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新型船用托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058
决定日:2019-02-26
委内编号:5W11584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20810772.6
申请日:2016-07-2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抚顺欧柏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7-02-2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东莞市粤航机电成套制造厂
主审员:张立泉
合议组组长:陈旭暄
参审员:韦江利
国际分类号:F16L3/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若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采用的常规技术选择,且经这种选择后所能够达到的效果是可以清楚预期的,则该权利要求所请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获取创造性的实质要件。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2月22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新型船用托架”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为201620810772.6,申请日为2016年07月29日,专利权人后变更为东莞市粤航机电成套制造厂。其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新型船用托架,包括两块侧板和设于两块侧板之间的若干块托块,所述两侧板上分别对称设有一排用于安装托脚的第一冲孔,托脚上设有与第一冲孔配对安装的安装孔,托脚固定在两块侧板的外侧,其特征在于:所述侧板与托块为一体冲压成型,所述侧板和托块的表面设置有保护层,该保护层分为三层,第一层为冷镀锌层或热镀锌层,第二层为绝缘层,第三层为防腐层,所述托块的两侧边往下折形成拉力加强边,所述托块的表面设有两条往下凹陷的拉力加强槽和若干个间隔相等的第二冲孔,两条拉力加强槽沿着托块的长度方向延伸。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新型船用托架,其特征在于:所述托脚与侧板之间通过螺旋方式固定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新型船用托架,其特征在于:所述侧板的下侧边向内卷曲形成卷边。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新型船用托架,其特征在于:所述两条拉力加强槽对称设置在第二冲孔的两侧之间。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4所述的一种新型船用托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冲孔与第二冲孔的大小相同。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新型船用托架,其特征在于:所述托块共设置有四块。”
针对本专利,抚顺欧柏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09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并且提交如下文献作为无效证据:
证据1:公开号为CN1945083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2:申请公布号为CN104498921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3:申请公布号为CN10185530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4:公告号为CN2124363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或证据1、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相应的,从属权利要求2-6也不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8年10月1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并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权人分别在2018年11月08日和2018年12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主张区别特征1: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托块的两侧往下折形成拉力加强边,所述托块的表面设有两条往下凹陷的拉力加强槽和若干个间隔相等的第二冲孔,两条拉力加强槽沿着托块的长度方向延伸”,而在证据1中,该结构描述与无效宣告请求人认为的“图1-2结合图3-4显见托板表面设置两条加强槽和两侧边向下翻折形成加强边”并不相同,不同意证据1中图1-2结合图3-4公开了本专利的两条加强槽,本专利的“所述托块的表面设有两条往下凹陷的拉力加强槽,两条拉力加强槽沿着托块的长度方向延伸”具有创造性。区别特征2:证据2本质上是在镀锌钢板上镀耐蚀膜层、涂覆防腐涂层,而本专利是在侧板和托板的表面设置保护层,因此,即使该技术问题是金属基材的防腐问题,也只会在侧板和托板的表面镀耐蚀膜层、涂覆防腐涂层,而不会增加镀锌层,证据3与证据2所表达的含义相同,因此,专利权人认为该保护层具有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有创造性的条件下,权利要求2-6也具有创造性。
本案合议组于2018年11月2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月29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1月18日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仅请求人出席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当庭明确表示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或证据1、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在此基础上,合议组经过合议,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证据1-2为中国专利,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它们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未发表过异议,合议组对证据1-2的真实性和公开性予以认可。而且,证据1-2的公开日期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证据1-2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若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采用的常规技术选择,且经这种选择后所能够达到的效果是可以清楚预期的,则该权利要求所请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获取创造性的实质要件。
经查,证据1涉及一种船舶及海洋工程整体凸起拉伸型电缆桥架,包括有托板1和导板2,所述的托板1和导板2为一体化的梯型结构,即采用整体冲压成型工艺,使电缆桥架的导板2、托板1无需焊接或用螺丝固定在一起,就可直接形成一体化的梯型结构,其中图1中的托板1在底部,导板2 向上,图1-1为电缆3铺设情况;图2中的托板1在上部,导板2向下,图2-1 为电缆3铺设情况。如图1、图2和图3所示,所述的经整体冲压成型工艺处理后的托板1 的每节凹凸表面上设有均匀分布的纵向加强筋,即托板1在整体性凸起拉伸、冲压处理后,其每节凹凸的表面就形成了加强筋,该加强筋的形态可依设计的不同而改变,即根据挤压出的凹凸表面的形状的不同而改变,其中图3-1、图 3-2、图3-3、图3-4、图3-5、图3-6、图3-7、图3-8、图3-9分别是加强筋的不同形态,其中图3-4显示表面设有两条往下凹陷的加强槽;如图1、图2和图4所示,所述的电缆桥架两端的导板2上端角处设计成“R”型,导板上还设有多条加强筋,其中图4-1、图4-2、图4-3、图4-4、图4-5、图4-6、图4-7、图4-8、图4-9、图4-10、图4-11、图4-12分别是导板上端角处“R”型及加强筋的不同形态,如图1、图2和图5所示,所述的导板2与托板1之间连接处整体折成 90°直角或设计成“R”型并形成一条加强筋,传统桥架因是焊接而成的,该位置表面粗糙,易变形,本发明的桥架托板与导板是一体的,整体折成90°直角 (见图5-1),并可浅拉伸成“R”型(见图5-2),形成一道加强筋形态,使桥架强度倍增。如图1、图2和图7所示,所述的导板2侧壁上设有连续有规则的连接孔,这是因为桥架与船体之间是通过支撑来连接的,为了安装方便和不破坏桥架的防腐层,都是用螺栓将其连接起来,而在现有技术中传统桥架只在两端各预设一个连接孔,在安装过程中只要有一点偏差,原先预留的连接孔就根本用不上,只能用手电钻重新钻眼,既破坏了防腐层,又浪费了工时。为解决这一问题,在导板2侧壁上设有一排连续有规则的连接孔,使支撑在任何位置总能与一个连接孔用螺栓与桥架相连,从而既方便了安装,又不破坏桥架的防腐层。如图1、图2和图8所示,所述的托板1空缺处为方形,也可设计成其它形状,不仅使整体托板形状美观大方,还减少重量,并保证不降低强度(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2页第17行-第6页第6行,图1-8)。
从上可以看出,证据1中的导板,托板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侧板,托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仅在于:(1)所述侧板和托块的表面设置有保护层,该保护层分为三层,第一层为冷镀锌层或热镀锌层,第二层为绝缘层,第三层为防腐层。
又查,证据2公开了一种镀锌表面化学转化专用处理剂及其处理工艺,包括前处理剂和化学转化专用处理剂两部分,所述的前处理剂由Na2CO3、NaH2PO4、NaHPO4、焦磷酸钠、铜盐、镍盐、钛盐组成,所述的化学转化专用处理剂中转化剂由H3PO4、ZnO、缓蚀剂、络合剂、表面活性剂、促进剂组成,处理后的镀锌基材表面是一层均而致密且具有绝缘电阻的耐蚀膜层,膜层表面的附着力达0级,5%的NaCl溶液中的阻抗为24.6-29KΩ.cm2,该膜层适合于涂有机涂层,能使涂覆有机涂层材料的耐冲击性能达50cm.kg,中性盐雾试验大于1000小时。优点效果: 本发明的锌层表面专用化学转化处理工艺具有如下优点:锌层表面转化成膜液属于环保型,不含铬酸盐,因而大大减轻了生产过程及产品对环境的污染。本发明方法简单、成本低、效率高,工艺稳定,施工方便,特别适合于对于大件或超大件的表面防腐,适用于工业应用。获得的转化膜耐蚀性能优良,能够起到长效防腐的目的,具有广阔的工业应用价值(参见证据2第0004-0006段)。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在证据2中给出了可以在输变电设备构件的镀锌层表面设置具有绝缘电阻的耐蚀膜层的技术启示,而且在证据1中明确记载了桥架具有防腐层,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根据证据2的上述技术启示在证据1中防腐层的基础上具体细化防腐层的结构。所以这种选择设置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本专利中如此设置也未记载可以有何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所能够达到的效果是可以清楚预期的。
综上所述,在证据1,2的基础上得出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4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其中证据1公开了导板2侧壁上设有连续有规则的连接孔,这是因为桥架与船体之间是通过支撑来连接的,为了安装方便和不破坏桥架的防腐层,都是用螺栓将其连接起来,导板2侧壁上设有一排连续有规则的连接孔,使支撑在任何位置总能与一个连接孔用螺栓与桥架相连(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5页第19行-第6页第4行)。
证据1还公开了导板2及其多条加强筋的形态,包含多个向内卷曲形成卷边的形态(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5页第7-13行,图4)。
证据1还公开了两条拉力加强槽对称设置在第二冲孔的两侧之间(参见证据1的图1,2,3-4)。
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5-6进一步限定了冲孔大小和托块数量。
证据1公开了托块为4块(参考图1,2),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安装的标准,冲孔选择以及施工方便等考量因素,可以选择第一冲孔和第二冲孔的大小关系。无论是冲孔大小还是托块数量都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属于显而易见。
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6也不具备创造性。
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6均不具备创造性,本案合议组对其他无效理由不再予以赘述。
综上所述,本案合议组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620810772.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6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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