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氯化铝反应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三氯化铝反应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32
决定日:2013-01-11
委内编号:5W10342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20016440.0
申请日:2009-08-1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纳幕尔杜邦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0-06-0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锦州钛业有限公司
主审员:李超
合议组组长:张艳
参审员:张凯
国际分类号:C01F7/5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已在另外一篇对比文件中公开,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在两者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则将两篇对比文件结合得出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6月9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三氯化铝反应器”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920016440.0,申请日是2009年8月18日,专利权人是锦州钛业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三氯化铝反应器,包括外壳,在外壳的下部设有四氯化钛与氯气进口,其特征是:在外壳的上部设有三氯化铝与四氯化钛出口,在外壳的中部斜置有加铝口,在外壳的下部位于四氯化钛与氯气进口上方设有气体分布盘。”
请求人于2012年5月2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11月3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743324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5页;
附件2:公开日为1978年3月21日,专利号为US4080435A的美国专利及其部分译文,共6页;
附件3:公开日为2007年8月2日,公开号为US2007/0178028A1的美国专利公开文件及其部分译文,共11页。
请求人认为:附件1公开了一种发生三氯化铝的装置,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在外壳的中部斜置有加铝口,而附件1中的铝粒入口设置在外壳的上部。然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已被附件2或附件3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与附件2的结合或附件1与附件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于2012年6月11日提交了补充的证据:
附件2’:公开日为1978年3月21日,专利号为US4080435A的美国专利的全部译文,共7页;
附件3’:公开日为2007年8月2日,公开号为US2007/0178028A1的美国专利公开文件的全部译文,共13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6月1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请求人于2012年5月25日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送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2年7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本专利与附件1的区别特征不仅仅是“在外壳的中部斜置有加铝口”。本专利与附件1还存在以下区别:1)本专利在四氯化钛与氯气进口上方设有气体分布盘3,附件1在装置下部安装倒锥形气体分布板3。2)本专利的装置顶部无填料入口无填料流化床。3)本专利无排渣管。关于区别1),盘和板的形状完全不同。关于区别2),本专利不用填料,因此没有填料入口和填料流化床;附件1在倒锥形气体分布板上设置填料,通过填料使铝粒和氯气在填料流化床中充分接触。关于区别3),由于本专利不用填料,因此不用定期停炉排渣,操作简单,连续生产周期长,生产效率及生产能力大大提高;附件1需要定期停炉,通过排渣管排渣,操作麻烦,连续生产周期短,生产效率及生产能力低。关于区别“在外壳的中部斜置有加铝口”,附件2与本专利要解决的问题、使用的技术手段不同,附件3与本专利要解决的问题、使用的技术也手段不同。因此,本专利不是附件1与附件2或3的简单组合,明显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10月2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11月2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1)合议组当庭将请求人于2012年6月11日提交的补充的证据附件2’和附件3’的复印件转送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经核实与原件一致。2)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12年7月2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请求人经核实与原件一致。3)专利权人表示放弃于2012年7月2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对于请求人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公开性、关联性以及中文译文均没有异议。4)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的理由、证据、范围以及证据的使用情况为:以附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与附件2的结合或附件1与附件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合议组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适用
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本案的审查适用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
2、审查基础
由于专利权人自授权公告日起未对专利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审查基础。
3、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2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认可其真实性,并对附件2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确认附件1、附件2的真实性及附件2中文译文的准确性。同时由于附件1、2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均可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已在另外一篇对比文件中公开,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在两者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则将两篇对比文件结合得出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三氯化铝反应器。附件1公开了一种填料沸腾床法发生AlCl3的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附件1的说明书第1页第2-5段,第2页倒数第3段,附图1):一种填料沸腾床法发生AlCl3的装置,它由圆筒形外壳6和内衬5组成,其底面呈半球形。在上部有铝粒人口8,在该装置的下部安装有TiCl4和Cl2的入口13。在侧壁的上端安有Cl2和AlCl3混合气体的出口10,该装置内的下部安装倒锥形气体分布板3,气体分布板3上面有若干个通气孔4。在倒锥形气体分布板3与该装置底部之间形成TiCl4和Cl2混合缓冲室2。附件1中的倒锥形气体分布板3即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气体分布盘,其设置于TiCl4和Cl2入口上方。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在外壳的中部斜置有加铝口。通过设置该形式的加铝口,可以防止上部没有反应完全的物料被产物气流带走,从而使得反应更加完全。附件2公开了一种改进的流化床反应室设备,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附件2的译文页,附图1):该设备通过对原料铝的氯化反应进行大规模经济化生产三氯化铝;流化床室的底部包括一气体分布入口部件,用于进行含氯气体反应物向其中的受控引入;反应室1还包括一个远离气体分布入口的气流出口23,用于移除系统中的废气,并具备常规的如附图标记24所示的物流入口用于引入其他反应物和流化床颗粒,结合附图可以看出该进料口倾斜地设置在外壳中部远离气流出口的位置,附件2中的物流入口的这种设置方式同样可以起到防止反应不完全的物料被气体带走的作用。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的结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①本专利的气体分布盘与附件1的气体分布板并不相同,本专利分布盘是平直的,附件1是倒锥形的,其形状近似“漏斗”,而且中心还连接有排渣管,目的是为了便于排渣,显然与本专利中“气体分布盘”的形状完全不同。②通过说明书第0005段的记载“通过气体分布盘可解决氯气与铝粉混合不均匀的问题”可以看出本专利不用填料,因此本专利没有填料入口和填料流化床;由于本专利不用填料,因此不用定期停炉排渣,操作简单,连续生产周期长,生产效率及生产能力大大提高;而附件1需要定期停炉,通过排渣管排渣,操作麻烦,连续生产周期短,生产效率及生产能力低。③关于“在外壳的中部斜置有加铝口”,附件2的加料口位于反应区的上方,其具体位置属于反应器的上部,其与本专利要解决的问题、使用的技术手段不同。
对此,合议组认为:①盘形,是指扁而浅的一种立体形状,也即表面较大但浅而薄的一种结构,该形状的表面并不必然是平直的。虽然附件1的气体分布板使用了板的表述,但由于反应器为圆筒形结构、气体分布板覆盖反应器的截面,因此该气体分布板从其结构上看也是一种表面加大但浅而薄的一种结构。而且权利要求1中并未对气体分布盘的具体结构进行限定,该气体分布盘的作用是使气体均匀上升,达到气体均匀分布的目的,而附件1中设置气体分布板的目的之一也是为了实现气体均匀分布。因此根据本专利权利要求书以及说明书的记载,其权利要求1的气体分布盘与附件1的气体分布板并无实质上的区别。此外,根据反应实际是否需要排渣,选择是否需要排渣管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容易想到的。②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保护的是一种反应器,而填料并不属于反应器的组成部分,而且权利要求1中对于是否使用填料并无具体限定,因此填料并不属于权利要求1保护的内容。此外,本专利说明书第0005段的表述,仅是对本领域气体分布盘作用的通常描述,即气体分布盘在反应器中的通常作用是使反应气体分布均匀,从而解决反应原料混合不均匀的问题。也就是说,从权利要求以及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得出本专利所要保护的反应器严格排除了使用填料。③本专利将加铝口设置在外壳中部的目的是使没有完全反应的原料被产物气流带走,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中的中部是指远离反应物出口的位置,以防止未完全反应原料被产物气流带走,从附件2的附图可以看出其进料口设置的位置也远离气体排放口,该位置的设置同样可以防止原料被气流带走,因此该特征实质上已被附件1所公开。因此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不再对请求人提出的其它证据使用方式进行评述。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200920016440.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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