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钢丝网架保温板现浇钢筋混凝土复合墙体结构-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钢丝网架保温板现浇钢筋混凝土复合墙体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88
决定日:2012-12-17
委内编号:5W10358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120269887.6
申请日:2011-07-2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石家庄晶达建筑体系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2-05-0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山东绿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陈玉阳
合议组组长:王冬
参审员:赵潇君
国际分类号:E04B2/00,E04B1/8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没有被现有技术公开,现有技术整体也没有给出将该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且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不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2年5月2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钢丝网架保温板现浇钢筋混凝土复合墙体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1120269887.6,申请日是2011年7月28日,专利权人是山东绿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钢丝网架保温板现浇钢筋混凝土复合墙体结构,其特征是,它主要由保温板以及保温板两侧的内侧混凝土层和外侧混凝土层组成,保温板与内侧混凝土层和外侧混凝土层间设有界面砂浆层,保温板外侧设有混凝土或砂浆垫块,钢丝网架植入保温板、内侧混凝土层和外侧混凝土层中,并与连接件连接。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钢丝网架保温板现浇钢筋混凝土复合墙体结构,其特征是,所述钢丝网架由钢丝网片和腹丝焊接组成。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钢丝网架保温板现浇钢筋混凝土复合墙体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保温板外侧由界面砂浆层包覆。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钢丝网架保温板现浇钢筋混凝土复合墙体结构,其特征是,所述保温板采用膨胀聚苯板、挤塑聚苯板、酚醛泡沫板或无机保温板。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钢丝网架保温板现浇钢筋混凝土复合墙体结构,其特征是,所述保温板一侧或两侧开设凹槽。
6.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钢丝网架保温板现浇钢筋混凝土复合墙体结构,其特征是,所述钢丝网片由保温板外侧一片组成。
7.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钢丝网架保温板现浇钢筋混凝土复合墙体结构,其特征是,所述钢丝网片由保温板内、外侧各一片组成。
8.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钢丝网架保温板现浇钢筋混凝土复合墙体结构,其特征是,所述腹丝末端为直线型或弯钩。
9.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钢丝网架保温板现浇钢筋混凝土复合墙体结构,其特征是,所述腹丝与钢丝网片垂直相交或斜交。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钢丝网架保温板现浇钢筋混凝土复合墙体结构,其特征是,所述连接件为结构钢筋,端部为“羊角”型、“丁字”型或“L”型;所述连接件与钢丝网架焊接连接或锚固连接。”
针对上述专利权,石家庄晶达建筑体系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2年7月1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公开日为2008年10月29日,公开号为CN101294423A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共16页;
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材行业标准JC623-1996《钢丝网架水泥聚苯乙烯夹芯板》, 1996年2月29日发布,1996年7月1日实施,打印件,共13页;
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1月3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7461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4页;
附件4: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2月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730207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4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7月24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2年8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9,其中删除原权利要求1,将原权利要求3修改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9如下:
“1.一种钢丝网架保温板现浇钢筋混凝土复合墙体结构,其特征是,它主要由保温板以及保温板两侧的内侧混凝土层和外侧混凝土层组成,保温板与内侧混凝土层和外侧混凝土层间设有界面砂浆层,所述的保温板外侧由界面砂浆层包覆,保温板外侧设有混凝土或砂浆垫块,钢丝网架植入保温板、内侧混凝土层和外侧混凝土层中,并与连接件连接。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钢丝网架保温板现浇钢筋混凝土复合墙体结构,其特征是,所述钢丝网架由钢丝网片和腹丝焊接组成。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钢丝网架保温板现浇钢筋混凝土复合墙体结构,其特征是,所述保温板采用膨胀聚苯板、挤塑聚苯板、酚醛泡沫板或无机保温板。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钢丝网架保温板现浇钢筋混凝土复合墙体结构,其特征是,所述保温板一侧或两侧开设凹槽。
5.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钢丝网架保温板现浇钢筋混凝土复合墙体结构,其特征是,所述钢丝网片由保温板外侧一片组成。
6.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钢丝网架保温板现浇钢筋混凝土复合墙体结构,其特征是,所述钢丝网片由保温板内、外侧各一片组成。
7.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钢丝网架保温板现浇钢筋混凝土复合墙体结构,其特征是,所述腹丝末端为直线型或弯钩。
8.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钢丝网架保温板现浇钢筋混凝土复合墙体结构,其特征是,所述腹丝与钢丝网片垂直相交或斜交。
9.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钢丝网架保温板现浇钢筋混凝土复合墙体结构,其特征是,所述连接件为结构钢筋,端部为“羊角”型、“丁字”型或“L”型;所述连接件与钢丝网架焊接连接或锚固连接。”
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附件2来源于网站,不认可附件2的真实性,同时陈述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9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理由。
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9月14日将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给了请求人。
针对专利权人于2012年8月2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以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9,请求人于2012年9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附件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材行业标准JC623-1996《钢丝网架水泥聚苯乙烯夹芯板》, 1996年2月29日发布,1996年7月1日实施,复印件,共26页)。请求人认为,附件2是网上公布的国家标准,具有明确的标准号JC623-1996,是社会公众都能查到的文献,无需公证,并且新提交的附件5是从商店购买的、与附件2相同的标准。同时,陈述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的理由以及相对于附件1和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对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9,请求人坚持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陈述的观点。
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10月26日,将请求人于2012年9月2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
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9月2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11月13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1)请求人提交附件5的原件,并明确用附件5代替附件2,放弃附件2的使用。专利权人对附件1-5的真实性、公开性没有异议。(2)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的理由、证据、范围以及证据的使用情况为:权利要求1-3、6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由于不具备新颖性,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附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2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公开,权利要求3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4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3公开,权利要求5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4公开,权利要求6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公开,权利要求7、8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附件5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9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附件1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创造性。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的无效理由、范围、证据和证据的组合方式。
在此基础上,合议组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基础
本案中,专利权人于2012年8月24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其修改方式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9条和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的规定,且修改后的技术方案都能够由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也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基础为上述专利权人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二)证据认定
附件1、3、4均为中国专利文献,附件5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材行业标准,专利权人认可附件1、3-5的真实性,且附件1、3-5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三)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没有被现有技术公开,现有技术整体也没有给出将该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且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不是显而易见的。
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钢丝网架保温板现浇钢筋混凝土复合墙体结构。
附件1公开了一种混凝土结构外墙面内置保温层,混凝土结构内置保温层是一种采用两层钢筋网片7中间夹以聚苯板8后采用三维立体斜插钢筋11(也被称为腹丝)焊接成保温网架板(相当于本专利的保温板),保温网架板内外两侧同时浇筑混凝土的结构。聚苯板8为挤塑式聚苯板。保温网架板的两侧面涂刷界面剂。保温网架板的内侧支撑有钢架3,保温网架板外侧放置预制混凝土垫块10,钢筋网片7和钢筋11构成钢丝网架,其植入保温网架板以及内、外侧混凝土层中。辅助固定杆1(相当于本专利的连接件)贯穿保温网架板和墙体结构钢筋6,辅助固定杆1为直线型或L型,L型的辅助固定杆1的弯曲端与外侧模板9相接触。混凝土垫块2、10上附带扎丝,便于和钢筋网片7、钢筋11和墙体结构钢筋6绑扎(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1页第18-20行,第5页第5行-第9页倒数第1行,附图1-5)。
请求人认为,附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其中附件1的界面剂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砂浆层的上位概念,附件1中的涂刷是可以全部包覆的。因此,权利要求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同时,由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其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上位概念的公开并不影响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在本案中,即使附件1公开的界面剂是砂浆层的上位概念,其也不能影响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此外,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包覆”是指保温板的所有面的外侧都由界面砂浆包覆,从而在施工、运输过程中防火,而附件1仅公开 “在保温网架板的两侧面涂刷界面剂”,因此附件1没有公开在保温网架板所有面的外侧包覆界面剂,更没有涉及有关施工、运输过程中保温板的防火的内容。因此,附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的理由不能成立。相应的,请求人关于“由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其也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附件1的区别在于:所述的保温板外侧由界面砂浆层包覆,而上述特征被附件5公开,因此,权利要求相对于附件1和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附件1的区别至少包括:所述的保温板外侧由界面砂浆层包覆,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施工、运输过程中防火。附件5公开了:钢丝网架水泥聚苯乙烯夹芯板(简称GSJ板)为在GJ板(钢丝网架聚苯乙烯芯板)两面分别喷抹水泥砂浆后形成的构件。即该板材外壁由壁厚不小于25mm的三维空间焊接钢丝网架水泥砂浆作支承体,内填氧指数不小于30的聚苯乙烯泡沫塑料,周边有不小于25mm厚的水泥砂浆包边的板材(参见附件5的第1页3.2、第2页图1)。可见,附件5中的水泥砂浆是作为保温板材的包边,并且,水泥砂浆作为保温板材的支承体。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包覆”是指保温板的所有面的外侧都由界面砂浆包覆,从而达到保温板在施工、运输过程中防火的作用,显然附件5的包边不是全部面的包覆,其结构和功能都不相同,因此,附件5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并且,附件5也没有给出将保温板的所有面的外侧都由界面砂浆包覆以达到保温板在施工、运输过程中防火的技术启示。由上述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附件1之间存在区别特征,附件5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也没有给出将该区别特征应用到该附件1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故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2、关于权利要求2-9
由于权利要求2-9均从属于权利要求1,因此,在请求人上述关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基础上,其关于“权利要求2-9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120269887.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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