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双速自动攻丝机床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86
决定日:2012-12-14
委内编号:4W10166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10120538.0
申请日:2008-08-1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台州市内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0-01-2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应云富
主审员:董胜
合议组组长:郭丽娜
参审员:张建
国际分类号:B23G1/18(2006.01);B23G1/44(2006.01);B23G11/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或常规设计手段,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并未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01月27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双速自动攻丝机床”的200810120538.0号发明专利权,申请日是2008年08月15日,专利权人为应云富。该发明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双速自动攻丝机床,包括由电机带动的电机轴,电机轴连接减速机构,减速机构经慢速传动带连接花键轴,花键轴安装在箱体内,花键轴的中下部外活动安装活塞杆,活塞杆下头设有活塞,花键轴的下头螺旋连接动力头,动力头的上头经轴承连接活塞,动力头的下头连接刀具,其特征在于:花键轴(4)经中间传动机构(7)连接副轴(8),副轴(8)外从上到下依次装有离合器齿轮(81)、慢速离合器(82)、快速同步轮(83)和快速离合器(84),离合器齿轮(81)与慢速离合器(82)相紧固,快速同步轮(83)与快速离合器(84)相紧固,快速同步轮(83)经快速传动带(85)直接连接电机轴(11);副轴(8)的下头固接滚珠丝杆(9),滚珠丝杆(9)外套有限位座(91),限位座(91)的一侧装有行程开关,限位座(91)的另一侧与活塞杆(6)固定连接。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速自动攻丝机床,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行程开关包括安装在限位座(91)一侧的工进碰块(92),工进碰块(92)的外侧上部装有空载碰块(93)和工进碰块(92)的外侧下部装有复位碰块(94),箱体(5)内装有相应的空载开关(56)、工进开关(57)和复位开关(58),空载开关(56)和复位开关(58)接通快速离合器(84),工进开关(57)接通慢速离合器(82),空载开关(56)与空载碰块(93)相接触,工进开关(57)与工进碰块(92)相接触,复位开关(58)与复位碰块(94)相接触。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速自动攻丝机床,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中间传动机构(7)包括安装在花键轴(4)输入端的主动轮(71),主动轮(71)经从动轮(72)连接齿轮轴丙(73),齿轮轴丙(73)的下头设有齿轮丙(74),齿轮丙(74)与离合器齿轮(81)相啮合。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速自动攻丝机床,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减速机构是电机轴(11)的输出端制有齿轮甲(12),齿轮甲(12)经齿轮乙(13)连接齿轮轴乙(14),齿轮轴乙(14)的中部外装有齿轮箱(15),慢速传动带(3)安装在齿轮轴乙(14)的上部。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速自动攻丝机床,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快速离合器(84)和慢速离合器(82)是电磁离合器。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速自动攻丝机床,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慢速传动带(3)和快速传动带(85)是同步带。”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台州市内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2年06月2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无效宣告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日为1980年11月12日、公开号为JP特开昭55-144929A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的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共14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与证据1之间的区别在于:(1)花键轴的下头螺旋连接动力头,(2)快速同步轮经快速传动带直接连接电机轴,(3)丝杆为滚珠丝杆。 然而,(1)花键轴的下头不可能螺旋连接动力头,因为花键轴要带动动力头一起转动;(2)快速同步轮经快速传动带直接连接电机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3)选用滚珠丝杆为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证据1所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06月2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2年07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请求人认为,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动力头与花键轴之间在轴向是不固定的,可以相对地自由移动,因而二者之间不可能是螺旋连接,并且驱动轴的转动要带动动力头一起转动,因此二者之间只可能是“花键”连接,说明书没有对该技术方案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致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实现该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中,花键轴的下头不可能螺旋连接动力头,该花键轴只可能在下端具有花键,如果下端是螺纹而没有花键,其也不能称为花键轴,所以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08月14日将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08月2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10月11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未在合议组指定期限内针对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意见陈述书作出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调查并记录了以下事项:
(1)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口审代理词,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提交的口审代理词转送给请求人,并给予请求人庭后10个工作日的答复期限;
(2)合议组当庭向请求人释明,本专利的申请日是2008年08月15日,根据相关规定,关于权利要求不清楚的无效理由应当适用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在此基础上,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证据使用方式为: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评价权利要求1-6的创造性;
(3)专利权人表示对证据1的真实性及其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围绕上述无效理由充分发表了各自意见。
请求人于2012年10月23日提交意见陈述书,进一步重申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其具体意见与口头审理当庭发表的意见基本一致,故合议组不再进行转文。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的认定
证据1为外文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和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1的真实性及其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予以认可,证据1公开的内容以其中文译文为准。作为公开出版物的证据1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证据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双速自动攻丝机床。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1)花键轴的下头螺旋连接动力头,(2)快速同步轮经快速传动带直接连接电机轴,(3)丝杆为滚珠丝杆。然而,区别(1)花键轴的下头不可能螺旋连接动力头,因为花键轴要带动动力头一起转动;区别(2)快速同步轮经快速传动带直接连接电机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区别(3)选用滚珠丝杆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攻丝单元,其具有快送、切削进送、快返机构,该攻丝单元包括由电动机101(对应于本专利的电机)带动的电动机输出轴7(对应于本专利的电机轴),电动机输出轴7经减速齿轮29、27(对应于本专利的减速机构)和带轮30、皮带41(对应于本专利的慢速传动带)、带轮31驱动主轴1(对应于本专利的花键轴),主轴1安装在主体收纳箱58(对应于本专利的箱体)内,主轴1的中下部外活动安装输送轴2(对应于本专利的活塞和活塞杆),输送轴2中心部设置有贯通孔,内装有可自由旋转的旋转轴2’ (对应于本专利的动刀头),旋转轴2’与主轴1一体旋转且与输送轴2一体前进,旋转轴2’能够一边旋转一边前进;旋转轴2’的下头用于连接刀具;主轴1经齿轮21、齿轮22、中间轴5、齿轮23、齿轮24、游动轴9、齿轮25、齿轮26、离合器40(对应于本专利的中间传动机构)连接离合轴3(对应于本专利的副轴);离合轴3从上到下依次装有齿轮26(对应于本专利的离合器齿轮)、离合器40,齿轮33(对应于本专利的快速同步轮);齿轮26下侧设置的齿34与离合器40上侧设置的齿37可以自由卡合(对应于本专利的慢速离合器),离合器40下侧设置的突起36与齿轮33上侧设置的突起35可以自由卡合(对应于本专利的快速离合器);齿轮33经带42(对应于本专利的快速传动带)、齿轮32、中间轴8、齿轮28、齿轮27、齿轮29连接到电动机输出轴7上;离合轴3的下头经接头46固接导螺杆4(对应于本专利的滚珠丝杆),导螺杆4外套有螺母38和腕39(对应于本专利的限位座39),腕39的一侧装有卡爪47、48、49(对应于本专利的行程开关),腕39的另一侧与输送轴2固定连接(参见证据1的中文译文第2页至第6页及附图1和2)。
将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花键轴的下头螺旋连接动力头,(2)动刀头的上头经轴承连接活塞,(3)快速同步轮经快速传动带直接连接电机轴。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专利权人解释,“花键轴”指的是花键轴和花键套总成,“花键轴的下头螺旋连接动力头”指的是花键轴的下头花键连接花键套,花键套与动刀头进行螺旋连接固定。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动刀头”的含义,专利权人认为“动刀头”为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第5-10行所限定的含义,请求人认为根据说明书第3页第5-10行记载的内容,外缸筒也是动刀头的一部分,将导致动刀头不能在轴向上下移动。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动刀头”并非本领域的规范技术术语,不具有公认的确切含义,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第5-10行记载的文字内容仅仅是组件结构的介绍,而并非对于“动刀头”的定义性说明。但是,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第8行至第10行记载的如下文字内容“相活塞缸筒53内装有主轴上杆54和主轴下杆55,主轴上杆54和主轴下杆55都与花键轴4螺纹连接,主轴上杆经轴承67与活塞相接触,主轴下杆55的下部连接刀具”,以及权利要求1的如下文字记载“花键轴的下头螺旋连接动力头,动力头的上头经轴承连接活塞,动力头的下头连接刀具”,并进一步结合专利权人的解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动刀头应当随花键轴旋转的同时在活塞的作用下沿花键轴的轴向上下移动,动刀头下端用于安装刀具。基于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动刀头”应当理解为主轴上杆、主轴下杆的组合体。
证据1中记载了“旋转轴2’与主轴1一体旋转且与输送轴2一体前进,旋转轴2’能够一边旋转一边前进,旋转轴2’的下头用于连接刀具”;因此证据1中的旋转轴2’对应于本专利的动刀头,并且其与主轴的连接方式与本专利中动刀头与花键轴的连接方式能够取得同样的技术效果,本专利中花键轴与动刀头的“螺旋连接”方式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攻丝机床的动力头有回转精度要求,在其上头设置轴承连接活塞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常规技术选择;证据1中的旋转轴2’在输送轴2的孔中旋转,也起到了滑动轴承的效果。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证据1中齿轮33(对应于本专利的快速同步轮)经带42(对应于本专利的快速传动带)、齿轮32、中间轴8、齿轮28、齿轮27、齿轮29连接到电动机输出轴7上,和本专利中快速同步轮经快速传动带直接连接电机轴,都是要实现电机轴带动快速同步轮快速的转动,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攻丝机的具体结构布置选择适合的传动连接方式,以上区别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同样不会带来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能够显而易见地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
从属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并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的行程开关包括安装在限位座(91)一侧的工进碰块(92),工进碰块(92)的外侧上部装有空载碰块(93)和工进碰块(92)的外侧下部装有复位碰块(94),箱体(5)内装有相应的空载开关(56)、工进开关(57)和复位开关(58),空载开关(56)和复位开关(58)接通快速离合器(84),工进开关(57)接通慢速离合器(82),空载开关(56)与空载碰块(93)相接触,工进开关(57)与工进碰块(92)相接触,复位开关(58)与复位碰块(94)相接触。
请求人主张,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证据1中腕39的一侧装有卡爪47(对应于本专利的工进碰块),卡爪47外侧上部装有卡爪49(对应于本专利的空载碰块),卡爪47外侧下部装有卡爪48(对应于本专利的复位碰块),主体收纳箱58内装有限位开关105(对应于本专利的空载开关)、限位开关103(对应于本专利的工进开关)和限位开关104(对应于本专利的复位开关)、限位开关105和限位开关104控制离合器40下侧设置的突起36与齿轮33上侧设置的突起35自由卡合(对应于本专利的快速离合器);限位开关103控制离合器40上侧设置的齿37与齿轮26下侧设置的齿34自由卡合(对应于本专利的慢速离合器),限位开关105与卡爪49相接触,限位开关103与卡爪47相接触,限位开关104与卡爪48相接触(参见证据1的中文译文第2页至第6页及附图1和2)。由此可知,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1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3
从属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并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的中间传动机构(7)包括安装在花键轴(4)输入端的主动轮(71),主动轮(71)经从动轮(72)连接齿轮轴丙(73),齿轮轴丙(73)的下头设有齿轮丙(74),齿轮丙(74)与离合器齿轮(81)相啮合。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3的附加特征相比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区别在于省略了另一齿轮轴9及其上的两个齿轮,并且调整了齿轮轴丙上的两个齿轮的上下位置。然而,省略另一齿轮轴只是省略了一级齿轮传动,在满足传动关系的前提下,自由地设置齿轮传动的级数只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的普通技术知识;而调整齿轮轴丙上的两个齿轮的上下位置,只涉及到各对齿轮的轴向位置关系,对于传动比大小没有任何影响,这种调整也只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手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证据1中连接主轴1和离合轴3的中间传动机构包括齿轮21(对应于本专利的花键轴输入端的主动轮)、齿轮22(对应于本专利的从动轮)、中间轴5(对应于本专利的齿轮轴丙)、齿轮23(对应于本专利的齿轮丙)、齿轮24、游动轴9、齿轮25,齿轮26(对应于本专利的离合器齿轮)、齿轮25和齿轮26相啮合。由此可知,权利要求3的附加特征相比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区别在于省略了游动轴9及其上的两个齿轮,并且调整了齿轮轴丙上的两个齿轮的上下位置。然而,在满足传动关系的前提下,自由地设置齿轮传动的级数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手段;而调整齿轮轴丙上的两个齿轮的上下位置,对于传动比大小没有影响,这种调整也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手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4)关于权利要求4
从属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并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的减速机构是电机轴(11)的输出端制有齿轮甲(12),齿轮甲(12)经齿轮乙(13)连接齿轮轴乙(14),齿轮轴乙(14)的中部外装有齿轮箱(15),慢速传动带(3)安装在齿轮轴乙(14)的上部。
经查,证据1中的减速机构是电动机输出轴7(对应于本专利的电机轴)的输出端制有齿轮29(对应于本专利的齿轮甲)、齿轮29经齿轮27(对应于本专利的齿轮乙)连接中间轴6(对应于本专利的齿轮轴乙),皮带41(对应于本专利的慢速传动带)安装在中间轴6的上部。由此可知,权利要求4的附加特征相比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区别在于在齿轮轴乙的中部外装有齿轮箱。然而,将齿轮传动机构装在齿轮箱内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手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5)关于权利要求5
从属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并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的快速离合器(84)和慢速离合器(82)是电磁离合器。然而,电磁离合器是本领域中常见的离合器,在机床领域采用电磁离合器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6)关于权利要求6
从属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并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的慢速传动带(3)和快速传动带(85)是同步带。然而,证据1中公开的带41和42也是同步带,并且选用同步带连接带轮传动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6都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810120538.0号发明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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