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生产混凝土空心方桩的离心成型模具-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生产混凝土空心方桩的离心成型模具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38
决定日:2012-11-06
委内编号:5W10334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020292028.4
申请日:2010-08-1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田光灿
授权公告日:2010-12-1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句容长江建材有限公司
主审员:吕慧敏
合议组组长:周文娟
参审员:赵潇君
国际分类号:B28B21/8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实用新型专利中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被属于相同技术领域的其它对比文件公开并给出了将其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那么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实质性特点。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12月15日授权公告的第201020292028.4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发明名称为“用于生产混凝土空心方桩的离心成型模具”,申请日为2010年8月16日,专利权人为句容长江建材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用于生产混凝土空心方桩的离心成型模具,包括上模体(1)和下模体(2),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的上模体(1)一边的内侧上设有上应力消除圆弧(101),在所述的下模体(2)与所述上应力消除圆弧(101)相反的一边内侧设有下应力消除圆弧(201),所述的上模体(1)和下模体(2)合模后通过挂耳式锁紧螺栓组件(3)固定连接,所述的上模体(1)和下模体(2)的合缝处(12)在所述的上应力消除圆弧(101)和下应力消除圆弧(201)外侧,所述的上模体(1)和下模体(2)合模后其内腔横截面为四边形,所述的四边形相邻两边为圆弧过渡,在所述的上模体(1)和下模体(2)上设有多个使模具在离心机上转动的T型跑轮(4),在所述的上模体(1)和下模体(2)上还设有用于吊装的吊机挂耳(5)。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生产混凝土空心方桩的离心成型模具,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的上模体(1)上端和下模体(2)下端的相邻两边为圆弧(7)过渡,所述的圆弧其圆弧角θ为30~120°圆弧半径R为3-80mm,所述的圆弧长度比上应力消除圆弧(101)和下应力消除圆弧(201)的长度短。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生产混凝土空心方桩的离心成型模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挂耳式锁紧螺栓组件(3)包括设置在下模体(2)上的挂耳(31),在所述的挂耳(31)上铰接有一螺栓(32),在所述的上模体(1)和下模体(2)上分别设有与挂耳(31)对应的对位口(33),所述的螺栓(32)设置在所述的对位口(33)内,在所述的螺栓(32)一端上设有螺母垫片(34)和螺母(35)。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用于生产混凝土空心方桩的离心成型模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螺栓(32)通过一插销(36)铰接在所述的挂耳(31)上,在所述的插销(36)一端上设有固定孔(37),在所述的固定孔(37)内设有开口销。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生产混凝土空心方桩的离心成型模具,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的上模体(1)两边上分别设有阳榫(11),所述的阳榫(11)为长条形凸条,在所述的下模体(2)两边上分别设有阴榫(21),所述的阴榫(21)为长条形凹槽,所述的阳榫(11)卡接在所述的阴榫(21)内。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生产混凝土空心方桩的离心成型模具,其特征在于相邻两个T型跑轮(4)之间的距离为两米。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生产混凝土空心方桩的离心成型模具,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的上模体(1)和下模体(2)设有加强筋板(6),所述的加强筋板(6)包括横向设置的横向加强筋板(61)和径向设置的径向加强筋板(62)。
8.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用于生产混凝土空心方桩的离心成型模具,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的阳榫(11)和阴榫(21)之间设有防止漏浆的橡胶、草绳或棉绳。”
针对上述专利权,田光灿(下称请求人)于2012年5月1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关于清楚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8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公开日为2009年10月21日、公开号为CN10156076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共14页;
附件2:公开日为2007年10月17日、公开号为CN101054800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共25页;
附件3:公开日为1979年3月23日、公开号为FR2401007A1的法国专利文献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共41页;
附件4: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6月2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78899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6页;
附件5: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7月2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530048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单行本,共6页;
附件6: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4月2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439215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单行本,共4页。
请求人认为:以附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在于:①所述的上模体和下模体的合缝处在所述的上应力消除圆弧和下应力消除圆弧的外侧,该区别的实质含义是合缝处不在圆弧上,在直线和圆弧合缝处或者是直线和直线合缝处;②跑轮为T型跑轮。其中区别①被附件3、或附件4公开;区别②是本领域便于抓取的常规要求,T型是常规选择;另外,挂耳式锁紧螺栓组件是惯用技术手段,并且附件5中也公开了挂耳式锁紧螺栓组件,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以附件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或由附件2容易想到;权利要求3 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由公知常识容易想到;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公开,或是惯用技术手段,或被附件5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常规选择;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公开、或部分被附件2、4公开、或是常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属于公知常识、部分是惯用技术手段或由附件1容易想到,因此,权利要求2-8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中限定的“阴榫”、“阳榫”缺乏引用基础,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关于清楚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2年5月2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附件副本转送给了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2年7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作出修改,具体修改方式为将权利要求3、4、5、7合并得到新的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6、8修改为引用新的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3。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 用于生产混凝土空心方桩的离心成型模具,包括上模体(1)和下模体(2),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的上模体(1)一边的内侧上设有上应力消除圆弧(101),在所述的下模体(2)与所述上应力消除圆弧(101)相反的一边内侧设有下应力消除圆弧(201),所述的上模体(1)和下模体(2)合模后通过挂耳式锁紧螺栓组件(3)固定连接,所述的上模体(1)和下模体(2)的合缝处(12)在所述的上应力消除圆弧(101)和下应力消除圆弧(201)外侧,所述的上模体(1)和下模体(2)合模后其内腔横截面为四边形,所述的四边形相邻两边为圆弧过渡,在所述的上模体(1)和下模体(2)上设有多个使模具在离心机上转动的T型跑轮(4),在所述的上模体(1)和下模体(2)上还设有用于吊装的吊机挂耳(5);在所述的上模体(1)上端和下模体(2)下端的相邻两边为圆弧(7)过渡,所述的圆弧的圆弧角θ为30?120,圆弧半径R为3-80mm,所述的圆弧长度比上应力消除圆弧(101)和下应力消除圆弧(201)的长度短;所述的挂耳式锁紧螺栓组件(3)包括设置在下模体(2)上的挂耳(31),在所述的挂耳(31)上铰接有一螺栓(32),在所述的上模体(1)和下模体(2)上分别设有与挂耳(31)对应的对位口(33),所述的螺栓(32)设置在所述的对位口(33)内,在所述的螺栓(32)一端上设有螺母垫片(34)和螺母(34),所述的螺栓(32)通过一插销(36)铰接在所述的挂耳(31)上,在所述的插销(36)一端上设有固定孔(37),在所述的固定孔(37)内设有开口销;在所述的上模体(1)两边上分别设有阳榫(11),所述的阳榫(11)为长条形凸条,在所述的下模体(2)两边上分别设有阴榫(21),所述的阴榫(21)为长条形凹槽,所述的阳榫(11)卡接在所述的阴榫(21)内;在所述的上模体(1)和下模体(2)设有加强筋板(6),所述的加强筋板(6)包括横向设置的横向加强筋板(61)和径向设置的径向加强筋板(62)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生产混凝土空心方桩的离心成型模具,其特征在于相邻两个T型跑轮(4)之间的距离为两米。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生产混凝土空心方桩的离心成型模具,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的阳榫(11)和阴榫(12)之间设有防止漏浆的橡胶、草绳或棉绳。”
专利权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附件1、或附件2相比,区别在于:①所述的上模体和下模体的合缝处在所述的上应力消除圆弧和下应力消除圆弧的外侧,该区别的实质含义是合缝处不在圆弧上,在直线和圆弧合缝处或者是直线和直线合缝处;②在所述的挂耳(31)上铰接有一螺栓(32),在所述的上模体(1)和下模体(2)上分别设有与挂耳(31)对应的对位口(33),所述的螺栓(32)设置在所述的对位口(33)内,在所述的螺栓(32)一端上设有螺母垫片(34)和螺母(35),所述的螺栓(32)通过一插销(36)铰接在所述的挂耳(31)上,在所述的插销(36)一端上设有固定孔(37),在所述的固定孔(37)内设有开口销。附件3-6没有公开区别②,也没有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并且区别①②都能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相应地,权利要求2-3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7月2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9月6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将专利权人于2012年7月1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
针对专利权人于2012年7月1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请求人于2012年8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放弃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中的权利要求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无效理由,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仍不具备创造性。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①鉴于请求人声称未收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7月27日发出的转送文件通知书,故合议组当庭再次将专利权人于2012年7月1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转送给请求人,请求人核实签收;②请求人认为专利权人于2012年7月12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授权文本的相应权利要求合并后的内容不一致,具体为修改后的技术特征“30-120”没有度数,权利要求1结尾没有句号,该修改不应当被接受作为审查基础;基于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中已经根据其在2012年7月1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中的修改说明对上述编辑瑕疵予以纠正,合议组当庭明确口头审理的基础为纠正了瑕疵后的权利要求书;③请求人当庭放弃权利要求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无效理由;放弃附件2、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放弃附件2、4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评述权利要求的创造性的无效理由;④请求人明确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附件1、2、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附件1、4与公知常识的结合,附件1、2、4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附件5、6用于公知常识的说明;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常规选择,不具备创造性。合议组对请求人提交的无效理由和证据进行了调查,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陈述。
2012年9月11日,专利权人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对在口头审理中明确表示的其于2012年7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中存在的瑕疵予以修改。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附件1-3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附件3的译文准确性没有异议,因此附件3的公开内容以其中文译文为准。
2、关于审查文本
专利权人于2012年7月12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并在意见陈述书中对权利要求书合并式修改的方式作出了明确的具体说明,在口头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表示该权利要求书存在编辑瑕疵即将“30~120°”误写成“30?120”、遗漏了句号,并口头同意对该瑕疵予以纠正以保证相关部分与原权利要求相应技术特征的一致。本案合议组经核实确认了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方式为:将权利要求3、4、5、7合并为新的权利要求1,将权利要求3、4、5、6、7合并为新的权利要求2,将权利要求3、4、5、7、8合并为新的权利要求3;该种修改方式和时机符合专利法和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故在此基础上进行口头审理;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后于2012年9月11日提交了纠正上述编辑瑕疵后的、与口头审理中表述一致的权利要求书。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专利权人于2012年9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为审查基础作出。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实用新型专利中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被属于相同技术领域的其它对比文件公开并给出了将其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那么该权利要求对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实质性特点。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用于生产混凝土空心方桩的离心成型工具。附件1公开了一种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方桩的成型模具,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6页,附图2、4-6及相应附图说明):模具结构包括上模、下模,上模与下模扣合后形成的成型模具内腔为正方形,正方形的四个内角边均为半径相等的圆弧内角边(附图5中上下圆弧对应本专利的上下应力消除圆弧),圆弧半径为10-40毫米;上模与下模结合处的上模与下模上分别安装了吊环(对应本专利的吊机挂耳),便于预应力混凝土方桩成型模具进行折装、吊运;上模、下模的外侧设有加强筋(附图2中标记11对应于本专利的径向加强筋),上模、下模上设有托滚;上模与下模的连接面上设有混凝土浆液隔槽,有效防止正方形的内腔中的混凝土浆液从上模与下模的结合面处溢出;上模与下模由锁扣装置固定连接,上模上设有上模连接板,下模上设有下模连接板,上模连接板和下模连接板上分别设有通槽,吊紧螺栓置于通槽中并将上模连接板与下模连接板紧固在一起,吊紧螺栓的头部套在吊紧螺栓挂杆上,吊紧螺栓挂杆固定在吊紧螺栓挂杆支架上,吊紧螺栓挂杆支架设置在下模连接板的下平面上。
合议组认为:①关于螺栓组件,附件1公开了上述关于锁扣装置的内容,附图2中示意了该锁扣装置的外部位置和大致构造,由该图可以看出吊紧螺栓的螺柱部分处于模具扣合处的通槽中,附图5是附图2的C-C剖视图,即在锁扣装置的位置处的剖面图,其中标记20为通槽,并且在放置吊紧螺栓位置的外侧未示出与螺栓内侧部分一样的剖面线,根据机械制图的原理可知,该图表明放置吊紧螺栓的通槽外侧通透,而非四周封闭的孔状结构,同时结合附件1中文字内容以及附图记载所表达的关于锁扣装置的结构设置和安装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附件1的通槽是具有类似缺口形式的可供螺栓转入、转出的结构,即该结构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对位口。②关于阳榫和阴榫,结合附件1附图4的剖视图也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该隔槽是由上下模合缝处的长条形的上模的凸状物、下模的凹槽配合构成,即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长条形凸条、凹槽。
因此,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在于:①上下模体的合缝处在上下应力消除圆弧外侧;②跑轮为T型;③圆弧角度半径及长度;④挂耳式锁紧螺栓组件插销一端设有固定孔,其内设有开口销;⑤上下模体上设有横向加强筋。
附件3公开了生产中空元件的模具,并具体公开了(参见附件3附图5):模具是由左右两块模具和底部一块模具拼合而成,其中左右两块模具与底部模具的合缝处位于四边形内腔的直线位置上,该合缝处不在四边形内腔的左下、或右下圆弧(分别对应左侧、右侧模具的圆弧)之上,其位置即相当于权利要求1限定的圆弧外侧,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②被附件3公开,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圆弧处受力情况可知附件3的合缝处的设置可较好的保证产品质量,因此附件3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结合到附件1从而将上下模的合缝处设置在左右圆弧外侧以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附件1的背景技术公开了:预应力高强混凝土方桩模具的圆弧角为一对圆弧角90°、圆弧半径25-30mm,另一对圆弧90°,圆弧半径5-10mm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在相同角度时,圆弧半径小则圆弧长度小,因此附件1公开了将两对圆弧设计为一大一小,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附件1的模具内腔的正方形的四个圆弧也设计一大一小两对圆弧,则存在两种常见的方式:或者左右圆弧大于上下圆弧、或者上下圆弧大于左右圆弧,即上下圆弧短于左右圆弧只是常见方式中的一种,选择上述圆弧的设置方式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因此附件1给出了将上下圆弧设计为短于左右圆弧的技术启示;
关于T型跑轮,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生产过程中通常要对较大型模具进行吊装、拆卸等机械操作,故使其操作更加方便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普遍追求,为了便于自动化的操作而将附件1中的托滚设计成便于机械抓取的形状如T型截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形状;关于开口销,附件1公开的是螺母的紧固方式,而采用固定孔中设置开口销的形式也是本领域中惯常采用的技术手段;关于横向加强筋,基于附件1公开(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5页及附图2)的在上下模的外侧设置的径向加强筋,而为了保证模具结构在各受力方向上的稳定性、安全性,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同时设置纵横垂直的横向加强筋来加强模具的受力性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3和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①关于挂耳式螺栓组件,附件1公开的通槽与本专利的对位口不同,从附件1的附图也无法确定通槽的结构;附件1公开的螺母固定吊紧螺栓挂杆的方式 与本专利通过设置固定孔内设置开口销的方式不同;②关于上下模体的合缝处,本专利中上下应力消除圆弧扣合在一起形成合缝,设置的目的是合缝不将圆弧从中间分开,合缝是在直线与圆弧的过渡处,而附件3不包括上下模,是包括多个顺次铰接在一起的圆筒,没有合缝处,因此附件3未给出将合缝设置在圆弧过渡处的技术启示;③关于T型跑轮,本专利的T型结构是中间小、两边大的结构,可采用T型跑轮进行模具开模时的自动吊装,具有有益技术效果,而附件1设置吊耳是采用人工挂钩;④关于圆弧长度,附件2未公开圆弧大小关系,仅公开了角度和半径;⑤关于凸条和凹槽,附件1仅公开隔槽,未公开槽的形状及与槽配合的凸条;⑥关于横向加强筋,附件1没有公开横向加强筋。基于上述理由,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参见上述对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评述,合议组已针对专利权人的意见①、④、⑤、⑥作出说明;关于意见②,尽管附件3附图5中左右两侧与底部的模具是铰接方式,与本专利上下模具扣合的方式有所不同,但对于具有一定长度的模具来说,同样在模具的连接处形成合缝,即模具的块数、模具之间的拼合方式不影响模具之间合缝的存在;关于③,本申请与附件1都具有跑轮和挂耳的结构,专利权人关于本专利采用跑轮实现自动吊装,而附件1是利用吊耳人工挂钩的的主张不具说服力。因此,专利权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的模具的T型跑轮的间距作了进一步的限定。跑轮的主要功能是实现模具在离心机上转动,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了保证模具的稳定性、使用的方便性和生产的经济性,可以根据模具的大小长度对跑轮间的距离进行选择,这属于常规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对阳榫和阴榫之间的间隙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在机械装置领域,填充密封材料防止缝隙处物质的泄漏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橡胶、草绳、棉绳均为常用的密封材料,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应予无效,因此,对于请求人的其他无效理由和证据组合方式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做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020292028.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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