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U式内裤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68
决定日:2013-01-23
委内编号:5W10356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20139280.4
申请日:2008-10-1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张学国
授权公告日:2009-09-3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刘立平
主审员:尹俊亭
合议组组长:吴红权
参审员:蔡雷
国际分类号:A41B9/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某一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存在区别特征,属于实质上不相同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09月30日公告授予的、名称为“U式内裤”的第200820139280.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8年10月14日,专利权人为刘立平。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U式内裤,包括前幅(1)、后幅(3)和阴囊袋(2),前后幅的左右和下部缝合,腰部和裤腿处有松紧元件,其特征在于在裤裆底部阴囊的部位设计有阴囊袋(2),阴囊袋(2)向内裤外凸出,可以包容阴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内裤,其特征在于阴囊袋采用单层的蚕丝面料制作。”
针对上述专利权,张学国(下称请求人)于2012年06月2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392387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08月23日,复印件共5页;
证据2:请求人声称的网络媒体关于阴囊袋及U式内裤的公开报道,公开日不详,复印件共5页。
请求人认为:(1)证据1公开了一种男子保健内裤,该内裤的前方设有阴袋,所述阴袋由前片和底片连接形成,连接部位呈圆形,所述内裤的裤管的边缘缝有松紧带,所述前片的两侧设有缝纫筋(参见证据1权利要求书)。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公开的内容仅是部分表述不同,其主要技术特征均已被覆盖在证据1的权利要求中,因此既没有新颖新也没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相应地,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新颖新和创造性;(2)证据1的内容早已公开并在诸多网络媒体上均有宣传介绍(参见证据2),本专利是在证据1的基础上提出的,其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2年07月2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请求人于2012年06月29日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2012年07月24日,请求人再次提交了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以及如下证据(编号续前):
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2538163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03月05日,复印件共5页;
证据4:授权公告号为CN2689724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04月06日,复印件共6页;
请求人补充认为:证据3的权利要求中公开了一种具有阴囊隔离袋的男用保健内裤,设有相连接的前片及后片,在前片上设有开口,与开口相接有阴囊隔离袋,所述的开口的底边缘线距前片、后片连接线中点5-9cm,所述的开口为圆形,阴囊隔离袋为半球形。证据4的权利要求中公开了一种保健男内裤,其特征是在内裤本体上包裹阴囊的前部设置有一个孔,在孔处连接着一个兜囊,内裤本体上包裹阴囊的前部设置的孔与兜囊可以是通过活动连接连为一体,孔的边缘设置有扣,兜囊通过扣连接在孔的边缘。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与证据3或4权利要求的内容仅是部分表述不同,其主要技术特征均已被覆盖在证据3或4的权利要求中,因此既没有新颖新也没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2年08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如下反证:
反证1:专利权人声称的U式内裤的说明书附图,公开日不详,复印件共1页;
反证2:专利权人声称的证据1的男子保健内裤的说明书附图,公开日不详,复印件共1页。
专利权人认为:(1)本专利保护的是由前幅、后幅和阴囊袋至少三个不同的组件构成的内裤,阴囊袋是在前幅的基础上增加的独立设计,与前、后幅没有从属关系(参见反证1),而证据1保护的阴袋由前片和底片连接形成,连接的部位呈圆形,其阴袋与前片、底片是从属关系(参见反证2)。因此,本专利的U式内裤与证据1的男子保健内裤并不相同。(2)请求人提交的证据文件第5-9页(对应证据2)是部分抄袭本专利或为请求人本人被无效专利的内容,不构成证据依据。
2012年09月03日,合议组将请求人于2012年07月24日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于2012年08月12日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要求其分别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2012年09月24日,专利权人针对合议组于2012年09月03日发出的《转送文件通知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第02210814.9号专利权(即证据3)已终止,因此请求维持本专利有效。
2012年10月24日,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12月12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同时将专利权人于2012年09月24日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的副本转送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2012年12月12日,口头审理如期进行,请求人出席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出席口头审理。合议组对本案的所有无效宣告理由进行了调查,请求人充分陈述了意见,在此基础上,合议组确认并记录了如下事实:
(1)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理由和范围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2或证据3或证据4分别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请求人对反证1-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3)请求人认可本领域中存在腰部不设置松紧元件的内裤。
(4)证据1-4中均没有公开阴囊袋采用单层的蚕丝面料制作,但单层蚕丝面料不够成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无效宣告请求审理的文本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文本为基础作出。
2、关于证据
2.1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4
本案中,请求人提交了证据1-4,专利权人在提交的意见陈述中对证据1、3、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据1、3、4均为中国专利文献,合议组经核实亦确认其真实性。证据1、3、4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对于证据2,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中认为其不构成证据依据。对此,合议组查明,证据2系请求人声称的网络媒体关于阴囊袋及U式内裤的公开报道,请求人仅说明证据2可由网上查到,并未提供其来源出处,同时就证据2的形式而言,其字体、字号和版式存在诸多不一致的情形,带有一定的随意性。因此,在证据2的来源不清楚,且专利权人认为证据2不构成证据依据的情况下,合议组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对于该证据不予采纳,并对涉及证据2的无效宣告理由不予审理。
2.2 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1-2
专利权人提交了反证1-2,请求人对反证1-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专利权人提供反证1-2用于示意说明本专利与证据1的内裤的结构,经合议组核实,反证1与本专利说明书附图1-2的内容一致,反证2与证据1说明书附图1-2的内容一致,因此,合议组对反证1-2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某一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存在区别特征,属于实质上不相同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二者的区别特征,依据区别特征所带来的效果确定所述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该区别特征引入到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样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反之则具备创造性。
3.1 权利要求1
本案中,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U式内裤,包括前幅(1)、后幅(3)和阴囊袋(2),前后幅的左右和下部缝合,腰部和裤腿处有松紧元件,其特征在于在裤裆底部阴囊的部位设计有阴囊袋(2),阴囊袋(2)向内裤外凸出,可以包容阴囊。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3或证据4分别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证据1公开了一种男子保健内裤,其特征在于:该内裤的前方设有阴袋,所述阴袋由前片和底片连接形成,连接部位呈圆形,所述内裤的裤管的边缘缝有松紧带,所述前片的两侧设有缝纫筋。穿着时可以使生殖器自然放入阴袋中,使生殖器与大腿股根部隔离定位,能使阴囊隔离定位,解除阴囊后拉痛苦(参见证据1的权利要求1-5,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2段、倒数第4段)。
证据1与本专利均涉及男用内裤,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将二者进行比较可知,证据1中的前片相当于本专利的前幅,底片相当于本专利的后幅,阴袋能够使阴囊隔离定位,相当于本专利的阴囊袋,证据1内裤的裤管边缘缝有松紧带,对应于本专利裤腿处有松紧元件。证据1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区别在于证据1没有披露内裤腰部设有松紧元件这一技术特征,对此,请求人在口审当庭也认可本领域中存在腰部不设置松紧元件的内裤,因此,上述技术特征也不属于证据1隐含的且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存在上述区别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不同,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本专利说明书中并没有记载其能达到的技术效果,根据本领域常识,在内裤的腰部设置松紧元件主要起防止内裤滑落的作用,因此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固定内裤。由此,判断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的关键在于,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通过松紧元件固定内裤的技术启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利用松紧带的收缩性,通过将其设置内裤的腰部以便使内裤在穿着时不滑落属于本领域的公知技术手段,在证据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本专利保护的是由前幅、后幅和阴囊袋至少三个不同的组件构成的内裤,阴囊袋是在前幅的基础上增加的独立设计,与前、后幅没有从属关系(参见反证1),而证据1保护的阴袋由前片和底片连接形成,连接的部位呈圆形,其阴袋与前片、底片是从属关系(参见反证2)。因此,本专利的U式内裤与证据1的男子保健内裤并不相同。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仅限定了“在裤裆底部阴囊的部位设计有阴囊袋(2),阴囊袋(2)向内裤外凸出,可以包容阴囊”,并未具体限定阴囊袋的形成方式,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包括了阴囊袋由其他组件和材料单独制作而成以及由前片和底片直接连接形成等多种情形,故对于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鉴于根据上文已经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创造性而应当被无效的结论,因此,本决定对有关权利要求1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其他证据结合方式不再进行评述。
3.2 权利要求2
从属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阴囊袋采用单层的蚕丝面料制作。
请求人认为,虽然证据1、3、4中均没有公开阴囊袋采用单层的蚕丝面料制作,但由于单层蚕丝面料不够成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六章第4节的规定,在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审查中,应当考虑其技术方案中的所有技术特征,包括材料特征和方法特征。因此,在审查权利要求2是否具备创造性时,需要对其所限定的阴囊袋采用单层蚕丝面料制作的技术特征加以考虑。
3.2.1 相对于证据1
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阴囊袋采用单层的蚕丝面料制作,构成了与证据1的区别特征。对于该区别特征,一方面,证据1中并没有教导阴囊袋可以采用单层蚕丝面料的技术方案,另一方面,就制作内裤的面料而言,本领域中存在着纯棉、莱卡、锦纶等多种面料,在请求人未进一步举证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从现有技术存在的大量面料中选择单层蚕丝制作阴囊袋。此外,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阴囊袋采用单层的蚕丝面料,蚕丝的吸湿性、放湿性好可以保护睾丸不受外界温、湿度影响,吸收并迅速放出皮肤上看不见的排泄水分、汗液及分泌物,保持皮肤清洁,穿着非常舒适自然,有利于男性的生殖健康(参见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亦即本专利权利要求2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仅在证据1的基础上没有启示获得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2.2 相对于证据3
证据3公开了一种具有阴囊隔离袋的男用保健内裤,设有相连接的前片及后片,其特征在于:在前片上设有开口,与开口相接有阴囊隔离袋,所述的开口的底边缘线距前片、后片连接线中点5~9cm,所述的开口为圆形,所述的阴囊隔离袋为半球形(参见证据3的权利要求1-4)。
证据3与本专利均涉及男用内裤,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将二者进行比较可知,证据3中的前片相当于本专利的前幅,后片相当于本专利的后幅,阴囊隔离袋相当于本专利的阴囊袋。证据3与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区别在于:(1)证据3没有公开内裤的腰部和裤腿处设有松紧元件;(2)证据3没有披露阴囊袋采用单层的蚕丝面料制作。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一方面,证据3仅公开了可用透气性好的材料(棉布、纱布)缝制阴囊袋(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1段),并没有教导阴囊袋可以采用单层蚕丝面料的技术方案,另一方面,就制作内裤的面料而言,本领域中存在着纯棉、莱卡、锦纶等多种面料,在请求人没有进一步举证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从现有技术存在的大量面料中选择单层蚕丝制作阴囊袋。此外,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阴囊袋采用单层的蚕丝面料,蚕丝的吸湿性、放湿性好可以保护睾丸不受外界温、湿度影响,吸收并迅速放出皮肤上看不见的排泄水分、汗液及分泌物,保持皮肤清洁,穿着非常舒适自然,有利于男性的生殖健康(参见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亦即本专利权利要求2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启示将区别特征(2)应用于证据3并进而获得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3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2.3 相对于证据4
证据4公开了一种保健男内裤,其特征是在内裤本体上包裹阴囊的前部设置有一个孔,在孔处连接着一个兜囊,内裤本体上包裹阴囊的前部设置的孔与兜囊可以是通过活动连接连为一体,在孔的边缘设置有扣,兜囊通过扣连接在孔的边缘(参见证据3的权利要求1-4)。
证据4与本专利均涉及男用内裤,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将二者进行比较可知,证据4与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区别在于:(1)证据4没有公开内裤的腰部和裤腿处设有松紧元件;(2)证据4没有披露阴囊袋采用单层的蚕丝面料制作。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一方面,证据4仅公开了兜囊可以采用网状,也可以是与内裤本体同样布料制成的兜囊(参见证据4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2段),并没有教导阴囊袋可以采用单层蚕丝面料的技术方案,另一方面,就制作内裤的面料而言,本领域中存在着纯棉、莱卡、锦纶等多种面料,在请求人没有进一步举证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从现有技术存在的大量面料中选择单层蚕丝制作阴囊袋。此外,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阴囊袋采用单层的蚕丝面料,蚕丝的吸湿性、放湿性好可以保护睾丸不受外界温、湿度影响,吸收并迅速放出皮肤上看不见的排泄水分、汗液及分泌物,保持皮肤清洁,穿着非常舒适自然,有利于男性的生殖健康(参见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亦即本专利权利要求2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启示将区别特征(2)应用于证据4并进而获得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4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综上,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3或4均具有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820139280.4号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1无效,在权利要求2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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