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有整流装置的变桨距系统-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带有整流装置的变桨距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56
决定日:2012-12-04
委内编号:5W10375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20035591.0
申请日:2009-03-1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埃斯倍风电科技(青岛)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9-12-3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苏州能健电气有限公司
主审员:程跃新
合议组组长:郭晓立
参审员:董胜
国际分类号:F03D7/04(2006.01);F03D9/00(2006.01);F03D11/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现有技术公开了一项权利要求所包含的全部技术特征,并且两者的技术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预期的技术效果均相同,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日为2009年03月12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12月30日、名称为“带有整流装置的变桨距系统”的200920035591.0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苏州能健电气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带有整流装置的变桨距系统,包括交流电输入端,直流电输出端,其特征在于:所述交流电输入端与直流电输出端之间设有用于将交流电整流成直流电的整流装置(1)。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有整流装置的变桨距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整流装置(1)与直流电输出端之间连接有一个起到滤波作用的电容(3),用于确保所述变桨距系统断电后,其后备电源投入瞬间系统电机无抖动。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带有整流装置的变桨距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容(3)采用400V/1000UF的电解电容。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带有整流装置的变桨距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整流装置(1)与电解电容(3)之间连接有一个分压电路(2)。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带有整流装置的变桨距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分压电路(2)由电阻和二极管组成。”
针对本专利,埃斯倍风电科技(青岛)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2年08月0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9月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094454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
证据2:公开日为2006年9月20日、公开号为CN1835382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17页;
证据3:公开日为2007年11月22日、公开号为WO2007/132303A1的PCT国际申请说明书复印件,共27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3任何一个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09月06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2年09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证据中均未揭示“变桨距系统中的电机刹车回路的交流电输入端与直流电输出端之间设有用于将交流电整流成直流电的整流装置”,而且也没有揭示“分压电路”这一特征,不能简单地说该技术特征属于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5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10月17日将上述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并于2012年10月18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11月27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一方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表示放弃证据3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并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2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请求人还就其主张充分地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阶段没有修改权利要求,故本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文本为审查基础。
2、证据认定
证据1、2是两份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对证据1、2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1、2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评述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3、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2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3.1权利要求1、2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带有整流装置的变桨距系统。经查,证据1公开了用于风力发电机变桨距系统的超级电容储能装置,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1-2页,图1):该系统包括整流器1(相当于本专利的整流装置)、充电软启动装置2、超级电容3、变桨距控制系统4。工作时,交流电经整流器变为恒定电压的直流电为超级电容充电,市电正常时变桨距控制系统正常工作。参照图1可以进一步看到整流器1与变桨距控制系统的关系。由此可见,证据1公开的变桨距系统中的供电装置,也是交流电经整流器1整流后,将直流电输出,因此,证据1已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并且两者的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产生的技术效果均相同,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从属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整流装置(1)与直流电输出端之间连接有一个起到滤波作用的电容(3),用于确保所述变桨距系统断电后,其后备电源投入瞬间系统电机无抖动。
证据1说明书第2页还公开了:市电停电后,变桨距控制系统转入停电控制模式,变桨距控制系统仍然需要工作一段时间,这时由储能装置中的超级电容为系统提供一定工作能量的。储能装置储存的能量的大小,根据用电设备的功率和备用时间确定。由此可见,证据1公开的超级电容3也起到在断电后,为变桨距系统提供电能的作用,也可以确保系统电机无抖动,并且由图1超级电容3的位置及其与其它部件的关系,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以确定该电容也起到滤波的作用。因此,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在证据1公开,当所引用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时,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中均未揭示“变桨距系统中的电机刹车回路的交流电输入端与直流电输出端之间设有用于将交流电整流成直流电的整流装置”。对此,合议组认为:专利权人所称的“电机刹车回路”并未记载在权利要求中,不能构成本专利与证据1的区别。因此,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3.2权利要求3-5
从属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电容(3)采用400V/1000UF的电解电容。
由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可知,选用该电容容值是为了保证变桨距系统在交流电源断电后的一定时间内仍有电能输入给变桨距系统,避免后备电源供电的切换过程中出现抖动现象,而现有技术中用在此处的电容的容值很小,仅能起到滤波作用。但是,为解决同样的技术问题,证据1选用的超级电容也具有大容量,并且证据1也记载了储能装置储存的能量的大小,根据用电设备的功率和备用时间确定。因此,在证据1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将会根据实际的需要选取合适容值的电容,而电解电容本身是本领域的常规电容,并且选取权利要求3限定的电容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当所引用权利要求2不具备新颖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4、5分别引用权利要求3、4,其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所述整流装置(1)与电解电容(3)之间连接有一个分压电路(2)”,“所述分压电路(2)由电阻和二极管组成”。
但是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在电路设计时,由于各个用电设备所要求的电压不同,经常需要对输入电压进行分压处理,考虑到本专利中的电容起到在断电时为用电设备供电的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分压装置布置在整流装置和电容之间。而采用电阻进行分压,二极管单向导通等均是电路设计时经常采用的手段。因此,当所引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根据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已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5均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结论,故合议组不再对请求人主张的其他无效理由及证据予以评述。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宣告200920035591.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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