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油泄除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机油泄除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83
决定日:2012-11-14
委内编号:5W10339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195297.7
申请日:2007-11-1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大连百士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09-1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李祖培
主审员:邹涤秋
合议组组长:王伟
参审员:李卉
国际分类号:F01M11/0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对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进行创造性判断时,首先应与最接近对比文件进行特征对比,找出区别特征,确定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判断现有技术是否存在将该区别特征结合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中以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启示,并是否产生了积极的效果。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于2008年09月17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机油泄除装置”的200720195297.7号的实用新型专利,其申请日为2007年11月12日,专利权人为李祖培。该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机油泄除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机油泄除装置具有:
一泄油接头(20),内为中空并设有一密封区(22)而形成一容置空间(21),且该泄油接头(20)外壁具有至少一与该容置空间(21)相通之泄油孔(23);
一调节机构(30),该调节机构(30)配置于该容置空间(21),系包含一弹性组件(32)及接合该弹性组件(32)两端的一止挡件(31)、一阀体(33);
其中,该阀体(33)配置一密封环(34),藉由调整该弹性组件(32)的松紧令该密封环(34)与该密封区(22)形成紧密及分离关系。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机油泄除装置,其特征在于:该止挡件(31)具有一凹槽(311),该弹性组件(32)插接于该凹槽(311)。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机油泄除装置,其特征在于:该阀体(33)一端具有一连接端(332)与该弹性组件(32)套接。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机油泄除装置,其特征在于:该阀体(33)一端具有一容置槽(333)容设该弹性组件(32)。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机油泄除装置,其特征在于:该阀体(33)系为一略小于该容置空间(21)截面之球体。
6.根据权利要求1、3、4或5所述的机油泄除装置,其特征在于:该阀体(33)一端设有配接该密封环(34)之抵掣部(331)。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机油泄除装置,其特征在于:该机油泄除装置(10)具有一与该泄油接头(20)配接之泄油管(40)。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机油泄除装置,其特征在于:该泄油管(40)一端具有一与该抵掣部(331)相抵之顶掣部(41)。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机油泄除装置,其特征在于:该弹性组件(32)为一弹簧。”。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大连百士沃国际贸易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2年05月1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9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03月2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4160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9页;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07月1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8733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
请求人认为:
1、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本专利权利要求2、3、5、6、7、8、9的附加技术特征经被证据1或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06月2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2年08月0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同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机油泄除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机油泄除装置具有:
一泄油接头(20),内为中空并设有一密封区(22)而形成一容置空间(21),且该泄油接头(20)外壁具有至少一与该容置空间(21)相通之泄油孔(23);
一调节机构(30),该调节机构(30)配置于该容置空间(21),系包含一弹性组件(32)及接合该弹性组件(32)两端的一止挡件(31)、一阀体(33);
其中,该阀体(33)配置一密封环(34),藉由调整该弹性组件(32)的松紧令该密封环(34)与该密封区(22)形成紧密及分离关系;
其中,该阀体(33)一端具有一容置槽(333)容设该弹性组件(32)。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机油泄除装置,其特征在于:该止挡件(31)具有一凹槽(311),该弹性组件(32)插接于该凹槽(311)。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机油泄除装置,其特征在于:该阀体(33)一端具有一连接端(332)与该弹性组件(32)套接。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机油泄除装置,其特征在于:该阀体(33)系为一略小于该容置空间(21)截面之球体。
5.根据权利要求1、3、或4所述的机油泄除装置,其特征在于:该阀体(33)一端设有配接该密封环(34)之抵掣部(331)。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机油泄除装置,其特征在于:该机油泄除装置(10)具有一与该泄油接头(20)配接之泄油管(40)。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机油泄除装置,其特征在于:该泄油管(40)一端具有一与该抵掣部(331)相抵之顶掣部(41)。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机油泄除装置,其特征在于:该弹性组件(32)为一弹簧。”。
专利权人认为:
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实质性特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进步。
2、将原权利要求4删除,并对后续权利要求重新编号,做适应性修改,得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至8。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有创造性的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也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相对于证据1、证据2以及现有技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2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实质性特点。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09月0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10月23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本案合议组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2年08月0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未作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请求人当庭提交了公知常识性证据3;合议组当庭将证据3转送给专利权人;
证据3:由同济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2002年5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简明机械设计手册》一书的封面、版权页、第211页的复印件,共3页;
(2)专利权人对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3的真实性无异议。
(3)请求人对于专利权人2012年08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无异议,合议组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次口头审理以专利权人于2012年08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8作为审查基础。
(4)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6-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所公开,因此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的内容与权利要求1矛盾,导致其保护范围的不清楚。
(5)双方当事人在口头审理中充分陈述了意见。
专利权人于2012年10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针对请求人口头审理中当庭提出的权利要求3不清楚的无效理由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替换页,其中专利权人将权利要求3删除,并删除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3的引用关系,并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7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机油泄除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机油泄除装置具有:
一泄油接头(20),内为中空并设有一密封区(22)而形成一容置空间(21),且该泄油接头(20)外壁具有至少一与该容置空间(21)相通之泄油孔(23);
一调节机构(30),该调节机构(30)配置于该容置空间(21),系包含一弹性组件(32)及接合该弹性组件(32)两端的一止挡件(31)、一阀体(33);
其中,该阀体(33)配置一密封环(34),藉由调整该弹性组件(32)的松紧令该密封环(34)与该密封区(22)形成紧密及分离关系;
其中,该阀体(33)一端具有一容置槽(333)容设该弹性组件(32)。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机油泄除装置,其特征在于:该阀体(33)一端具有一连接端(332)与该弹性组件(32)套接。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机油泄除装置,其特征在于:该阀体(33)系为一略小于该容置空间(21)截面之球体。
4.根据权利要求1、3、或4所述的机油泄除装置,其特征在于:该阀体(33)一端设有配接该密封环(34)之抵掣部(331)。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机油泄除装置,其特征在于:该机油泄除装置(10)具有一与该泄油接头(20)配接之泄油管(40)。
6.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机油泄除装置,其特征在于:该泄油管(40)一端具有一与该抵掣部(331)相抵之顶掣部(41)。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机油泄除装置,其特征在于:该弹性组件(32)为一弹簧。”
由于专利权人于2012年10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仅涉及技术方案的删除,请求人针对该权利要求书中所涉及的技术方案均已充分陈述过意见,故合议组不再将该权利要求书转送给请求人。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经审查,专利权人于2012年10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7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2007年11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9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2年10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2、关于证据
证据1和证据2均为专利文献,证据3为公开出版的书籍,上述证据均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证据1-3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合议组对证据1-3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1、2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证据3为由同济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的《简明机械设计手册》,其出版、印刷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可以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对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进行创造性判断时,首先应与最接近对比文件进行特征对比,找出区别特征,确定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判断现有技术是否存在将该区别特征结合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中以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启示,并是否产生了积极的效果。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5-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所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机油泄除装置,证据1公开了一种汽车机油泄油器,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证据1第2页倒数第2段至第3页第2段及附图1-3),该汽车机油泄油器主要包含有一泄油螺栓1与泄油管2所构成;其中该泄油螺栓1的接头11(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泄油接头)开设一大、小口径的穿孔111,并于较大口径的开放端周缘开设有滑槽112,及一卡制部113,而该接头的另一端延设有一柱体114(由附图3可知,该柱体中空并设有一密闭区而形成容置空间,容置弹簧),该柱体114之底缘可车削有螺纹,并于该柱体114的上缘壁开设有复数个泄油孔115;再将一球阀(本专利中阀体的下位概念)、一弹性体(可为一弹簧)13(弹性体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弹性组件),及一具迫紧效果之抵止块14(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止挡件,同时球阀12、弹性体13和抵止块14构成调节机构)依序由穿孔111的较大口径为开放端置入;及其中该泄油管2之插设头21凸设有一顶制部211(相当于本专利中的顶掣部),并于顶制部211底缘向两侧延设有卡制部212,及于两侧边开设有穿孔213,且该插设头21的端面上可设一防漏环;及一接设于插设头21另一端面的管体22(相当于本专利的泄油管),而该管体22的另一端亦可接设有一套接头23,以利套接其他气动工具。
比较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技术方案的区别在于,(a1)阀体上还配置了一密封环,籍由调整该弹性组件的松紧令该密封环与该密封区形成紧密及分离关系。(b1)该阀体(33)一端具有一容置槽(333)容设该弹性组件(32)。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a1)可以确定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密封环使得密封区工作时达到更好地密封效果。
证据2公开了一种单向阀,并具体公开了在密封块14的后部制有密封圈8(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密封环),依靠弹簧12的作用力将密封圈紧压在阀体9内的密封面7上,如证据2图1所示,其密封块14的左端具有一连接端与弹簧12套接(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2页第3-15行、图1)。上述密封圈8在证据2中所起到的作用与本专利中密封环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起到更好地密封效果。即证据2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证据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对证据1所述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b1),合议组认为,为了固定弹性组件使之不与阀体发生相对位移,将连接端与弹性组件套接改为设置容置槽容设弹性组件,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见证据3)。
综上所述,本领域和技术人员在证据1和证据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引用了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己经被证据2公开,并且其所起的作用于在本专利中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固定弹性组件。因此,在权利要求2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引用了权利要求1,由证据1附图3可知,球阀(本专利阀体的下位概念)可以完全放置在容置空间内,因此阀体必然略小于该容置空间截面之球体,即其附加技术特征己经被证据1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3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4引用了权利要求1、3。由证据2附图1可知,其单向阀的阀体具有抵掣部,且该抵掣部与密封圈8配接,因此,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2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5、7引用了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6引用了权利要求5,它们的附件技术特征分别为:该机油泄除装置(10)具有一与该泄油接头(20)配接之泄油管(40);该泄油管(40)一端具有一与该抵掣部(331)相抵之顶掣部(41);该弹性组件(32)为一弹簧。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均已经证据1附图3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在权利要求5-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宣告200720195297.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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