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风扇组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32
决定日:2012-11-28
委内编号:5W103396
优先权日:2009-03-04
申请(专利)号:201090000541.X
申请日:2010-02-1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杭州金鱼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1-07-2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戴森技术有限公司
主审员:王一娟
合议组组长:谢有成
参审员:王萌
国际分类号:F04F5/16,F04F5/46,F04D25/08,F04D27/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一篇对比文件相比具有区别特征,关于该区别特征,请求人目前所提交的对比文件中不存在相关的技术启示,而且目前尚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具备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1年7月20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201090000541.X、名称为“风扇组件”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0年2月18日,优先权日为2009年3月4日,专利权人为戴森技术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用于形成气流的风扇组件,其特征在于:该风扇组件包括空气入口、空气出口、叶轮和用于让叶轮旋转以形成从空气入口到空气出口流动的气流的马达,空气出口包括用于接收气流的内部通道和用于发出气流的嘴部,该空气出口限定了开口,来自风扇组件外界的空气被从嘴部发出的气流抽吸通过该开口,其中马达具有转子,该转子在使用中能以至少5000rpm的速度旋转。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扇组件,其特征在于,转子能以至少8000rpm的速度旋转。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风扇组件,其特征在于,转子能以至少9000rpm的速度旋转。
4.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风扇组件,其特征在于,该风扇组件包括基部,该基部承装叶轮和马达。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风扇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空气入口定位在基部的侧壁中。
6.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风扇组件,其特征在于,内部通道成形为将气流分成两股气流,且将每股气流沿开口的相应侧引导。
7.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风扇组件,其特征在于,空气出口包括环形内壳体部分和环形外壳体部分,这两个壳体部分一起限定出内部通道和嘴部。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风扇组件,其特征在于,嘴部包括定位在内壳体部分的外部表面和外壳体部分的内部表面之间的出口。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风扇组件,其特征在于,该出口是槽口的形式。
10.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风扇组件,其特征在于,出口具有从0.5到5mm范围的宽度。
11.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风扇组件,其特征在于,空气出口包括一表面,该表面定位在嘴部附近且嘴部被布置为引导气流流过该表面上方。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风扇组件,其特征在于,该表面是科恩达表面。
13.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风扇组件,其特征在于,空气出口包括扩散器,该扩散器定位在科恩达表面的下游。
14.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风扇组件,其特征在于,马达是DC无刷马达。
15.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风扇组件,其特征在于,风扇组件具有从400到1500mm范围的高度。”
针对上述专利权,杭州金鱼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2年5月2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5份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下称证据1):JP昭56-167897A号日本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其公开日期为1981年12月23日;
附件2(下称证据2):US2488467号美国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其公开日期为1949年11月15日;
附件3(下称证据3):EP1138954A1号欧洲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其公开日期为2001年10月4日;
附件4(下称证据4):US5881685A号美国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其公开日期为1999年3月16日;
附件5(下称证据5):《通风经验设计》,全陆诗,徐氏基金会出版,1977年8月第3版,包括封面、封底、目录页、部分正文页以及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出具的文献复制证明的复印件,共9页。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概括起来包括以下特征:A、空气进口;B、叶轮;C、马达;D、内部通道;E、嘴部;并具体限定了特征C的参数范围为“至少5000rpm”。证据1和证据2均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A、B、C、D和E特征,而其特征C的参数5000rpm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常识,通过手册或所掌握的空气动力学知识原理推导得出,如证据5所公开的风扇定律,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另外,证据3公开了一种离心式风机,并且明确地公开了“电机12为任何相应类型的电机,包括X-X轴的输出轴22。选择电机的标准为其输出轴的转速应高于25000转/分钟”。因此根据证据1或2结合公知常识,或根据证据1或2结合证据3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证据1-证据5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5也不具备创造性。因此,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2年6月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无效宣告请求人于2012年5月22日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书,专利权人于2012年7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证据4部分内容的中文译文、权利要求书全文的修改替换页,其中将从属权利要求11-13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中,删除了权利要求11-13并适应性修改了权利要求的顺序编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包括12项权利要求,其内容如下:
“1. 一种用于形成气流的风扇组件,其特征在于:该风扇组件包括空气入口、空气出口、叶轮和用于让叶轮旋转以形成从空气入口到空气出口流动的气流的马达,空气出口包括用于接收气流的内部通道和用于发出气流的嘴部,该空气出口限定了开口,来自风扇组件外界的空气被从嘴部发出的气流抽吸通过该开口,其中马达具有转子,该转子在使用中能以至少5000rpm的速度旋转,空气出口包括科恩达表面,该科恩达表面定位在嘴部附近且嘴部被布置为引导气流流过该表面上方;空气出口还包括扩散器,该扩散器定位在科恩达表面的下游。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扇组件,其特征在于,转子能以至少8000rpm的速度旋转。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风扇组件,其特征在于,转子能以至少9000rpm的速度旋转。
4.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风扇组件,其特征在于,该风扇组件包括基部,该基部承装叶轮和马达。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风扇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空气入口定位在基部的侧壁中。
6.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风扇组件,其特征在于,内部通道成形为将气流分成两股气流,且将每股气流沿开口的相应侧引导。
7.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风扇组件,其特征在于,空气出口包括环形内壳体部分和环形外壳体部分,这两个壳体部分一起限定出内部通道和嘴部。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风扇组件,其特征在于,嘴部包括定位在内壳体部分的外部表面和外壳体部分的内部表面之间的出口。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风扇组件,其特征在于,该出口是槽口的形式。
10.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风扇组件,其特征在于,出口具有从0.5到5mm范围的宽度。
11.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风扇组件,其特征在于,马达是DC无刷马达。
12.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风扇组件,其特征在于,风扇组件具有从400到1500mm范围的高度。”
专利权人认为:(1)对证据4的部分翻译有异议,并提供相应部分翻译。(2)对本专利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符合相关规定。(3)证据1未公开技术特征“该科恩达表面定位在嘴部附近且嘴部被布置为引导气流流过该表面上方”(下称“特征a”)、“该转子在使用中能以至少5000rmp的速度旋转”(下称“特征b”)以及“定位在科恩达表面下游的扩散器”(下称“特征c”);证据2和证据3也未公开特征a和c;证据4没有公开特征a,也没有给出将该特征应用于证据1或2的启示;特征c并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并于2012年7月27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2年7月1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及其附件副本转送给请求人,同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本案定于2012年8月30日进行口头审理。后因故将口头审理定于2012年9月11日进行。
针对上述转送文件通知书,请求人于2012年8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6(下称证据6):APPLICATIONS OF THE CONANDA EFFECT, Imants Reba, SCIENTIFIC AMERICAN, 第214卷第6期, 封面、目录、84-92、封底,JUNE 1966,复印件12页及中文译文13页。
请求人认为:(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由于“该扩散器定位在科恩达表面的下游”,扩散器与科恩达表面的连接点在权利要求1中并没有得到清楚的限定,因此也无法确定科恩达表面所产生气流放大作用和扩散器的作用是否能够有效实现。鉴于权利要求1的限定是不清楚的,从属权利要求2-12的保护范围也是不清楚的。因此权利要求1-1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有关清楚的规定(对应的旧法是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2)本专利权利要求1概括起来包括以下特征:A、空气进口;B、叶轮;C、马达;D、内部通道;E、嘴部;并具体限定了特征C的参数范围为“至少5000rpm”;F、科恩达表面;G、扩散器。证据1和证据2均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A、B、C、D和E特征。证据5公开了风扇定律,即当改变送风机使用情况时,可根据此项定律预先计算其性能,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所掌握的常识,通过手册或所掌握的空气动力学知识原理很容易推导得出特征C的参数为至少5000rpm。另外,本专利说明书中也明确说明“取决于马达64的速度,从风扇10向前喷射的气流的质量流量可以高达500升每秒,且在优选实施例中高达700升每秒,且气流的最大速度大3到4ms的范围内”,很清楚的表明马达的转速取决于所需风扇气流的流量和流速。证据6公开了“康达效应的应用”的常识,其中公开了“康达效应是指流体,气体或液体,有附着在它们所流出的孔口附近表面的趋势。在此图中,容器中的空气从狭缝中逸出,然后,如深色所示,紧贴容器侧面流动。此效应很重要的一点是,主流往往会从周围携带或吸入更多的空气(浅色所示)”、“内部喷嘴,顾名思义,空气流动的是经过喷嘴内部。其康达效应与外部喷嘴的相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根据证据6的技术启示,将科恩达效应应用在无扇页风扇上用于增加空气流量是显而易见的。证据6还公开了通过实验发现“流体沿肩状物的弯曲产生放射性向外的动力;这种力量会将空气从肩状物表面带走,显然,会造成表面邻近区域的相对真空。这种吸引力阻止流体从表面分离开来,并使流动加速,为保持这种吸引力,流体必须紧贴在肩状物上流动,而不是仅仅附着在它上面”、“除了肩状物,他还强调了后体或尾部设计的重要性。一个合适的锥形后体能使流体流动向主体尾部施加正压力,由此增加推力”。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应用科恩达效应时,自然而然地将证据6公开的实验结论应用在无扇页风扇上,从而形成“空气出口包括科恩达表面,该科恩达表面定位在嘴部附近且嘴部被布置为引导气流流过该表面上方;空气出口还包括扩散器,该扩散器定位在科恩达表面的下游”的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3)证据3公开了电机转速“应高于25000转/分钟”,并且根据证据5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4-1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证据1-证据3或证据6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2也不具备创造性。因此,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人尉伟敏以及公民代理王建军、曾长康、陈晖参加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人葛青、陈?参加了本次口头审理。本案中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经审查,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8条第1款的规定,其修改方式符合《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因此本案以专利权人于2012年7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请求人对修改文本未提出异议。
本案合议组在口头审理当庭将请求人于2012年8月2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所附附件副本转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2012年9月26日之前答复。
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1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有关不清楚的规定(对应的旧法是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以及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放弃证据4作为证据使用。请求人出示了证据6的期刊的复印件,其上盖有浙江大学图书馆的红章、浙江大学图书馆检索的红章。专利权人表示对请求人所提交证据1-5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请求人没有提交证据6的期刊原件,仅提交盖有浙江大学图书馆的章的复印件,而章的含义不明,也不知道章的来源,并且对该域外证据没有进行公证认证,因此对证据6的真实性有异议。专利权人对证据1-3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
关于本专利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2是否清楚,请求人的意见与2012年8月27日提交的书面意见相同,并且补充认为扩散器定位在科恩达表面的下游,要么就是与科恩达表面为同一部件,要么分界公开不清楚。专利权人则认为权利要求中限定的扩散器与科恩达表面的位置关系是清楚的,两者不是包含关系,是并列的关系。
关于本专利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请求人的意见与2012年8月27日提交的书面意见相同,对于证据1与权利要求1相比的三个区别点,即特征C马达的参数范围为“至少5000rpm”;F、科恩达表面;G、扩散器,请求人进一步认为:马达的转速是公知常识,而且根据证据5可以推导出来;科恩达表面和扩散器的特征是公知常识,而且也已经被证据6公开了,另外科恩达表面实际上也已经在证据1中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证据2与权利要求1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与证据1与权利要求1相比的区别特征相同,对于区别的陈述与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的陈述相同,并且认为关于转速的问题,使用证据3进行评述。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6与本专利不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证据6不能证明将科恩达表面用于风扇是公知常识;证据6公开了科恩达效应,但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与科恩达表面相关的特征,例如嘴部与科恩达表面的位置关系、科恩达表面与扩散器的位置关系,因此证据6没有给出技术启示,并且扩散器的相关特征不是公知常识。证据3与本专利不是相同的技术领域,也不是公知常识类证据,如果评述时结合证据3,则存在使用证据超篇数的问题。
关于本专利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12的创造性,请求人的意见基本与书面意见相同,对于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充陈述了马达本身是现有技术中的马达。
专利权人不认可请求人的意见,并且陈述了以下意见:对于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认为证据1和2都必须将进气口设置在底板上,导致结构复杂,而本专利由于方案的改进可以将出气口设定在基部的侧壁中,这不是公知常识或常规选择;对于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认为证据1和2中没有文字支持;对于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认为证据1未公开该特征;对于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认为本专利的该特征为优选范围,该优选范围在证据中并未公开。
针对请求人于2012年8月2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专利权人于2012年9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1)权利要求1限定了扩散器位于科恩达表面下游,这清楚地限定了扩散器和科恩达表面在空气流动路径中的位置关系,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1之后,可以清楚地知道扩散器和科恩达表面两者之间的上下游位置关系。(2)证据5为《通风经验设计》,其涉及通风设计领域,证据6涉及飞机、燃烧器和交通工具领域中科恩达效应的应用,而本专利涉及家用风扇领域,因此证据5和6与本专利属于不同技术领域。(3)不认可证据6的真实性;尽管证据6公开了科恩达表面,但证据6没有公开将科恩达表面用于家用风扇中,也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科恩达表面与其它结构(包括扩散器和嘴部)的组合特征。证据6没有公开扩散器,证据6第88页的图中的例子为机翼的截面形状,其也未公开任何扩散器,该图中机翼尾部上的倾斜表面并不能对应为扩散器,它仅用于引导气流,而并不能实现气流的受控膨胀。因此证据6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该科恩达表面定位在嘴部附近且嘴部被布置为引导气流流过该表面上方”以及特征“该扩散器定位在科恩达表面的下游”。(4)权利要求1中关于科恩达表面的特征和关于扩散器的特征并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5)特征“该转子在使用中能以至少5000rpm的速度旋转”并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未被证据5公开,而且证据5也不能证明该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6)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一般情况下可以引用一项或两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组合,证据1和5的组合,证据1和6的组合,证据1,5和6的组合,证据1,5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组合,证据1,6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组合,证据1,5和6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组合,以及证据2代替证据1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上述组合具有创造性。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也相应地具有创造性。另外,各从属权利要求本身也具有创造性,具体意见与口头审理当庭的意见相同。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针对的文本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于2012年7月18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的修改替换页,修改后共包括12项权利要求。请求人对修改文本未提出异议。经审查,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8条第1款的规定,其修改方式符合《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因此本决定是在专利权人于2012年7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作出的。
(二)关于证据
请求人在本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提交了六份证据即证据1-6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其中在口头审理当庭明确表示放弃证据4作为证据使用。在请求人保留的五份证据中,证据1-3均是国外专利文献并且均提交了中文译文,证据5为中国台湾地区公开出版的书籍,证据6是美国公开出版的科技杂志。专利权人对证据1-3和证据5的真实性以及证据1-3的译文准确性没有异议。专利权人认可证据6的译文准确性,但认为请求人没有提交证据6的原件,虽然口头审理当庭提交的证据6的复印件上盖有浙江大学图书馆的章,但章的含义不明,而且请求人对该域外证据没有进行公证认证,因此对证据6的真实性有异议。对此,合议组经审查认为:请求人在口头审理当庭提交了盖有浙江大学图书馆红章、浙江大学图书馆检索红章的证据6的复印件,通常情况下,图书馆在复印件上加盖图书馆的红章用以表明复印单位确认其为馆藏原件的复印件,在没有相关反证的情况下,专利权人的质疑理由不充分,合议组不予支持。证据6虽为国外文献资料,但由于其能够从国内公共图书馆获得,因此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八章第2.2.2节的有关规定,合议组认可证据6的真实性。
综上所述,本案合议组认可证据1-3和证据5-6的真实性。由于其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因此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证据使用,其中证据1-3和证据6公开的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二)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具体到本案,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由于“扩散器定位在科恩达表面的下游”,要么扩散器与科恩达表面为同一部件,要么分界公开不清楚;由于扩散器与科恩达表面的连接点在权利要求1中并没有得到清楚的限定,因此也无法确定科恩达表面所产生气流放大作用和扩散器的作用是否能够有效实现。鉴于权利要求1的限定是不清楚的,从属权利要求2-12的保护范围也是不清楚的。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认为: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空气出口包括科恩达表面”以及“空气出口还包括扩散器”,由此可以清楚地确定科恩达表面与扩散器为不同的部件,同时,权利要求1中还限定了“扩散器定位在科恩达表面的下游”,该限定并不存在歧义,因此权利要求1中已经清楚地限定了两者的位置关系,即权利要求中关于扩散器与科恩达表面的限定是清楚的,因此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基于同样的原因,权利要求2-12中关于扩散器与科恩达表面的限定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关于请求人质疑的扩散器与科恩达表面的连接点不清楚,合议组经审查认为:权利要求1中对扩散器与科恩达表面的位置关系通过“下游”这一方位措辞已经能清楚地限定出两者的位置关系,因此不限定两者的连接点,并不影响对扩散器位置的定位,请求人的意见不能得到支持。
(三)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形成气流的风扇组件。证据1公开了一种电风扇(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风扇组件),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证据1译文第2页、附图1-2):该电风扇包括在基台1的底板7的中央部里形成的吸气口8(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空气入口)、设置在基台1上的环状吐风环13(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空气出口)、设置在基台1内的送风扇叶5(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叶轮)和马达2,马达2具有回转轴2a(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转子),吐风环13具有内部通道和吹风间隙14(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嘴部),该吐风环13限定了开口,在吐风环13内流动的空气经过整个吐风环13从环状的吹风用的吹风间隙14排出。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该转子在使用中能以至少5000rmp的速度旋转;②空气出口包括科恩达表面,该科恩达表面定位在嘴部附近且嘴部被布置为引导气流流过该表面上方,空气出口还包括扩散器,该扩散器定位在科恩达表面的下游。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证据5公开了风扇定律,并且具体公开了风扇风量与转速成正比(参见证据5第20-21页),而且通过调节转子的转速得到需要的风量和风速是风扇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转子在使用中能以至少5000rmp的速度旋转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便可实现。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②,请求人主张:(1)科恩达表面和扩散器的特征是公知常识;(2)科恩达表面实际上已经在证据1中公开;(3)科恩达表面和扩散器的特征已经被证据6公开。
关于请求人的上述第1点主张,合议组经审查认为:证据6为《Scientific American》的期刊,不能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知常识性证据。目前没有证据表明空气出口包括科恩达表面、以及在科恩达表面的下游设置扩散器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关于请求人的上述第2点主张,合议组经审查认为:证据1进一步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证据1译文第2页最后一行-译文第3页第3行、附图1-2):被吐风间隙14吹出的吐风环13的空气即成为风;吐风间隙14放出的风使吐风环13内部的空气被连带,其结果是让人感到风从吐风环13全范围吹出,实际上的风量也比从吐风间隙14直接吹出的风要多的多。由此可见,证据1仅公开了风扇的实际风量比从吐风间隙14直接吹出的风要多这一效果,并未披露其采取的技术手段,未提及科恩达表面,因此科恩达表面的相关特征未在证据1中公开,同时证据1也未给出利用科恩达表面以及在科恩达表面的下游设置扩散器实现使风扇的实际风量比从吐风间隙14直接吹出的风要多这一效果的技术启示。
关于请求人的上述第3点主张,合议组经审查认为:证据6公开了康达效应(也即本专利所述的科恩达效应)的应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证据6译文第2页最后一段、译文第6页第3-5段、第2页上的附图):康达效应,是指流体、气体或液体,有附着在它们所流出的孔口附近表面的趋势;在此图中(即译文第2页上的附图),容器中的空气从狭逢逸出,然后,如深色所示,紧贴容器侧面流动;此效应很重要的一点是,主流往往会从周围携带或吸入更多的空气(浅色所示):流体沿肩状物的弯曲产生放射性向外的动力,这种力量会将空气从肩状物表面带走,显然,会造成表面邻近区域的相对真空,这种吸引力阻止流体从表面分离开来,并使流动加速;除了肩状物,他还强调了后体或尾部设计的重要性;一个合适的锥形后体能使流体流动向主体尾部施加正压力,由此增加推力;实验表明,创造一个稳定的康达效应,取决于诸多因素的恰当调整:狭逢直径、喷射强度、梯级深度和肩状物轮廓的各种其他细节。请求人认为,根据证据6公开的以上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应用科恩达效应时,自然而然地将证据6公开的实验结论应用在无扇页风扇上,从而形成“空气出口包括科恩达表面,该科恩达表面定位在嘴部附近且嘴部被布置为引导气流流过该表面上方;空气出口还包括扩散器,该扩散器定位在科恩达表面的下游”的技术特征。对此,合议组经审查认为:本专利属于风扇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无扇页风扇,而证据6是结合飞行器和交通工具介绍了科恩达效应及其应用,其与风扇技术领域既不相同也不相近,即证据6所属的技术领域与本专利所属或应用的具体技术领域不同。本专利是一件实用新型专利,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在进行创造性判断时,一般着重考虑实用新型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本案中,由于证据6的技术领域并非本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而且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现有技术中给出明确的启示,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到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寻找有关技术手段,因此现有技术中不存在结合证据6的技术启示。另外,证据6中公开的科恩达效应其目的和作用是对飞行器或者交通工具提升推力,在此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要想到将其应用于风扇中以提高风量、以及在此基础上在科恩达表面下游设置用于控制气流膨胀逐步发生的扩散器并非显而易见。
综上所述,在证据1、证据6、公知常识或证据1、证据5、证据6和公知常识的基础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并非显而易见,从而该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2-12也具备创造性。
2、以证据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形成气流的风扇组件。证据2公开了一种电机驱动风扇(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风扇组件),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证据2译文第1页、原文附图1-2):10是一个由支腿11支撑的空心底座部件,上述底座部件的底部与外界连通(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空气入口),上部终止于管状部分12,该管状部分在底座部件与喷气嘴13,14,15之间形成了导风管(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内部通道);底座部件中的为电机16(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马达),电机16驱动气泵、风扇、叶轮或其他合适装置17;每一个喷气嘴大致的横界面形状,在前部扁平的略椭圆状或是排放装置末端终止在环状出口17’(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嘴部);喷气嘴的内壁侧向前汇集从而使喷气嘴的横界面自末端至出口逐步缩小,从而提高喷气嘴气流的速度并保证气流喷射的速率大于管状部分12形成的导气管中的气流速率。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2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该转子在使用中能以至少5000rmp的速度旋转;②空气出口包括科恩达表面,该科恩达表面定位在嘴部附近且嘴部被布置为引导气流流过该表面上方,空气出口还包括扩散器,该扩散器定位在科恩达表面的下游。
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是相同的,因此基于与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的上述相同的理由,在证据2、证据6、公知常识或证据2、证据5、证据6和公知常识的基础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并非显而易见,从而该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2-12也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均不能成立,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在专利权人于2012年7月18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第1-12项的基础上维持201090000541.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