的移位,任何容器和填充材料之间的任何摩擦都能被排除;圆柱形的填充材料是通过将扩展的金属卷绕在线圈6上形成的,线圈6的外直径是有规定尺寸的,这样才能使线圈6通过轻微压缩进入到储气罐的底座中,插入到底座后,线圈6恢复到原来的形状,和容器的内壁面进行很好的衔接,扩展的金属线圈6形成了一个三维的网格状的结构;无论是扩展的金属填充材料还是容器本身都是由铝合金材料制成的,可以阻止各个部分之间的腐蚀电位,也可以防止摩擦耗损的发生,因此这些可能引起的任何局部过热的现象被排除;内嵌的填充材料是由扩展的金属构成,扩展的金属也是由金属板带或者金属薄片构成,对狭缝的长度较短的金属板带或者金属薄片进行切削或者冲孔,然后对片状的材料在某一横向进行扩展或拉伸,形成一个类似于蜂窝状沿着主要网格线倾斜或垂直方向拉伸的网格结构;这种扩展的金属结构可能会被卷成圈形,或者被折叠起来,折叠起来每一层与另一层相连但不贯穿,这样,网状金属可能就形成一种三维的网格状结构,结构中的每一部分有相对好的稳定性和一定的刚度(参见对比文件4的中文译文1-4页)。

另,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发明的用于易燃易爆物品的网状和球状抑爆材料的共同点是,其合金成份均无稀贵金属,在保证工艺性能和使用要求的同时降低了成本,耐腐蚀性强,在容器内可供长久使用,该材料的网格尺寸和形状设计合理,既保证了抑爆性能和刚度,又显著地降低了材料的密度,该材料的抑爆性能可靠(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4栏)。

由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易燃液体或气体容器的填充材料,该填充材料主要通过下述工序制成:将扩展、延展的带状铝薄片沿纵向卷成管状,然后将得到的管状材料切割成中空的圆柱体块,最后将圆柱体块加工成球形;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具有强抗腐蚀性和可变形性的铝合金及其组分,该铝合金可以用于内燃机的排气系统、管道交换器、能量收集器和咸水回收的管道平板、搪瓷厨房用具上;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具有良好热传导性和刚性的非易燃、轻质、低成本的填充材料,该填充材料由整体连接的可延展的薄金属长带14组成的网构成,其可以被折叠或卷绕成多层,易燃易爆液体可以在层与层之间自由流动;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用于储气罐的填充材料,该填充材料由铝合金金属板或薄片经切削或冲孔、然后经扩展或拉伸制成一种类似于蜂窝状的网状结构,其可被卷绕或折叠起来形成三维的网状结构,该填充材料具有良好的导热性和耐腐蚀性。

通过比对,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3、4均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有关抑爆材料的化学成分及其重量百分比的技术特征:“Mn0.8~1.8,Fe0.3~0.7,Si0.3~0.6,Cu0.1~0.2,Zn0.1,Mg0.03~0.1,Al余量”。对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起到的作用、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及预期的技术效果,本专利说明书有相应的记载,“其合金成份均无稀贵金属,在保证工艺性能和使用要求的同时降低了成本,耐腐蚀性强,在容器内可供长久使用,该材料的网格尺寸和形状设计合理,既保证了抑爆性能和刚度,又显著地降低了材料的密度”。
对于该区别技术特征而言,本案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两种铝合金的化学成分及其重量百分比,但其化学成分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所限定的化学成分和重量百分比并不相同:就对比文件2背景技术公开的铝合金而言,其化学成分中不含Mg(镁),就对比文件2说明书及实施例所公开的铝合金而言,其化学成分中不含Zn,但含有Zr,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抑爆材料与对比文件2背景技术部分及说明书部分所公开的铝合金材料属于化学成分不同的化学产品,换言之,对比文件2并未明确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其次,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具有耐腐蚀性和可变形性的铝合金,但其说明书中明确记载:该铝合金可以用在内燃机的排气系统、管道交换器、能量收集器和咸水回收的管道平板、厨房用具上,并未提及这种铝合金可作为填充材料应用于易燃易爆液体或气体的储存器上,实现抑制易燃易爆液体或气体燃烧或爆炸的功能或技术效果,故对比文件2也未就其应用领域和范围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再次,化学领域属于实验性学科,对于化学成分不同的化学产品而言,其物理性质和化学性质是否相同或相近一般要经过实验证明,对于本案而言,由于对比文件2背景技术部分所公开的铝合金不含Mg,对比文件2说明书部分所公开的铝合金不含Zn、而含Zr,因此,在没有相应的实验数据或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不能认为其物理、化学性质相同或相近;再者,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的抑爆材料其合金成分不含稀贵金属,其制造成本较低,而对比文件2说明书部分所公开的铝合金含有稀有金属Zr,而金属Zr具有极强的抗腐蚀性、极高的熔点、超高的硬度和强度等特性,一般应用于航空航天、军工、核反应、原子能领域,显然,也不能据此认定对比文件2已经就作为抑爆材料的铝合金的化学成分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对比文件2并没有给出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启示。此外,请求人虽然还主张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但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其主张缺少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据此,对比文件1、2、3、4均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有关抑爆材料的化学成分及重量百分比的技术内容,也未给出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启示,请求人亦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使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制造成本低、耐腐蚀性强、材料密度低的技术效果,故即使对比文件1、2、3、4任意组合仍然不足以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在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直接或间接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6也具备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92102437.1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