锥孔交叉排列孔孔互通的格子砖-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锥孔交叉排列孔孔互通的格子砖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56
决定日:2012-09-26
委内编号:5W10311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020113878.3
申请日:2010-02-2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陆新霞
授权公告日:2010-11-1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刘世聚
主审员:李雪霞
合议组组长:李德宝
参审员:张凯
国际分类号:C21B9/02,F27D1/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显而易见,则有关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11月10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锥孔交叉排列孔孔互通的格子砖”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1020113878.3,申请日是2010年2月20日,专利权人是刘世聚。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锥孔交叉排列孔孔互通的格子砖,包括砖体和砖孔,其特征在于,砖体(1)为正六边形,砖孔(3、4)呈大小两种沿砖体轴向对称相间均布在砖体内,砖孔为上部大、下部小的变径通孔,变径通孔的上部大开口和下部小开口与砖体高度比为5-8%,大通孔与小通孔的直径比为2∶1,变径通孔的小开口端有相连通的水平槽道(5),正六边形柱体的六个外侧面布有相同的三个孔间距离的凹槽(6)。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锥孔交叉排列孔孔互通的格子砖,其特征在于,所说的砖孔(4)截面为圆形或正六边形。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锥孔交叉排列孔孔互通的格子砖,其特征在于,所说的砖孔(3、4)共37孔,其大、小通孔的上部大开口端面上有7条平行的水平槽道(5),将砖孔(3、4)从一个方向连通起来,做到孔间互通。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锥孔交叉排列孔孔互通的格子砖,其特征在于,所说的大通孔的上端面周围有卡槽(2),小通孔的上端面有凸台(7)。”
针对上述专利权,陆新霞(下称请求人)于2012年3月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理由是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提交的附件如下: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9月3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31879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7页;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6月2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916553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12页。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与常规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可由附件2得到,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权利要求3和4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可由附件1得到,均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2年5月1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权人期满未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7月2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8月17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单方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同请求书。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和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调查,充分听取了其意见陈述。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和2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未对附件1和2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合议组经核实认可附件1和2的真实性,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同时,附件1和2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均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2、关于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显而易见,则有关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附件1公开了一种格子砖(具体参见其权利要求1、附图1-3),包括等多边的砖体,砖体竖向均布有砖孔,砖孔为由等直径段和变直径段构成的变径通孔,变直径段的直径大于等直径段,等直径段的外底面上有与通孔口相连通的平行水平通道,说明书附图中的砖体呈正六边形。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附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砖孔呈大小两种,沿砖体轴向对称相间均布在砖体内;②砖孔为上部大、下部小的变径通孔;③变径通孔的上部大开口和下部小开口与砖体高度为5-8%,大通孔与小通孔的直径比为2:1;④变径通孔的小开口端有相连通的水平槽道;⑤正六边形柱体的六个外侧面布有相同的三个孔间距离的凹槽。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①、③和⑤,本专利说明书第[0003]段记载:本实用新型是在一块格子砖上采用两种不同直径的格孔,有规律地交错排列,从整体组合上构成一个上下通孔是大直径管段与小直径管段交替出现的结构形式。这样的交替组合既能有效避免上下层格子砖孔间的错位所造成通孔率低甚至完全堵死得现象,又借助流场在大小通道中交替改变而达到增强传热的目的。同时,也能在确定的排烟温度下有效地降低蓄热体的使用高度。
请求人认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③和⑤均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合议组审查后认为:
首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公知,格子砖的孔数、孔径与传热、蓄热效率有关,缩小孔径可以一定程度上提升蓄热效果,但会降低传热效率;增大孔径能够促进传热效率,但蓄热效果降低,需要通过对孔数和孔径的调整来实现蓄热与传热之间的平衡。实践中,出于对加工的便利性、对炉内传热和蓄热状况以及砖体受力状况的考虑,通常是将砖体内的所有砖孔都设置为大小均一的孔,请求人提供的附件1和2中的砖孔即为大小均一的孔。请求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领域中存在大小通孔交叉设置的情形,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领域中大小通孔交叉设置是常规选择,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表明本专利采用两种不同直径的格孔有规律地交错排列的发明构思能从现有技术中获得启示,即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并非显而易见;
其次,区别技术特征③基于区别技术特征①所述本专利的发明构思而对大小两种通孔的尺寸进行限定也并非显而易见。
此外,区别技术特征⑤的限定使得格子砖在一个层面叠放时,相邻格子砖侧面凹槽组合构成的通道从形状和尺寸上也均不同于砖体内的通孔,亦是对本专利大小通孔交错排列的发明构思的体现。本领域中该凹槽的设置通常也是与砖孔保持一致,请求人提供的附件1和2中公开的与之对应的凹槽在与相邻格子砖的凹槽组合时构成的通道即与砖体内的砖孔一致。请求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领域中存在此类凹槽设置的情形,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领域中此类凹槽设置是常规选择,因此区别技术特征⑤相对于现有证据也并非显而易见。
综上所述,请求人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③和⑤均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的主张不成立,由此,其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与常规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也不成立。
权利要求2-4均从属于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成立的基础上,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也不成立。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第201020113878.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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