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后换档器支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39
决定日:2012-11-06
委内编号:4W101354
优先权日:1993-02-03
申请(专利)号:94102612.4
申请日:1994-02-0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宁波市日骋工贸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2-12-1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株式会社岛野
主审员:姜妍
合议组组长:郭丽娜
参审员:王瀚
国际分类号:B62M9/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第26条第4款、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对申请文件的内容进行修改,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不同,而且又不能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则这种修改是不允许的。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2年12月11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后换档器支架”的94102612.4号发明专利,其申请日为1994年02月03日,优先权日为1993年02月03日,专利权人是株式会社岛野。该发明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用于将后换档器(100)连接到自行车车架(50)上的自行车后换档器支架,所述后换档器具有支架件(5)、用于支撑链条导向装置(3)的支撑件(4)、以及一对用于连接所述支撑件(4)和所述支架件(5)的连接件(6、7),所述自行车车架具有形成在自行车车架的后叉端(51)的换档器安装延伸部(14)上的连接结构(14a),所述后换档器支架包括:
一由大致L形板构成的支架体(8);
设在所述支架体(8)一端近旁,用于将所述后换档器(100)的所述支架件(5)连接到所述支架体(8)上、可绕第一轴线(91)枢转的第一连接结构(8a);
设在所述支架体(8)另一端近旁,用于将所述支架体(8)连接到所述自行车车架(50)的所述连接结构(14a)上的第二连接结构(8b);以及
用于与所述换档器安装延伸部(14)接触从而使所述后换档器(100)相对于所述后叉端(51)以一种预定的姿势定位的定位结构(8c);
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连接结构(8a)和所述第二连接结构(8b)的布置应使当所述支架体(8)安装在所述后叉端(51)上时,所述的第一连接结构(8a)提供的连接点是在所述第二连接结构(8b)提供的连接点的下方和后方。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行车后换档器支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第二连接结构(8b)的形式是一大致圆形孔。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自行车后换档器支架,其特征在于,具有一连接螺栓(16),穿过所述大致圆形孔并被拧紧,以将所述支架体和所述后换档器安装延伸部(14)互相连接。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行车后换档器支架,其特征在于,所述定位结构(8c)的位置邻近所述第二连接结构(8b)。
5.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自行车后换档器支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定位结构(8c)是从所述板的表面上延伸的一个凸台。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自行车后换档器支架,其特征在于,所述定位结构(8c)是通过压制形成的。”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宁波市日骋工贸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2年01月0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2、3、5、6及说明书有关内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第22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日为1987年09月01日、公开号为US4690663A的美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8页);
证据2:公开日为1980年07月09日、公开号为EP0013136A1的欧洲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24页);
证据3:公开日为1986年09月16日、公开号为US4612004A的美国发明说明书的复印件(共9页);
证据4:本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共12页)。
其中,证据4中记载的本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中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利用在自行车车架的后叉端的供安装换档器的延伸部上形成的连接结构将后换档器连接到自行车车架上的后换档器支架,该后换档器支架包括:
一个支架体;
设在该支架体一端近旁,用于将所述后换档器连接到该支架体上的第一连接结构;
设在该支架体另一端近旁,用于将该支架体连接到所述自行车车架的所述连接结构上的第二连接结构;和
用于与所述供安装换档器的延伸部接触从而使后换档器相对于所述后叉端以一种预定的姿势定位的定位结构。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后换档器支架,其中所述支架体为一块大致呈L形的板,所述的第一连接结构和第二连接结构为基本上圆的螺栓孔,而所述的定位结构的位置邻近所述的第二连接结构。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后换档器支架,其中所述的定位结构是从所述板的表面基本上垂直地延伸的一个凸出部。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后换档器支架,其中所述的第一连接结构和第二连接结构的布置应使当所述支架体安装在所述后叉端上时,所述的第二连接结构提供的连接点从所述后叉端看是在第一连接结构提供的连接点的下方和后方。”
请求人认为:(1)“止动部14b”及其与“定位结构(凸台)8c”之间的安装配合特征属于必要技术特征,但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中缺乏这些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所述后换档器具有支架件(5)、用于支撑链条导向装置(3)的支撑件(4)、以及一对用于连接所述支撑件和所述支架件的连接件(6,7)”、权利要求2、3、5、6中记载的“圆形孔”、权利要求5中记载的“延伸的一个凸台”、权利要求6和说明书中记载的“压制”以及说明书第1页最后一段根据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添加的内容均超出了原申请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3)本专利权利要求1-6的技术方案,仅在支架体上限定了定位结构,并未在车架上相应的记载止动部,因而权利要求1-6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4)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或证据1和证据3的结合、或证据1、证据2、证据3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6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和证据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证据2和证据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2年01月0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证据材料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12年02月22日提交意见陈述书,认为:(1)“止动部14b”不是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2)本专利对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修改没有引入任何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未予文字记载的内容,对说明书的适应性修改也没有超出原始公开的范围,因此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3)本专利的主题为“后换档器支架”,权利要求无需限定“止动部14b”,因此权利要求1-6的技术方案均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4)证据1、证据2和证据3都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大部分特征,且证据1、证据2和证据3中的换档器属于不同种类,因此它们的技术方案没有任何组合的可能,同时本专利具有提高换档的操作性能的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6也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于2012年02月0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提交了下列附件:
附件7:证据1的替换文件及其中文译文(共25页);
附件8:证据2的中文译文(共15页);
附件9:证据3的中文译文(共10页)。
请求人认为: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其“突出部101a”给出了设置“定位结构”以定位换档器的启示,证据2和3公开了支架体8上的“第一连接部”和“第二连接部”的位置特征,彼此的结构、安装关系和作用相同,给出了在后换档器上设置一支架体并安装于后叉端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也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03月06日将请求人于2012年02月0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证据材料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于2012年02月2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他们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05月16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针对请求人于2012年02月06日提交的补充理由和证据,专利权人于2012年04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提交了下列证据:
反证1:证据1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共8页);
反证2:证据2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共10页);
反证3:证据3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共7页)。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公开的后换挡器是直接安装在自行车车架的后叉端的换挡器安装延伸部上,没有使用后换挡器支架,证据1不具有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或给出相关技术启示。证据2和证据3中自行车车架后叉端不具有换档器安装延伸部,它们没有公开本专利的特征“第二连接结构”,且“支架1”和“固定件10”也不具有“L形”特征;证据2和证据3也无法给出在后换档器上设置一个如本专利限定的支架体,将后换档器安装到本专利限定的有换档器安装延伸部的后叉端的技术启示。请求人对于“第一连接结构”和“第二连接结构”的位置关系属于公知常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此,证据1-3的技术方案没有任何组合的可能。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3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6也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05月02日将专利权人于2012年04月2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明确并记录了以下事项:
①请求人当庭明确了无效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与请求书一致。
②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出的上述证据的组合方式无异议,对请求人使用的证据1-4的真实性无异议。针对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1-3,其为证据1-3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请求人认为与其提交的证据1-3的中文译文仅仅是词语翻译不同,内容实质相同,对技术方案的理解没有影响。在此基础上,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3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予以认可。
③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如下证据:
反证4:盖有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公章的文献复制证明及其所附“复制文献清单”,以及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发行、1988年8月第1版、1988年8月第1次印刷的《英汉科技词天(下)》一书的封面、版权页、第2382页的复印件(共5页)。
专利权人称:反证4用于证明“模压”、“压制”没有区别。合议组当庭将该反证4转送给请求人。请求人当庭明确表示对该反证的真实性无异议。
④双方当事人当庭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
专利权人于2012年05月2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或者证据1和证据3的结合具有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06月11日将专利权人于2012年05月2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请求人于2012年07月1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主要意见与口头审理当庭陈述的意见一致。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证据1-4均是专利文献的复印件,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证据1-4的真实性以及证据1-3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1-4的真实性和证据1-3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予以认可。
鉴于证据1-3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上述证据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证据4是本专利的公开文本,与原始申请文件一致,可以作为判断本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2、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5.2.3节规定:如果申请的内容通过增加、改变和/或删除其中的一部分,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不同,而且又不能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那么,这种修改就是不允许的。
2.1 关于权利要求2、3、5、6
请求人主张:1)权利要求2及其从属权利要求3、5和6,将记载在原说明书中的“第一连接结构”、“第二连接结构”的形式由“螺栓孔”改变为“圆形孔”;2)权利要求6将记载在原说明书中的“凸台8c通过模压制成”改变为“定位结构8c是通过压制形成的”,说明书将记载在原说明书中的“对支架8的背面进行模压”改变为“对支架体8的背面进行压制”;上述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专利权人主张:1)在本专利原申请文件附图8中显示了第一圆形螺栓孔8a和第二圆形螺栓孔8b,并且显示出二者的形状是圆形孔,在专利原申请文件说明书第7页第2段第1-3行记载了“螺栓孔8a和8b可以用其他各种形式的结构代替”。2)由于支架体上的凸台8c的制作在工艺上不需要精细模具,且“压制”工艺不排除一般模具的使用,本领城的技术人员完全可以理解“模压”和“压制”具有相同的含义。因此,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
1)在机械领域中,通常认为圆形孔包括圆形螺栓孔、圆形销孔、圆形通孔、圆形盲孔、圆形阶梯孔等在内的多种具有圆形形状的加工孔。因此,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圆形孔是圆的螺栓孔、圆形螺栓孔的上位概念,且与螺栓孔的含义不同。尽管证据4的原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1行至第3页第1行记载了“第一连接结构和第二连接结构取基本上圆的螺栓孔的形状。确定第二连接结构,即一个圆螺栓孔”、第4页倒数第1-2行记载了“第一圆形螺栓孔8a”和“第二圆形螺栓孔8b”、第7页第5行记载了“支架8上的螺栓孔8a和8b可以用其他各种形式的结构代替”,但将“基本上圆的螺栓孔”、“圆螺栓孔”、“圆形螺栓孔”或“螺栓孔”概括修改为“圆形孔”,删除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描述的“用于螺栓穿过”的技术特征,这种修改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信息不同,上述修改内容又不能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均是在将8b界定为圆形孔的基础上作进一步限定,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3、5、6的修改亦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本专利的附图是说明书的一个组成部分,附图的作用在于使人能够直观地、形象化地理解发明的技术特征和技术方案。原说明书附图显示8b是圆形的,但应理解为对“圆的螺栓孔”、“圆形螺栓孔”或“螺栓孔”的简要形状显示,不能因为附图显示的孔为圆形就认为圆形孔与圆的螺栓孔、圆形螺栓孔或螺栓孔具有相同含义。因此,合议组对专利权人关于根据原说明书和说明书附图的记载可以推出采用“圆形孔”并未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的主张不予支持。
2)在机械领域中,通常认为模压涉及模具的使用,而压制则主要是改变加工材料的密度、形状等,一般不涉及模具的使用。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压制属于模压的上位概念,两者含义不同。专利权人将原说明书中的“模压”修改为权利要求6和说明书中的“压制”,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不同,而且又不能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上述本专利权利要求6和说明书相关部分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虽然在反证4中关于“mould”的词义解释为“⑤模塑,模压,压制”,但反证4属于工具书对“mould”的释义,并不能据此证明模压与压制本身具有相同的技术含义,不能说明两者表达了相同的信息。因此,合议组对专利权人根据其提供的反证4主张“模压”和“压制”具有相同含义的问题的主张不予支持。
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3、5、6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无效理由已经成立,故合议组不再对请求人提出的涉及权利要求2、3、5、6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其它事实和其它无效理由进行评述。
2.2 关于权利要求1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所述后换档器具有支架件(5)、用于支撑链条导向装置(3)的支撑件(4)、以及一对用于连接所述支撑件和所述支架件的连接件(6,7)”技术特征,与原说明书中描述的内容“后换档器100包括一个具有导向轮1和张紧轮2的链条导向装置3、一个用于支撑链条导向装置3的支撑件4、一个支架件5,以及一对用于连接支撑件4和支架件5的左右枢轴连接件6,7”不一致;且说明书第1页最后一段添加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内容,上述修改均超出了原申请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
通过分析可知,权利要求1与说明书相关内容不一致之处在于:说明书具体实施例中记载了“包括一个具有导向轮1和张紧轮2的链条导向装置3”、“左右枢轴连接件6,7”,而权利要求1中没有限定链条导向装置具有导向轮和张紧轮、连接件为左右枢轴连接件。权利要求是在说明书具体实施例的基础上得出的技术方案,其不必穷尽实施例中的每一个技术细节。具体实施例中给出的后换档器的结构仅仅是一个示例,后换档器的结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常规技术,且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用于将后换档器连接到自行车车架上的自行车后换档器支架,从而确保任何规格的后换档器都有优良的链条换位特性和高换档效率,因此说明书中关于链条导向装置及连接件的具体结构不应理解为对本专利的限定性说明,相对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而言,权利要求1并未增加新的信息。因此,权利要求1的上述修改并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在此基础上,为了对说明书进行适应性修改,在说明书第1页最后一段添加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内容,也未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和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主张:1)支架体本身的结构不能形成稳定的定位结构,不能解决现有技术换挡不顺利等问题,需要依赖于选择特定的有止动部14b的具有延伸部的车架完成,但权利要求1和4中均没有记载“止动部14b”及其与“定位结构(凸台)8c”之间的安装配合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4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2)本专利权利要求1、4的技术方案,仅在支架体上限定了定位结构,并未在车架上相应的记载止动部,因而权利要求1、4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
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引入后换档器支架,以确保任何规格的后换档器都有优良的链条换位特性和高换档效率(参见原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2-3行)。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主题为“自行车后换档器支架”,止动部14b不是后换档器支架的一部分,而是后换档器支架的应用对象-自行车车架的一部分,且权利要求1中已经对后换档器支架的结构和形状进行了明确的限定,并具体限定了后换档器与后换档器支架的定位结构的关系“用于与所述换档器安装延伸部(14)接触从而使所述后换档器(100)相对于所述后叉端(51)以一种预定的姿势定位的定位结构(8c)”,也就是说权利要求1技术特征的总和已经构成了后换档器支架的完整结构,能够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而无需在权利要求1中限定“止动部14b”。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从整体上反映了本发明的技术方案,不缺少必要的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其从属权利要求4自然也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基于同样事实,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本专利的说明书可以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明确后换档器支架的定位结构与自行车车架的后叉端的换档器安装延伸部的位置关系,即“二者接触从而使后换档器相对于后叉端以一种预定的姿势定位”,因此权利要求1、4可以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主张: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证据1和权利要求1的区别在于:证据1将后换档器直接连接在车架上,没有在后换档器上和车架后叉端的延伸部之间设置支架体8。但是,证据2中的支架1、证据3中的固定构件10都相当于本专利的支架体,公开了支架体为L形板,第一连接部和第二连接部的位置特征、彼此的结构、安装关系和作用相同,给出了在后换档器上设置一支架体并安装于后叉端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的结合、或证据1与证据3的结合、或证据1与证据2及证据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自行车后变速器,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中文译文的第2页左栏第1行至第4页左栏倒数第2行及附图1-5):“后变速器直接安装在后叉端101上,起到自行车固定构件作用。变速器主要由后变速器主体构成,包括带有基座构件1的连杆机构、一对连杆构件2和3、可移动构件4、包括引导链轮51和张紧链轮52的链条导板5。基座构件1靠后叉端提供摆动支撑,后叉端包括突出部101a和螺纹孔1Olb,穿过第一横轴6锁紧固定。链条导板5穿过第二横轴7,由可移动构件4提供摆动支撑。第一和第二螺旋弹簧8和9分别安装在第一和第二横轴6和7周围,以便第一弹簧8沿顺时针方向偏向后变速器主体10;第二弹簧9沿顺时针方向偏向链条导板5。由此,第一和第二弹簧相互平衡,所以确定了引导链轮51与后位链轮G径向对应的位置。止动板30在后叉端101上突出部10la的反方向处、沿基座构件1摆动方向安有定位凸起31。通过第一横轴6支撑止动板30做旋转式动作。第一弹簧8的一端81与止动板30相连,另一端82与凹洞12处的孔16相连。定位凸起31的宽支撑面与突出部10la相对,并配有螺纹孔32。螺钉40与螺纹孔32锁紧。调整螺钉40具有一种调整功能,且抵靠于突出部10la,以便调整第一弹簧8的扭转角度。止动板30包括中央穿孔30a的圆板、一侧的第二挡块30b,板沿厚度侧布置,与基座构件1处的第一挡块13相配合。第一弹簧8在端部81穿入止动板30上的固定孔30c并扭转,第二挡块30b靠接在基座构件1的第一挡块13上。穿孔30a装配到第一横轴6的最远端外围,支撑止动板30做旋转式动作。通过环形槽63中装配的卡环24阻止止动板30做径向移动。由此,即使第一横轴6与后叉端101锁紧时,止动板30的旋转也会得到补偿。而且,止动板30沿第二挡块3Ob的周向转换部分的径向布置,达到伸出目的,然后伸出部分沿止动板30表面垂直弯折,构成定位凸起31。如果安装变速器的后叉端类型差异造成在后叉端101上的后变速器主体安装不当,则与轮毂轴轴线0安装角度不合适,当链条与链轮51和52啮合时,第一弹簧8的扭转角度便会产生变化,造成引导链轮51不能够停在与各后位链轮G对应的合适位置上。这时,可以采用如螺丝刀等普通工具旋转调整螺丝40,以便旋转止动板30,使其达到与第一横轴6对应的合适位置,还应调整止动板30上的定位凸起31,使其达到与后叉端101处突出部101a对应的位置。由此,便调整了第一弹簧8的扭转角度。结果,可将链条导板5修正到与各后位链轮G对应的合适位置,提高了变速效率。当调整螺丝40的一端没有接近后叉端101上的突出部101a时,第一弹簧8的扭转角因后变速器主体10安装在后叉端101上而发生了变化,则可旋转调整螺丝40以准确校正弹簧8的扭转角”。
通过对比证据1所公开的上述技术方案以及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可以看出,证据1中的后变速器主体10、后叉端101、基座构件1、可移动构件4、连杆构件2和3、链条导板51、突出部10la分别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后换档器(100)、自行车车架的后叉端(51)、支架件(5)、支撑件(4)、连接件(6、7)、链条导向装置(3)、换档器安装延伸部(14)上的连接结构(14a)。
将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进行比较可知,二者的区别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用于将后换档器(100)连接到自行车车架(50)上的自行车后换档器支架,并具体限定了后换档器支架的结构和形状。而证据1中仅仅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后换档器和自行车车架的结构特征,并没有在后换档器和自行车车架的后叉端的换档器安装延伸部之间设置后换档器支架,更没有公开后换档器支架的结构和形状等特征。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确保任何规格的后换档器都有优良的链条换位特性和高换档效率。
又查,证据2公开了一种自行车换档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中文译文的第2页第1行至第5页第23行及附图1-6):“一换档装置(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后换档器)上面装有带有爪状末端的支架1(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后换档器支架),上述末端与轮毂轴HS一同装在自行车架的后叉端E(相当于本专利中的自行车车架的后叉端)上。支撑件2(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支架件)通过第一横轴3(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第一轴线)被枢转式地装在支架1的更低部位。支撑件2包括由一个弯曲成U形的金属板块状的主体部2a和两个从主体部2a中伸出的支构件2b和2c,而且其支撑在支架1上通过上述横轴3可摆动,而横轴3穿过主体部2的中心。连杆5和6(相当于本专利中的连接件)被枢转式地连在支构件2b和2c各自的末端上,通过轴心垂直地延伸的主轴7和8与横轴3连接。一个可移动构件9(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支撑件)也被枢转式地连在了连杆5和6上,其连接方式是通过两个轴心横延伸到主轴7和8的主轴10和11实现的。可移动构件9包括一个几乎为板状的主体9a和两个支承件9b和9c。支承件9b和9c位于连杆5和6之间,并通过穿过构件的主轴10、11为构建提供枢转式支撑。可移动构件主体9a负载着一个链条板14(相当于本专利中的链条导向装置),并通过一个第二横轴15枢转式地装在上面并平行于横轴3,链条板14包括一个引导链轮12和一个张力链轮13。支撑件2、两个连杆5和6及可移动构件9一起形成一个缩放型的装置,而这个可变形连杆装置和支架1加上各部分组件因此一起构成了一个变速器换档装置。通过本发明装置,通过没有外部护套的控制缆绳来控制变速器,因此避免了使用外部护套带来的不利,并且提高了齿轮变速效率。当阻力超过了预定值时,该控制缆绳也是可以控制的;而且当阻力最后减小的时候,链条会自动跳到之前控制缆绳使用时定下来的所需档位。此外,无需担心骑车人可能将自己的脚缚在常规的自行车轮旁突的外部护套上。本发明的换档装置配有控制缆绳引导器,该引导器在变速器上的安装位置恰当,使控制缆绳(无任何护套)能够穿过控制缆绳引导器,从而通过齿轮的变速需要来控制可变形连杆装置的转换,因此,安装在可移动构件上链条板里面的链轮便可于同一时间轴向地、大致沿放射方向移动到与链轮装置对应位置。通过这种方式驱动链便由链轮引导,然后平稳的从一个倾斜方向切换到一个所需要的链轮,这样便可以轻松齿轮变速。本换档装置发明将可以提高力转换效率且可避免使用外部护套的方式应用在了变速器控制杆上。此外,也避免了由于护套长度可能扩张或收缩引起的低效换档”。
又查,证据3公开了一种自行车后变速器,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证据3的说明书中文译文的第2页左栏第6行至第5页左栏第34行及附图1-10):“后变速器(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后换档器)主要包括一个连接机构的后变速器主体,该连接机构由基础构件1(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支架件),一对联动件2和3(相当于本专利中的连接件),以及一个移动构件4(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支撑件)组成。一个链条导板5(相当于本专利中的链条导向装置)安装于移动构件4上,用于将传动链C牵引至根据直径大小排序的多级链轮装置上的链轮Gl、G2、G3、G4或G5上。移动构件4相对于基础构件1移动,可将链条C切换至链轮上的特定齿轮。通过固定件10(相当于本专利中的自行车后换档器支架),将基础构件1安装至支撑后轮毂H的后叉端F(相当于本专利中的自行车车架的后叉端)上,且上述基础构件相对自行车可纵向地摆动。此外,通过一对插针11和12,将联动件2和3枢接于基础构件1上。移动构件4通过一对在安置链轮从Gl至G5方向的预定范围内可被动摆动的插针13和14来支撑联动件2和3的自由端。链条导板5由导向滑轮51、链轮装置5底部的张紧轮、多级链轮装置侧边的内板53和在内板53对面的外板54a和54b组成。链条导板5位于移动构件4的轴枢上,可进行摆动。向链条导板5和移动构件4提供一个拉簧,用于拉伸滑轮51和52之间的链条C。并向联动件2或3和移动构件4提供一个回位弹簧,用于使链条导板5倾向高速链轮侧边。
综上所述,首先,证据1-3都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特征“支架体由大致L形板构成,后换档器支架的定位结构用于与换档器安装延伸部接触从而使换档器相对于后叉端以一种预定的姿势定位”,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其次,本专利的发明目的在于在后换档器和自行车车架之间提供一种后换档器支架,以在后换档器的规格不同的前提下,保证后换档器具有优良的链条换位特性和高换档效率。而证据1的发明目的在于提供“止动板、调整螺丝”等相应结构,以在安装变速器的自行车车架的后叉端类型不同的前提下,通过旋动调整螺丝,调整第一弹簧的扭转角度,从而修正链条导板,以提高变速效率。也就是说,证据1和本专利所针对的对象不同,且本专利中定位结构8c的作用与证据1中为了适应不同的后叉端类型、从而调整链条导板的位置的“止动板30”、“定位凸起31”、“调整螺钉40”和 “突出部101a”的作用不同。因而,证据1并未给出为了确保不同规格的后换档器都具有优良的链条换位特性和高换档效率,在后换档器和自行车车架之间设置后换档器支架,并设置定位结构以使得后换档器相对于后叉端以一种预定的姿势定位的技术启示。证据2公开了一种自行车换档装置,其齿轮变速效率的提高是由控制缆绳和控制缆绳引导器来实现的;证据3公开了一种自行车后变速器,其是为了确保驱动链条从多级链轮装置移向链条导板上的导向滑轮时,防止其变得松弛,使导向滑轮向外弯曲而脱离导向滑轮。虽然证据2和证据3中分别公开了连接后换档器和自行车车架的支架1和固定件10,但支架1和固定件10的结构和形状与本专利中后换档器支架的结构和形状不同,且支架1和固定件10的一端是直接安装在自行车后车轴上的,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后换档器支架是设置在后换档器和自行车车架的后叉端之间,同时证据2和证据3中也没有描述通过支架1和固定件10的设置来保证后换档器具有优良的链条换位特性和高换档效率。因此,证据2和证据3并未给出在后换档器和自行车车架的后叉端之间设置支架的技术启示。因而,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证据1给出的针对后叉端类型不同设置相应结构以提高变速效率的技术启示,没有动机将证据2和证据3中的支架1和固定件10分别应用到证据1中,从而确保任何规格的后换档器都有优良的链条换位特性和高换档效率。
对于请求人声称的证据1中的调整螺钉40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定位机构,证据1中的突出部101a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止动部14b,合议组认为:
证据1的发明目的是在“如果安装变速器的自行车车架的后叉端类型差异造成在后叉端101上的后变速器主体安装不当,则与轮毂轴轴线0安装角度不合适,当链条与链轮51和52啮合时,第一弹簧8的扭转角度便会产生变化,造成引导链轮51不能够停在与各后位链轮G对应的合适位置上”这种情况下,提供“止动板30、调整螺丝40”等相应结构,以旋转止动板,调整第一弹簧的扭转角度,从而将链条导板5修正到与各后位链轮G对应的合适位置,提高变速效率。即当自行车车架的后叉端的类型不同时,设置“止动板30、调整螺丝40”等相应结构,修正链条导板,以提高变速效率。也就是说证据1中调整螺丝40和止动板30的设置是为了调整第一弹簧8的扭转角度,从而修正链条导板;突出部101a的设置是为了可旋转调整螺丝以准确校正弹簧8的扭转角。因而,即使本专利的说明书中记载了“可以用一个定位螺栓来代替凸台8c”,证据1中的调整螺丝40和定位凸起31也均不能对应于本专利中的定位结构8c,证据1中的突出部101a也不能对应于本专利中的止动部14b。
总之,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上述证据组合方式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且该技术方案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故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结合、或证据1和证据3结合、或证据1-3的结合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目前的证据具备创造性,因而其从属权利要求4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94102612.4号发明专利权部分无效,在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4的基础上维持该专利权继续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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