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扇叶风扇-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无扇叶风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439
决定日:2012-10-22
委内编号:5W10362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020126386.8
申请日:2010-03-0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戴森技术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0-11-2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许国范
主审员:冯晓伟
合议组组长:王伟
参审员:宋轶群
国际分类号:F04F5/1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并且两者能够适用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日为2010年03月0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11月24日、名称为“无扇叶风扇”的201020126386.8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许国范。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无扇叶风扇,包括风扇底座和电源,其特征在于:由圆环形吹风口、吹风口驱动装置和吹风口导向装置组成;吹风口驱动装置安装在圆环形吹风口底部,吹风口导向装置安装在吹风口驱动装置和风扇底座之间。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扇叶风扇,其特征在于:上述圆环形吹风口与吹风口驱动装置通过风力导向压脚连接。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扇叶风扇,其特征在于:上述吹风口驱动装置由传动机构、安装在传动机构输出端的涡轮风机和与涡轮风机连接的电机组成。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扇叶风扇,其特征在于:上述吹风口导向装置由转向电机、转向电机底座、转向电机固定装置、导向底座和导向滑道组成;转向电机固定装置安装在风扇底座上,在转向电机固定装置上安装转向电机底座,转向电机安装在转向电机底座内,转向电机底座上安装导向底座,导向底座上安装导向滑道。”
针对本专利,戴森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2年07月1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优先权日为2009年3月4日,申请日为2010年03月04日,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12月07日,授权公告号CN101825106B的中国发明专利全文复印件,共26页;
证据2:公开日为2009年05月06日,公开号为CN10142427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全文复印件,共18页。
请求人认为:①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吹风口”的含义和构造不清楚,权利要求2中的“风力导向压脚”的含义不清楚,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4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②本专利权利要求1-4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2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4相对于证据2不具备创造性,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③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依据说明书无法实现本专利,因此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08月0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请求人提交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合议组于2012年08月2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10月17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对无效宣告请求书进行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一方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的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明确其证据的使用方式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4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2不具备新颖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4相对于证据2不具备创造性。请求人就上述理由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下称本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的认定
证据1、2均为中国专利文献的复印件,系公开出版物,在合议组指定期限内专利权人未对证据1、2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1、2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1的申请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后,可以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的新颖性,证据2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只是将权利要求1-4简单复制,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依据该说明书根本无法实现本专利,因此本专利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提供一种结构紧凑、容易清洗、使用安全、并且能产生凉爽、均匀凉风的无扇叶风扇。对此,本专利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记载了由附图1-3所示的实施例,该实施例并不是对权利要求1-4的简单复制,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该实施例的记载并结合附图1-3,就能够实现本专利的无扇叶风扇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吹风口”的含义和构造不清楚,权利要求2中的“风力导向压脚”的含义不清楚,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1)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0016]段记载的“这个无扇叶风扇的圆环是一个空心的风路,空气从无扇叶风扇的底座进入圆环,并通过圆环的缝隙吹出,形成一个向前的空气负压,所以后方的空气自动被吸入圆环,形成更大的风力”并结合附图1-2,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确定“吹风口”的构造及含义,其实质上就是一个具有空心风路的圆环,该圆环上具有吹出空气的缝隙,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2)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0013]段记载的“圆环形吹风口底部通过风力导向压脚2与吹风口驱动装置连接,吹风口导向装置安装在吹风口驱动装置和风扇底座之间”并结合附图2,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确定“风力导向压脚”的含义,其实质上为一连接件,故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4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2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4相对于证据2不具备创造性。
(1)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3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风扇组件10,风扇组件10优选呈无叶片风扇组件,包括基部12和安装在基部上且可从该基部拆卸并由该基部支撑的喷嘴14。基部12包括下基部构件38、安装在下基部构件38上的中部基部构件40;和安装在中部基部构件40上的上基部构件42。中部基部构件40容纳控制器44,控制器用来根据按钮20的按压和/或旋钮22的操作来控制风扇组件10的操作。中部基部构件40还可以容纳摆动机构46,用来相对于下基部构件38摆动中部基部构件40和上基部构件42。主电力线缆48穿过形成在下基部构件38上的孔延伸,用来向风扇组件10提供电力。上基部构件42容纳叶轮52,叶轮52呈混流叶轮形式。叶轮52连接到从马达56向外延伸的旋转轴54。喷嘴14包括环形外壳体部分80,该外壳体部分连接到环形内壳体部分82并围绕其延伸。外壳体部分80包括底部92,所述底部92具有内表面93;用来连接到上基部构件42的上端的两对凸耳132和一对斜坡134。凸起倾斜板170连接到上基部构件42的底部164。倾斜板170还包括多个滑槽,每个滑槽布置成至少局部定位在中部基部构件40的各导轨下面,从而与该导轨协作,将上基部构件42保持在中部基部构件40上并引导上基部构件42相对于中部基部构件40的运动(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0047]-[0049]、[0051]、[0061]-[0062]、[0071]-[0072],图1-8)。
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比,证据1公开了一种无叶片风扇组件10(对应于本专利的无扇叶风扇),包括下基部构件38(对应于本专利的风扇底座)和主电力线缆48(对应于本专利的电源),由圆环形喷嘴14(对应于本专利的圆环形吹风口)、上基部构件42(对应于本专利的吹风口驱动装置)和中部基部构件40(对应于本专利的吹风口导向装置)组成;上基部构件42安装在圆环形喷嘴14底部,中部基部构件40安装在上基部构件42和下基部构件38之间。由此可见,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且所属的技术领域,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及预期的技术效果也均相同,故证据1构成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抵触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是“上述圆环形吹风口与吹风口驱动装置通过风力导向压脚连接”。证据1公开了圆环形喷嘴14(对应于本专利的圆环形吹风口)与上基部构件42(对应于本专利的吹风口驱动装置)通过底部92(对应于本专利的风力导向压脚),即证据1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是“上述吹风口驱动装置由传动机构、安装在传动机构输出端的涡轮风机和与涡轮风机连接的电机组成”。证据1公开了上基部构件42(对应于本专利的吹风口驱动装置)由旋转轴54(对应于本专利的传动机构)、安装在旋转轴54输出端的呈混流叶轮形式的叶轮52(对应于本专利的涡轮风机)和与叶轮52连接的电机56组成,即证据1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2)本专利的权利要求4
从属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是“上述吹风口导向装置由转向电机、转向电机底座、转向电机固定装置、导向底座和导向滑道组成;转向电机固定装置安装在风扇底座上,在转向电机固定装置上安装转向电机底座,转向电机安装在转向电机底座内,转向电机底座上安装导向底座,导向底座上安装导向滑道”。
证据1第[0072]段记载了倾斜板170将上基部构件42保持在中部基部构件40上并引导上基部构件42相对于中部基部构件40的运动,故证据1中的中部基部构件40对应于本专利的导向底座、倾斜板170对应于本专利的导向滑道,中部基部构件40上安装倾斜板170。虽然证据1第[0049]段提及了摆动机构46,但是证据1没有详细描述摆动机构46的结构,且从其附图3中也无法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摆动机构46的结构,所以,证据1 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4中的“转向电机、转向电机底座、转向电机固定装置,转向电机固定装置安装在风扇底座上,在转向电机固定装置上安装转向电机底座,转向电机安装在转向电机底座内,转向电机底座上安装导向底座”的技术特性,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1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经查,证据2公开了风扇装置100,风扇装置100包括环形喷嘴1,该环形喷嘴1限定中央开口2。喷嘴1连接到具有外罩18的基座16并由该基座支撑。用于产生穿过喷嘴1的气流的电机22位于基座16内。叶轮30连接到从电机22内外延伸出的旋转轴上。电机22连接到电连接和动力供应件、且由控制器控制。其它部件可以包括可枢转的或可倾斜的基座,以有利于使用者调整和挪动喷嘴的位置(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第6页第5-30行、第9页第3-4行,图1-3)。
与本专利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比,证据2公开了一种无扇叶风扇100,包括可枢转的或可倾斜的基座和动力供应件(对应于本专利的电源),由环形喷嘴1(对应于本专利的圆环形吹风口)、基座16(对应于本专利的吹风口驱动装置)和可枢转的或可倾斜的基座(对应于本专利的吹风口导向装置)组成,基座16安装在环形喷嘴1底部。
故本专利权利要求4与证据2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吹风口导向装置安装在吹风口驱动装置和风扇底座之间;上述吹风口导向装置由转向电机、转向电机底座、转向电机固定装置、导向底座和导向滑道组成;转向电机固定装置安装在风扇底座上,在转向电机固定装置上安装转向电机底座,转向电机安装在转向电机底座内,转向电机底座上安装导向底座,导向底座上安装导向滑道。虽然证据2记载了无扇叶风扇100可以包括可枢转的或可倾斜的基座,但因其没有公开上述吹风口导向装置的具体结构及安装位置,故本专利的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2具有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吹风口导向装置的具体结构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故本专利的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2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020126386.8号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1-3无效,在权利要求4的基础上继续维持本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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