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管散热器制造方法-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热管散热器制造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69
决定日:2013-01-23
委内编号:4W101748,4W10174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10062795.4
申请日:2006-09-2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第4W101748号:联毅电子(惠州)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0-05-1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深圳市超频三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陈玉阳
合议组组长:王冬
参审员:赵潇君
国际分类号:F28D15/02,H05K7/20,G12B15/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该区别技术特征仅仅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就可以得到的,并且其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则认为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第4W101748号和第4W101743号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5月12日授权公告、专利号为200610062795.4、申请日为2006年9月22日、名称为“热管散热器制造方法”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深圳市超频三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前为杜建军)。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热管散热器制造方法,所述散热器制造方法包括:
a.提供具有吸热部和与所述吸热部弯曲连接的散热部的热管以及侧面设置有沟槽的基座,
b.挤压所述热管的吸热部以使所述吸热部夹持在所述沟槽内,所述热管的吸热部部分设置所述基座的沟槽内,利用夹具挤压所述吸热部的凸出部分使所述吸热部夹持在所述沟槽中。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散热器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步骤b中,挤压所述吸热部以形成作为吸热面的挤压面。
3. 根据权利要求1-2任意一项所述的散热器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步骤b中,挤压所述热管的吸热部,使所述吸热部具有与所述基座的底部平面相平的挤压面。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散热器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基座为平板状固定块,所述沟槽在所述固定块的侧面上纵向排列并横向延伸。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散热器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沟槽具有渐收状的开口。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散热器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沟槽和所述吸热部之间进一步设置导热介质。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散热器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热管为U型热管或L型热管。”
针对本专利, 联毅电子(惠州)有限公司(下称第一请求人)于2012年8月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委内编号为4W101748),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8月21日,专利证书号为TWM296413U的中国台湾专利,共21页;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7月21日,专利证书号为TWM294688U的中国台湾专利,共27页;
证据3:授权公告日:2006年8月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80242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14页;
证据4:公开日为2004年2月26日,公开号为US20040035558A1的美国专利,共15页;
证据5:公告日为2005年3月11日,专利证书号为TWM259463U的中国台湾专利,共26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11月1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请求人于2012年8月3日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证据的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该案进行审查。
在规定期限内专利权人没有进行任何答复。
合议组于2012年11月20日向第一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12月12日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第一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均出席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专利权人对证据1-5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2、第一请求人明确本次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使用的证据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5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或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6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7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或3或4或5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第一请求人明确放弃涉及新颖性的无效理由。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的证据和理由及其组合方式。双方当事人就上述无效理由充分发表了意见。

针对本专利,广州天河科韩电子产品商行(下称第二请求人)于2012年8月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委内编号为4W101743),其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提交如下附件:
附件1:授权公告日:2006年8月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80242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14页;
附件2:发文日为2009年9月23日,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13959号,复印件,共7页;
附件3:本专利法律状态检索结果网络打印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8月3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请求人于2012年8月3日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该案进行审查。
在规定期限内专利权人没有进行任何答复。
合议组于2012年10月29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12月12日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第二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均出席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专利权人对附件1-3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2、第二请求人明确本次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使用的证据为:(1)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和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权利要求4和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公开,权利要求5、6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附件2用于证明公知常识。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的证据和理由及其组合方式。双方当事人就上述无效理由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法律适用
本案属于针对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提出的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本案的审查适用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
(二)关于文本
在无效审查阶段,专利权人没有对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进行修改,故本次无效宣告请求决定的审查基础为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
(三)证据认定
证据1-5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认可其真实性,合议组对证据1-5的真实性亦予以认可。且证据1-5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证据4为外文证据,第一请求人没有提交中文,但是明确仅使用证据4的附图3,专利权人对此无异议,合议组认可证据4的使用内容仅限于附图3。
(四)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该区别技术特征仅仅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就可以得到的,并且其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则认为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热管散热器制造方法。证据1公开了一种散热装置结构改良,其也涉及该散热装置的制造方法,提供了具有受热部30的(相当于本专利的吸热部111)和与受热部30弯曲连接的散热部31的热管3、以及侧面设置有容置槽11(相当于沟槽121)的热传导座1(相当于基座12),热管3的受热部30迫入热传导座1的容置槽11内,散热部31则穿入于鳍片组2中,同时,热管3的受热端30露出于容置槽11的表面,与热传导座1的受热面相切(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6页倒数第2段-第9页最后1段、附图1-4)。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迫入与挤压只是措辞上不同,其含义均是通过施加一定的力使其进入并相互夹持在一起,由上可见,证据1公开了挤压热管的吸热部以使其夹持在沟槽中。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为: 利用夹具挤压所述吸热部的凸出部分使所述吸热部夹持在所述沟槽中。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减小配合部分的连接缝隙以提高散热效果,同时工艺简单。
关于上述区别特征,其中“挤压所述吸热部的凸出部分使所述吸热部夹持在所述沟槽中”是指挤压吸热部的相对于沟槽的部分,从而将吸热部的相向于沟槽的部分夹持在沟槽11中。证据1公开了挤压后吸热部的相向于沟槽的部分夹持在沟槽11,其具体的挤压方式通常包括两种,第一种方式为:吸热部的相对于沟槽的部分先被加工成形为平面,然后将吸热部的相向于沟槽的部分挤压在沟槽中;第二种方式为挤压吸热部的相对于沟槽的部分,同时将吸热部的相向于沟槽的部分挤压在沟槽中。第一种方式易于加工、便于装配,第二种方式可以减少吸热部和沟槽配合部分的缝隙以提高散热效果,同时可以省略加工工艺。由上述可知,“挤压所述吸热部的凸出部分使所述吸热部夹持在所述沟槽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就可以得到的,并且其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此外,具体的挤压工具“夹具”是本领域中常用的挤压工具。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7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吸热面,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挤压面与基座的底部平面相平,证据1还公开了:热管3的受热部30迫入热传导座1的容置槽11内,同时,热管3的受热端30露出于容置槽11的表面,与热传导座1的受热面相切,从而,热传导座1和受热端30吸收热量(参见证据1第7页倒数第1段-第8页第1段),并且证据1的附图4也公开了受热端30与热传导座1的底部平面相平,且其也是吸热面,此外,“挤压吸热部以形成挤压面”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具体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和3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基座和沟槽,证据1公开了:热传导座1可呈平板状,热传导座1底面是具有受热面10,其与电子发热元件5贴合,受热面10实质为平整面并且向内凹设有容置槽11(参见证据1第7页第1段),并且证据1的附图3公开了容置槽11为纵向排列且横向延伸,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沟槽,证据1的附图4显示容置槽11的下端直径小于其最大直径,即容置槽11具有渐收状开口,可见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导热介质,证据2公开了:热管包括吸热端和放热端,吸热端通过导热介质连接于底座与盖体之间(参见证据2的权利要求1),可见证据2公开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热管的型式,证据2的附图1和证据3的附图6公开了U型热管,证据4的附图3和证据5的附图1公开了L型热管,可见证据2-5公开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7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应予以无效,因此,合议组对于第一请求人的其他无效宣告理由和证据及第二请求人的无效宣告理由和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610062795.4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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