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太阳能驱鼠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太阳能驱鼠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23
决定日:2012-11-27
委内编号:5W10355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020697746.X
申请日:2010-12-3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刘洪琴
授权公告日:2011-08-1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莫金海
主审员:牛晓丽
合议组组长:丛森
参审员:张莹
国际分类号:A01M29/2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
决定要点:虽然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其他对比文件中披露了与该区别技术特征具有相同作用的相关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容易将其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发明,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020697746.X,申请日为2010年12月3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08月10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太阳能驱鼠器,包括支架、太阳能电池板、讯响器与控制电路,太阳能电池板、讯响器与控制电路安装在支架上,控制电路与太阳能电池板及讯响器电连接,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架上安装有LED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太阳能驱鼠器,其特征在于:所述LED灯与太阳能电池板电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太阳能驱鼠器,其特征在于:所述LED灯与一光控定时控制电路电连接。”
请求人于2012年06月1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1)权利要求1和2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2)权利要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3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下称对比文件1):授权公告号为 CN201509536U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6月23日,复印件共8页;
附件2(下称对比文件2):授权公告号为CN201069963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06月11日,复印件共10页。
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以及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2)对比文件2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结合起来,很容易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07月13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09月1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10月16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单方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确定了以下事实:(1)请求人对合议组成员变更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无回避请求;(2)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的理由、证据和范围与书面意见一致。
合议组于2012年10月19日向专利权人发出了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告知本案合议组成员变更为:合议组组长丛森、主审员牛晓丽、参审员张莹,如果专利权人对合议组成员变更有异议或要求合议组成员回避,应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提交书面请求书,并且说明理由。逾期未答复,视为无回避请求。
合议组在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未收到专利权人的书面请求书。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专利权人在无效程序中未提交修改文本,因此本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文本。

2、关于证据
对比文件1、2均为中国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合议组经审查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由于对比文件1、2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创造性。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虽然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其他对比文件中披露了与该区别技术特征具有相同作用的相关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容易将其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发明,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太阳能驱鼠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双功能太阳能驱鼠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18】、【0022】段):双功能太阳能驱鼠器由太阳能电池板1(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太阳能电池板)、面盖2、固定充电插座3、底盖4、透明罩5、铝管6(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支架)、插头尖地7、发光LED8(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安装在支架上的LED灯)和控制电路(相当于安装在支架上的控制电路)组成。太阳能电池板1安装在面盖2的上面,面盖2与底盖4扣接在一起,底盖4的下端连接有透明罩5,透明罩5内有固定充电插座3和发光LED8,透明罩5的下端连接铝管6(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太阳能电池板、控制电路安装在支架上)。本机通过太阳能板吸收太阳能,将其转化为电能存储于内部可充电电池中,为本机提供能源,再经专用电源管理芯片处理为后级供电,电路使用MCU(U2)分时控制驱鼠讯响器(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安装在支架上的讯响器)和夜灯(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控制电路与太阳能电池板及讯响器电连接)。
由上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二者的方案相同,且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和预期效果都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2)关于权利要求2
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页第【0020】段记载:本机采用高效非晶硅太阳能电池,兼顾强光和弱光性,保证本机全天候工作正常,具有驱鼠和小夜灯功能,无需要外部电源(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LED灯与太阳能电池板电连接)。
由上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2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3)关于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LED灯与一光控定时控制电路电连接”。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太阳能驱鼠器,并记载了(参见说明书第3页最后一段、说明书第4页第2-5行):电路控制板上装有计时器电路、光控电路(相当于权利要求3中的光控定时控制电路)。白天太阳能板接收太阳光经防逆充二极管给镍氢电池充电,为蓄电池储存电能,同时计时器电路工作,约每隔2分钟蜂鸣器叫一次,光控电路Q1导通,LED灯白天不动作(相当于权利要求3中的LED灯与光控定时控制电路电连接),夜间,太阳能电池板无电压,同时计时器电路工作,约每隔2分钟蜂鸣器叫一次,光控电路Ql不导通,LED灯白天与计时器同步闪烁。
此外,在本专利的说明书中记载了(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通过光控定时控制电路进行控制,使LED灯具有夜晚照明,节电定时的功能。由此可见,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而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作用相同,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结合的基础上很容易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此基础上,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020697746.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