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孔端子连接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开孔端子连接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21
决定日:2012-09-20
委内编号:5W10326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020004717.0
申请日:2010-01-1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叶大丰
授权公告日:2011-01-0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力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王荣
合议组组长:张曦
参审员:翟琳娜
国际分类号:H01R13/40、H01R13/04、H01R4/26、H01R11/1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已在另一篇对比文件中公开,且在第二篇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两篇对比文件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1年1月5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开孔端子连接器”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号是201020004717.0,申请日是2010年1月14日,授权公告号为CN 201699211 U,专利权人是力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专利授权时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开孔端子连接器,其特征在于:其包括有:
一绝缘壳体;
至少一辅助端子,各辅助端子具有一卡合板及一导电插销;所述卡合板具有一结合于上述绝缘壳体的结合部、一外露于上述绝缘壳体的卡合部及一形成于所述卡合部的卡合孔;所述导电插销设于该卡合板的结合部且固设于上述绝缘壳体;
至少一连接线,各该连接线具有一导电芯材、一绝缘包覆材及一卡合件;所述绝缘包覆材包覆于所述导电芯材而形成一绝缘线段;所述导电芯材至少一端露出该绝缘线段而形成一导电线段;所述卡合件略呈管状,且其具有一束合部、一导电部及一卡合部;所述束合部束合于以绝缘包覆材包覆导电芯材所形成的绝缘线段上且接近导电线段的部位;所述导电部连接于导电芯材外露于绝缘线段所形成的导电线段;所述卡合部自导电部朝束合部向外张开而呈倒钩状以卡合于上述辅助端子的卡合孔。
2.根据权利要求1项所述的开孔端子连接器,其特征在于:其包括有一绝缘壳体、二辅助端子及二连接线。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开孔端子连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辅助端子的结合部以埋设方式结合于所述绝缘壳体。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开孔端子连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辅助端子的结合部以铆合方式结合于所述绝缘壳体。”
针对上述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人叶大丰(下称请求人)于2012年4月1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公告号为I234312的台湾专利文献,其公开日期为2005年6月1日;
附件2:公告号为405767的台湾专利文献,其公开日期为2000年9月11日;
附件3:公告号为M335855的台湾专利文献,其公开日期为2008年7月1日。
结合上述附件,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为(A)卡合件具有一束合部、一导电部及一卡合部;(B)所述束合部束合于绝缘包覆材包覆导电芯材所形成的绝缘线段上且接近导电线段的部位;所述导电部连接于导电芯材外露于绝缘线段所形成的导电线段;所述卡合部自导电部朝束合部向外张开而呈倒钩状以卡合于上述辅助端子的卡合孔,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在附件2中公开,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附件1公开,因此该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3)从属权利要求3和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在附件3的附图1、附图3及说明书第6页中公开,因此该权利要求3和4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2年5月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人于2012年4月18日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2012年6月21日,专利权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中认为:(1)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3中未体现其公开日,不能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2)本专利并非简单叠加而成的实用新型,请求人引用三篇对比文件评价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的评价方式不符合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3)附件1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卡合孔”和“连接线”,附件2也未公开“连接线”,附件3中未公开“卡合孔”和“连接线”,因此该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3的组合具备创造性;(4)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4也相应具备创造性,且附件3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于2012年7月3日将专利权人于2012年6月2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附件副本转送给请求人,同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本案定于2012年8月8日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人寿宁、饶黄裳参加口头审理,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人王璐和公民代理人孙宝成参加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和证据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公开,权利要求3和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3公开。
请求人当庭提交了经公证的附件1-3的复印件,专利权人认可附件1-3的真实性,但表示不能确定附件1-3的公开时间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
双方当事人在口头审理当庭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4相对于附件1-3是否具备创造性充分发表意见,均表示坚持之前提交的书面意见,其中:请求人还认为附件3的图3和图1分别公开了权利要求3和4的附加技术特征,专利权人表示引入了新的无效理由,要求庭后再对此提交书面意见。
对此,合议组准许专利权人在本次口头审理结束之后两周内以书面形式陈述相关意见,专利权人表示同意。
口头审理结束后,专利权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3均为台湾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附件1-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表示不确定附件1-3的公开时间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本案合议组对附件1-3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且经核实,确认附件1-3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2010年1月14日之前,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开孔端子连接器。附件1(参见其说明书第11-12页及图3)公开了一种电源连接器模组结构30,该模组结构30包括:绝缘本体301,其正面设有通口3011和孔口3012;导电结构302,其包含一体成形的导接端子3021和导接片3022,导接端子3012设于通口3011中,导接片凸出于孔口3012中;夹环状的夹持元件303,其位于导接片3022顶部;以及电源线形式的连接元件304,其一端固定连接夹持元件303,另一端连接至电路板31。
附件1中的绝缘本体301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绝缘壳体”;附件1中的导电结构302相当于本专利中的“辅助端子”,其中导接端子3021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导电插销”,导接片3022具有结合于绝缘本体上的结合部及外露于绝缘本体的外露部,外露部与夹持元件303结合,导接端子设于导接片的结合部上且固设于绝缘本体上;附件1中电源线形式的连接元件304相当于本专利中的“连接线”,其具有导电芯材和绝缘包覆材,且从图3中可以看出绝缘包覆材包覆导电芯材形成一绝缘线段,导电芯材至少一端露出绝缘线段而形成导电线段。
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连接器与附件1公开的连接器在连接线的导电结合结构上存在差别,具体而言:在本专利中,与导电插销结合的卡合板在外露于绝缘壳体的卡合部上形成有卡合孔,连接线上具有略呈管状的卡合件,该卡合件具有束合部、导电部和卡合部,束合部束合于以绝缘包覆材包覆导电芯材所形成的绝缘线段上且接近导电线段的部位,导电部连接于导电芯材外露于绝缘线段所形成的导电线段,卡合部自导电部朝束合部向外张开而呈倒钩状以卡合于上述辅助端子的卡合孔;而在附件1中,与导接端子结合的导接片在外露于绝缘本体的外露部上结合夹持元件,夹持元件夹持导电芯材外露于绝缘线段形成的导电线段形成电连接。
附件2(参见附件2的较佳实施例及图3-4)公开了一种铆线插板端子,该端子主要由反勾部、套部和夹持部构成,其中:反勾部位于端子的一端,在端子对应两侧具有两倒勾,用于插入电路板上的孔口后能够稳固以至于不会发生脱落的现象;套部为管状物,其主要用于包覆铆线内的金属线;夹持部设置于另一端,其用于包覆铆线。由此可见,附件2中公开了一种连接线的导电结合结构,其中在连接线上设置大致呈管状的端子(该端子即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卡合件”),该端子包括包覆束合于以绝缘包覆材包覆金属线所形成的绝缘线段上且接近裸露金属线段的夹持部(即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束合部”)、包覆连接于外露于绝缘线段外的裸露金属线段的套部(即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导电部”)以及具有自套部朝向夹持部向外张开而呈倒勾状以卡合于连接线接收端上孔口的反勾部(即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卡合部”),附件2中还记载了,采用这种连接线导电结合结构,可以实现优良稳定性、定位性佳、拆卸方便、降低焊接不良率等诸多优点。基于附件2公开的上述内容以及给出的有关线缆与卡合件连接继而与其他部件卡合的明确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针对同样是导线连接的技术问题,容易想到在附件1公开的端子连接器中也采用附件2中所公开的连接线导电连接结构,以获得上述诸多优点,即,在连接线上设置具有束合于导电段附近的绝缘线段上的束合部、连接于导电线段上的导电部、及自导电部朝束合部向外张开而呈倒钩状的卡合部的卡合件,同时在导接片外露于绝缘本体的部分上设置孔口以接收卡合部从而形成卡合连接。由此可见,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合附件2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其包括一绝缘壳体、二辅助端子及二连接线”。参见附件1的说明书第11-12页及附图3可见,在附件1公开的端子连接器中包括绝缘本体301、两套由导接端子3021和导接片3022构成的导电结构302及相应的两个电源线形式的连接元件,即公开了该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和4均是引用权利要求1或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所述辅助端子的结合部以埋设方式结合于所述绝缘壳体”和“所述辅助端子的结合部以铆合方式结合于所述绝缘壳体”。附件3公开了一种电源插座及其金属插销,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其中在附件3的说明书第6页第2段及附图1中公开了结合于绝缘壳体上的辅助端子结合部是以铆合方式进行结合的,而在附图3中公开了辅助端子结合部以埋设方式结合于绝缘壳体上,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3和4中所限定的两种端子与壳体连接方式均已被附件3公开,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将这两种连接方式应用到属于相同技术领域的附件1中以实现导接片在绝缘本体中的不同设置方式,只是一种无需创造性劳动的简单组合。而且,仅就权利要求3和4的附加技术特征而言,无论将端子设置为埋设方式与外壳结合还是铆合方式与外壳结合均不会产生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由此可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3和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4相对于附件1-3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应当予以无效。

三、决定
宣告ZL201020004717.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