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嘴保护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吸嘴保护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06
决定日:2012-12-10
委内编号:5W10363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20015523.5
申请日:2004-02-1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古松
授权公告日:2005-02-1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中山喜玛拉雅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主审员:刘萍
合议组组长:卢阳
参审员:张颖
国际分类号:A45F3/1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是现有技术中给出了采用该区别特征来解决该权利要求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实质性特点。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02月16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吸嘴保护装置”的第200420015523.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其申请日为2004年02月17日,专利权人为中山喜马拉雅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户外饮水用具的吸嘴保护装置,其特征是:设有保护套,制成中空结构;设有固定圈;固定圈与保护套之间设有连接带柔性连接,保护套通过与吸嘴外形的配合或与固定圈配合,可以简便地套在吸嘴外面,构成对吸嘴全密封或半密封的保护装置。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吸嘴保护装置,其特征是:保护套上开有2条以上的纵切槽,保护套通过与吸嘴外形的配合,可以简便地套在吸嘴外而,构成对吸嘴半密封的保护装置。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吸嘴保护装置,其特征是:在保护套上设定位槽,在周定圈上设定位肋,通过定位肋与定位槽卡合,保护套可以简便地套在吸嘴外面,构成对吸嘴全密封的保护装置。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吸1嘴保护装置,其特征是:在保护套上设定位槽,在吸嘴上设定位肋,通过定位肋与定位槽卡合,保护套可以简便地套在吸嘴外而,构成对吸嘴全密封的保护装置。”
针对上述专利权,2011年10月28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745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上述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1中保护套与吸嘴配合的技术方案无效,在权利要求1中保护套与固定圈配合的技术方案以及权利要求2-4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该决定现已生效。
请求人古松于2012年07月1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的结合或者证据1与证据3的结合,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4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美国US5044512号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公开日1991年09月03日,以及中文译文2页;
证据2:德国DE809091号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3页,公开日1951年07月23日,以及中文译文2页;
证据3:美国US5005717号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7页,公开日1991年04月09日,以及中文译文1页。
请求人认为:本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实质上包含两个并列的技术方案:技术方案1涉及保护套通过与吸嘴外形的配合,套设在吸嘴外;技术方案2涉及保护套通过与固定圈的配合而套在吸嘴外面,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745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认定保护套与吸嘴配合的技术方案无效,而权利要求4实质上是从属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1,其限定部分技术特征被证据2或者证据3公开。证据2公开了一种户外运动水瓶的保护装置,参见其说明书第37至65行和附图,其包括瓶颈1、瓶口2和瓶口保护套3,在瓶口保护套3上设有凹槽6,在瓶颈上设有环状凸起5,通过凹槽6与环状凸起5卡合,保护套可以简便地套在瓶颈1、瓶口2外面,形成全密封的保护装置。证据3公开了一种绝缘饮料盖,其水嘴外设有保护盖,保护盖通过连接带连接在杯体上,保护盖套设在吸嘴外,实现全密封。而且“保护盖44内设有内凸缘45,该内凸缘朽与吸嘴42末端外壁上设置的外凸缘47相配合”。其中内凸缘45相当于定位槽,外凸缘47相当于定位肋。权利要求4的限定部分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因此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的结合或者证据1与证据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08月23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意见陈述书。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 年10 月31 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 年 11月23 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缺席口头审理。请求人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在口头审理中,合议组确认并记录了如下事实:(1)合议组当庭告知请求人,本次审查依据的文本为已生效的第17457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书中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即权利要求1中保护套与固定圈配合的技术方案和权利要求第2-4项,授权公告的说明书第1-2页和说明书附图第1-6页、摘要和摘要附图。(2)请求人表示证据1中文译文中的“保护套”应为“盖”,“内腔72”应为“内腔74”,对证据1该部分的中文译文同意第17457号无效决定的认定。(3)请求人确认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范围与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书面意见一致。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
在已生效的第1745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的基础上,本无效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第17457号无效宣告请求决定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即权利要求1中保护套与固定圈配合的技术方案和权利要求第2-4项,授权公告的说明书第1-2页和说明书附图第1-6页、摘要和摘要附图。
2、证据认定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提交了证据1-3和相应的中文译文,其中证据1-3都是专利文献,经合议组审查,合议组认可证据1-3的真实性,且证据1-3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根据口头审理中请求人的确认,证据1的中文译文中的“保护套”应为“盖”,“内腔72”应为“内腔74”,合议组审查后对此予以确认,同时对证据1其他部分的中文译文和证据2-3的中文译文亦予以认可。
专利权人在答复期限内容未对请求人的证据及相关中译文表示异议。
3、无效请求的理由和范围
根据无效宣告请求书的记载和口头审理中请求人的确认,本案审理的理由和范围是: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或者证据1与证据3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是现有技术中给出了采用该区别特征来解决该权利要求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实质性特点。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其实质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是:一种户外饮水用具的吸嘴保护装置,其特征是:设有保护套,制成中空结构;设有固定圈;固定圈与保护套之间设有连接带柔性连接,在保护套上设定位槽,在吸嘴上设定位肋,通过定位肋与定位槽卡合,保护套可以简便地套在吸嘴外而,构成对吸嘴全密封的保护装置。
证据1公开的运动水壶10包括杯体12、杯盖20、把手40和一个吸管14(相当于本专利的吸嘴),固定圈60(相当于本专利的固定圈)上设有向外延伸的连接带70(相当于本专利的柔性连接),该连接带70的终端设有盖72(相当于本专利的保护套),盖72上设有一个覆盖在吸管14上的内腔74,把手40应该适当设置皮带42以及连接带70的长度,以使固定圈60固定在吸管14上(参见证据1第2栏第32-43行和第4栏第19、25-29行以及第5栏第4-16行,附图1-3以及相应部分的中文译文)。
将权利要求4与证据1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4还限定在保护套上设定位槽,在吸嘴上设定位肋,通过定位肋与定位槽可卡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实现保护套对吸嘴全密封的保护。但是证据2公开了一种户外运动水瓶的保护装置,其包括瓶颈1、瓶口2和瓶口保护套3(相当于本专利的保护套),瓶颈1有一个环状凸起5(相当于本专利的定位肋),在瓶口保护套3上设有凹槽6(相当于本专利的定位槽),用以与环状凸起5卡合。借用手指的力量施加压力于瓶口保护套3,可将凹槽6与环状凸起5卡合,通过环状凸起5与凹槽6卡合,实现运动水瓶内部的密封防尘(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37-42行、51-65行和附图,以及相应部分的中文译文)。由于证据2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相同,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是使瓶盖保护套对瓶口全密封保护,因此为了实现保护套与吸嘴的保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证据2的环状凸起和凹槽特征与证据1结合,从而得到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因此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应予以无效。针对权利要求4的其他证据组合方式合议组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在第1745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有效的第200420015523.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权利要求的基础上,宣告权利要求4无效,在权利要求1中保护套与固定圈配合的技术方案以及权利要求2-3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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